外贸公司外购旧设备出口至“出口加工区”是否可以退税
www.jsgs.gov.cn 2012年02月08日 09:37:53 编辑:李平榕 来源:江苏国税网 |
外贸公司外购旧设备出口至“出口加工区”是否可以退税-急盼回复! 内容: 尊敬的税官: 您好! 我司为外贸公司,从工厂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一批生产用旧设备,经咨询工厂:此批设备全部为2009/1/1日购入(包括国内采购、一般贸易进口的),现我司将此批设备出口至“出口加工区”是否可以退税?, 根据国税发【2000】155号文第三条: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它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税发【2008】16号文第七条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照此规定是不能退税的。 请问贵局,上述情况是以哪一号文为依据执行,若以国税发【2000】155号文来执行,如何确定国产设备,工厂将生产用旧设备开增值税发票卖给外贸公司能否算是国产设备? 时间紧急,急盼回复! 感謝!
回复: 你好。国税发[2008]16号文件仍为有效文件,界定国产设备是以其原产地确定的。此外,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具的税率是多少?如为旧设备,应按照16号文件执行。
2012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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