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9]273号〕
(九)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行为,凡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的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和委托方共同所有的,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如在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约定所有权归属的,应视同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对纳税人与我国境内企业单独签订合同,将自己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所取得的使用许可权转让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技术开发包括合作开发行为。
对在
〔苏财税[2000]6号〕
(十)转让计算机软件免征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34号)精神,对转让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有关程序”技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苏地税规〔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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