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6日信息来源: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字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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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指定科研机构或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3、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土地使用税。
5、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6、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8、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自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9、纳税人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0、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的军队、武警的军需工厂,对其生产军品部分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1、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5、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7、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税局审批,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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