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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无须再开具外管证

关于改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3〕221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两个减负”要求,省局决定从10月1日起,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手续,进一步优化管理方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化管理手续
  从10月1日起,对在本省范围内异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浩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申请开具和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管理事项,改由纳税人在经营地地税机关直接凭相关资料申请报验登记。
  对跨省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和《外管证》开具使用要求,暂维持不变。
  二、优化管理方式
  1、取消《外管证》管理手续后,纳税人在到达经营地从事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机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项目合同协议等资料,直接申请办理报验登记。经营地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机构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在大集中系统中即时录入报验登记信息。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纳税人在经营地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因外出经营活动需延长报验登记有效期的,可凭《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项目合同协议等资料,予以延期。
  3、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经营地地税机关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的发票。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申报纳税情况分别纳入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市、县(区)地税机关风险管理。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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