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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财税[2010]12号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4日 字 体:【
盐财税[2010]12号
2010-10-14
各县(市)及盐都财政局、地税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稽查局、各分局、契税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在盐城市范围内购买住房需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征收部门在征收系统中查询不到其缴纳契税记录或对记录有疑义的,需提供所购住房为唯一住房的证明:
1、个人在市区、县城及有查询条件的地区购房的,需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应包含户口簿中所有成员的住房情况。
个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时,需携带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原件。
个人跨地区购房的,应向税务机关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和现购房所在地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户籍所在地或现购房所在地为市区(含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的,需提供盐城市、盐都区房产管理部门分别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2、个人在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地区买房的,需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
购房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一经查出,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已满18周岁的家庭成年子女首次购房时,可按唯一住房的政策执行。
三、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地地方税务部门应主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联系,加快实现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整合完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个人住房查询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查询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地税和房产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保证房产和税收的管理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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