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农民工工伤索赔案件,确认劳动关系和认定工伤是不是必经程序?

农民工在工地打工遭遇工伤怎么获得赔偿,农民工自己不清楚,可以理解。但农民工求助律师之后,律师不能提供专业服务和切实帮助,而将其引入歧途,空耗时间精力,确实可悲可叹!本文以老杨的经历为例,告诉你农民工应该怎么正确索求工伤赔偿,避免走入维权的死胡同,尤其是告诉不懂的律师该怎样代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

农民工老杨,女,1971年出生,湖北省来凤县某镇某村人。2021年5月中旬,经人介绍到某工程建设项目打工,从事木工。2021年5月30日,老杨在劳动时摔伤,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肩胛骨骨折。

该项目由中建七局总承包。中建七局将脚手架工程劳务分包给了清桐公司。清桐公司又将其中的模板制作安装等工作分包给姚某。姚某安排罗某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老杨在姚某承包项目的木工班组工作,劳务费按 380元/天结算,由罗某负责发放。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罗某支付。清桐公司于2022年1月底2月初向老杨代付工资3830 元。

出院后,2021年10-12月,老杨向当地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工作人员告诉她缺少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给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老杨去了多次,仍不受理。

老杨申请认定工伤时收到的告知书

2021年12月底,老杨不得已而找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律师告诉她,工伤赔偿案件一般流程是: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索赔。老杨与律师事务所签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签合同时先付6千元,收到工伤赔偿款时再按6%支付。

于是在律师代理下,按照上述思路,2022年3月初老杨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清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2年4月中旬,仲裁委员会仲裁支持了诉求。

但清桐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2022年6月底立案,9月初判决清桐公司与老杨不存在劳动关系,推翻了裁决结果。老杨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过了很久,中院没有给出个结果,老杨预感结果不妙,来找到我,说什么公司买通了,判决不公正,二审有意拖,云云,情绪激动,满脸绝望,说着说着就哭了。

我耐心听她诉说,看她带的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只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清桐公司虽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姚婕,其与姚婕、罗建雇佣的杨福英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或事实行为,而且杨福英在实际工作中,接受的是姚某和罗某的管理,工资由罗某负责发放,清桐公司只是履行农民工工资监管、代发义务,并无与老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清桐公司要求确认其与老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事务所给老杨的《委托人须知》

本人认为法院判决并没有错,判决合理合法。老杨怀疑判决不公过于武断,没有丝毫依据,无非是不符合其愿望和利益。

劳动仲裁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裁决确认了劳动关系。因为很多人认为,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若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等可能就没戏。

说一审法院判决合理合法,因为法官普遍认为,农民工若受“包工头”招用、管理,劳务公司无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则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通行的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节选

但本案判决大有玄机,大有玄机!!老杨没看出来,可以理解;很可能律师也没看出来,可叹可惜!

对判决理由删繁就简、撮其要者,可以简单概括为:虽然清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并无与老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清桐公司与老杨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是”部分是真正的理由,是必须要说的。因为清桐公司是原告,请求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法院判决必须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给出一个结论,即“但是”部分。这是对原告清桐公司说的。

而“虽然”部分与“但是”部分本无必然联系,也不是必须要说的,或者说完全可以不说。但判决还是说了。本人认为,这是法官在有意“逗漏”的一个重要信息,是向被告老杨说的。

不但“逗漏”了重要信息:清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且怕你不明就里、找不到依据,故又在此之前明明白白给出了两个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判决在支持原告清桐公司诉求的同时,顺带告诉被告老杨:别急!虽然我判决支持了原告,清桐公司与你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实清桐公司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书表达的是“虽然清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清桐公司与老杨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老杨可以倒过来理解:“虽然清桐公司与老杨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清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为劳动者的老杨无论是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还是申请认定工伤,最终目的都是找到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现在直接告诉你,清桐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且告诉了你依据。

如果说劳动仲裁裁决结果非常直白地表达出对工伤劳动者的同情,那么一审判决则是含蓄委婉地表达出对工伤劳动者的同情。可能后者太含蓄、太深沉,理解起来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所以老杨和他的律师根本没有体会到、领悟到。

老杨和律师只看到了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结论,但没有没有理解法院的良苦用心,没有领会言外之意。仍然在错误的思路下继续前行,向中院上诉。

按照律师的思路,往前走只能是死路一条。二审肯定是维持原判,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拿不到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结果,工伤认定就得不到支持;不能认定工伤,似乎就拿不到工伤赔偿。这不是走入了死胡同吗?

思路决定出路。之所以走入这个死胡同,是因为思路错了,是因为律师不专业,没有把工伤保险的事情搞明白。当事人不懂也就罢了,作为所谓专业人士的律师也不懂,引着当事人在错误的道路上狂奔,真是悲哀!

不是有了律师执业证就成为专业人士了。有不少律师,急功近利,不深入钻研业务,代理案件显得很不专业,搞不到点子上,真是替你着急!拿不出专业水平,你就赚不到更多的律师费;你赚不到更多的律师费,客观上也就没有帮到劳动者!

工程建设领域有其特殊性。你搞不清这个特殊性,按一般的流程和思路: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索赔来办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就会走入死胡同。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通常得不到支持,本案仲裁是个例外。所以这种情况下,千万别走入劳动关系的死胡同。

但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伤保险责任,像工资支付责任一样,有特别规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既然规定已经帮你跳过了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关系的“泥潭”,明确“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那你为什么还要“确认劳动关系”呢?

劳动者可以向人社局申请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特别规定认定工伤。此时如果让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据理力争适用特别规定,而千万不要去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依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承包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仲裁委员会若不受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也可以按照提供劳务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起诉包工头、劳务公司和总包单位,人民法院有什么理由不支持你呢?

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又避开了“泥潭”和“死胡同”。这“快捷通道”你不走,硬要走那个“泥潭”和“死胡同”,都是不专业造成的。

老杨的案件,不是不可挽救了。我告诉老杨,之前的判决不是一点用没有,那个判决认定了打工和发生工伤的事实,这完全可以成为你请求清桐公司支付工伤赔偿的证据,一个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应该这么办,我相信不是所有律师都不知道。有的可能知道,但不会告诉你,不会跟你分享。为什么要把行业机密告诉同行、告诉竞争对手呢?自己闷声发大财,不向别人透露。

但我把这个天机透露给你。本人长期钻研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但不是律师,不能代理劳动者仲裁和诉讼。如果作为律师的你掌握了,你就可以帮助农民工少走弯路,你代理案件挣了钱,客观上也帮了农民工。

农民工看到这篇文章也是幸运的,你也可以自己拿来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的道路上少走点儿弯路。

当然,非工程建设领域的工伤赔偿案件,仍按一般的流程和思路办理: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索赔。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劳动关系之确认
【关注热点】各地司法裁判口径:关于劳务外包(建议收藏)
2015北京高院劳动争议疑难问题最新会议纪要(2015.1.5)| 劳动法库
北京法院劳动争议指导意见汇编(2015版)
典型案例|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