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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乱收车位使用费,涉嫌敲诈勒索罪


“纠众而跳梁,执词而要挟”。

许多不良物业,往往狡辩称,“停车费”包含“车位使用费”和“车位管理费”。根据我的前两篇文章的分析,前期物业不是车位的主人,其对车位没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因此,收取“车位使用费”显然没有依据。而对地面车位的维护、卫生、秩序,是法定的物业“三服务、三义务。另根据《前期物业乱收车位使用费,是非法的!》一文的分析。可见,收取“地面车位管理费”或者“车位使用费”或者超标准收取“地下车位管理服务费”的,都是非法的。


个别不良物业,为了非法收取停车费,将车库门禁与人行门、单元门等门禁,人为的分开。导致机动车业主,不能方便进出停车位,迫使机动车业主,不得不向物业缴纳停车费。根据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形完全符合“利用对方弱点、仗恃自己的势力便利,胁迫他人满足自己的要求”的情形,属于刑法规定的“要挟”之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办理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第1条、第3条及浙江省高院的最新量刑标准:

一、敲诈勒索财物3000元以上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

    二、敲诈勒索财物3万元以上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财物30万元以上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绝非危言耸听,现在住宅小区规模都很大,住户都很多。如果按平均1000户,10%强制收费率,1500/年计算,则平均每个小区每年,被非法收取的金额则高达15万元以上。如果前期物业连续擅自收取两年以上,金额则高达30万元,则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依法则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两年来,浙江已经全面打击惩处,向小区住户强行出售水泥、砂石等建筑资料或者强行提供搬运等劳务的“强迫交易”违法犯罪行为。许多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社会秩序、风气逐归安宁。今后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觉醒、法律知识的普及、自媒体的发展等,一定会促使政府部门着手打击整治此种不良不法的行为,以还社会一片和谐。


业主不仅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退还已收款项;也可向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等投诉、检举;如果前期物业以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强制收取停车费,且累计达3000元以上或者二年内强行收取三人次以上的,则涉嫌敲诈勒索罪,业主则可向公安机关等控告。

 

“物命可惜,人心可回”。愿有关物业好自为之,由恶转善,回归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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