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zq
一、本文是基于执法部门角度,加上由于知识有限,难免会有纰漏,请广大朋友加以指正。
二、本人的原则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尤其是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以法为据,用法说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本人的观点是:食品标签问题(无论大小问题,包括广大朋友认为的瑕疵)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同样,就目前而言,属于十倍赔偿范围。
四、依据: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已经明确说明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且是强制性标准。既然是强制性标准,那么就是广大食品从业朋友必须遵守的,只要不符合里面的内容,无论问题大小,都是不符合标准;
2、既然不符合标准,那就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那么执法部门就应当依法处理(用“处理”而不用“处罚”是因为有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的依据),消费者(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也可按照规定要求支付十倍赔偿。
3、法律体系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五、对于职业打假者的态度,我是持支持观点的,理由:如果没有职业打假者,普通消费者就算买到这些有问题的食品,会有几个人去维权,那会引起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吗?对于标签存在的意义和重要性,大家应该也是清楚的。总结就是,职业打假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标签的发展,加强了企业对标签方面的重视。
六、对于有一些小问题,可能还涉及不到健康安全问题,被罚了,大家好像觉得很冤。对于这个问题,我想问:1、你们生产的时候对标签够重视了吗?2、你们的品管经理或其他人员合格了吗?3、为什么其他企业能花费成本做到合格了,你们不行,法律标准是公平的,他人遵守了,你们不该遵守吗?
七、毕竟,马有失蹄,有时候会因为各种原因,在一些格式上出现问题,比如大小写。对于此类问题,我的观点是:执法部门必须依法予以处理(这样才能引起重视),但是法律应该修改,添加规定消费者不能因为此类问题要求十倍赔偿。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大家都必须以法律办事。
捍卫舌尖
弱弱地问一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一定是不安全的食品吗?
chenzq
1、标准名称叫什么?
2、见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3、我已经说了,要依法办事,不要主观认为。
捍卫舌尖
你的原话:我的观点是:执法部门必须依法予以处理(这样才能引起重视)事实上执法部门都在处理呀,比如责令改正,也是引起企业重视。《行政处罚法》也没有说不管什么违法行为都要进处罚呀!第二十七条很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还是请你回答: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一定是不安全的食品吗?
chenzq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chenzq
补充一句:很多人一直把要涉及到健康的问题才叫做安全,那如果要这样子的话,应该从源头上修改,就是法律上改,把健康问题和标签问题分两块。但是就目前而言,两者都同属食品安全问题。
四戒
你应该告诉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定是存在有“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并且,这种“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是卫计委相关部门经过风险评估得出的结论。
捍卫舌尖
对嘛,所以说,《食品安全法》是要修改!目前不正在讨论吗!
至于10倍赔偿问题呢,看双方观点,执法部门只是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走司法途径呀。
chenzq
是的,但是我的标签是谈算不算,该不该,那就是基于食品安全法还没修改的做法,我还是没说清楚,哎!
chenzq
目前,并没有授权食药监部门调解的职能,只能消费者和商家自己调解,不行他们该走司法就走司法,我的观点是,就算走了司法,依据安全法九十六条,消费者是可以要求十倍赔偿的。
肌肉在闪
一、标签违规是否支持10倍赔偿是法院认定,和食药监执法部门无关。我们的观点对法院判决不产生影响。
二、标签违规并不一定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部分情况可认为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一般来说,标签不符合标准不会使一般人产生误解的话可不予行政处罚,如能量单位未区分大小写,字符高度不够等等。
chenzq
1、对于你的第一点观点,我是和你一样的观点,我本意是想提醒企业朋友要重视这个问题,因为依据安全法九十六条消费者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胜算大。
2、对于你的第2店观点,我也是和你一样的,我在问中用的是“处理”,而且已经说明了。
kkppk
不能一刀切,要看具体情况的嘛。不如说阿斯巴甜这类该标注特殊人群注意食用的,没有标注,那可以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如果是个别字体出错,但基本不影响标签上需要体现的信息,这个不算做食品安全问题吧。至于十倍赔偿的话,各地的尺度也是有偏差的。
chenzq
原则是,依法办事!比如阿斯巴甜,没有标“含苯丙氨酸”,那就是不符合GB2760要求,如果是对经营者,那就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那就依据食品安全法八十六条处罚(当然如果是第一次,货值少,没有造成危害,应该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要求十倍赔偿(这个不是食药监的职能,找谁赔偿也有待商榷)。
tuochen
法律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条文却可以不断修订。目前的司法解释就是这样,必须赔十倍。但我希望,食品安全法尽快修订,在惩罚性赔偿条款之下,增加一个涉及食品预包装标签内容的例外条款,让那些仅仅把字母大小写错、或者产地只写上海而没写“上海青浦”这类的问题,与隐瞒实际配料、非法使用添加剂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恶劣行为区别开来,做到“罪责相当”。
kkppk
支持这个观点,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不然只要出台法律,然后对号入座就好了,要法院了律师干嘛呢!
四戒
想法很好。不过,这样子以后就有很多人参误写为西洋参,茯苓多了一个字成了土茯苓的事情了。
题外话:广州规定严格执行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方可入读小学的规定,政协委员质疑广州教育局长,为什么不能对9月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网开一面准予入学,局长妙答:允许9月1日的,9月2日的怎么办?
chenzq
他的观点就是依法办事,可是你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说像有些小问题,,不会危害的人身健康,就算不符合标准也可以不罚了?
loveingfans
不同意tuochen观点,类似产地、大小写这种问题,我想说,要把这个标签做规范需要什么成本吗?7718、产品标准等都是免费下载的,只要仔细看两天,会出那些低级错误吗?法律既然限定了,然后规定十倍赔偿了,但是生产者还是不重视,这个要标错,那个要漏标,标对成本很低,标错成本很高,这样的事生产者都不去做对,那凭什么相信他的产品是合格的,是安全的。
txpxq1
要尊重规则,不能规则制定时我们无所谓,触犯规则后就回头质疑规则。
kkppk
我们不是执法者或立法者,所以单从个人角度来说,不支持对(如不影响产品标示说明的极个别错别字之类)做处罚,但可以要求整改。法制社会不是以前古代的法家思想。楼主提出这个观点讨论很好,但大家都只是讨论,就这个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没有谁是裁判,仅此而已。
ever021
这个“安全”,是指的律法上规定的“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人想象的“对人体有没有实际危害的安全要求”,就像强奸未遂,杀人未遂,勒索未遂,你看看,有没有判刑?
这三个,都是从律法的规定上认为:危及到了人的安全,虽然实际上不一定就造成了人的不安全。
虽然,有些法律看似不近人情,但我们这种无权无势的 人,还不遵守法律,就让权贵遵守法律?那可是痴人说梦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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