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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参加“健康歧视与艾滋病权益保护”研讨会
    为加强艾滋病权益保护和反对健康歧视领域的理论与实务交流,深入探讨国际社会关于艾滋病相关问题的劳工标准,2013年8月28日至29日,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与国际劳工组织、法国驻华大使馆合作举办了“健康歧视与艾滋病权益保护”研讨会。

   出席本次会议的嘉宾有: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高级地区顾问RichardHoward,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艾滋病项目项目官员武汝廉,法国驻华大使馆政府合作处合作官员PhilippeDevaud,法律参赞Christine DaLu,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哈晓斯教授,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人事科学研究院熊缨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等。此外,参加会议的还有来自国际劳工组织和法国大使馆的代表,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深圳大学、江南大学、耶鲁大学等大学的学者,以及来自北京、上海、广东、江苏、重庆、天津、四川等地法院的法官、劳动争议仲裁庭的仲裁员。本博主也有幸参加。

   28日上午9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致开幕词,她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对国际劳工组织和法国大使馆对于此次会议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对各位学者、法官和仲裁员积极参与此次会议表示热烈的欢迎。她指出,就业歧视和艾滋病歧视在中国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司法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消除歧视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人应当在消除歧视,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勇于承担责任。这次会议由国际组织、学者和法律实践者通力合作,必将为消除就业歧视和艾滋病歧视提供有益的帮助,为未来进一步实现就业平等和消除艾滋病歧视提供有益的示范。

   随后,国际劳工组织亚太地区局高级地区顾问RichardHoward致辞,对此次会议的召开表达了积极的期望,他表示,中国已经在防治艾滋病方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如果中国能够在消除艾滋病歧视方面继续努力,那将有可能成为消除艾滋病的领导角色。最后,法国大使馆政府合作处合作官员PhilippeDevaud致辞,他介绍了法国和法国大使馆在消除就业歧视和艾滋病歧视方面所做的工作,提到了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对于实现平等就业和消除歧视方面的作用。他认为此次会议意义重大并祝愿会议圆满成功。

   28日上午的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主持。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武汝廉女士首先做了“艾滋病及艾滋病相关问题”的主题发言,她通过生动详实的PPT以及和在座学者的热切互动,详细介绍了什么是艾滋病,艾滋病传播的途经是什么,艾滋病在我国的现状如何,以及艾滋病在我国面临歧视的现状等一些根本问题。

   随后,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哈晓斯教授做了“艾滋病就业歧视”的主题报告,他就艾滋病歧视的内涵、艾滋病歧视的发展过程、解决艾滋病歧视发展中的缺憾、解决艾滋病歧视可供借鉴的资源以及建议等方面做出了精彩的发言。

   28日下午的会议由耶鲁大学J.S.D.候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丁晓东博士主持。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哈晓斯教授首先做了题为“中国艾滋病的法律框架”主题发言,通过梳理和总结《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哈教授简洁而生动地将勾勒中国艾滋病的法律框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随后,林嘉教授做“中国艾滋病法律制度对核心人群的影响”的主题发言。林嘉教授的发言基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12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个研究成果,前期的实证调查丰富,后期的归纳分析深刻。林嘉教授首先为在场嘉宾介绍了云南、北京、河南这三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省份和地区的疫情特点、存在问题、艾滋病法律制度框架以及对受艾滋病毒影响最为严重的目标人群的影响,指出国内艾滋病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现行立法面临难以执行的困境、立法中存在诸多法律冲突、权利保护不足、现行立法对NGO等艾滋病社会组织支持不足等。

   国际劳工组织RichardHoward随后做了“艾滋病与国际劳工标准”的主题发言。他在发言中详细介绍了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宗旨与职责,艾滋病患者在亚洲国家就业中所面临的歧视以及国际劳工组织为此所付出的努力。他着重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200号建议书中所列举的艾滋病患者的权利:工作中的权利、免予羞辱和歧视、获得艾滋病病毒感染预防、治疗和关爱、隐私权、治疗、关爱和社会保护的权利。

   在三位主讲人结束主题发言后,参会代表进行了积极的发言和热烈的讨论。有代表表示,自己以往的知识体系对艾滋病存有不少的偏见,今天的会议对消除很多错误认识与艾滋病歧视具有重要作用。有代表提出,如何在就业歧视中界定一个可操控的标准?歧视是否需要具有歧视意图,还是只要根据行为者的外在表现,只要具有一定的外部证据就能够判定歧视者歧视?歧视与道德判断的问题如何区别?例如,当前对艾滋病的歧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少人认为,有不少艾滋病患者是因为不道德性行为或吸毒而感染的,对这些人存有道德上的判断是否意味着歧视?还有的嘉宾提出,在中国是否应当将“妓女”或“失足妇女”当做性工作者,给与就业权利的平等对待?

   来自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周伟教授在随后的单元中做主题发言。周伟教授通过自身丰富的反歧视实践与生动的讲解详细阐述了乙肝病毒携带的特点和传播途径、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的定义和法律特征、我国禁止乙肝病毒携带歧视的立法以及法院裁判乙肝歧视案件的特点。周伟教授指出,当前的反歧视诉讼常常因为缺乏案由而不能得到立案,司法实践期待有以“不受歧视权”为案由的案件出现。这有可能改变《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利保障法》有关禁止歧视的规定,不再停留在法律文本上。

   曾经代理一系列反歧视案件的刘巍律师做了“艾滋病患者就业中的歧视与维权”的主题发言。她介绍了就业领域广泛存在的歧视现象、维权特点和维权结果,指出当前就业领域反对艾滋病歧视面临的严峻挑战。她介绍了发生在2010年的首例反艾滋病歧视案并且分析了中国当前法律体系在反对就业歧视方面存在的问题。她特别指出,当前《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提到的艾滋病病人不得录用的规定存在对艾滋病人的直接歧视。

   在其后的讨论环节,参会嘉宾对于艾滋病病人所受的歧视问题进行了更进一步的讨论。其中,为何艾滋病和乙肝的传播途经类似却受到更大歧视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否能够在继取消乙肝限制之后,取消对于艾滋病人的限制?28日的会议在大家热烈的讨论中结束。

   29日的会议由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的武汝廉女士主持。首先做主题发言的是刘巍律师,她发言的主题是“艾博法律热线与艾滋病患者维权”。她从艾滋病病人的就业歧视、就医歧视、隐私保护等角度对当前艾滋病人所遭受的歧视以及如何进行维权进行了精彩的分析。她提出,维权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在维权过程中必须多与法官沟通。同时,她也指出,在反歧视类案件的诉讼中,法官发挥的意义重大,其作用不仅仅是个案性的,对于其他未提起诉讼的维权案件具有示范和鼓励的作用。

   其后,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熊缨教授做了“其他国家就业中的健康歧视问题解决方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MOHRSS)的主要研究成果”的报告。通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介绍和分析,熊缨教授详细介绍了这些国家的就业歧视与健康就业歧视的界定、就业歧视现状、法律体系构成和工作机制以及就业中的健康歧视问题的解决之道。

   法国大使馆法律参赞Christine DaLu随后做了“健康状况与平等就业:欧洲国家的经验”的报告。她以自身对法国以及欧盟法律的丰富经验,详细介绍了法国和欧盟在就业平等和反对艾滋病歧视方面的经验。她指出,反对歧视是人权在欧盟法中的进步,显著而重要,平等和非歧视是欧盟法律体系的核心。同时,她特别提到,法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有一些非常独特的做法,例如法国法律首先采用刑事途径制止歧视,在反对艾滋病歧视方面,法国劳动法典特别规定,“任何人,尤其不能因其健康状况而受到歧视”。

   几位主讲嘉宾的发言引起了参会嘉宾在讨论环节的热切回应。例如,对于国外反就业歧视,其中是否存在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歧视的标准?对于法国以及欧盟的反歧视的做法,欧盟法院和欧盟成员国法院之间如何协调?对于应用刑事途径制止歧视,应当如何界定罪与非罪的标准?

   通过一天半的主讲和中途讨论,29日下午会议进入小组讨论阶段,会议讨论的主题是“法官在艾滋感染者获得平等就业权方面可以发挥哪些作用”。对于这一主题,有的法官提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反歧视诉讼存在比较尴尬的问题,这类诉讼是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来处理还是行政诉讼案件来处理?有的法官提出,反歧视和就业平等到底是一个私法问题,公法问题,还是介于公私法之间的社会法问题?对于此问题的解决亟需学者在社会法方向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还有的学者提出,在中国的环境中,实现就业平等和反艾滋病歧视,需要法官的努力,也需要社会整体意识的改变和提升。

   讨论环节结束后,林嘉教授致闭幕词,她在总结致辞中指出,这次会议的讨论形式非常好,互动交流非常密切。尽管参会嘉宾在许多问题上还存在争议,但此次会议无疑加深了对艾滋病的了解,熟悉了中国的法律框架,加深了对域外就业平等和反歧视的经验,消除了很多对艾滋病的偏见和误解,并且在很多方面达成了共识。会议留下了很多问题,例如中国就业平等和反歧视实践中存在的障碍是哪个方面的,是立法层面、司法层面还是观念层面?是行政议题还是民事议题?是侵权法问题还是劳动法问题?法官在这个过程中能做什么?这都需要未来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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