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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式重组,如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按照股权无偿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此种情况,须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四)项规定,即“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因此,A公司可以冲减3000万元的所有者权益。但是,A公司只有98万元的所有者权益,不够冲减。

  如果会计处理无法遵从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文件的规定,那么就意味着此次股权划转将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二、按照正常交易划转股权进行处理

  如果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能否按照正常交易划转股权?

  因为A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按照正常交易划转股权,如果股权能够平价划转,也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A1公司名下有一块地,账载金额3100万元,已经持有18个月。因此,按照正常交易划转股权时,必须考虑土地的溢价。

  换句话说,平价转让股权的思路不能成立。

  如果不能平价转让股权,而是按照正常交易处理,A公司将要缴纳一笔比较可观的企业所得税。

  三、采用“债转股”思路,适用特殊性重组

  笔者注意到,A公司所有者权益仅有98万元,却能以3000万元的实力投资A1公司,是因为甲公司给它提供了2900万元借款。

  因此,笔者提出了“债转股”的新思路,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 甲公司将A公司借款2900万元转为增加投资;

  2. 增资后,A公司将其持有的A1公司100%股权划转B公司。

  债转股以后,A公司由“小头爸爸”摇身变成“大头爸爸”,会计处理就能够遵从40号公告的规定,这次股权划转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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