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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推进不同类型重大项目建设:基于项目特点 享受优惠控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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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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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雨柔 佟海艳

  一般来说,企业推进的重大项目都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从而有效减轻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和有关专家建议落实重大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一方面应该注意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结合项目特点,抓准风险防控的重点,有的放矢地提升税务合规水平。

重大项目,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是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基石,也是各地政府重点抓的工作事项。202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以推动全省重大项目顺利落地实施为目标,将辽宁省政府确定的257个省级重大项目作为主要服务对象,推行“项目管家”税收服务。

在“项目管家”服务推出一周年之际,辽宁省税务局在全省开展调研活动,深入了解企业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涉税诉求。记者在随同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一般来说,企业推进的重大项目都可以享受到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从而有效减轻税收负担。为了合规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相关企业一方面应该注意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另一方面也要结合项目特点,抓准风险防控的重点。

新能源项目:
关注特别事项,准确测算成本

据辽宁省税务局统计,在“项目管家”服务的重大项目中,有20个为新能源项目,涉及风力发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核电、储能等多个领域,总投资在1700亿元以上。这些项目建设完成后,既能有效解决电力不足问题,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也有明显的带动作用。

最近,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财税人员正在“项目管家”的辅导下,为企业的新建250MW风力发电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进行事前准备。

葫芦岛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朱红介绍,随着新能源技术的持续突破,越来越多新能源项目落地投产。为鼓励新能源项目建设,我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新能源设施设备企业涉及的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发电、电网、地表水水源工程、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均属于“三免三减半”优惠的范围,这些领域的项目在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要求、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致同税务总监张福权曾为多个新能源项目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他结合工作实际提醒,投建新能源项目的企业在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时,需要关注一些特别事项。比如,只有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新能源项目属于符合“三免三减半”优惠条件的项目,如果是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新能源项目,不能享受优惠。对于项目在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入,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一般是冲减项目“在建工程”科目,但在税收上需要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项目取得试运行收入的当年,视作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开始年度。张福权同时提醒,如果投建新能源项目的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将项目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如果项目是在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山东中翰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宁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投建企业,在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存在困惑。投建风电项目的C公司就遇到了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面积确定相关的问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但是,在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中,光伏板基桩、风电基座等发电设备基座占用的面积往往小于企业取得的全部用地面积。因此,C公司产生疑问: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发电设备基座所占用的面积,是否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呢?

王宁告诉记者,C公司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投建企业首先应当核实确认发电厂址是否落入城镇、工矿区范围——如果没有落入,企业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发电厂址属于城镇、工矿区的规划范围,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王宁说,对于像C公司这样,发电设备基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小于全部取得的用地面积的,需要根据基座以外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将其计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实务中,有些项目发电设备基座以外的土地可能闲置未用,而在农光互补等项目中,基座以外的土地可能用于农业生产活动。“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项目,其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差异,建议企业在税务处理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王宁说。

以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复合型光伏项目为例,这类项目通常既涉及农业领域又涉及新能源领域,光伏板基桩以外的土地大多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是否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进而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呢?

对于这一问题,王宁综合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分析,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占用农业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对于复合型光伏项目而言,其业务实质是光伏发电而非农业生产,光伏设施设备也并非直接用于种植、养殖、饲养等农业活动,而是综合利用已有的农业用地,所以复合型光伏项目无法参考农业项目税收优惠,直接适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基于此,王宁提醒投建复合型光伏项目的企业,在前期开发建设成本测算中,需要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成本,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相关税费的承担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高技术产业项目:
用好高新优惠,合规拆分业务

据辽宁省税务局统计,在“项目管家”服务的重大项目中,有20个为高技术产业项目,主要涉及数字辽宁工程和科技引领创新工程,总投资超过1200亿元。这些项目建设完成后,有助于提升辽宁对高技术产业链条企业的吸引力,推动高技术产业企业成为地方创新发展的生力军。

高技术产业是提升中国制造业国际竞争力的强力支撑,也是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辽宁高度重视高技术产业发展,持续扩大产业规模,吸引了砷化镓(晶体)半导体材料项目、半导体级生产建设项目、亿纬锂能储能与动力电池项目等高技术领域的项目在辽宁落地生根。辽宁省政府公布数据显示,2023年第一季度,全省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4.9%。

辽宁朝阳、锦州、阜新等地“项目管家”在提供纳税服务过程中注意到,投建高技术产业项目的企业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针对这一特点,税务部门通过实地调研走访、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监测预警机制、开发研发费用核算辅助工具等方式,帮助高技术产业项目投建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减少税务风险。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局“项目管家”服务团队通过大数据分析加实地走访调研的方式,详细核对当地某企业半导体项目的研发费用留存资料,从人员工资、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不适合加计扣除的项目等多个方面梳理风险点,累计调增加计扣除额500多万元,帮助企业充分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局长谢飞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一些企业之所以研发费用归集有问题,是因为没能准确区分税法和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差异化规定,进而引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不当的风险。同时,研发费用占比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之一,企业为获得高新身份在研发费用上“做手脚”的案例时有发生。对此,谢飞建议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以免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高新身份,对企业声誉、项目进程都会产生消极影响。

北京易瑾税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孙彦民提醒相关企业,实务中,部分集团企业可能通过资产划转等方式,将与高技术产业项目相关的制造业务划转至专门的项目实施主体,最大限度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此时,集团企业可以根据现行与重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集团整体税负优化角度考虑重组方案的可行性。尤其要关注分拆后集团管理成本分摊、不同主体之间关联交易安排等问题。

致同税务总监张俩进一步分析,集团企业在分拆高技术产业项目时,通常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如果需要转移不动产,还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税种。以增值税为例,如果企业满足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一并转移的条件,转移过程中的货物、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可以适用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不能适用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分拆高技术产业项目涉及的无形资产转移,张俩建议企业可以关注是否符合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条件,合理合规降低资产划转税收成本,如果企业选择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需要将免税事项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涉农项目:
创新业务模式,重视发票管理

据辽宁省税务局统计,在“项目管家”服务的重大项目中,有12个为涉农项目,包括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工程,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养殖业、畜牧业项目等,总投资达到126亿元。这些项目建设完成后,将为辽宁省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保持农业农村经济良好发展势头提供有力支撑。

辽宁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也是畜牧业、渔业、优质水果及多种产品的重点产区。作为农业大省,辽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辽宁省政府公布数据显示,2023年第一季度,辽宁谋划农业招商引资项目162个,已开工、落地、签约项目97个,投资规模318亿元。

朝阳市税务局总经济师董世宇介绍,在涉农领域,国家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以及初级加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及蔬菜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种子种植,收回再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等等。

此外,收购农林剩余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致同税务总监李巍表示,整体来看,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后,基础农业领域项目的税收成本相对较低。随着大农业概念的推广,涌现出一些“公司+农户”等创新模式的涉农项目。M公司就采用“公司+农户”的模式开展了种植销售小米项目,并通过多种创新合作方式提高知名度。但是,由于方案设计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导致原本可以享受优惠的项目无法享受优惠。比如,M公司将种植的小米加工为小米粉提供给合作的蛋糕店,向蛋糕店支付加工费,由蛋糕店加工成蛋糕向消费者销售。在这种合作模式下,小米销售变为蛋糕销售,免税项目变为应税项目,增加了项目的税收负担。

李巍提醒投建创新模式涉农项目的企业,有必要在筹备阶段结合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对业务模式做出合理安排,以免与税收优惠“擦肩而过”。

最近,台安县税务局以开展“项目管家”服务调研为契机,深入了解当地涉农项目的情况。调研发现,发票问题是投建涉农项目企业的主要风险点。比如,有些企业利用收购发票自行填开、现金交易的便利,通过自行提高农产品的收购金额,或虚列农业生产者姓名、虚构收购业务等方式虚增成本,从而实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个别企业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购买农产品时,在未取得或有意不取得普通发票的情况下,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入账,还将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招待费等记入收购金额,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邹胜建议投建涉农项目的企业,增强依法纳税、自觉遵从税法的意识,通过建立健全农产品收购台账、留存农产品销售者身份信息等方式,确保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以及收购发票与企业生产能力、费用和产量之间的匹配性,尽可能避免虚开风险。

(参与本文采写的还有:宿红宇、孙得芯、孙思达、闫钊、张阳、刘书怡、李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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