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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森原创:证明虚开发票事实的证据的证明力标准——从两次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听证案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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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3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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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极大

大家都知道,在所有税务风险中,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极大,一般既要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又要面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以下的刑事责任,存在双重法律责任。

二、虚开发票事实认定,不仅要重视,更要调查

税务稽查局和纳税人都需要高度重视虚开发票事实的认定,而且,税务稽查局基于调查取证的职责要充分行使调查权收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虚开发票事实是否存在;纳税人尽管没有调查取证的义务也要收集并及时提交充分证明虚开发票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资料或线索。税务稽查局和纳税人都要努力证明虚开发票事实是否存在。

三、证明虚开发票事实的证据要达到的证明力标准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七条“案件审理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三)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和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正或补充调查:(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之规定,税务稽查局作为行政机关认定虚开发票,具有举证责任,而且要达到证据确凿、充分、足够的标准。

四、证明虚开发票事实的证据要达到的确凿、充分的证明力标准的具体实践表现

研究处理过的大量虚开发票的税务案件,总结实务中证明虚开发票事实的证据情况,证明虚开发票事实的证据达到确凿、充分标准的具体表现如下:

1、开票方或受票方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开发票的决定书或判决书,或者能够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或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人检察院的《起诉书》等

2、开票双方账户及配合资金流动的个人资金账户的资金流动形成具有回流快、回流金额整和回流金额比例或金额有规律等虚开发票特征的资金回流

3、开票双方之间欠缺物流、运输、出库、入库、验收、销售、提货等证明存在真实交易的证据,尤其是存在第三方发货或收货情况下,欠缺指示收发货的证据;

4、开票方的经营场地、工作人员、仓库、生产经营能力等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能力

5、开票方、受票方以及相关的第三方等的关于虚开发票的询问或讯问笔录

6、开票方或受票方关于虚开发票的微信、QQ及书面的记载、统计表格、情况说明等;

7、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实实际库存,库存账实不符,采购端账大于实,销售端账小于实;

8、发票内容与实际货物或服务内容不一致。

以上证据绝大多数不能单独充分直接证明虚开发票事实,需要结合起来相互补强或形成证据链条来证明虚开发票事实,这样才能够达到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力标准。

五、有效防控虚开发票税务合规风险的建议

1、相关人员对于虚开发票能够从法律上准确而精准认知

2、相关人员对于虚开发票相关的询问或讯问谨慎回复

3、开票方和受票方加强对于真实交易相关的合同、物流、邮寄、运输、发货、提货等资料的制作、收集和保管等;

4、与交易或发票相关的资金流动,相关人员能够正确认知,而且制作、保管证明资金流动性质的合同等材料

5、对于容易误以为虚开发票的统计表格、情况说明等不要随意书写、留存、传递

6、发票、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记载及时、准确、完整,尤其要与交易保持一致,无法一致与准确时,做好说明与相关材料的收集与留存。

以上仅为合规点,若持续有效防控虚开发票税务合规风险,还需要构建税务合规管理体系,从管理层面和系统维度来确保发票的税务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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