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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评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交企业信息有明确时限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束期是每年的5月31日。目前,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如火如荼地开展。虽然距汇算清缴结束尚有2个月,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这一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比一般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享受更多优惠。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绝非简单的“中小型企业+高新企业”的组合,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型小型企业不一定就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而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并不要求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确定有着专门的标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中,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定义为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根据规定,在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时,企业可以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予以确认,也可以根据标准自主评价登记。

根据现行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是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是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根据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是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是企业根据在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前置条件。因此,准备享受此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一定要严格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的几项条件开展自我评价,并按规定程序在线注册登记信息,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方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75%的优惠政策。否则,即使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条件,也只能享受税前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此外,已认定入库的企业,需要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更新信息,更新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加计扣除75%的税收优惠。

考虑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具体评价是需要时间的,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安排提出要求:评价工作系统全年受理企业注册,2018年10月31日前受理本年度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对于欲享受2017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当然,企业只要是在3月31日以前提交了资料即可,并确保5月31日前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旦错过3月31日这一时限,企业就失去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且这种情况不属于“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情形,今后不能追溯享受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近期有消息称,提交评价表时限有可能延后至2018年5月31日。对此,建议相关企业关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等渠道的权威消息。如果延后至2018年5月31日,企业将有更加充足的准备时间,这对相关企业而言是一大利好。

(作者单位:长沙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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