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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把握三个关键点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称54号文件),明确了优惠期内,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企业在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哪些具体事项呢?

第一,注意新规适用条件。54号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和适用固定资产的范围。只有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才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前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也就是说,54号文件不适用于当前尚未结束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适用固定资产的范围被明确为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谓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包括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都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对于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还可以继续适用原有加速折旧政策。

第二,做好留存备查资料管理。根据近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三,享受优惠不影响会计处理。54号文件明确,允许企业将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对企业所得税处理所作的规定,不影响企业的会计处理。企业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是允许存在税会差异的,即企业会计上可以按照公司内部统一的折旧制度分年度计提折旧。在适用54号文件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减处理。同时,以后年度会计计提折旧而税法未计提折旧的,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因此,企业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所得税优惠,不会造成企业当期会计利润的减少。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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