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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补偿款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2010年1月5日,甲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月10日无偿提供给下属企业乙公司使用。3月15日,乙公司将土地出租给A公司,租赁期限为20年,并获得出租土地使用权收益。根据合同的约定,A公司可将租入的土地使用权转租,于是A公司将土地转租给B公司。

B公司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房屋后,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出租了房屋,并一次性向租户收取了19年的租赁费。

2012年3月,政府相关部门经认定后认为,B公司在租入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将其拆除。B公司由于非法经营,营业执照已经吊销,相关负责人正在接受刑事处罚,且无赔偿能力。当地政府认为,甲公司未尽土地管理义务,造成B公司非法建设房屋并出租,要求土地使用权所有方甲公司对租户进行补偿。甲公司共发生补偿费用5000万元,在会计核算时,将该笔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甲公司在2012年~2017年多次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该笔款项。由于B公司营业执照已经吊销,甲公司无法追回代B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

2017年12月,经公司内部审批后,甲公司将该笔支出从“其他应收款”账户,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甲公司这笔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

业内人士认为,对甲公司向租户支付的5000万元补偿款,应区分支付款项的交易性质,而适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笔款项属于政府强制性行为而发生的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房屋由B公司建造,该房屋因属于违章建筑而被拆除,需承担责任的主体是B公司,而不应是甲公司。当地政府强制甲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而使得甲公司发生了这笔支出,与甲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不应作为甲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处理,应不允许税前扣除。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笔款项属于甲公司代B公司支付的补偿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除贷款类债权外,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企业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相关负责人无力清偿债务,因此,甲公司的这笔垫付资金可以税前扣除。

建议

笔者认为,当地政府规定甲公司有权就该笔支出向B公司追偿,甲公司支付该笔补偿款时,与B公司达成债权债务关系,并约定B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企业确认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相关证据作了明确,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债务人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等。笔者认为,有明确的证据表明B公司无偿还能力,甲公司的该笔支出,可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单位: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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