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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以票据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
案情简介

Q公司作为买方,X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经双方对账确认货款后,X公司将其中100万元货款已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Q公司。汇票到期后,Q公司进行提示付款,但付款人拒绝签收,Q公司将该拒付行为告知X公司。后Q公司再次进行提示付款,并按付款人的要求选择线下清算,票据状态显示为“票据已结清”。后付款人仅付款30万元,Q公司遂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条款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中,笔者代理Q公司进行诉讼,回顾该案的诸多要点,整理出本案的三个关键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
案涉票据到期后,票据状态显示已结清,但实际上付款人并未按期足额付款,是否构成实质上的拒付?

《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承兑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出具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出具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通知持票人。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状态显示已结清只是电子票据系统上对票据流通过程中所处状态的记载,应当根据客观事实判断付款人是否存在拒付行为,“已结清”不等于已付款,更不等于已足额付款

本案中,Q公司于当日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绝签收。后Q公司再次提示付款并按付款人要求点击“线下清算”。但付款人仅支付30万元,剩余70万元一直未予以支付,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实质上的拒付。

争议焦点二
“线下清算”和“线上清算”的区别?

电子承兑汇票的线上清算是指电票系统参与者在办理票据业务时,电票系统通过与大额支付系统的连接完成电子商业汇票的资金清算,从而实现票、款的变更由系统自动完成,通俗的来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相比于线上清算的“自动”,线下清算则又称为“手动”,是指由承兑人通过柜面、企业网银采取转账或电汇等渠道或方式完成票据资金付款,结算双方通过电票系统完成票据交付时,付款人需自主完成资金支付,票据交付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线上清算”与“线下清算”同为电票清算方式,由于票据交易系统只支持线上清算模式,若选择线下清算,还需承兑人通过网银等渠道,完成对应票面金额的支付划款,且票据系统中在清算方式一栏也会标明为“线下清算”。

本案中,Q公司在第二次提示付款时,按付款人的要求选择线下清算,只是意味着不能通过电票系统直接向付款人的付款行传输付款指令而支付票据款项,而需要由付款人自行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支付。因此,在线下清算方式下,更加只能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来判断票据款项是否已支付。

争议焦点三
因汇票未实际足额兑付,对方的付款义务并未消灭,是否可以按基础法律关系向对方主张合同对价?

根据票据法原理及司法实务判例,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付款不能当然认定债务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非因持票人原因而导致承兑汇票未获兑付时,持票人享有两种权利,其一是可以基于票据关系行使票据追索权,其二是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相应的债权请求权,两种权利同时存在、相互独立,系不同的请求权源,持票人有权择一主张。

本案中,因案涉票据在Q公司依法提示付款后未于当日足额收到款项,已构成实质上的拒付,不能认定为Q公司已经收到未获兑付的货款,Q公司依据《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债权并未消灭,X公司仍负有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义务。

判决结果
理清上述三个问题后,票据法律关系和原因法律关系两层法律关系清晰明确,卖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END



治国无其法则乱

守法而不变则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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