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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雇于企业承包经营者与企业不具有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的基本特征进行判断,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二是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通过提供劳动从用人单位处获取报酬。如不具备此二特征,则不能认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情:

xx运输公司将该公司的部分车辆实行承包经营。车辆承包经营者姚某某等人合伙自发成立一个经营性组织,取名为“xx专线办公室”,但该组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2005年3月,兰某某到xx专线办公室交纳了押金(保证金)后在该线路从事客运驾驶工作,每月的工资统一由xx专线办公室发放。2010 年2月4日,xx运输公司与姚某某签订了《车辆责任经营合同》,由姚某某承包经营属被告所有的渝G1xx52号客车,承包经营期限为2010年1月26日至2016年1月25日止。姚某某承包该车后,以xx专线办公室的名义经营该车。后兰某某驾驶姚某某承包经营属被告所有的渝G1xx52号客车。2012 年12月4日,xx专线办公室通知兰某某不再继续上班,兰某某便离开xx专线办公室。后兰某某向重庆市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 2013年1月16日裁决兰某某、xx运输公司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并驳回了兰某某的其他请求。兰某某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确认xx运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支付赔偿金4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27500元,赔偿失业保险金8320元。

xx运输公司辩称其与沙坪线路车辆均属承包经营关系,该线路客运车辆的实际经营权和收益权均由承包经营者获得,同时该线路所有驾售人员的雇请、管理、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工资发放标准及发放情况、收益的分配都由车辆承包经营者自行决定。兰某某所驾车辆是该公司承包给姚某某经营,其本人并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和工资待遇也都由沙坪专线车辆经营者支付,该公司既不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兰某某是与沙坪专线车辆的经营者姚某某形成了雇佣关系,该公司与兰某某未形成劳动关系。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兰某某诉求。

裁判:

重庆市垫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某受xx专线办公室的雇请为其驾驶客车,工作期间接受xx专线办公室的管理,其劳动报酬也由xx专线办公室支付,故其与xx专线办公室形成雇佣关系。xx运输公司向兰某某支付赔偿金、赔偿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判断。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为: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xx运输公司举示的《重汽集团垫江公司二0一二年度职工名册》和《工资表》中,均无兰某某的相关信息。兰某某主张在工作中接受xx运输公司管理,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兰某某与xx运输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劳动报酬方面,兰某某的工资是由xx专线办公室发放,不是由xx运输公司发放。xx专线办公室系该线路客运车辆承包人自发设立的经营管理组织,不是xx运输公司的内设机构,兰某某亦未举示已与xx运输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故兰某某与xx运输公司之间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综上,兰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兰某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原告的日常管理和工资待遇均由沙坪专线车辆经营者支付,xx运输公司不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兰某某是与雇佣他的车辆经营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其次垫江县客运中心至沙坪的客运车辆专线办公室是由两个客运公司的承包经营人组成,非一个客运公司的车辆。基于政策原因,机动车挂靠运营或承包经营广泛存在,被挂靠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的费用是服务费用而非营运收益,如果要求其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所有责任,则会导致利益失衡并对现有行业造成较大冲击。

2、原告要求确认xx运输公司劳动关系,前提是证明其与xx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xx运输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的基本特征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二是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通过提供劳动从用人单位处获取报酬。本案中,兰某某虽然驾驶xx运输公司的客运车辆,但xx运输公司已将该车辆交由姚某某承包经营,并不参与对该车辆的经营管理。兰某某系受车辆承包经营人的雇请驾驶车辆,其日常工作调度也是由各承包人合伙成立的自治机构xx专线办公室安排,工作报酬也是车辆承包经营人通过xx专线办公室予以发放,与xx运输公司之间无联系,故不能认定兰某某与xx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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