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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涉及案外人怎么处理?

  对于原裁判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如何处理,一直有不同的意见,以往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完全一致,一般是通过依职权再审的途径对案外人提供保护的。但因为这时案外人并不是原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在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时,案外人更难以进入诉讼

  具体地说,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在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情形,如果认为该案外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原审遗漏了,则应当在再审审理中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进入诉讼。

  2、在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情形,如果认为该案外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原审遗漏了,则应当在再审程序中首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就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的,则只能在再审审理之后,裁定撤销原有的历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在重审审理中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进入诉讼。

  3、无论是在按照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情形,如果认为案外人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只是原审的某一判项损害了该案外人的利益的,都可以通过再审改判,撤销原审相关判项、维持其他判项的方式来结案。在再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被撤销的相关判项所涉及的权利争议,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通过依职权进行审查和再审的方式来保护案外人的权利,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但也存在保护不力等问题。这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对于依职权审查的程序规定的极为简单,在实践中随意性大,程序不规范、不透明。

  在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进行了研究,但因为这个问题十分复杂,且这一次修改的出发点是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全国人大法工委最终确定在这一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中暂不涉及案外人保护的问题,此问题可以先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应对。

  对于如何保护权利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国外的一些立法例采取了第三人异议之诉或者撤销之诉的方式。在制定《审监程序解释》的过程中,我们也曾考虑是否可以借鉴这些立法例的问题,但考虑到第三人异议之诉和撤销之诉问题复杂,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其研究尚不深人;建立这样的诉讼制度应当通过立法而不是司法解释来完成;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有相当的合理性,所以最终决定不采用第三人异议之诉或撤销之诉的方式解决问题。

  从既要保护案外人合法权利,又要保留以往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的角度考虑,司法解释赋予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即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处理。”但对于因案外人申请而提起再审的案件的处理,则主要沿用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也就是司法解释的第42条规定。

  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是《审监程序解释》的一个全新的规定,需要特别注意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普通的申请再审在申请主体、申请事由、申请期限以及申请方式等方面都有相当大的差异。就申请主体而言,这里的案外人当然是指原审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主体,但是承继原审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人,却并不是这里所谓的案外人。例如,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认为原生效裁判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而提出再审申请的,与原审案件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无不同,其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案外人。就申请事由而言,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对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或持有异议,并且需要附加“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这一限制条件。

  就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而言,必须是在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就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而言,应区分案件是否进入了执行程序而有不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案件没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则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再审申请成立的,应裁定由本院提审、指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在再审过程中,案外人应当以申请再审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享有与其他诉讼当事人同样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经过再审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外人(也就是申请再审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换句话说,原审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如果本次再审是按第一审程序进行的,那么应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在追加当事人之后,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本次再审是按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则首先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则以调解方式结案;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裁定撤销原有的历次裁判,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时,应当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

  经过再审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则仅审理该案外人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也就是要查明原判的特定判项是不是确实侵害了该案外人的权利,且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原判的某一判项确实侵害了该案外人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则应当撤销该判项,同时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至于原判决中不涉及案外人权利的判项,则应当予以维持。如果经过再审确认原判并未侵害案外人的权利,则应当判决驳回该案外人的再审请求,同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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