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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析方法 | (一)证实与证伪并行的证据分析模式

传统的科学理论强调假说的证实,即通过观察和实验等方法论证特定假说的科学性。卡尔·波普尔认为,科学的精神是批判,不断推翻旧理论,不断作出新发现;只有可证伪的陈述才是科学的陈述,而科学陈述的可证伪度越高,知识含量越多。波普尔根据这个知识增长图式,建立起猜想与反驳的科学方法论,即通过消除谬误来测定真理。实际上,上述两种科学模式各有所长、相辅相成,没有论证就无法发现和支持特定的假说,而没有证伪就很难识别假说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具体到刑事诉讼领域,控辩双方从事的正是这样一种证实与证伪并行的证据分析模式,即控诉方努力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方则努力证伪控诉方的指控。实际上,仅就控诉方而言,也应当坚持证实与证伪相结合;单向度的证据分析,特别是偏向追诉的确证偏见,在刑事诉讼领域存在严重风险,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一)确证偏见及其危害

确证偏见,是指人们按照预先的信念或者假说,努力寻找能够证实这些信念或者假设的信息,或者对有关信息作出符合预期的解释。确证偏见是一种认知偏见,也是归纳推理的一种系统性错误。就刑事追诉而言,在侦查假说到案件事实之间,有一道模糊但却不能直接逾越的鸿沟,只有努力寻找证据来证实假说,才能促成由假说到事实的质变。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最初的线索或者证据有限,初期的侦査假说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案件事实,一旦过度信赖单一假说,在确证偏见驱使下戴着有色眼镜收集和分析证据,就可能导致事实认定岀现严重偏差。

  1. 过度信赖单一假说的危险

在归纳论证领域,一个主要的谬误来源就是过度信赖单一假说、忽略多重原因。尽管最初的假说能够对现有的证据作出合理解释,但如果存在更好的解释或者其他合理解释,那么,最初的假说就值得质疑。进一步讲,最佳的假说不仅要对所有已知的证据作出合理解释,并且要排除其他可能性。

过度信赖单一假说的危险,在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中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尽管根据法律规定,侦査人员应当全面客观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是有的案件,一旦确定了重点嫌疑人,基于有罪推定观念等影响。侦査人员往往专注于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有意无意地忽视无罪、罪轻的证据,进而围绕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假说组织证据材料。如果侦查人员基于确证偏见对证据材料进行人为筛选和取舍,围绕单一假说组织证据体系,就很可能误导后续诉讼环节, 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现已纠正的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件中,侦查机关在两辆被抢出租车上共提取到30余枚指纹和掌纹,且其中一枚系疑似血指纹,经比对先一系陈建阳等人所留,但现场勘査笔录却未记载提取这些指纹和掌纹的情况,相关鉴定意见也未随卷移送,最终导致错判发生。诸如此类的案件揭示出,一旦侦查机关陷入确证偏见,忽视无罪证据,就将显著增加案件错判的风险。

2.被告人供述的偏见效应

被告人供述涉及案件细节信息,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优势。许多案件的证据体系,都是以被告人供述为基础得以构建。其他证据只是证明犯罪结果存在,只有被告人供述能够描述整个案件事实。这种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体系,蕴含着被告人供述的偏见效应,也因此意味着案件存在重大风险。

有学者指出,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诉讼过程中的所有参与者,包括侦查人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官,都会倾向于基于有罪推定心理看待整个案件,以至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变得明显大于其证明价值,这是一种更加严重的确证偏见,很容易对证据的审査判断乃至诉讼过程产生歪曲效应。例如,此前似是而非的证人证言和辨认结论突然变得非常可信,同监室线人套取的说辞突然显得十分可靠。相应地,侦査人员可能轻率地停止收集其他证据,辩护律师可能不再努力进行无罪辩护。

美国有一起案件,鉴定人员经检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血与现场提取的血迹不符,建议警方将现场检材提交联邦调查局进行DNA鉴定,但是他的建议却被警方置之不理,因为警方已经获得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

3.证据的选择性解释

证据的证明价值,取决于如何进行解释。在现场发现被告人的指纹和血迹,并不代表被告人就是作案人;不过,在现场发现其他人的指纹和血迹,却没有发现被告人的指纹和血迹,就可能表明作案人另有其人。在确证偏见影响下,对于现场证据,侦查机关可能倾向于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忽视有关证据的除罪性解释,并有意无意地漠视无罪证据的存在。

基于犯罪活动的内在规律,特定类型的犯罪通常会遗留相应的证据。例如,杀人案件现场一般应当存在血迹,强奸案件现场一般应当存在生物证据。如果案卷材料中没有此类证据,就可能意味着侦査机关在取证和证据分析环节存在偏差。

在一起故意杀人、强奸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曾在侦查阶段作出认罪供述,随后辩称没有强奸杀害被害人,有罪供述是因侦查人员疲劳讯问而被迫编造。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胡某作出的有罪供述,现场或者被害人体内应当留有胡某的精斑,胡某切割被害人颈部所用的镰刀及其所穿衣服上可能留有被害人的血迹,但案卷材料显示,在现场及被害人体内没有提取到胡某的精斑,也未从胡某的镰刀及其所穿衣服上检出被害人的血迹。侦查机关就此答复,胡某强奸时系体外射精、因案发后下过雨,所以没有提取到相关痕迹物证。实际上,侦查机关此前已从被害人阴道内检出精斑,并将该精斑和被害人、胡某的血样送交鉴定部门进行 DNA鉴定。随后经鉴定,从被害人阴道内检出的精斑与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的赵某某的DNA比对一致,经讯问,赵某某供认抢劫、强奸并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胡某被无罪释放。

(二)证据分析的总体要求

基于科学认识的基本原理以及冤假错案的深刻教训,为避免确证偏见的负面影响,有必要建立证实与证伪并行的证据分析模式。侦查取证是诉讼的初始环节,也是司法证明的基础。为避免侦查取证环节出现偏差,侦查机关应当按照科学调査的要求,在形成初步案件假说后,不仅要寻找证据证实该假说,也要注意是否存在否定该假说的证据。在后续诉讼环节特别是庭审环节,控辩双方要通过举证、质证、证明与辩论,充分揭示证据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促使法庭准确査明事实真相。

  1. 坚持全面客观的证据调査原则

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据调査,特别是侦査阶段的证据收集工作,要坚持全面客观的基本原则。侦查机关的职责是査清案件事实,不是单纯地追究犯罪,只有全面客观而不是带有偏见地收集证据,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确定重点犯罪嫌疑人,形成初步侦査假说后,侦査机关应当围绕这一假说收集有关证据。与此同时,也要基于对现有证据的分析,检视此前的侦查假说,并不断提出新的假设,帮助形成新的调査线索,进而识别隐性证据、证据漏洞等问题。如果发现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就表明此前的侦査假说存在问题,要客观审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可能性。

为克服侦查机关可能存在的确证偏见,2016年《审判中心改革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案件侦査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査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从司法证明的角度看,侦査机关通常关注事件发生的证据(有罪证据),容易忽略事件未发生的证据(无罪证据)。实际上,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

与证明特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同样重要在一些案件中,辩护方提出无罪的辩解理由或者辩护意见,但未能提供无罪证据,侦査机关对此不能置之不理。此种情况下,辩护方无异于提出一种新的假说,如果该假说合乎情理、有据可査,侦查机关就应当调査核实,因为缺乏证据不等于没有证据。

2.秉承平等对抗的制度要求

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程序机制。基于对警察刑讯逼供危害的反思,罗素曾经建议,要想避免司法不公,必须有两套司法系统:一套警察系统像现在一样旨在证明犯罪,另一套警察系统则旨在证明无辜;除检察官外,还必须有公设辩护人,具有和检察官同等的法律地位。这种理想的司法图景,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对抗制来实现,对抗制诉讼能够为证实和证伪并行的证据分析模式提供制度支撑.这比单纯强调侦查机关克服确证偏见更为奏效。

尽管科学假说要接受同行复核和证伪挑战,但科学研究的具体环节,并没有人会提出质疑。司法证明领域却并非如此。在庭审过程中,控诉方每出示一项证据,都要接受辩护方的质证;同时,在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也会对侦査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这意味着,控诉方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至少要接受两次审査,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庭审环节,对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分析,是动态进行的。原本看似客观真实的证据,经过质证后,可能存在重大疑问,进而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言之,对抗制下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不是单一假设的确证过程,而是从不同的选择性、竞争性假设中确定更为可靠的假设的动态过程。

需要指出的是,辩护方除了提出选择性、竞争性假设外,还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质疑或者证伪控诉方的指控。反驳指控的常见方法包括:质疑控诉方证据的可靠性,例如主张控诉方证人不可靠;质疑控诉方证据的推论力度,例如主张监控录像不清晰;质疑控诉方证据的融贯性,例如主张控诉方证据存在其他解释)。有些情况下,为了反驳控诉方的证据,辩护方需要提出有力的辩护证据。

2.倡导法庭的独立评价

在非陪审团模式下,法庭承担査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职责,需要对全案证据作出独立评价。强调法庭的独立评价,一方面,是为了避免确证偏见,即法庭在听取控辩双方的证实与证伪意见后,要客观评断哪方的证据分析更加具有说服力。另一方面,法庭还肩负着査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所以,法庭对证据的分析和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不完全拘泥或者局限于控辩双方的假说和论证。

这意味着,法庭不仅要甄别控辩双方提出的案件叙事,还要基于在案证据独立地形成案件叙事。当然,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仍然要立足法律有关证明责任的规定。如果法庭经审査全案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不能勉强确认那些仅仅可能但不真实的指控事实,也不能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名,无限期地补査补正、拖延审判。只有坚持对证据进行独立评价,才能够有效发现证据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例如,如果法庭经审査认为,案情表明现场极有可能存在实物证据或者生物证据,但案卷材料中却没有此类证据,就可能反映出侦查机关现场勘査工作不细,遗漏关键证据,甚至可能故意隐匿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此种情况下,法庭应当认识到此类案件存在较大的错判风险。尽管对指控证据风险和问题的识别,主要属于辩护方的职责范围,但由于被告人可能没有辩护律师,或者辩护 律师可能并未完全履职尽责,法庭就应当发挥必要的职权作用。例如,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如果发现讯问的程序、方式违法,例如未在法定场所讯问、讯问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等,也应当对供述持慎重态度,如果供述的真实性缺乏保障,就不能将之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物证等客观证据能够否定被告人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或者显示岀犯罪行为可能是其他人实施,就不能因被告人曾经认罪而无视上述证据。

--刘静坤《证据审查规则与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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