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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与女方父母意外同时过世,竟由男方父母继承女方父母全部财产

【引言】

家庭财产继承中,时不时会产生一些很“奇葩”的结论。

人过世,即发生继承,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由继承人继承。存在明确亲属关系的继承人、存在有较强权利义务关系的非法定继承人得到财产,相对来讲还比较符合常理,即便有争议纠纷。

但是,一但遇到一些例外情况我们就会发现:按照目前继承法规,产生的结果特别“奇葩”,完全超出正常人的正常理解和认知。

【一家人同时死亡,丈夫的父母来分妻子父母的财产】

小兰与丈夫结婚三年多,婚后俩人生了一个儿子。小兰是独生女,家境很好,父母都是高知,有两套房子。小兰和丈夫对双方父母很不错,经常嘘寒问暖,有时间就带上父母一道出去游玩。一家人比较喜欢自由行,近点的地方自己开车,远的地方一般都会落地后在当地租一辆车,自驾游玩。

一次小兰一家三口,带着小兰的父母驾车游玩,不幸出了车祸,五口人当场丧生。后来小兰的伯伯、舅舅,还有公婆一道处理的后事。

处理完后事,不可避免涉及到财产怎么处理的问题。小兰伯伯、舅舅与公婆之间并不相熟,在谈及财产问题的时候,都没有掖着藏着。小兰伯伯和舅舅的意思是,小兰的爸妈没了,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也都已过世,夫妻俩的财产一分为二,一半给到小兰公婆家,一半由小兰父母这边的亲属家自行商量分配,他们认为这样分割比较公平。

小兰的公婆不同意。这里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房子问题。小兰夫妻俩的房子,是当时公婆在二人婚后全资购买的。这个房子应该全归他们,剩下的其他财产可以双方均分。小兰的伯伯、舅舅不同意。两个年轻人没什么其他家底儿,而且还搬出法条反复讲诸如“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说辞,最后把小兰的公婆说急了:买房是我们出的钱,儿子是我们最亲的亲人。你们再怎么说也不过是儿媳妇的远亲罢了,这不等于是抢我们的财产么?

为这事双方久争不下。小兰的公婆也没闲着,一直也在找人询问关于继承的问题。最后发现,这里不仅牵扯到小兰夫妻财产的问题,还涉及到了小兰父母的两套房子!

当双方再次争论财产分割问题的时候,小兰的公婆也没客气,直接提出了要分亲家、即小兰父母的财产。这下子把小兰的伯伯、舅舅惹急了——你提出来的这种要求,纯属胡闹!你们跟亲家半分钱关系都没有,要分他们的财产,这才是明摆着抢!干脆不谈了,直接走法院。

最终结论是什么?

最终双方还算是相互谅解,接受了调解。小兰和丈夫的那套房子,归了公婆;公婆也没有再主张要求分小兰父母的房子。

如果双方不接受调解,要把官司打到底,这个结果是按照法律规定来的么?不是。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推导,小兰的公婆,确实有权利分走小兰父母的房产,而且还是全部。这说明了什么?

【按照法律规定的推导过程】

继承发生在人过世(死亡)之时。人的死亡,有三种确定方式:一种是证明死亡,包括医学证明、户口薄上登记的死亡时间,或者法院宣判的死亡时间;一种是宣告死亡,多适用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由法院宣告人员死亡;第三种,叫做“推定”,即上述案例中使用的判定五人死亡的方式。

当多个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发生继承时,共同死亡时间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但是,多人之间孰先孰后死亡,从医学角度是无法判定的,法院也不可能宣判,因为没有客观依据。那么,将采用“推定”原则,推定数个有相互继承关系的人的死亡先后顺序,进而确定遗产及继承人范围。这个原则,原先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后来正式写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中: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如果按照这个推定原则来推导上述案例:

  • 小兰的父母与小兰、小兰夫妻之间、小兰夫妻与儿子,存在相互继承关系。
  • 小兰父母之间同辈,不相互继承;小兰夫妻之间同理。

下面问题就来了:

按照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表述:“相互继承关系”、“没有其他继承人”,可以理解为“其他继承人”指的是同时死亡的人之外的继承人。而法条又没有明确说明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抑或遗嘱继承人。因此,“其他继承人”包括了:如有遗嘱则为遗嘱继承人,如无遗嘱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无第一顺序则为第二顺序。

如果按照这个理解来推导:

小兰没有其他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均过世,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小兰的丈夫有(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小兰的父母有(各自均有兄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小兰的儿子也有(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推定小兰先死亡。

按照长辈先去世的原则,其他人去世先后顺序依次为:小兰父母、小兰丈夫、儿子。

所以:

  • 小兰与丈夫共同财产中的个人部分,分别由父母、丈夫、儿子合计四人继承,各自1/4;
  • 小兰父母过世后,继承小兰的1/4、以及他们自己的全部财产,将由外孙代位继承,不涉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即与小兰的伯伯、舅舅没有关系。
  • 小兰的丈夫过世,他的个人部分、以及继承小兰的1/4,由儿子、以及他自己的父母均分继承;
  • 小兰的儿子过世,儿子应继承的份额(包括继承小兰夫妻的、以及代位继承小兰父母的),将由小兰的公婆——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全部继承。

所以,最终的推定结论是:

小兰夫妻俩的财产、小兰父母的财产,将全部由小兰的公婆继承!原来“胡闹”的,不是小兰的公婆,而是小兰的伯伯、舅舅!

【现实中的意见】

以上推导过程和结论,现实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意见或争议。

先说说关于推导结论上的争议。

争议之处不在于推导结论,而是“理”。从正常人的思维来讲,公婆、岳父母是亲家关系,或者更直白一点讲:其实相互之间没什么关系,只不过因为子女结婚认识了一下,相互之间有了“亲家”称呼,仅此而已。他们之间能继承,这个结论完全打破了常人认知,不可能被接受,所以小兰的伯伯、舅舅急了。换做任何一个正常人,也肯定“急眼”。

再说说关于推导过程上的争议,或者说与法条规定相悖的不同意见。

一些法律专业人士是这样给出意见的:小兰的儿子已经在事故中死亡,所以他是不能获得继承权的。他没有继承权——包括对小兰夫妻的、小兰父母的继承权——意味着小兰的公婆,不能经由孙子去继承小兰父母的遗产。这个说辞似乎有些道理,但是很明显:与法条规定不符——这并不符合推定原则,也不符合“人在获得继承权、完成继承之前过世,继承权依然存在、流转”的规定。

到底是法说了算还是理说了算?

这就是目前继承法规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凡遇到一些不太常见的情况,就会导致很多不被人接受的结果。

【结语】

本文所介绍的内容,并非杜撰。类似的难以被接受的问题,现实中不少发生,例如转继承的问题——七大姑八大姨来合法分自己父母的财产;例如私生子分家产的问题——婚内出轨在外面生了孩子,出轨方的配偶不仅不知不觉地被动参与抚养,到时候还得把家产分出去一部分,继续给原生家庭伤口撒盐;遗嘱优先,但遗嘱继承并不是遵循“公平原则”,而是所谓的“自治”原则,孝顺子女继承不了也无处说理,等等。

看来,继承法规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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