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 有长期的法官治理和管理经验, 也产生了形形色色的法官类型。
那么,儒家学术所鼓吹的法官职业道德在特定历史时期是如何落实的,这对当今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什么借鉴意义?
唐代时期,司法道德达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顶峰, 唐高宗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华法系的正式形成。
在法律体系成熟的同时, 司法官员的道德理想也完全确立起来, 并以此作为评价法官是否称职的标准。
因此唐代司法道德的基本理念以儒家思想为主干, 包括了以下一些要点。
首先, 以民为本, 重视保护人民的利益。
民本思想是儒家政治治理中的基本思想,孟子有云:民为贵, 君为轻, 社稷次之。
民为邦本, 本固邦宁是儒家思想一直坚持的理念。
到了唐代, 初唐的统治者唐高宗李渊、唐太宗李世民等人目睹了隋朝的覆亡正是由于隋二世隋炀帝的不珍惜民力、不体恤民情。
因此唐代的司法道德坚持以民为本, 强调宽仁慎刑, 爱惜人民的生命;
要求法官在办案时, 重视保护弱者的权益, 要尽量减少诉讼的数量, 简化诉讼的程序, 不浪费民力、民财, 不加重民众的司法负担。
其次, 礼法合一, 礼本刑用。
《唐律疏议》的名例律在开篇时即提道: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礼与法作为两个不可分割的规范, 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完全融汇在一起, 整部《唐律疏议》就是将儒家的纲常观、名教论完全渗透到了律条之中。
最后, 重视吏治, 注重发挥官员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唐代的统治者十分重视官吏的作用, 唐太宗李世民在《贞观政要》中说:“为政之要, 惟在得人,用非其才, 必难致治。今所任用, 必须以德行、学识为本。”
唐太宗重视吏治的理念对后来的统治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唐代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官吏的规章制度, 包括官吏的选用、官吏的考核、官吏的惩戒等多个方面。
秉持着民为邦本, 礼本刑用的基本理念, 唐代的司法道德要求官员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 法官要躬行仁义,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
“仁”是儒家伦理道德的核心观念, 孔子有云:仁者, 己欲立而立人, 己欲达而达人。
因而, 为官者, 必须有一颗仁心, 如《贞观政要》的《论慎终》篇中强调的官吏要具有一颗悲天悯人的怜悯之心, 要能够体会人民的苦楚, 怜惜人民的辛劳。
对此, 孟子也曾经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天下可运于掌。
这种躬行仁义的道德要求在根本上要求爱护人民、体恤人民, 视人如伤, 恤其勤劳, 爱民犹子。
其次, 法官要做纲常伦理的维护者。
《唐律》 (为《唐律疏义》, 余同) 作为一准乎礼的典范, 在其法律条文中设置了非常严密的法律规范来保证纲常伦理以法律的方式得以实现。
第一, 通过十恶条的设置, 将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孝等严重违背纲常伦理的行为列为典型性犯罪, 明确纲常伦理的基本底线。
第二, 通过“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制度, 保证皇亲国戚、官僚集团、贵族集团等群体, 享有平民不具备的特权, 保证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得以实现。
而这一系列制度设计要求法官在运用唐律判案时, 要做到异贵贱, 别尊卑,在办理案件时, 要按照违法者的阶级、等级差别, 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再次, 法官要清正廉洁, 保证权力行使的廉洁性。
“明镜高悬”一直是悬挂于中国古代衙门大堂中的主要匾额, 这四个字就要求法官在日常操守中要保持清明、清正的品格, 要戒除贪污腐败、骄奢淫逸的欲望。
唐代初年的统治者都历经了隋炀帝穷奢极欲的治国理政阶段, 所以严厉告诫自己帝国的官员要保持自己的清正廉洁之身, 倡导清廉俭朴的生活作风。
唐太宗在《贞观政要》中将贪污腐败视为影响国家社稷安危的重大事件, 他强调:“为主贪, 必丧其国;为臣贪, 必亡其身。”
他认为今天的帝国官员已经身居高位, 手握权柄, 享受高官厚禄, 必须行事公正, 操守清廉, 不贪图财货, 才能保证自己仕途顺利, 长守富贵之道。
这也是从长远利益的角度对官员的行为操守做了劝诫。
最后, 法官要依法办事, 公正无私。
唐律所维护的当然是一个等级社会, 要“异贵贱”“别尊卑”, 但是在同一个等级之内, 在已经儒家化、融入了礼教精神的条文面前, 唐代的法官道德要求法官要做到公正无私,
此处的公正无私是指在维护古代社会的等级秩序之后, 对应该处罚、应该宽宥的对象, 不能够法外有私, 不能因为自己的私利或者私心, 对违法者不予处罚, 对合法者妄加惩处。
这里的公正无私要求摒弃的恰恰是自己的私心, 不能够将一己之私凌驾于法律之上, 不能因为儿女私情或者自己的蝇头小利而混淆了公与私的界限,将司法权力变成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
武则天称帝后,为了实现她的政治抱负, 大规模地更换官员, 引入支持自己的人员。
在此期间有大量的法官被革除, 新的法官开始执掌权柄。
酷吏与名臣相互交映, 交替出现, 成为武则天时期法官群体的一个重要特征。
在武则天时期的法官队伍中, 既有周兴、来俊臣这样的司法酷吏, 又有狄仁杰、徐有功这样的司法名臣, 甚至后世为狄仁杰演绎出了富有戏剧色彩的各种断案故事。
酷吏,就是武则天时期的道德卑劣的法官,如《唐会要》卷四十一, 《旧唐书》卷一百八十六上下都专门为酷吏作传, 阐述了他们认为的酷吏的种种行为, 但是传统史书将严格执法者与徇私枉法者都称为酷吏。
在武则天成为皇后之前, 她主要利用这些法官谋害功臣元老集团, 主要是任用李义府、许敬宗等人制造了房遗爱谋反一案, 借此陷害长孙无忌等人, 消除了她成为皇后的障碍, 开启了“二圣”临朝的时代。
这时武则天任用法官的手段较为隐蔽, 由于受到朝廷其他政治势力群体的限制, 道德卑劣法官的势力并不强大。
而武则天成为皇后, 开启“二圣”临朝时代之后, 这类法官则大行其道, 成为武则天排除异己、控制朝政的主要手段。
为了培育道德卑劣的法官, 她于垂拱二年, 即公元686年, 专门建立了告密制度, 鱼保家进献了铜匦作为告密专用的信箱。
从此之后, 四面八方的告密者蜂拥而至, 道德卑劣的法官也大规模地产生。来俊臣、周兴、傅游艺、丘神绩、侯思止等人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他们滥用裁判权, 诬告陷害, 将政敌诬陷为犯谋反、谋叛的不赦之罪。
从房遗爱案件开始, 将政敌或者异己势力诬以谋反, 然后处以死罪, 成为武则天扫除一切反对者的主要手段。
因为有太多的人反对她登基成为女皇帝, 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 她不得不借助道德卑劣的法官来制造大量的冤假错案。
根据易中天的统计, 从687年到690年, 有14起冤假错案, 其中涉及宰相的就有宰相刘祎之、宰相魏玄同、宰相韦方质、宰相裴居道等多起案件。
道德卑劣的法官在其中, 利用自己的司法权力, 将这些反对武则天的政敌都打入死牢, 送上了刑场。
除此之外,他们更爱滥用酷刑, 任意株连, 使大量无辜者蒙受刑罚。
如果说政敌是当时最高统治者需要除掉的对象, 武则天要对道德卑劣法官的判决承担一部分责任的话, 那么对于大量因为株连而获刑的无辜者而言,道德卑劣的法官则要对他们的判决负担全部责任。
要将无辜者拉入刑罚的大网, 首先要依靠的就是酷刑。
武则天成为皇后之后, 任用的很多法官都有自己发明的酷刑。
如周兴发明的“请君入瓮”, 索元礼给人犯发明的“脑箍”, 还有“泥耳”“木丸”“宿囚”“狱持”等多种酷刑。
然后, 在酷刑的折磨之下, 无辜者受不了痛苦的刑罚, 往往胡乱交代, 不断牵连, 将更多的无辜者株连进来, 成为道德卑劣法官的受害者。
道德卑劣的法官肆意妄为, 诬陷重臣, 株连无辜, 但是他们在朝廷中并未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
在他们任意扭曲司法的同时, 还有一批秉公办案的法官, 这就形成了武则天时期法官道德两极化的局面。
从武则天时期法官道德的两极化现象, 我们可以看出在政治治理的过程中,司法很难独立于现实的政治需要, 在专制时代的政治生态中, 法官的道德水平极大地受制于统治者的现实政治需要。
纵使有很强的儒家伦理规范约束, 还是会有大量的法官突破这种约束, 甘心做道德卑劣的法官。
因此需要将政治统治正当性与司法道德结合起来, 只有在民主政治的环境下, 才能真正实现法官的司法裁判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才能真正地杜绝道德卑劣法官的大量出现。
这也要求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环境中,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体制改革, 使法官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 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唐代是中华文明的璀璨时期, 是中国古代国力最强盛的时代, 前人走过的道路为我们今天的建设提供了很多可以参考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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