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意施惠关系
概念:又称情谊行为,泛指不能再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范围: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
- 搭乘便车
- 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
- 顺路代为投递信件、代为购买零食(委托人与受托人间无法律关系)
- 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
- 为人指路
- 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法律效果:
- 不产生合同关系(承诺人爽约的,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 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二、法外空间
-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做梦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爱情与民事法律事实
原则:原则上,爱情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例外:但是,若夫妻之间不再有一点爱情了(感情确已破裂),此时“缺乏爱情”的客观情况就具有法律意义,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其法律效果是:任何一方享有离婚请求权。
三、婚约
- 婚约,在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 与结婚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需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彩礼应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有例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当事人为约定时,具有受拘束的法效意思),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民法典合同遍》调整或者采用《民法典合同遍》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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