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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封驳制度:皇帝给自己“挖坑”,诏书被驳回后走“旁门左道”

有很多人认为,在中国古代皇权专制的社会中,皇帝就是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他们说话一言九鼎,臣子也绝不能以下犯上。

殊不知,这都是影视剧和文学作品中渲染的情形,其实在中国的古代官场中,有一种制度,不仅能防范中枢权力的滥用,更能对皇权起到监督和制衡。

这种制度就是“封驳制度”,封驳,顾名思义,就是对皇帝的不合时宜的诏令拒不执行或者指正错误。

其目的是防患于未然,防止帝王产生重大过失和不合规行为,从而使决策相对合理与公正。

那么封驳制度到底是如何形成的?而北宋的封驳制度又是怎样的呢?

封驳制度的运行和演变漫长又复杂

1、封驳制度起源于汉代

关于封驳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两汉时期,那时,封还诏书的现象经常发生,不过,只有当朝宰相才有行使权。

对于皇帝颁布的不合理诏书,宰相可以予以驳回或者指出错误,也就是封还。

而宰相对诏书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不肯平署”,即拒绝签字。

从表面上看,实行封驳貌似会削弱皇权,其实不然,封驳制度的运作不仅不会丧失皇帝的威严,反而会由于减少皇帝的失误,而更加稳固皇权的位置。

如《汉书·王嘉传》记载:哀帝托傅太后遗诏益封董贤二千户,宰相王嘉封还诏书。”

封还诏书和不肯平署的行为,就逐渐演化为了封驳制度。

凡事有利有弊,封驳制度虽然对于国家皇权有一定的约束力,起到君臣相互制约的作用,但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有时难免在职能上有所冲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汉代时期采取的办法就是,如果皇帝不采纳宰相的封驳,则这个宰相就要主动辞职,目的是自己腾位,保障旨意继续实施,其实也从侧面说明了自己的坚持己见。

然而,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从个人主观层面来看,也会在某种程度上损害官员的利益或者打击他们的积极性,并非是妥善的解决办法。

因此,随着国家机器不停地运转,到了唐代,这个问题便有了很好的完善体系,那就是部门分工。

2、封驳制度确立于唐朝

封驳真正的形成一种制度,是从唐朝开始的。

唐朝初期,依然沿袭隋朝制度,设立了中央最高权力机构三省六部,三省就是中书 、门下、尚书。

但因朝代更迭,各种制度尚不完善,国家为了稳定政局,也无暇顾及政令的正确与否,因此官员对于皇帝的旨意,通常情况下都是俯首帖耳,基本没有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的。

而到了唐贞观初年,随着王朝政权的稳定,唐太宗意识到天下之事不可独断专行,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官吏的作用,于是开始不断完善三省制度,并明确了分工。

那时,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制定政策; 门下省指正不宜,审议签发 ;尚书省最终执行

凡中书省草拟的诏令由门下省先行审议,如果给事中认为不可,则封还退回。

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不仅可以集思广益,使中书、门下相互制约,更可以避免朝纲紊乱。

而给事中这一职务,在封驳的重要作用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如章太炎先生在《国学讲演录》在叙述给事中职权说:“制敕诏令,皆须经给事中之手,苟有不合,可以封还。”

白居易在《郑覃可给事中制》 中也提到了给事中职权:给事中之职,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 之。”

可见,汉朝时期虽有官员封驳诏书之事,但并不是专人掌管,只有在唐代中后期,封驳才形成制度,由给事中行使职责。

给事中不仅有驳正百司奏抄的权力,还可以直接修改圣旨,如果看到皇帝旨意有问题,他们可自行修改后退给皇帝,让君王重新采拟。

如《新唐书·百官志》说:“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

封驳制度,从秦朝的“君为臣纲”到唐朝的“君臣共治”有了质的飞跃,也说明了唐朝社会的开放与包容。

顾炎武曾以“臣执法之正,人主听言之明”的说辞高度评价了封驳制度给唐朝带来的政治清明局面。

然而,到了唐武宗时,封驳现象逐渐减弱,而唐末到五代时期,封驳制度则完全废弃。

正如《燕翼诒谋录》所载:“唐朝职掌,因五季之乱,遂至错乱,或废不举。”

3、封驳制度兴起于宋朝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到了宋朝初期,仍然沿革唐朝制度设立三省,但可惜的是,尚书、门下两省已经成为闲散机构,而给事中也成了寄禄官。

直到公元993年,也就是太宗淳化四年, 由于农民起义事件层出不穷,宋太宗面临统治的重重危机,在众多大臣谏言下,封驳制度又开始恢复。

而给事中的封驳职务也做了转化,由负责内外关奏的通进、银台司另设官员管理,独立于枢密院,他们不是宰相的属官,封驳奏事不受宰相的干预。

宋真宗时,又称呼为门下封驳司,隶银台司,设司长两名,名为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代替给事中职掌封驳。

然而,虽然封驳司设立后,依旧对诏令的瑕疵审核监督,但由于文书繁多,在实际政务运作中遇到阻碍,对于皇命的限制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机构形同虚设。

而封驳权要想行使真正有效的权力,必须根植于权力机构内部,这就促使北宋在封驳职能上不得不另辟蹊径,最终发展出了适合自己的封驳制度———中书舍人封还词头。

“封还词头”是北宋封驳制度的衍生物

自唐以来,“词头”就是经过皇帝与宰相议定后的政务处理意见,多数为人事任免方面,以此为草诏依据。

而“词头”也必经过词臣,也就是中书舍人起草才能成为正规的诏书,如果中书舍人一旦认为皇帝的旨意不合法度,就有权拒绝草诏,将“词头”封还。(《宋史·职官志一》)

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也是社会制度必然发展的结果,并不是偶然性的出现。

庆历初年,富弼任中书舍人,当时侍臣刘从德的妻子遂国夫人以后族身份进入内廷,后来虽被削夺了封号,但依旧自由进出,而且有诏令恢复其遂国夫人的封号。

富弼由此事驳回皇帝诏令,也是开创了封还词头的先河,此后,历任中书舍人纷纷效仿他的行为,而封还词头也渐为皇帝百官接纳,遂为成制。(《宋史·李大临传》)

可以说,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与给事中封驳诏书两种封驳形式的兼容并存,为宋朝的政治权力体系内运转机制行形成了良好的态势。

宋仁宗时代,封还词头职能的发展始终处于无序散漫状态,直到神宗时期,这一制度才逐渐完善成熟和确立。

宋神宗时期,对于中书舍人行使封还词头职权的限制,并不能阻挡他们对于不合理任命的封驳,甚至已经发展为不惜以身家性命来抗争词头。

其中最为流传的事例是“熙宁三舍人”七次封还词头秀州判官李定的事件。

北宋神宗熙宁三年,宋敏、苏颂、李大临均为中书舍人。

当时正值变法期间,宋神宗与王安石欲提拔李定(一名典型的小人)为中央的监察御史里行,但宋敏却行使职权,坚决拒绝草诏,并提出辞职。

于是,宋神宗命第二位中书舍人苏颂前来起草敕书,可苏颂如宋敏一样封还词头;神宗不悦,他想要任用李定的心意已定,于是又命李大临起草诏书,结果还是封还词头。

最终神宗一气之下将中书舍人全部大洗牌,才完成对李定的任命。

其实,三舍人陆续封还李定词头,其矛头是指向主持变法的王安石,也就是保守派向革新派发起的强力阻击。

但从另一个层面也彰显出北宋士大夫恪守官制的主体自觉精神,为制约皇权的独断专行,产生的不遗余力的抗争。

神宗元丰五年二月,官职改革中,中书舍人又开始行使职权,不再以他官知制诰代行草制职责,由此,中书舍人封还词头的封驳制度真正确立起来了,并一直沿用。

由于中书舍人拥有封驳权,是在圣旨形成之前,因此它的功能与唐代单纯的给事中封驳无疑要有效得多。

直到宋哲宗朝代,中书舍人开始频繁使用封还词头职能,从某种程度上,规范了用人制度、修正了人事决策,但也不能太过于乐观。

其实,封还的词头也不一定百分百成功,由于没有可以依据的统一标准,因此中书舍人在行使封还词头职权的过程中,难免不会掺杂个人主观因素,要以辩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

总结

封驳制度由汉到唐宋的发展变化,来自于长期的政治实践。由于秦隋的前车之鉴,人们开始意识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皇帝也并不是完人,也有头脑发热不清醒的时候,需要有人给他降温,否则会引起祸乱。

尽管封驳制度的存在,对皇权有所限制,但封驳官的职责,无疑就是皇帝身边的“警示钟”,权衡利弊,有总比没有强。

纵观历史长河,历朝历代不乏敢于直言、刚正不阿之官员,但如果一味地只靠正人君子的谏言,而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国家机器也不会正常运转。

任何国家的管理体系,都必须提倡有异议的决策。封驳就是一个表达异议、达成共识的良好机制,也是对决策者的制约和监督,最为有力的一种变革。

参考文献

1、《封还词头与北宋的封驳制度》

2、《论唐代的封驳制度》

3、《宋代封驳制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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