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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京官难做?让无数清代官员又爱又恨的京察制度相关探究

引言

权力会带来欲望,欲望会带来腐败,这是封建社会无法避免的苛症难疾。为避免官员腐败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中国的封建王朝都有其相应的官员考核制度,清代也不例外。

清代实行的官员考核制度,以京察为主。所谓京察,就是指清代皇帝定期组织的针对清代京官的考核制度。在此制度之下,所有清代京官都要受到辖制和监督。因此,对于整个清朝的官场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就从多角度解析清代京察制度的具体内容,看看清代京官所面对究竟是怎样的考核。

一、封建王朝官员考核制度演变

清代所实行的京察制度,沿袭自明代制度,只是在明代京察制度基础上进行了部分改进,由明代六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这也说明了,中国古代的官员考核制度是沿袭已久的传统,经过了长久演变才出现了清代京察制度。

中国最早出现官员考核制度有迹可查的年代是在周代。周代考核方式主要以“天子巡守”“官员述职”“专员督察”“不定时巡查”四种方式。

周天子每五年巡守一次地方,也会组织官员面见周天子进行述职,自行讲述在任功过,除此之外周天子还会派遣复查专员监察地方,自己除了定期巡守之外也会不定时巡查地方,有功者奖赏,有过者处罚,以这几种方式作为考核官员的主要手段。

周代这几种考核方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明清两代官员考核标准中的“四德八法”,就是以此为源头衍生而来。

到了秦代,经历了战国时期诸侯纷争,周天子名存实亡的局面之后,秦始皇深刻认识到了考核督查官员,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性,为此特意制定了职官考核的相关法律——《课律》。将官员德行作为官员考核中的重要标准固定下来。

等到了汉代,官员考核制度又有了新的进展。汉代首创性地把官员考核分为横纵两向,由丞相和御史大夫主管各级部门官员的政令德行,这是官员之间平行的横向考核。然后中央拥有对地方官员的考核监察权力,考核结果层层上报至中央,这是纵向考核。至此,中国古代的官员考核机制正式形成,此后又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完善。

唐代对官员考核制度又做了完善,明确了考核周期为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宋代则建立了专门的相关机构——审官院和考课院;此后一直到了明代,京察制度正式出现,由吏部统一负责京察事项,每六年进行一次大规模考核。

此后,京察制度被清代继承并实行,对在京官员和京外官员进行了明确区分,并且把考核期限调整为每三年一次,以考察的方式作为核定官员成绩的判定手段,清代的京察制度正式出现。

二、清代京察制度的具体执行

清代的京察制度在汲取了前人经验之后,发展得已经非常完善,设置了京察考核的成文标准。

清代规定,京察考核官员须以四个大方面为标准,分别为才、守、政、年,即才能、德行、政令和身体年龄四个方面判定考课一个官员在任期内的执政水准和功过,是谓之“四格”。《清朝通典》就记载了有关“四格”的执行标准:

“敕督抚严行甄别,属员其不识文字,听信吏役害民者,立行㕘劾”。

皇帝敕令各级督抚要对考核对象严加甄别,尤其是把那些文化水平极低的官员及其属员全都揪出来,防止他们害民碍民。

除了已经被颁布的可供参考的成文标准之外,清代为了京察制度更好实施还设立了相关机构。

清代负责京察制度运行的的专业机构就是都察院,都察院和吏部共同作为京察制的执行主体,负责京察过程中的大小事宜。其中包括对京察对象即被考核官员名单的草拟和上报,所有任期之内的京内文官都在此列之中。

除此之外,都察院还需对京察过程中具体细节进行模拟和商议,将其中不合理不妥帖之处尽数排除并且向吏部报备。以及京察结束后所有官员的考核结果,也都登记造册并且上报直到皇帝阅览。

另外,清代京察还拥有十分详细的等级评定,和对应等级的奖惩机制。

乾隆时期仍然奉行“四格八法”为标准,对于根据此标准评判出的不同等级,皇帝对他们也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任期间持续三年满足京察时间的,如果在任期间没有大的过错,那么就可以累算前任俸禄并且获得升官或者转正的机会;如果三年期间政治清明,且符合“四格”位列一等者,就允许其面见皇帝并且登记身份,获得官升一级的机会;如果是岁数超过了六十五岁又政绩平平,才疏学浅,那就回被取消京官身份,外迁养老去了;如果京察判定结果为不合格者,轻者只是毫无作为,尸位素餐那就要面对贬官惩罚,重者就要褫夺官位,投入监牢等候问罪了。

关押清代官员的监狱

另外,清代的京察制度之成熟,还在于京察考核权力的分流,有些类似于美国“三权分立”的味道在里边。

清代京察的权力最大归属,毫无疑问,肯定是皇帝。皇帝作为整个封建王朝政治军事经济权力集于一身的至高统治者,拥有对于所有官员考核结果判定和人事任命的最终解释权。《清朝通志》记载了一次乾隆皇帝越过京察主体吏部的人事裁决:

“五月上谕,翰林乃文学侍从之臣,所以备制诰文章之选,非朕亲加考试无以鼓励其读书向学之心”。

乾隆皇帝亲自对翰林院学士进行了考核,认为翰林院学士学识渊博,由自己亲自考核可以坚定其向学之心,并且给予了翰林院学士正面的评价。这就是皇帝拥有官员考核最高权力的例子。

乾隆皇帝

第二个考核权力归属,就是前文提到过的京察制的实行主体——都察院和吏部。二者拥有对被考课官员的政绩、才能、德行评判的权力,除了年龄身体做不得假之外,其他事项皆可由都察院操控,足以见得都察院在京察制中权力之大非同小可。

京察制的第三个权力主体,就是清朝的众多王公贵族。清朝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为了民族融合而启用众多汉族官员,但是最高权力的归属无疑还是把控在满族人手中。在京察进行时,在京的闲散王爷贝勒等贵族会扮演起京察考官的角色,由他们查阅被考课官员的资料并进行判定,众人打分也可作为被考课官员被京察的最终结果。

清代的京察制度拥有详实的细则和法律规定,专门负责的相关部门,还有为了确保京察结果足够公平的考核权力分流,可以称得上是相当成熟的官员考课制度。而一个成熟的官员考课制度,以我们今天的眼光也能够从中看出利弊,给予它客观的评价。

三、清代京察制度的评价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清代京察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它的许多优点是客观存在的。

清代京察制的优点之一,就是其考课官员范围很大。京官作为清代皇帝政治权力的代行者和传达者,权力远比地方官员更大。将京官全都纳入京察的考课范围之中,就可以很有效的让京官们得到辖制,不敢依仗手中权力胡作非为,对于清代政局的清明化廉洁化有一定帮助。

其优点之二,就是京察标准非常详细。对于情况不同的各种官员都能有与之对应的考课标准,针对性非常之强。京察会根据官员的不同表现将官员分为不同等级,再根据不同等级配以相关的奖惩,每一条都有律法可依。如此具有针对性的考课制度让清官是天天盼,天天望,就希望早点京察自己以得到奖赏。贪官是天天躲,天天怕,生怕京察到了自己头上落得个配罪入狱的下场。所以清代官员对于京察又爱又恨不是没有道理的。

清代清官于成龙

说了这么多清代京察的优点,那就没有缺点吗?显然不是的。

清代京察缺点同样非常明显,而且十分致命。

其一,就是皇权在这个过程中参与太多,影响太大。前文有提到过皇帝拥有官员人事考课和任命的最高权力,皇帝在京察中行使权力太多太大,势必会影响最终结果。比如如果一个官员很得皇帝宠爱但却在京察中被评为下等该怎么办?此时的都察院只会破坏京察的公正性而修改考课结果,这无疑对京察制度的公平公正产生了极大破坏。

其二,就是造成了结党营私现象。京察面向京官群体,本就身处高位又生活得很近,面对京察的压力,京官们就很容易沆瀣一气,抱成团来对抗京察制度。文臣结党营私的后果是很严重的,轻的像清代互相包庇阻塞皇帝耳目导致政治腐败,重的就是明代的东林党那样会直接动摇国家根本,霍乱朝堂,最终招致国家灭亡。

东林党

结语

清代京察制度是在继承前代历史的基础上经过改良和优化官员考课制度,具备规范化、体系化、针对性强、等级透明的优点,也有无法摆脱君主专制影响的弊端。但是无论如何清代京察制依然是一种在当时行之有效的官员考课手段,而先人的智慧甚至能给今天的我们启发,对今天的官员考课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清朝通志》

《清朝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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