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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当奉法令,日夜抚孤惸—浅谈秦汉律令体系中“令”的起源发展

引言

自上世纪初出土简牍的不断问世,扩充了秦汉令研究的资料来源,人们对汉令的形式、结构、性质及令的分化、律令转化、令的立法程序予以全面探讨。而此前一些基于“汉承秦制”的关于秦令的论断在出土文献资料中得到印证,同时也发现了秦令之中,区别于汉令的新形式,扩大了关于秦令的认知,使秦汉令研究呈现一个新局面。

一、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法令的起源

令,渊源甚古,最早是作为“王命”之类的公文书出现,但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出现,是战国以降之事。作为一种固定法律形式,“令”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一段漫长的过程,其具体内涵也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逐渐发生了变化。

在先秦时期,“令”尚未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形式出现,商周时期的社会形态,由史前的种群聚居演变而来,政治架构依靠统治者的命令来维持。分封制的商周王朝不存在全国的法律规范,只在祭祀、战争等场合发布的命令为各邑居民提供了行为准则。这种分散的、自上而下的王命对各邑之人形成约束力,虽难以与法律一概而论,但是可称之为“令”的雏形

“令”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应当在春秋时期,西周末期周王室衰微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变化和政治体制调整,为全新法律形式出现提供了契机。在分封制分崩离析的背景之下,君主依靠“受命于天”建立的权威,难以维持其政治正当性,相较于具有象征意义的器物,统治者亟需一种更加有力、更加直接的制度巩固强权。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旧的社会秩序瓦解形成全新的编户齐民社会格局,这种个体摆脱氏族束缚,成为国家统治基层的单元的局面,也对新的政治体制提出了要求。因此到了战国时代,王命作为直接的最高指令反复下达,直接代表了王的权威,在君臣频繁的文书往来之中,令最初的几种固定样态形成

战国时期的社会处在大发展、大变革之中,当时经历巨变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都对统治者的统治手段,尤其是信息下达的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这一时期的令迅速发展,而令在制作和编撰上的专门化与规范化,又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变革

从内容上来说,社会经历一个大转型的动荡时期,此间国家之间的战事频繁,各国的内政事务增加,人口流动性极大加强,这些都促使令作为由上至下的指令频繁下达,故战国时代的令,关于军事方面的内容所占比重极大,其次为关于司法实践的令书

战国之令反映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生产力变革,最终促进社会形态和政治体制变革的特点,正经历由血缘政治体制向官僚政治转变时期的战国之令,带有鲜明的社会转型特征,在继承前代令的发展的基础之上,令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加强

令在夏商周时期初现雏形,在春秋战国时期经历第一次大发展,为迅速发展的社会提供了效果相当可观的制度体系,而拥有相对完善的律令体系的秦国,就在当时错综复杂的局势中获得了更大优势。令在战国时期的大发展,为后代秦汉令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秦汉之令也在此基础上,于令的编撰、发布、传达和保存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每到驿亭先下马,循墙绕柱觅君“令”:秦汉令的传播与生效

法的效力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它不只存留于人的脑海中,也不凝固在法律条文上,只有通过一定的形式,传播到一定范围才能发挥其效用。秦汉令的效力要产生具体的作用力,要通过两个方面要件来实现,首先在形式要件上需要进行公布与传播,其次在实质要件上,秦汉令的约束范围包括各项行政、司法与民事等事务,主要起到对律的补充作用

秦令的传播包括公布与下达,任何形式的秦令最终都要经过皇帝的确认才发生效力,故秦令的传播方向无疑是自上而下的。当时远距离传播信息最为有效的媒介就是文字,而文字又以简牍为主要载体

让最广大百姓知晓律令内容的方式是口头陈述,能够见到律令原文的只有县、都官以上机构的相关行政人员。故律令的生效经由两个主要步骤,首先是经过皇帝认可的律令条文传达至各郡县,然后由各郡县长官在属地范围内,向其下各组织机构传达令文,以及向民众宣传、解释律令条文。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著于简牍的律令条文传送至地方郡县后,律文并未直接传送到都官,县内各都官并不能直接见到律令原文,可以见到律令原文的只有县、都官以上的各级行政人员。因此县内各都官需派遣人员去当地的县廷,誊抄实务所需之律令,这与县属各曹往县廷誊抄、校雠律令的情况是一样的。

《尚书·胤征》记载:“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

文献当中记载的是朝廷的政令是如何被民众聚众聆听的,官吏在街上宣读令条,互相告知,不听取的匠人会被用刑。在秦代新的律令条文被誊抄回去之后,接下来的工作,也就是向民众和下层行政组织传达释明令的内容

《行书律》记载:“令邮人行制书、急书。”

在汉代,题署有“急”文书又被称为“急书”。汉代封检上题署“急”的文书也是用邮行方式进行传递,应属汉承秦制的结果。皇帝下书主要有四种:策书、制书、诏书和诫敕,诏书和制书是较为常见的两种形式,应都属于紧急公文的种类。

从汉代简牍呈现的关于文书传递内容来看,我们还可以对汉代的公文传递机构有进一步了解。秦汉令文皆采用以邮行的方式,汉代的转世文献和简牍中,多次出现了邮驿的专门机构——置。汉代道路和邮驿交通基本沿袭秦时旧规,秦汉之厩置是前后相袭的,

《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制度》曰:“制书者,帝者制度之命,其文曰制诏三公,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露布州郡也。”

汉代的邮驿文书核验体系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善。寄发前会进行邮封题署的检查,为保证里面的内容在启封之前是保密的,这样做如果出现问题,就可以按图索骥找到负责人。封检题署的内容,就是在简牍上附上一块署有收件人姓名的板子,绳结上印上封泥,并在封泥上盖上印章,此为最基本的“封检题署”法。

对递送各个环节均加核验,最终才使得邮书安全、迅捷地传递至终点。秦代简牍中同样有关于文书封笺和收寄文书的记录,可见秦代就已经形成相关的文书核验程序,至汉代逐渐细节化、体系化,对于秦汉朝廷律令的顺利公布与下达的影响不容小觑。

三、王者之诏,规律之令

结合当代关于法律形式之具体内涵来看,秦令的性质其实较为复杂,但其在形成之初,将其定性为一种法律形式并不准确,故以当前的令的涵义去简单评价秦令是有失恰当的。仔细探究不同的秦代简牍内容,很多以“令”行事的简文其本身性质,其实是行政准则或者行政公文,因此可以说“令”在战国晚期至秦代刚形成之初,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形式

一方面,国家的重要改革措施以发布令的形式颁布,如《分户令》《垦草令》等,这种措施发布之时具有临时性、紧迫性,随着形势发展,还可能被保留下来转化为固定的国家制度;另一方面上级官府也据令发布官文书,指导下级官吏的行动,很大一部分秦令并非补充法性质的法律形式,而是国家管理制度或者行政公文。

究其原因,战国时期秦国改法为律,此后直至秦代,开始针对社会调整的各个领域频繁制定律文,朝廷公布新律,增损旧律,不以令的形式发布,而以各种律名出现。因此秦律内容丰富,篇名繁多,以至于出现“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的局面。

到了汉代,令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如果说秦代的令是行政公文性质浓厚的规范集合体,那么,相较之下汉代的令真正成为一种法源形式。汉代正律为九章律,二分法其中刑律居于主导地位,朝廷以诏或者令的形式对律进行增修和解释,而非颁布新律。

秦令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范集合体,其在本质上仍难脱王者之命的属性,故在实际效力上秦令应当具有最高的效力,甚至凌驾于律之上。秦令和汉令虽都起到补充律的作用,但是两者的补充作用存在区别。秦时直接以诏令弥补秦律调整范围所不及之处,而汉令针对现有律文进行补充和解释,以达到更好的法律实施效果。

《汉书·宣帝纪》记载:“(本始四年),诏曰:……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条奏。”

汉令与秦令的法律意义不同,秦汉的诏、令内涵也不相同。诏最初是一种文体形式,其渊源久远,始皇改制,命为制,令为诏。后人往往诏令合称。然而作为国家法律形式的令其内涵与诏相比要狭窄的多,有些诏可补令、入令,有些诏可补律、入律。根据其性质,诏文的有些规定被保留下来或著令或入律,这主要依据诏书的内容及其性质而定。

令的发展在根本上与秦汉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秦汉时期铁器、牛耕带来的社会生产力大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使了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在生产关系变革当中,最主要的就是社会生产组织形态的变化,而其核心又是权力分割关系的革新

权力分割一旦发生变化,就会造成政治体制的相应改变。秦汉时期的政治体制从先秦时期的血缘贵族政治体制转变为官僚体制发展而来,其统治模式经历了由起初区域分割的统治模式,向纵向集中的统治模式的转变,其组织形态更加严密,对信息沟通的效率有了更高的要求,而秦汉令作为命令信息顺利实现物质转化的工具,自然要与时代发展保持同步

结语

秦令与汉令在来源与编撰上符合汉承秦制的延续性与连贯性,但是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异。区别主要体现在秦令的来源范围更广,这符合秦代社会大变革时期大修律令的特点,秦时各级官吏皆有直接请令的权限,而两汉时期官吏的直接请令只限于宰相、御史等大臣,地方官员只能逐级上报请令的事项。

令在秦时是指皇帝创设的各项政治体制和制度,其在本质上并不具有法源形式的属性,而应归属于君主之命,具有最高的效力。而汉代的令一部分继承了秦令的性质,即囊括了国家政制规范,另一部分汉令则初具补充法的性质,对刑律起到补充和解释作用。

纵观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之演进,令在秦汉时期的发展,顺应中国古代政治体的制发展和传统法律体系,形成与完善之大流,对中国古代的社会控制产生重要影响。汉令在继承秦令的基础上嬗变与发展,其中汉代具有补充法性质的令文的出现对“律”与“令”两种法源形式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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