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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私有财产深入人心,女性经济地位提高,女性继承制度有何特点

宋朝的建立结束了五代十国藩镇割据、战乱不休的混乱局面,又迎来了一个大一统时期。宋朝的统治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藩镇割据、频繁混战的情况是地方权力太盛的结果,所以宋朝的统治者尤其注重对君权的维护以及对地方权力的限制与收拢。那女性在这其中的地位又如何?

一、政治

宋朝一改各地为王的状态,将地方的财政、军事、人事、司法等权层层收归中央所有,增设路一级政府制约和监管地方权力的行使。同时,改革官制,利用枢密院和中书省分割宰相职权,采取差遣制的任官制度,选派权力全部收归中央。

宋朝采取官职分离的方式,官与职不相符或者有官无权现象屡见不鲜。官员更职频繁,武将职位更是如此,就是为了防止在位时间长而产生结党营私现象,威胁中央统治。

再加上宋朝推行“崇文抑武”政策,武将备受猜忌,将帅往往无调兵之权,这就是宋朝军队作战力量薄弱的重要原因。

这一系列举措虽然达到了高度集权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中央统治,但也带来了冗官、冗费的不良影响。

宋朝十分注重巩固中央集权,律法是能够保障皇室统治的强大武器装备,因此宋代每一任皇帝都特别在意律法的修订。宋朝在激烈的战争扰乱的情形下统治数十年,法制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从宋太祖开始,就超级看重对法律是怎么定制的。所以除了修律以外,宋朝还进行了频繁的编敕活动。

从唐朝的编敕活动比较分散,在宋朝,编敕成为一项日常修订律法的活动。除了律、敕以外,令、格、式也是宋朝重要的法律形式。通过修整处理在全国流通,宋朝的令有许多种。

宋代的经济发达,日益复杂的经济活动也促进了民事法律的完善。但是宋朝的商品经济劲头很猛,而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简单的律法已经不能够针对具体的现实问题。所以后来开展了多项编敕活动。

经济的发展也造成民事活动的变化,民众之间利益交往变多,重视利益轻视情谊的局面逐渐发展,争利现象也不少见,进一步催生了婚姻、继承、田宅交易等方面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完全可以证明,在民事活动中,编写敕书比编写律法更加的重要。因为编写敕书的成本低,而且敕变化性强、适应能力也不差,所以在判决民事活动中敕是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应用的。

宋朝法制严密,法律制定活动频繁,统治者倾向于用法律来调整百姓的生活。一项法律制度的形成不仅与统治阶级的意志有关,其与社会的各项发展变化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除了宋朝统治者有意加强君主专制集权外,经历了前朝数年的动荡和变革后,社会阶级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宋朝改变了以往凭借门第获得官职的做法,大兴科举,面向社会各个阶层选拔官员,上到高官子弟,下到寒门学子,进士登科后就能成为天子门生,“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虽然夸张了些,但确实反应了当时人们对科举制的美好愿望。

宋朝崇文抑武,再加上重视利用科举制来选拔官吏,所以全社会处于一种非常浓厚的好学氛围当中。宋朝书院十分普遍,不仅有供世家子弟读书的太学,而且各州县也兴办了许多书院及书会,教学内容也非常广泛,除了经学以外,还有律学、算学、画学、武学等学科

在这种浓厚好学气氛的熏陶下,宋代涌现了许多大家和著作,陈寅恪先生就对宋朝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认为中华传统文化在宋朝达到了顶峰。宋代也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时代,各思想交锋交汇。

因为宋朝饱受战乱侵扰,一直以来各界的有识之士都致力于治国救世,各种富国强兵的救世思想开始交锋。在这种情况下,最著名的的要数以朱熹为首的理学派与以陈亮、叶适为代表的反理学派之间的论争。

理学思想总体上是围绕“存天理,灭人欲”这六字展开的,理学派认为天理和人欲是相对立的,两者不能并存。所以人们不能注重个人的私欲,要“克己复礼”,这样天理才能存在,人与人之间尊卑有别,秩序才会井然。

反理学派中陈亮则认为天理即义与人的私欲是可以并存的,人的私欲被称为利,陈亮主张“义利双行”,反对空谈理性的做法,强调要着眼于实际,要正纲修法,革除南宋王朝现存的弊端,注重事功,这样国家才能强盛起来,才能抵御外敌。叶适主张要务实,反对理学派空谈“义理”的做法,强调要注重民生。

二、文化

除此之外,活字印刷术的发明也大大促进了书籍的普及,有利于知识的普及。宋朝时手工业发达,造纸技术己经非常成熟,不仅造纸的速度快,而且纸的质量也很好,这一切大大推动了书籍的制作。

宋朝学院教育兴盛,整个社会知识氛围浓厚。除了官方办学以外,许多城镇也遍布私人书院,众多平民子弟也能入学读书,大大改变了知识只在上层贵族阶层中流动的情况。

宋朝时,书籍价格因为活字印刷术的发明越来越低,因此借助纸张传播的知识的成本降低,再加上宋代大家都前往专业的学院吸收教育,并且科考制度被大家尊崇,所以士人阶级在宋代人员不断地扩大。

很多士大夫在意对子女的教育培养,虽然当时的女子没有达到和男子一样的教育条件,但是也能有去读书、认识字体的机会。

在那个时候女性学习并不会被阻止,还有一些能够教导别人的女子甚至会被大家赞扬。当时女性学习的主要书目为《女戒》、《孝经》等,还会学习其他的四书五经一流,女性的学习就不被停止了。

还有一些有钱人家的女儿还能不断的学习,并且达到较高的成就。其中李清照可谓是女子成就最高的了。经过长期的学习,女性对于自己身处的生活环境、政治环境都有了新的认知,而且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女性财政的提升,她们对于自己自身权利维护的的意识也逐渐加强。

除了这些,奴婢等“贱民”的地位提高,与以前要依附在主人家的情形不同,如今作为奴婢要签署平等协议,人与人之间是平等地位的,主人家在签署协议之后在固定的时间要给予奴婢一定的工钱,这这就促进一些贫穷的农家女自愿前往富有人家进行工作。

特别是南宋时期,“奴婢贱人,堪比畜产”的现象不再存在,男女仆役与雇主之间不再是以往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是共居的经济关系。

私家的奴仆多是从牙婆手中雇佣而来,而且要签订雇佣契约,不再称奴婢而是称为人力或者女使,两者之间是一种较为平等的雇佣关系。

宋朝时,有的平民之家甚至会专门培养女儿女红或者厨艺方面的技能,就是为了方便到富贵人家做工以换取钱财。

三、经济

国家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允许土地流转和田宅交易买卖。宋朝时采取“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这一政策催生了许多中小地主阶级的出现,不同于世家大族靠祖荫和赏赐获得土地,这类小地主阶级往往是通过交易获得土地。

同时,宋朝的租佃制发达,有地的农民被称为“主户”,无地的农民可以去租种主户的田地,而这些农民则被称为“客户”,悃主就依靠客户缴纳的田租生活,不同于以往畸形的人身依附关系,租佃制的确立,大大解放了农民群众,给予了他们更多自由,两者都是国家的“编户齐民”。

宋朝商业和手工业发达,纺织业已经形成了相当的规模;宋朝的瓷器业发达,制作技艺高超,远销海外;造船业发达,南宋时期有许多著名的大港口,其中泉州港是当时世界上贸易量最大的港口,指南针应用于航海更进一步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

宋朝取消了“坊市制度”,不再严格限制居民区与交易区,这一举动大大促进了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宋朝城市众多,人口众多的临安、建康等城市商业也空前繁荣,早市夜市交替不绝,街道商铺林立,商业税一度取代农业赋税成为官府经济的主要来源。

城市的发达也带动了周围乡镇的发展,城郭相连,市民阶级开始登上舞台。居住在城郭内的百姓有的以租悃为生,有的也可以摆摊做生意。

宋朝时一改以前各朝对于商业的压迫态度,鼓励商业发展,并且商人的地位也有所提高,商业不再是最末流的产业,而成了南宋时期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商业税一度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

商业的发展也带动了手工业的发展,与现在的工业生产模式不同,宋代是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商品主要来源于各式各样的家庭作坊,当然,也有一部分来自于专业的作坊,这就给予了女性走出家庭的机会。女性的活动范围不再只局限于侍奉公婆、抚养子女,也可以自己织布售卖或者到专业的纺织作坊做工。女性的劳动不再局限于家庭,而是有了社会劳动的属性。这一改变打破了“女不言外事”的桎梏,女性有了独立的财产来源,该部分财产甚至成为了家庭唯一或主要的财产来源。

无论是参与商品交换还是做工,这两种方式无疑都扩大了女性的经济来源,改变了以往只依靠父兄生活的局面,家庭财产中也有了女性贡献的一份子。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社会开始肯定女性对于家庭的贡献,女性话语权提升,社会地位也有所提闻。

商业的发展也促进了许多大城市的形成。经济的发达使得人们的义利观念也发生改变,财产私有观念越发深入人心。

宋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义利观念的改变。

繁荣的经济冲击了以往“重义轻利”的思想观念,人们不再讳言财利,官府亲自下场与民争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重利轻义和义利并重观念开始流行,这一直接影响就是财产私有观念的萌生。

中国古代讲究同居共财,个人没有财产权,族内财产共有共享。子孙擅自动用财产或者另立门户是于法所不容的,《宋刑统》中对“卑幼私用财”和“子孙别籍异财”的行为分别科处了严厉的刑法。

但是随着宋朝社会的大变化,人们对私有财产权的渴望逐渐提高,同居共财观念越来越动摇,在民间逐渐出现了“同居异财”的现象,尽管法律严厉禁止,但是仍不可阻止该趋势的发展。

南宋时期,“同居异财”现象更为严重,尊父母在而直接“别籍异财”的情况也不在少数,以福建和四川地区为甚。从北宋到南宋,财产私有观念越发深入人心。

与此同时,宋朝时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逐渐分离,不仅庶子可以和嫡子平分家产,女子有了财产继承权。

对于小家庭来说,父母对于财产有了更大的支配权,在无子时将财产留给有血缘关系的女儿往往比留给族内其他人更受父母的青睐。财产私有观念间接提高了了女儿在与命继子争产时的砝码,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律的制定。

宋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也遵循着这一规律,该制度的形成既有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也与当时的社会环境、义利观念的改变、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民间风俗习惯的影响有关。

宋朝时,理学对于当时女性的生存环境并未带来很大破坏。相反,比起明清两朝来说,此时女性的地位还要高一些。这是因为一方面理学在一开始并没有受到统治者的重视,甚至一度被划为了伪学,到了南宋后期,理学才开始被列为官学,真正受到世人的认可。

另一方面,许多反理学思想也蓬勃发展,各种思想观点的论战层出不穷,永嘉学派与永康学派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与主张维护封建礼教,强调仁义的理学不同,反理学思想强调从实际出发,反对空谈义理的做法,主张以民生为本,并提出发展经济、兴利除弊等一系举措。

在对待女子的态度上,更多是持一种欣赏态度,尤其是永嘉学派的代表人物叶适,对于有才华与众不同的女子更是大加赞赏。因此,理学在宋朝并非一家独大,理学思想的传播在当时相当有限。

除此之外,对于改嫁一事当时的士大夫阶层更多是持一种支持的态度例如王安石和包拯都曾劝说过自己的儿媳改嫁,不仅如此,对于改嫁的亲人,有些士大夫还积极资助钱财,以帮助改嫁顺利完成。

在当时,士人阶层并不强迫寡妇守贞,他们认为强制守节并无实际意义,只是徒增对于妇女的枷锁。在平民百姓当中改嫁并不是什么特别的事情,只是在无以依靠时一种十分平常的选择。不仅如此,在上层统治阶级中对于改嫁的认可率也很高,包括宋太祖的胞妹秦国大长公主、宋真宗的刘皇后、宋仁宗的曹皇后等都是有过再嫁的经历的。不仅如此,法律对于妇女改嫁的权利也屡屡发布规定。

北宋灭亡以后,宋廷南迁,南方的社会习惯与北方有着明显的不同。其中招赘婿就是当时四川地区的一个普遍现象,无论是富商之家还是平民百姓,或出于延续“香火”或出于开拓土地的需要,没有男性继承人的家庭往往选择招赘婿来延续家庭。许多无田的男性也乐于入赘到女方家中,换取一片栖身之地,女性在财产继承的场合话语权也有所提高。

同时,娶妻不问门第,只看重资财的风气也逐渐流行,嫁妆的多少往往能决定归宿的好坏,没有嫁妆的女子一般很难出嫁。民间“厚嫁”之风盛行,女性的嫁妆数额甚至逐渐超过男性兄弟的聘财。例如,范仲淹曾叮嘱后人要为嫁女留出30贯钱,而当时男子的聘财仅为20贯。父母往往也会留有遗嘱叮嘱要预留出相应的钱财给女儿作嫁妆,甚至在女儿一出生时就开始预备嫁妆,陪嫁土地的更是不在少数。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从北宋到关于在室女的财产继承份额一路走高,远高于北宋时的“女得男聘财之半”,甚至达到了“男2女1”的比例,个别案例中还出现了“男1女1”的比例。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当时的审判者并不排斥让女性获得多一些的遗产,这其实是法律吸收当地习惯的一种表现。

从北宋到南宋,在对于娘家财产的继承上,三类女性群体的继承份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有合法的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女性各群体的继承份额基本保持一致;但在户绝的情况下,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继承份额有很明显的不同。

不同于唐代只是笼统地规定“余财并与女”,宋代对于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的规定非常细致,继承主体也有所扩大。从北宋到南宋,从《宋刑统》到南宋时的各项编敕,女性继承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了女儿的继承份额有所扩大外,寡妻与寡妾这一特殊群体也被纳入到了继承行列中来。前述已经提到,寡妻对于亡夫的财产享有继承权,这点比较容易理解。因为夫妻一体,虽然妻子的地位要低于丈夫,但是当丈夫死亡后,寡妻自然而然就成了支撑这个小家庭的最佳人选,除非寡妻改嫁,否则她是有权利代幼子管理财产或者代位继承亡夫的遗产的。比较特殊的是寡妾继承权利的确认,给予这一群体一定的权利,有助于寡妾将门户延续下去。

以上种种都可以看出其实宋朝时期的女性在当时的封建社会大环境下其实还是相对自由的,社会地位并不低,比起贞洁观念变态的明清来说,宋朝时期女性的权利可谓是达到了顶峰。

结语

宋朝独特的社会环境催生了关于女性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制度。由于经历过前朝地方割据的混乱,宋朝尤其注重对君主专制的维护。崇文抑武与重视科举取仕的理念壮大了以平民子弟为代表的士人阶层,也促进了各种思想流派的蓬勃发展。

同时,宋朝的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商业化和城市化逐渐加深,义利观念开始改变,财产私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为女性提供了参与经济活动的渠道,提高了女性的话语权。

印刷术的发明和学院数量的增加使得识字率逐渐上升、连年交战使得百姓流离失所,户绝情况增加、“厚嫁”之风盛行。立法活动频繁,统治者重视利用法律调整民间活动等。

种种原因使得当时女性的财产继承制度有着截然不同于前代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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