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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代对官僚机构的管束

在帝制后期,巡抚自身的权力和对县级官员的控制不断扩大。明朝末年,主张改良的开明人士对此倾向作出了迥异的反应。

吕坤在他的一篇宏论中对巡抚无所不包的权力范围赞许有加。这篇文章后来被陈选用在《从政遗规》上卷里。

与之相反,顾炎武在他的文章里(值得注意的是此文章未被陈宏谋引用)警告说,巡抚超乎寻常的权限将制约并且挫伤了地方官员的积极性,进而应该废除巡抚一职。

时至清朝,巡抚的权限有增无减,特别是“奏折”制度建立后,省官能直接与朝廷沟通,而地方上的下属官员却被排除在外。

陈宏谋迅速地利用了这一沟通管道,时常向朝廷禀奏(有时是在得到特别恩允之后),其实早在18世纪20年代后期到30年代时,在他担任巡抚以下的职务时已经如此行事了。

在其他方面,陈宏谋同样善于利用奏折制度来加强自身对下属的权力。在这一过程中,他留下了大量的公文原稿,以及与有关官员的书信,仅保存下来的就多达千余篇。

以它们为基础汇编的《培远堂偶存稿》达48卷之巨,该书以无与伦比的丰富史料证实了巡抚对地方官员的控制和干预。

尽管陈一再强调地方具体事务的敏感性,但在出任省级大员期间,他仍不断采取措施加强省府对于地方有关的行政运作和决策的控制。

他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县级管理程序和公文制度的规范化,这两个问题是清朝中叶行政管理的基本主题,我们稍后再作评议。

强化权力的精神还表现在更为实际的政策上,包括粮食管理政策:省府一方面管控'常平仓',重新分配省一级的粮食库存,并建立起全省范围内的粮食'捐纳'体系(在他认为应在适当的时候把粮食分配给地方粮库);

另一方面监控调节“社仓”,并尽可能减少地方官员在这方面的参与。在司法管理上,陈采取了更为显著的集权措施。

在清朝,民事案件通常由县令自行处理(“自理之事”)。然而陈和其他许多巡抚都对县令拖拉的结案方式,以及旷日持久的审理过程,以及随之而来的巨大人力、物力浪费深感不满。

他设计了多种机制以加快地方上的民讼处理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强了省府对地方官员权限的管理。

不过他最重大的举措当见诸于1754年他任福建巡抚时所上的一份奏章,奏请在省府内设立新职,监督地方州县民事案件的解决过程。

此职不同于已有的巡按。按现有法律,巡按可以不受巡抚干涉审理某些民事案件,而新设的官职类似于省级粮食主管,是巡抚的直接代理人。

这份奏章交由军机处审议,其后却不了了之。如何有效地管理手下的各级官员,一直成为陈宏谋任职期间关注的头等大事。

他注意到弥漫于清朝官僚体系之中的诸如固守陈规、唯利是图、趋炎附势、眼光短浅等“官场陋习”,他在这些问题上的思索构成了他书信的主要话题,也是他的书信为后人欣赏的重要原因。

他批判了官员的消极怠惰、照本宣科、上级对下级的颐指气使、下级对上级的投其所好和见人行事。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县令在职日久为民讼和诸多公文所累,往往对手头的具体事件少有过问,不顾念这些于他们是索然无味的例行公事是如何影响着地方百姓的生存利益。

陈宏谋十分了解官员在负担过重的情况下,会视治下民众为祸害,尽管他为此痛心疾首。他意识到种种“官场陋习”均缘自官僚机构积重难返的结构性弊端——例如地方官职的规避制度和短暂任期。

但是,与顾炎武那样更为激进的改良派人士不同,陈提出的解决办法并不是结构性的,而是道德攻心式的:下级属吏应更加“尽”心“尽”意,上级官员应更勤于督察。

陈在人事安排上事必躬亲的例子来自1756年他短期出任湖南巡抚时的一份奏折。上任之初,他就召集全体道台以上属官,详细过问他们的职责。

在对这批官员的能力进行评估后,他开始了对湖南县乡两级长达两个月的巡视,会见地方官员,了解情况,收集民众对官员能力和工作态度的评价。

他还接见了主管湖南木材业和矿业的地方官员,查问他们的工作情况,弄清楚这些职位所需要的技术才能。

在此期间,陈不断向朝廷上书,奏报官员的工作表现。这些奏折使一部分下属官职被革除(包括省府的二把手布政使),而另外一部分人被调任到更适合他们才干的职位上。

陈宏谋在为官期间始终仔细查考县府的财政开支、薪俸数目和工作人员。他尤其反感任人唯亲和巡官的贪图玩乐、铺张浪费(“应酬”之风)。

他常常为有关公共安全和民事诉讼的处理过程规定期限、颁布执行令。在定期开展的税务、粮库管理和其他行业的清理过程中,陈派遣省级巡视官员(“差提”)深入州、县听取财务审计汇报。

他还调派中层官员去执行更为常规的监督工作。他不时地下达指令重申从知府到道台再到两司的二级督员的职责所在。

他对县级官员的检查最为严格,既查看他们的公文内容,又对他们的品行作实地观察。陈为地方官员表现的年终评估确定了严格的标准,要求他们必须上交评估结果。

另外他也为新旧官员在交接时,制定了上任新官对前任账目的审计标准。如前所述,陈宏谋反复强调官员要重视民众意见,批评他们麻木不仁的作风,常常拥护朝廷对明清之际以来以中央集权为攻击目标的“封建”说进行批评。

有鉴于此,了解巡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愿意为加强行政管理水平而允许绕过现有的官僚程序就至关重要了。而这方面例证的自相矛盾或许也是不足为奇的。

1747 年任湖北巡抚时,陈宏谋公开宣布:'尔等军民,果有事属切肤,及沉冤莫诉,或有司官吏,坏法贪赃,及势恶土豪,横行乡曲,该管官等绚庇不究者,许据实直书,亲身赴辕投控。”

其后按照他的典型做法,他为申述程序制定了标准和规章体系,誓言要严惩腐败官吏和千方百计阻挠民众申述的地方权势。

可是仅仅四年后出任陕西巡抚时,陈宏谋愤怒地批驳了道台关宁的提议,后者希望'生员'可以通过向县级教育官员('教官')上书的方式批评县令的工作。

上述两个例子的区别在于关宁的意见代表了地方对生员这一阶层的期许,这一阶层自顾炎武以来,在清朝,都被视做在政治上是不可信赖的(陈宏谋确实抱怨过,'假以权力,'野心勃勃,心怀不满,好生事端'的生员必会混淆是非')。

或者他根本无法容忍在制度上准许民众不满和颠覆地方官员的权威。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了解陈宏谋对官僚机构和地方之间复杂关系的看法。

两者的关系是由处理具体事务的县政府衙役来协调的,尽管这一协调并非尽如人意。

如何管束各级下属部门,特别是县级部门的行政人员('吏'、“属吏”或“胥吏”),始终是陈宏谋在任时工作的重心。

他在公函和私人信件中都谈到了对这一问题的看法。1743年他更以此为主题,撰写了《在官法戒录》。此书在他生前广为发行,在晚清时又多次重印刊发。

魏源所著的《皇朝经世文编》以及其他19世纪以经世为宗旨的丛书在讨论对下级官员的管理问题时无不摘引陈的这部作品,可见陈在此方面的权威性了。

同样,出于对陈的观察的充分信赖,瞿同祖在1962年所写的《清代地方政府》这一20 世纪著名的学术专著中,也对陈的文章加以引用。

不过属吏问题也并非陈一人之虞。事实上,清朝几乎所有的政治管理文章都包含了这个主题。问题的大致情形广为人知。

现代学者如瞿同祖和魏丕信均对此有所描述。“回避”制度的执行致使县令总是初来乍到的新人,只得依靠本地的、但都在地方有牢固地位的旧官吏来获取地方资讯。

在帝制后期,县政府的编制不断被压缩,使县官对他们的依赖更加严重(县令被视为国家工具,但长期以来,不被允许用政府收入雇佣下属官员,他们只能自己出钱招募属吏,所雇佣的人数到清代中期急剧增加)。

地方规章制度和先例日渐增多,属吏们据此独断专行,而新任县令只能益发倚重他们。最糟糕的是,由于清政府对地方财政的投入越来越不足,属吏们为养家糊口,也为整个县衙门的正常运转,被迫(通过“陋规”)压榨当地百姓。

属吏自然而然蜕变成诈财工具。詹姆斯·科尔(James Cole)曾指出,这种欺诈盛行全国,成为设在北京的户部和刑部备感困扰的难题。

清朝官员常常在他们的文章里严厉谴责这些属吏如同欺压贫民的“百万虎狼”。不过最近白德瑞(Bradly Reed)在其以县级档案为基础的开拓性研究中指出,至少在一些地区,有关属吏的花费是合理的。

他进一步指出,当上级官员斥责属吏行为堕落并为县政府的无效管理自责愧疚时,他们大都忽略了上述情形。

要理解陈宏谋在属吏问题上的立场,应注意这样两个事实。第一,谴责属吏的官员们几乎完全与属吏阶层隔绝了。

这更加剧了在魏不信所说的两个治理阶层基于不同的社会文化上的反感,它阻止了相互信任感和集体归属感的产生,导致县令对属吏“全无信任'。

第二,备受鄙视的属吏成为权力过分集中、规章过多的清朝行政体系弊端的一个标志。

在清人心目中地方自治的中心人物顾炎武同陈宏谋一样为属吏的胡作非为忧心忡忡,主张以强有力的手腕来调遣属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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