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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浩 王文素 | 清代前期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研究——以江苏为例

来源:《人文论丛》2020年第1期,注释从略,引用请遵照原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赋役全书和地方志等资料的整理,以江苏为例,对清代前期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进行了量化估计与研究。并认为:其一,虽然(雍正)《大清会典》与(乾隆)《大清会典则例》中记载的“起运-存留”比重约为“六比四”,但地方“存留”中大部分支出是驿站经费,如果剔除掉驿站经费在地方“存留”中的比例,地方存留银则不足全部收入的10%。其二,在一成不到的地方“存留”支出中,又以满足地方官吏薪俸为最主要的经费支出,在教育、社会保障、基本建设等其他方面则支出甚少。地方财政是“吃饭财政”模式,财政支出旨在维系国家机关的运转和维持国家政权的稳定,难以促进地方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其三,地方财政的支出规模和结构极其稳定。地方财力不足、财政支出结构上的“吃饭财政”形态以及地方财政支出规模与结构具有稳定性,构成了清代地方财政的三大特点。

【关键词】:清代;地方;财政

清代财政支出研究一直是清代财政研究的重要领域。汤象龙、彭泽益、陈锋、倪玉平等学者对清代前期国家整体财政支出的规模、结构以及变化趋势已进行了深入研究。除了对国家整体财政支出的研究以外,地方财政支出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清代地方财政支出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存留银。陈支平认为清初各省存留银占总赋税额的10%至20%,乾隆年间各省存留钱粮占总钱粮的21%左右。陈锋认为:根据(乾隆)《大清会典则例》记载全国存留银约占全部收入的21.62%。回各省留支驿站、祭祀、官俸役食等各项银两600万两,其中既包括地方官员与胥吏的俸役银,也包括地方公共经费支出。魏光奇认为清代州县财政存在两个特点:地方财政支出的项目与开支标准既繁琐又死板;地方财政支出总额较少。岁有生对地方政府的衙门、祭祀以及治河经费进行了估计。除了对国家法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分析,他还考虑到了地方政府在法定财政收支行为之外的收支行为。

目前关于清代财政支出的研究有两个特点:其一,对全国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的研究成果较多,对具体地方的财政支出研究较少;其二,在对地方财政支出的研究又集中于对具体财政支出行为的研究,如对河工、社会保障等经费的研究,但很少对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系统分析。本文以江苏为例,对清代前期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及其财政支出结构进行量化估计,对中央与地方“起运-存留”结构的调整进行研究,并阐述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特点。

一、财政支出规模辨析:

“起运-存留”比例中的“虚”与“实”

在清代,地方政府分两步安排财政支出:其一,划分“起运”与“存留”;其二,支出存留银。“起运”指的是:州县政府要根据中央的规定将部分所得赋税上解布政使司,继而在中央的统筹下由布政使司或解送中央、或协济他处、或留贮地方。“存留”指的是:州县政府将除起运以外的其余部分存留在地方、并由地方政府管理的财力,用于地方政府的各项财政支出。且看清代前期江苏不同时期的“起运-存留”结构(见表1):

在(雍正)《大清会典》中,江苏赋税总额的记载高于后面两个时期。雍正与乾隆两朝共削减江苏赋税65万两,这使得赋税总额从雍正二年的401万两下降到336万两。这与(乾隆)《大清会典》记载的“乾隆十八年江苏赋税总额337万两”相符。

(乾隆)《大清会典》记载江苏赋税额为337万两,(乾隆)《大清会典则例》中记载江苏赋税总额为314万两,二者相差了23万两。笔者以为(乾隆)《大清会典》所载的数据与江苏实际的赋税总量相符,可在“江苏赋税完欠册”中得到证实。“江苏省赋税完欠册”记载乾隆元年江苏赋税338万两。(乾隆)《大清会典则例》所载数额或是当年江苏受到了较大的自然灾害,中央政府对赋税进行了减免所造成的结果。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中记载的江苏赋税额明显低于(乾隆)《大清会典则例》中的数额,这是因为二者在统计上口径不一。(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中所记载的江苏赋税额并未包含漕项银。漕项银是用于办理漕运的经费,江苏每年的漕项银在73万两左右,如果给(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中加上漕项银,则与雍正、乾隆时期的赋税总额大致相当。

《大清会典事例》书影

再看各个时期“起运-存留”结构的变化。雍正和乾隆时期,江苏起运分别占了总收入的64%和60.4%,嘉庆时期的起运占了92.4%。前两者基本一致,而与嘉庆时期的相差较大。由于《大清会典》《大清会典则例》以及《大清会典事例》中并没有写明“起运”和“存留”的细目,因此有必要从当时江苏地区的府县志中的财政支出记载的内容出发探寻地方财政“起运-存留”的真实比重与地方财政支出的真实结构。

根据现有的资料,笔者首先对江苏41个州县(无锡县与金匮县合并一起计算,故表中为40个州县)进行了统计与研究,所选区县涵盖了江苏的大部分地区;其次,选取的时间为乾隆朝、嘉庆朝、道光前期,经过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及雍正“摊丁入地”两次改革,清代赋税开始形成定额;再次,对于江苏而言,在雍正、乾隆先后降低江苏65万两赋税后,江苏赋税总量与“起运-存留”比例长期保持稳定;最后,此时的江苏尚未受到大规模战争的影响,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未发生结构性变化。从地方志中可以看出当时江苏各州县的起运-存留比情况(见表2):

表2中江苏各州县存留所占比重各有不同。最高者如清河县,存留占了全部收入的59%;最少者如青浦县,存留仅占全部收入的2.1%。整体来看:26个州县的存留比重在10%以下,5个州县的存留比重在10%至20%之间,3个州县的存留比重在20%至30%之间,6个州县的存留比重在30%以上。

从存留的绝对量而言:多者如铜山县存留银17434两,少者如川沙厅存留银582两。二者相比,铜山县存留银约为川沙厅存留银的30倍。一般而言,存留量较多的州县,其政务比较繁重支出项目较多,存留量较少的州县的政务较少且支出项目也少。平均赋税收入为50809两,其中平均存留4864两,占全部收入比重的12%。

可以说无论是从“起运-存留”比,还是从存留起运量来看,江苏各地区情况差别很大。造成了各地情况不同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各地政务与支出项目不同、赋税总额大小不同;另外一个重要因素为该地是否设有驿站。

清朝在全国各地设立驿站、急递铺,形成了以驿、站、塘、台、所、铺等多种形式组成的驿站体系。驿站雇有驿夫、设有驿马,以供舁舆抬扛、递送文书、饲养马匹等。驿站支出浩繁,“每岁驿站费用约银三百万两,出款亦可谓巨也”。清代邮驿经费支出体系较为复杂,大致分为两个来源:其一,在地方存留银中支出;其二,在驿站经费内支出。驿丞的支出一般在地方存留银中安排,水手和急递铺铺兵的工食则往往多在地方存留银中安排。但驿夫“每名日给银二三分,以至七八分不等,于驿站钱粮内开销”,驿站每年的维修费用亦在驿站经费内开销。在各地地方志记载中,部分地方将驿站经费作为地方存留银的一部分,也有部分州县将驿站经费单独列出以示区别。

由于驿站经费支出巨大,放在存留项下会影响到对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分析。对此,笔者以为:虽然在邮驿经费中一部分属于地方存留银下的支出,但绝大多数还是属于驿站经费项下的开支,分析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时有必要将这部分驿站经费剔除出去,仅将原本属于地方存留银部分的邮驿经费保留,这样更有利于分析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以江宁府上元县为例:

上元县存留折色银13105两,其中:薪俸经费2512两(19.2%),办公经费银62两(0.5%)、邮驿经费9702两(74.0%)、文教经费690两(5.1%)、社会保障经费129两(1.0%)、工程经费10两(0.1%)。

邮驿经费合计10098两中,其中驿站经费9702两,铺兵工食银396两。在地方志记载中,驿站经费单独开列,但铺兵工食银则属于薪俸经费项。可以看出,单独列出的驿站经费9702两,占全部存留银的比重高达74%。巨额的驿站经费严重影响了对地方财政支出结构的分析,因此有必要剔除这些影响因素。对此,本文的做法是将凡是单独列出的驿站经费划归在地方财政之外,而将原本属于地方存留银下的驿站人员的工食银开支继续保留在地方财政之内。因为单列的驿站经费由中央政府严格规定,故此种划分也符合当时的财政关系。据此列表如下(见表3):

在剔除掉驿站经费的影响之后,江苏地方财政起运与存留比例的变化如下:

第一,在所统计的40个州县中,存留占全部收入的比重都在10%以下,存留占全部收入5%以下的州县多达30个。就平均数值来看,州县平均赋税总收入为50809两,其中平均存留额为2210.9两(未剔除驿站费用之前为4861两),占全部收入的5%(未剔除驿站费用之前为9.7%),平均起运额为47805两,占全部收入的95%(未剔除驿站费用之前为90.1%)。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时中央政府占有了绝大多数比重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仅能获得很少部分的财政收入。

第二,从江宁府、松江府、海州直隶州的存留数量来看,一府之中,以首县(府衙门所在地)的存留数量最高,如江宁府的上元、江宁二县,松江府的华亭、娄县,以及海州直隶州的海州。从赋税最多的十个州县和最少的十个州县的对比中可以看到,赋税总量较大的州县可以存留更多的赋税收入,但其存留比重却多处于平均值以下,反而赋税总量较少的州县虽然存留量不高,但存留比重却在平均值以上,且显著高于前者。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赋税总量较大的州县往往农业经济发达、人口密度较大、经济发展较高且行政事务繁忙,地方政府支出较大,因此其存留较多。而赋税总量较小的州县则支出较小,因此存留银也较少。由于前者虽然存留银多但赋税总额基数大,而后者即便存留银少但赋税总额基础更小,因此才会出现这种现象。

第三,将江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南部的苏州府、松江府、常州府、镇江府以及太仓州,另外一部分为北部的江宁府、扬州府、淮安府、徐州府以及海州、通州二州。可以看到南部地区的平均赋税为65438两,平均存留为2329两,存留占全部收入的3.8%,起运占了全部收入的96.2%;北部地区的平均赋税为37573两,平均存留为2070两,存留占全部收入的5.8%,起运占全部收入的94.2%。可以说南部地区赋税量比北部地区高,但存留比例却低于北部地区,这恰恰印证了第二点中的论断。

第四,由此反观(嘉庆)《大清会典事例》中记载的江苏“起运-存留”情况,按《大清会典事例》记载:江苏赋税收入276万两,其中起运255万两,占全部收入的92.4%,存留21万两,占全部收入的7.6%。诚如上文所估计,此处并未包含漕项银70万两。漕项银都是属于起运部分,如果给赋税总额和起运各加上70万漕项银,那么起运银变为325万两,占了全部收入94%(赋税总收入为346万两),而存留银为21万两,占了全部收入的6%。而这一数据与“剔除掉驿站经费”影响后的江苏“起运-存留”比重(95:5)相一致。这既可以解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所记载“起运-存留”结构的合理性,也说明本文的估计是一个较为可靠的数据分析。

二、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分析

在清代,地方存留银构成了地方财政收入并作为地方财政支出的来源。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薪俸经费、办公经费、邮驿经费、文教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以及工程经费六项:薪俸经费主要包括给付地方官吏的薪俸开支;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地方公务开支,其中包括官员置办公务用品、地方官员朝觐盘缠、接待上司视察等各项开支;邮驿经费主要包括支付地方驿站驿员、驿马、驿船及其相关的维护费用;文教经费主要包括文教类人员的薪俸、地方举办祭祀活动、府县两学教育开支等;社会保障经费主要为抚恤地方孤贫老幼的支出;工程经费主要包括修理河道以及负责疏浚河道的导河夫薪俸、修理衙门与监狱等支出。清代前期江苏各州县存留银支出情况参见表4。

表4是未剔除中央规定的驿站经费之前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江苏40个州县平均存留银为4863.2两。其中:薪俸经费1306两(44.2%)、邮驿经费2960两(35.8%)、文教经费388两(13.3%)、社保经费127两(3.8%)、办公经费73两(2.7%)、工程经费9.02两(0.3%)。可以看出,在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中,以薪俸经费为最多,其次是邮驿经费与文教经费,然后是社保经费与办公经费,工程经费占比最少。同起运存留比例一样,表4依旧受到了驿站经费的影响,以至于难以揭示真实的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情况。消除驿站经费影响后的江苏各州县存留银支出情况参见表5。

从表5中可以看出在剔除驿站经费之后,薪俸经费、文教经费、社保经费、办公经费以及工程经费的比例都有所上涨。其中薪俸经费所占比重上升到了60.1%,占了地方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比重,其办公、文教、社保、工程经费所占比重亦有所增加,其中文教经费占了18.1%,社保经费占了12.1%。

薪俸经费包括官员的薪俸银和胥吏的工食银,前者按照官员品级大小给予。后者按照职务给予一定的工食银,大抵而言每年或是6两、或是7.2两、或是10.8两不等。江苏40个州县的平均薪俸支出银1306两,占了全部财政支出的60.1%。其中:薪俸支出占比在川沙县最高(94%),在溧水县最低(39.6%)。35个州县的薪俸经费占了财政支出一半以上,可以说绝大部分州县地方财政支出是以薪俸经费为主。

办公经费包括征收赋税时的纸张银、地方官员的心红纸张银、科场的席舍银以及颁布时宪历等行政支出,各类支出各县不一,所占比重较少。江苏40个州县的平均办公经费支出为73两,占了全部财政支出的3.2%,但最高占比也不过13.1%。南部的办公经费平均为123两,而北部仅仅27两。这是因为南部部分州县设有水陆各营船械银一项。

文教经费包括文教类人员的薪俸、地方祭祀活动经费以及教学事务支出,地方设有府学、县学、卫学等官办学宫,学宫中教授、教谕有俸银,斋夫、膳夫、门子则有役银,廪膳生员亦有工食银。政府要为每年的坛祠祭祀、文庙祭祀、乡饮酒礼等提供经费,并给参加科举考试的生员提供盘缠,为朔望讲书、习仪拜牌等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各州县文化教育方面的支出基本相同。文教经费规模仅次于薪俸经费规模,平均余额399两,占全部财政支出的18.1%。南部与北部的文教经费平均支出分别为372两、402两,大致相等。

社保经费为地方存留的恤孤贫银,各州县根据设定的孤贫人数,大抵而言,凡是一府的首县之地,人口较多,额数较多。人口较少的地方,额数也较少。每名给予一定额度的救济银,各县补助的标准不一,有多至四五两的,也有一两不到的。如江都县每名给银1两。吴江县,每名给银0.67两。赣榆、海州、沐阳三县,每名给银4.15两,这主要是因为这几个州县没有恤孤贫粮。就全省来看,平均支出社保经费127两,占地方财政支出的5.1%,同时南部(124两)与北部(130两)差异不大。

邮驿经费:在将固定驿站经费剔除之后,现存的邮驿经费只包括驿丞、铺兵、水手等邮驿工作人员的工食银与办公经费,其平均值从2960两下降到了307两,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从35.8%下降到了13.1%,虽然比重有所下降,但其在地方财政支出中依旧占了较大的比重。其中南部平均支出为283两,北部平均支出为329两,二者相差不大。

工程经费:地方额定工程经费主要是修理监仓银,一般而言,每个州县额定为5两。此外部分设有管理河道的闸夫,如丹徒设有移设、横越二闸闸官俸银31.5两,皂吏二名工食银12两。闸夫12名工食银52两。工程经费在所有地方财政支出中占比最小。

考察江苏财政支出的结构:地方财政主要承担地方官员与吏役的薪俸经费;其次承担地方文教经费与邮驿经费。以上三者占了地方财政支出的九成以上。在文教经费与邮驿经费支出中,负责文教与邮驿事务的官员与吏役的支出又占了绝大部分比重,直接用于文教事务的财政支出少之又少。在六项开支中,除社会保障经费与文教中部分礼仪开支经费外,直接用于地方公共事务的经费比重微乎其微。此外,南部地区与北部地区的经费开支规模基本相等。可以说:在整个江苏,国家财政支出的结构旨在维持国家统治,在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中看不到大规模的直接促进地方公共建设的经费开支。

在“存留”银中的地方财政支出以外,中央会对地方部分河工以及社会保障活动提供经费支出。如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按察使于成龙疏浚黄河入海口,共需银2782370两,其经费“敕部先拨一半,以便乘时攒工,余容臣陆续请拨,限三年告竣”。再如雍正八年(1730年),吴江县与震泽县修建南北塘,中央先后拨付帑银25302两用于工程建设。但是这些支出并非经常性支出项目。

于成龙画像

三、地方财政支出的“减”与“增”

在清代前期地方财政支出并非一成不变,中央先后对“起运-存留”比例以及存留银的支出结构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背后主要是基于中央财力不足或者中央财力充沛引起的中央对地方存留银的削减与增加。在清朝建国之初,军需浩繁而国用不足。因此,中央先后于顺治九年(1652年)与顺治十三年(1656年)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削减地方的存留银。所裁减折主要包括:“各州县修宅家伙银两应裁;州县备各上司朔望行香纸烛银两应裁;在外各衙门书吏人役,每月给工食银五钱余,应裁;各州县民壮五十名、应裁二十名;知府并各州县灯夫各四名同知、通判推官、灯夫各二名、各州县轿夫四名岁支工食银两应裁。”且以松江府为例,来看清初顺治年间的江苏存留银裁减情况:

松江府:自织造府至督粮道快手工食银共2147.3两。内裁各役工食银607.2两,又裁蔬菜油烛案衣家伙柴薪银242.7两,实给银1297.4两;自知府俸之金山儒学共5115.4两,内裁扣工食银536.4两,裁薪廪修宅家伙桌围伞扇并裁汰管粮同知俸银薪工食等项共银1161.7两,实给银3417.2两;自知县至儒学,共银7867.9两,除娄县义米抵给银1396.3两,实编6471.5两。顺治九年裁扣修宅家伙并工食银1011.2两,顺治十二年裁新银油烛桌围伞扇等666.7两。除娄县顾氏义米抵解银285两,实编解银1392.8两,实给银6189.9两,内除义米1111.2两,实存银5078.7两;自抚院到协济共银19058两,内除娄县外铺铺夫工食4两自义米支给,实给19054两,内裁除5228两,实际13826两。

在《松江府顺治十四年赋役全书》中原编存留地方折色银为41044.6两(另外加白粮运银8256.4两),在经过顺治年间的历次裁减后,合计裁减存留银9453.9两,仅存23334.3两,裁减额度为原额的23%。在《镇江府顺治十四年赋役全书》中原编存留折色银为52816.8两,在经过顺治年间的历次裁减后,合计裁减存留银9211.5两,仅存43605.3两,裁减额度为原额的17.4%。

裁减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将各衙门所属大部分胥吏的工食银降低至6两。其二,缩减原有编列给地方官员用以办公与生活的支出银。如松江府裁减了知府的修宅家伙银50两、伞扇银20两、各县秋粮总书纸张银100两。其三,降低府县各儒学考卷银、学院考试生童供给银、学院考试武生供给银、学院岁科考行赏各学生员花红笔墨等银。其四,对地方修理衙门等工程经费进行缩减,如松江府将修理本府正佐首领并教官衙门银、修理各县衙门、修理察院分司公馆各衙门银分别裁减了36两、32两、56.7两。其五,降低上级官员按临州县时的经费,如松江府对裁减了各县供应往来人员银85两、置办上司卷箱扛架等银17两。

中央政府不断裁减地方存留银,使得地方财政日趋困难,地方政府的日常政务也因财政的困难而难以正常运作。这引发了地方政府私派赋税,增加了百姓的负担,还给地方吏治腐败提供了借口。于是,中央政府决定将“康熙七年裁减的存留银”规复,并于康熙九年照旧数存留。自康熙十二年三藩叛乱,军费开支激增,中央政府不得不又一次裁减驿站官俸工食及存留各项钱粮,时任江苏布政使的慕天颜就曾上书言道:“康熙十四年(1675年)以来,存留钱粮尽裁充饷”。

随着三藩之乱的平定,国家政权日趋稳定,军费支出锐减,中央财政逐渐富裕,中央政府陆续对先前或裁或减的地方存留银进行了规复。如康熙二十年(1681年),中央下令将先前于顺治十三年(1656年)裁减的存留银进行了规复,以元和县为例,其中包括“每伍年奉工部题准派征饯行会试举人每名酒席盘缠银30两,新中式举人每名坊仪银155.2两,花红旗匾牌坊酒席及各上司行贺通在此内。新中进士每名行贺酒席牌坊等银共124两,新中武进士每名坊仪银51两。旧科武举人会试每名路费24两,新科武举人同。府州县宴待应试生员每名盘缰银3两、舟金0.5两、卷资3钱、宴待花红酒席0.28两,共4两”。康熙二十四年六月,中央下令:原编地方廪膳银190227两,顺治十三年(1656年)因中央财政困难,下令裁减三分之二,今准其规复三分之一。

乾隆《元和县志》书影

除了因为中央财力多寡引起的中央对地方存留银支出的调整以外,地方在遭受自然灾害之后,中央政府在进行赋税蠲免时也会对地方财政支出进行调整,凡被灾之地或全免、或免半、或免十分之三,以被灾之轻重定蠲数之多寡。中央蠲免政策会削减地方整体地赋税量,但对于“起运-存留”的比例以及支出结构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如乾隆四十年海州:原额折色银40576两,本年除荒蠲免后合计征银11274两。原额存留折色银1559.5两,占全部收入的3.8%。其中薪俸经费1098.5两(70.4%)、办公经费19两(1.2%)、文教经费354.2两(22.7%)、社会保障经费(1.6%)、邮驿经费57.9两(3.7%)、工程经费5两(0.3%)。在除荒蠲免后,存留折色银444.5两,占全部收入的3.9%。其中薪俸经费271.4两(61.1%)、办公经费4.7(1.1%)、文教经费144.2两(32.7%)、社会保障经费6.2两(1.4%)、邮驿经费13.7两(3.1%)、工程经费1.2两(0.3%)。

清初中央与地方关于起运与存留划分比例的变动与当时的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在中央财政支出远远超过了财政收入时,中央政府不得不通过裁减地方存留银两来筹措资金。在国家稳定、兵祸消弭后,中央势必要对起运与存留划分比例进行调整,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存留银来保障地方财力,维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作以及保障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随着清王朝统治的逐渐稳定,中央与地方关于“起运”与“存留”的调整也逐渐趋于稳定,同时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也不再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化。

四、结论

本文的研究,只是尝试以江苏为例对清代前期地方财政支出规模、支出结构进行分析,未涉及全国其他省份史料的研究。但就江苏支出规模和结构来看,大抵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其一,地方财政支出经费来自存留银,如果仅就“起运-存留”比例来看,江苏存留银占全部收入的三成至四成。但通过对存留银结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地方政府实际用于地方事务的存留银比重相当少。如果将驿站经费排除在地方财政支出之外,则各州县实际存留银都在10%以下。从财政收入规模上考察,中央政府可支配收入占90%以上,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不足10%,证明清代前期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财政体制。因此,研究清代地方财政中的“起运-存留”结构时,只有剔除掉驿站经费的影响后才能发现“实”的“起运-存留”结构,而不是《大清会典》中所记载的“虚”的“起运-存留”结构。

其二,继而再对不足10%的地方存留银支出结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中,各地都是薪俸经费占了绝大部分比重。即便是在其他类型的经费开支中,也以负责这些事务的官吏的工食银为主。即:清代前期江苏地方财政完全是“吃饭财政”,只是供养了一批“吃皇粮”的人,来维持国家机构的运转。财政支出的目的,只是维持国家统治的稳定——地方政府存在的价值,而无财力履行推动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职能。

其三,从清代前期江苏财政支出规模和支出结构的长期变化趋势来看,“起运-存留”分配结构与地方财政支出结构比较稳定。清代前期,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地丁田赋,收入来源单一,在社会生产并未发生较大发展前这种稳定也必然会长期保持。地方财政存留的增减变化与中央财力是否充沛密切相关,中央与地方在财力分配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随着战争的停止和国家的日渐稳定,地方财政支出规模和支出结构也长期保持了稳定,这也为中央对地方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条件。

总之,清代前期江苏地方财政只是当时全国财政状况的一个缩影,虽然本文列出的财政三个重要特点(地方财力不足;地方财政是“吃饭财政”;“起运-存留”结构与地方财政支出结构具有很强的稳定性),或许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所有地区,但确实代表着清代相当多地区财政的特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轮值主编: 章逸伦

 排版: 韦君一       

            审核: 杨国安 洪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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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与社会史评论》是由湖北省中国经济史学会、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大型综合性学术集刊,由著名经济史学家陈锋任主编,每年出版1集。本刊以刊发中国经济与社会史相关高质量研究成果为己任,个案研究与综合研究兼采,尤其欢迎青年学者、在读研究生投稿,常设栏目有财政与社会、经济与社会、明清宗教与社会、日常生活研究、学术评论与综述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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