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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建國:從南宋户籍制度看新見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的製作丨202307-76(总第2420期)

感謝戴建國老師賜稿 

原文載《文史》2023年第2輯

引用時請注明出處

從南宋户籍制度看新見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的製作

文丨戴建國

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特聘教授

提要:元湖州路户籍文書製作與南宋的户籍制度關聯密切。内有兩件登載“今抄手狀”的資料十分獨特,其中所謂“元籍”指南宋遺留的户籍,“元籍”與“今抄手狀”僅間隔四年,後者可能抄於至元十三年。南宋咸淳七年江南大饑,因賑災而製定的賑濟簿,登記了包括女口、幼童在内的全部户口信息,爲元代湖州路户籍統計提供了依據。户籍文書中的“營生”事項是據南宋遺留的户籍資料新增的。元初南方的儒户户計脱胎於南宋的“業儒”之家,宋户籍中登記的“業儒”,是職業身份,非户口名稱。這批文書實際製作於至元二十七年,是以南宋户籍爲基礎演繹而成的户口登記作業草册,人户户計尚未最後確定,並非户籍定本,與正式户籍文書存在格式、内容差異。户籍定本僅載户计、人口、年龄、事産内容,不載歷時性信息記録,也無“營生”事項。二者的異同折射出元代户計制度與南宋户籍制度的傳承和演變。

關鍵詞:元代  湖州路户籍文書  南宋户籍制度  户口登記草册  營生

元代公文紙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文書所載元湖州路户籍資料,近年經王曉欣等學者整理編著出版[1]。這批文書登記的九百户户籍材料,首次爲今人較完整地展示了元朝江南地區户籍製作概貌,爲研究宋元明户籍文書發展脉絡提供了彌足珍貴的史料。資料刊布後,除了之前整理者對這批文書的系列探討外[2],還未見到學界有其他更多的討論成果。《户籍文書》中有一些重要内容涉及宋代户籍制度,如文書登記的每户資料都溯及宋亡前的户籍,並登記了女口及幼童年齡,這些資料是否抄自南宋户籍?又如文書中每户在“事産”之後都列有“營生”事項,相關記録究竟是南宋遺留的還是根據元户籍制度新增的?再如文書多有人户“亡宋乙亥年前作儒户附籍”記載,宋代是否已有了儒户户名?這批户籍文書製作於何時,是什麽性質?這些無疑是研究宋元户籍制度無法繞開的問題,值得深入探討,本文結合宋代制度試做解讀。

一、“元籍”的時代屬性与“今抄手狀”的抄寫年份

這批《户籍文書》中有兩件資料比較特殊,對研究湖州路整體户籍文書有着重要價值。《户籍文書》編著者將這兩件文書登録時間定在仁宗皇慶二年(1313)。然細讀原文,存有疑問。爲便討論,迻録兩件文書如下:

(前闕)

(后闕[3]

覆核原件紙背圖版及與整批《户籍文書》登録户例比對,前一件“成丁一口本目年四十歲”之“目”當爲“身”字誤録。縱觀兩件文書,格式相同,都由兩部分内容組成:即“元籍”和“今抄手狀”。第一件文書末有一個“今抄手狀”與“元籍”比較的統計數,云“前件(按即今抄手狀)比附元籍内多男子成丁一口”。所言“附元籍”是什麽文書?檢《户籍文書》,多有“亡宋乙亥年前作民户附籍”的記載[4]。關於“附籍”,方齡貴《通制條格校注》引《六部成語注解·户部成語》附籍復業:“以他處之民附入本地之籍,俾其復理舊日之生業也。”並釋“附籍”曰:“就地著籍,即注記户口於本地籍册也。”[5]“作民户附籍”,即登録於户籍之意,不作“依附”“附録”解。宋《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立繼有據不爲户絶》載:“准法,異姓三歲以下,並聽收養,即從其姓,聽養子之家申官附籍,依親子孫法。”[6]“附籍”,是相對於“除籍”(注銷户籍)而言的登録户籍之意,這一做法元代和南宋相同。“附元籍”就是注記户口的原始户籍,簡稱“元籍”。

“元籍”户口登録的是何年數據?元至元十三年(1276)宋帝趙㬎上表降附,元世祖忽必烈下詔,令“天文地理圖册,凡典故文字,並户口版籍,盡仰收拾”[7]。南宋的户口版籍理應得到一定保存。據《(至元)嘉禾志》,與湖州毗鄰的松江府,“總計二十三萬四千四百七十户,儒一百九十二户,僧一千三百七十二户,尼七十户,道一十二户,民二十三萬二千八百二十三户。此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也。中更兵難,户口減半,今實管僅一十二萬餘户而已”[8]。松江府乃元至元十五年(1278)改華亭府置,華亭在宋屬嘉興府。至元十三年,嘉興府守臣安撫使劉漢傑“以城降”元[9]。《(至元)嘉禾志》在“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也”之後曰:“中更兵難,户口減半,今實管僅一十二萬而已。”修志者透露出書面上的申報數和實際所管户數之間差距較大。這可以《(正德)松江府志》所載爲證:“至元二十七年實在户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口八十八萬八千五十一。”[10]至元二十七年(1290)的數字應是元統一登記户口後的真實數字,與十三年的報省民數二十三萬四千多户比較,差距相當大。當時元忙於戰事,來不及全面統計户口、撰造户籍。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只能是參照南宋留下的户籍簿册简单製成。對此,可舉《(大德)昌國圖志》爲例,該書載至元二十年户口統計數據:

歸附後至元二十年通抄數:槩管户二萬二千六百四十,民户二萬一千六百丹六(内僧人户四十三),儒户五十八,竈户七百丹二,醫户五十三、匠户五十四,軍户一百七十一,打捕户六。[11]

值得關注的是,其一曰“通抄數”,而《(至元)嘉禾志》則言“報省民數”。其二《(大德)昌國圖志》的户計要比《(至元)嘉禾志》的户計多出灶户、醫户、匠户、軍户、打捕户五種,《(至元)嘉禾志》則十分簡略。兩相比較,顯示昌國至元二十年通抄數,是一次新的户口統計數。《(至元)嘉禾志》所言松江府“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更多的是依據舊有宋代檔案簿籍申報的,故其户計與宋代相似,只多出儒户一項。

《(至元)嘉禾志》所載“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應是當時元朝廷在平定江南後要求各地政府申報的户口数,除松江府外,湖州路自然也不例外,亦有報省的舉措,申報數據應源自南宋的户籍。《户籍文書》載有“亡宋乙亥年前作民户附籍”,乙亥爲宋恭帝德祐元年(1275),亦即這些民户在德祐元年前是作为民户登录於户籍。據此,《户籍文書》最初應是以宋代户籍爲基礎製作的,如係完全重新撰造的户籍,則無須寫録“亡宋附籍”。

至此可知前面所引《户籍文書》中的“元籍”應是元軍占據湖州後保存下来的原南宋户籍。元當時還无力編製全新的户口册。

“今抄手狀”之“手狀”,據陳高華研究,即“手實”文書,寫有各户自行申報的户口、資産[12]。“今抄手狀”乃元基層正長據民户申報的“手狀”抄録而成的文書,是沿襲了唐宋的户口調查制度。手實又稱“自實”。劉壎云:“宋咸淳中,南豐行自實法,凡有田者各書其户之頃畝、租收實數,悉上於官,以爲版籍。”[13]南宋後期普遍實施經界推排法,即采用户主自實法[14]。這一自實法也被元朝南方户口統計所沿襲。《户籍文書》内“今抄手狀”與“元籍”是對應的統計關係。

細按上述兩件文書,“元籍”與“今抄手狀”之間,僅隔四年。理由如下。首先,第一件文書載“不成丁一口男□壽年四歲”,“壽”字前所闕應爲“阿”字,這一“阿壽”即其後“今抄手狀内”不成丁四口中年八歲的“阿壽”。兩者登記時間相差四年。又“本身”在元籍登記時即已四十歲,然今抄手狀内仍曰四十歲。覆檢户籍原圖版,原登記的“四十歲”筆迹清晰,“四十”後面並無脱空。但從上文阿壽的元籍與今抄手狀登記年齡相差四歲,以及下面第二件文書户主雷忠信的元籍與今抄手狀也差四歲來看,此處“四十歲”恐係基層統計人員抄録時於“四十”後脱了一“四”字。其次,第二件文書載“元籍内不成丁一口本身年六十四歲”,這“本身”乃户主雷忠信,到“今抄手狀”時,“本身年六十八歲”,即户主此時的年齡爲六十八歲,距“元籍”登記的年齡也僅差四歲。上述兩件文書可相互佐證“今抄手狀”距“元籍”僅差四年。

《户籍文書》整理者將這兩件文書登録時間定在仁宗皇慶二年(1313),認爲和第一次“元籍”登録的時間“相隔了三十八年”,並據此斷定這批湖州户籍文書至少到皇慶二年還有補録[15]。該判斷或是據第二件“今抄手狀”内有新增的成丁“男信龍年三十八歲”“男耑三年三十二歲”“端四年二十四歲”等信息得出。這些人元籍没有登記,故被視作新出生的,取其年歲下限,推斷“今抄手狀”與“元籍”登記相隔三十八年。但這無法解釋前述文書存在的四歲年齡差的問題,也無法解釋第二件文書“元籍”登記的户主“本身年六十四歲”,何以過了三十八年,户主才六十八歲?即“今抄手狀”所云“本身年六十八歲”。若果真過了三十八年,還在增補修改這批户籍,通常也應以距離時間最近的一次修訂的户籍爲比照,不可能拿三十八年以前宋亡時的附籍來作對照。再者,在至元二十七年至皇慶二年的24年間,還應有其他年份户口變動記録,如人員流動、分揀、當差,但現存户籍文書中卻找不到絲毫類似記載,不合常理。

討論“元籍”的時代屬性,涉及其中登載的女口問題。既然“元籍”是宋代的户籍,其中的女口及年齡登記數據應來自宋代的户籍。學界認爲宋代户口統計通常不登載女口,但爲賑災而製作的户籍卻包括女口,屬於例外。關於宋代賑濟户口統計,吴松弟指出:“由於賑濟不分男女,需要統計全部人口。”[16]《宋會要》載:

乾道七年(1171)九月十六日,知隆興府龔茂良言:“已降指揮,本路帥臣、監司將旱塲州縣令精加審量。竊謂朝廷既下審量之令以謹其始,宜有殿最之法以覈其终,然後爲官吏者不敢徒事文具。乞取將來户口登耗,以爲守、令殿最而升黜之。又諸縣户口,各有版簿,欲并老幼丁壯,無問男女,根括記籍,帥臣、監司總其實數。明諭州縣,自今以始,至於來歲賑濟畢事之日,按籍比較户口登耗。若某縣措置有方,户口仍舊,即審實保奏,優加遷擢。若某縣所行乖戾,户口減少,則按劾以聞,重行黜責。推而廣之,以稽一郡之登耗,議守臣之賞罰,則殿最分明,官吏聳動。自此立爲成法,舉而措之天下,亦可以爲異時荒政之備。”詔依,仍將已流移人與見在户口通行置籍,務令得實,將來比較殿最。其餘旱塲去處依此,仍先次開具已流移人并見在户口,申三省、樞密院。[17]

龔茂良建議各地户口版簿登記所有男女、老幼、丁壯户口,以備賑災之用。“來歲賑濟畢事之日,按籍比較户口登耗”,作爲官員考核奬懲依據。吴松弟據此認爲乾道七年南宋已正式建立災荒賑濟時統計全部人口的制度。這應是户口統計制度的一大變化,賑濟簿籍成爲南宋户籍的一個組成部分。如其所言,宋元方志充分反映了這一制度的實施。如《(至順)鎮江志》載寧宗嘉定時户一十萬八千四百,口六十四萬四千一百,每户平均口數爲5.9418。度宗咸淳時户七萬二千三百五十五,口三十九萬七千三百四十四,每户平均5.4915口[18]。這些户均口數包含了女口和幼童在内,統計數據無疑來自賑濟簿籍。

宋晞據《(咸淳)臨安志》記載的咸淳年間的户口數指出:“但以臨安府而言,在南宋後期,每户的口數達到五口或六口上下,則又應是男女均計算在内的。”[19]程民生統計的宋代南方包括女口在内的户均口數與宋氏結論接近,云:“東南地區個别地狹人稠的地方户均人口較少;下户户均約爲5人,坊廓户户均約5人,客户户均約5人。綜合考慮南方地區户均約6人。”[20]此外,吴松弟統計了南宋方志中20個行政單位中的29项数据,户均口數5.34,其中24項是乾道七年(1171)正式建立賑濟統計體系後的户口數。他认为这些户口数“主要都依據賑濟時所得到的包括全體人口的數據”[21]。相關資料無疑來自賑濟系統的簿籍,與《户籍文書》中“元籍”女口來源相同。

賑濟簿雖登記全體男女人口,但畢竟是用於災荒年代賑災的,在風調雨順的正常年份,宋廷未必花費大量精力編製賑濟簿。然一旦發生災荒,各地政府必定會全力製作。“故欲行賑恤,必先括其户口以爲據。此數一定,牢不可改,至所當謹也”[22]。《(咸淳)臨安志》《(至順)鎮江志》記載的南宋咸淳時期的户口數既然源自於賑濟簿,那表明咸淳時期當地可能發生過災荒。檢諸史籍,確實如此。《宋史·五行志》載:“咸淳七年,江南大饑。”[23]又《宋史·度宗紀》載:

(咸淳七年)三月戊寅,發屯田租穀十萬石,振和州、無爲、鎮巢、安慶諸州饑。……乙酉,平江府饑,發官倉米六萬石,吉州饑,發和糴米十萬石,皆減直振糶。…… 戊子,發米一萬石,往建德府濟糶。……(六月丙申)瑞州民及流徙者飢乏食,發義倉米一萬八千石,減直振糶。……戊午,紹興府饑,振粮萬石。[24]

咸淳七年(1271)的江南大饑荒源於咸淳六年的“江南大旱”[25]。因賑災而製定的賑濟簿,留下了包括女口、幼童在内的户口信息,爲元初的湖州户籍統計提供了數據。

賑濟簿登記女口外還會登記年齡。因爲災荒一旦發生,物資匱乏,必須嚴格按需分發,成人和兒童赈济錢物的標準不同。南宋董煟云:“流民所支米豆,十五歲以上,每人日支一升;十五歲以下,每日給五合;五歲以下男女,不在支給。”[26]又紹興元年(1131)三月常州平江府有大量淮南、京東西等路避寇渡江流移失業之民,宋高宗下詔:“專委逐州知、通措置賑恤,仍依老疾貧乏不能自存人條法給散。及慮艱得柴薪,每人特更給錢二十文,七歲以下减半。”[27]皆其證。

元代籍户,要把在北方已實行的户籍制度推行到南方,登記的人口包括婦女在内。欲利用南宋遺留下來的户籍登記人口,唯有登記包括婦女在内的全體户口數據的賑濟簿籍最合適。“元籍”中的女口年齡信息當源自宋代賑濟簿籍。

如認定“今抄手狀”距“元籍”所載信息僅有四年時間差,須回答一個問題:爲何短短的四年間,今抄手狀較之元籍會多出好幾口人?按今抄手狀内除三歲的福孫、孫、亞狗和一歲的亞改係四年間自然出生人外,其他多出三十六歲的“弟八千”、十歲的“男亞保”、三十八歲的“男信龍”、三十二歲的“男耑三”、二十四歲的“端四”,“元籍”都未登記,究其原因,這和前述咸淳七年大饑荒有關。“元籍”資料來自宋賑濟簿,賑濟簿的人口統計有一顯著特點,即據家庭實際居住人口登記,這是由賑濟物通常供小於求的特性決定的。南宋《徐寧孫建賑濟三策》載:“賑濟餓民,今請自本州縣當職官多方措置,尽實抄劄,實係孤老殘疾并貧乏不能自存闕食飢民大人、小兒數目,籍定姓名,將義倉斛斗各逐坊巷、逐村逐鎮分散賑濟。”[28]“尽實抄劄”飢民大人小兒數目,目的是最大限度發揮賑災物資救濟效能,合理公平發放食物,賑濟更多災民。對於逃荒在外一時不在居住地的家庭人口,自然排除在登記之列。賑災户口排查很是严格,史載由官员“勒耆壯引領,排門點檢,抄劄流民。每見流民,逐家盡底唤出本家骨肉数目,當面審問的實人口,填定姓名、口數,逐家便各給歷子一道收執,照證准備,請領米豆”[29]。前述乾道七年龔茂良奏言建立賑災統計制度,孝宗在准其奏的詔書中曰:“仍將已流移人與見在户口通行置籍,務令得實,將來比較殿最。其餘旱塲去處依此,仍先次開具已流移人並見在户口,申三省、樞密院。”值得注意的是,據詔書所言,災荒發生地區有兩套統計户籍,所謂“已流移人”户籍,指逃荒流失人口後的户籍;另一户籍是賑災過後人口恢復的實際户籍。有這兩種户籍,就可相互比較,考察當地官員賑災功績,實施奬懲。據上述規定,“元籍”闕載的“弟八千”“男信龍”“男耑三”“端四”等五人,很可能因逃荒外出謀生,當時不在籍貫所在地,属“已流移人”,故未登記在册。此後隨着災情紓解,當地官府爲應對朝廷的制度規定“來歲賑濟畢事之日,按籍比較户口登耗”以奬懲官員[30],采取各種措施吸引逃民,這些人逐漸回流原籍。這是四年後“今抄手狀”内人口多出上述五人的原因。

宋代的户口簿籍有不同種類,適用於不同事務,有的簿籍每年一造,如丁籍;有的若干年攢造一次,如賑濟簿籍。元滅宋時獲得的賑濟簿,其户口未必是宋德祐元年(1275)登記的。從《(咸淳)臨安志》《(至順)鎮江志》皆載有咸淳年間賑濟統計人口數字來看,咸淳年間兩浙路因大饑荒普遍編製有賑濟統計簿籍。可推斷元代《户籍文書》所言“元籍”登載女口的年份不是德祐元年,而是與《(咸淳)臨安志》《(至順)鎮江志》記載的咸淳年份同期。據前述乾道七年規定,賑災過後,要重新登記男女人口。考慮到賑災和從大饑荒中恢復正常生活,重新統計人口,需要一定時間,“元籍”上的户口數據應是湖州災後第二年恢复期的咸淳八年(1272)登記的。但從“今抄手狀”比“元籍”新增人口數來看,似乎“今抄手狀”才是賑災恢復後的户口統計。不過值得討論的是,爲便考校政績,災後恢復期的户籍會等到四年之後才編製吗?這样做不符合宋廷“來歲賑濟畢事之日,按籍比較户口登耗”的規定。逃荒外流人員的回歸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並不會在編製“元籍”的咸淳八年就結束了,此後的幾年裏仍陸續有返鄉人員。多出的五人應是在“元籍”編製後的四年中陸續返回,被一併抄録在四年後的“今抄手狀”内。换言之,“今抄手狀”不屬於賑災恢復後編製的户籍範疇,其與“元籍”登録的信息時差相距四年,可能是抄録於元軍占領湖州後的至元十三年(1276)。

兩件文書與《户籍文書》中其他文書的抄寫筆迹不同,其中有關人口、年齡數字用小寫,而其他户籍文書都用大寫,顯然兩者抄録於不同時期。兩件文書在整個《户籍文書》中與衆不同,只有男女人口、成丁、不成丁統計,没有户計、事産、營生内容,是户口統計中的兩件原始作業文書。可能是湖州在元政府要求下,将新統治區的户口上報中央,在宋代“元籍”基礎上統計的户口,有關事産、營生等事項還來不及納入登記範圍。劉曉據黑城出土元代亦集乃路户籍文書殘卷認爲“元代在進行户籍登記時,是將以前的登記情況抄録在前,然後再據手狀抄録現在的情況”[31]。這兩件作業文書雖僅有兩户資料,但其製作方式與元亦集乃路户籍文書相同。胥吏抄録手狀,核對了保存的南宋元籍,核對的數據用於户籍製作。釐清這兩件文書的來龍去脉,有助於深入探討整個《户籍文書》。

二、《户籍文書》與南宋户籍制度的關聯

《户籍文書》登記的數據信息,都毫無例外地溯及宋亡前的户籍狀態。值得注意的是,從他處遷移來的非當地原住民的登記格式與當地原住民登記的户籍格式明顯不一致,必須先叙户主宋亡時的原户籍所屬地,再叙何時遷移來現住地,而不是像原住民那样先叙現住地。如德清縣金鵝鄉拾三都陸保“一户屠念肆,元係嘉興路崇德縣拾陸都肆家村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民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於本村隨衆〔歸附〕,至元二十四年移居在湖州路德清縣金鵝鄉拾三都陸保”[32]。原户籍狀態是原住民與移民的重要區别。可見元十分注重原籍,即對南宋遺留的户籍依賴度相當高,體現了元編製的《户籍文書》與南宋户籍之間的密切關聯。

元初政權在江南缺乏自己的户籍檔案,不得不借助南宋户籍資料來施政。南宋中後期實施經界法時攢造的丁籍、保甲簿、地籍對元代户籍産生了重要影響。南宋後期曾兩次實施經界法來清查土地,一次在寧宗嘉定末至紹定年間,一次是始於理宗景定五年(1264),延續至咸淳時期[33]。土地排查攢造了大量土地登記簿册,並連帶攢造户口簿籍。《宋史·食貨志》載婺州嘉定經界攢造簿籍,“凡結甲册、户産簿、丁口簿、魚鱗圖、類姓簿二十三萬九千有奇,創庫匱以藏之”[34]。婺州攢造的簿籍數量龐大,結甲册、丁口簿是爲輔助土地清查而製作的系列户籍。這些土地清查攢造的簿籍爲元代在江南的户口統計和賦役徵差提供了便利。史載:“宋南渡後,金華縣諸名額田,體量於紹興辛酉,撿踏於嘉定甲申,覆量於咸淳丙寅,立法詳而爲制密,户有恒徵,地無遺利,猶不失有田斯有賦焉。元之下江南因之以收賦稅,以詔力役。”[35]元平江南後施政,在相當一段時間内離不開宋代的户籍。至元二十六年,元世祖“詔籍江南户口,凡北方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36]。這次籍户是宋元政權鼎革後首次在江南大規模調查户口,不能不受南宋户籍制度的影響。

《户籍文書》中每户在“計家”“事産”之後都列有“營生”事項,黑水城保存的元北方户籍文書未見登載,這應是據南宋遺留的户籍資料新增的。《宋會要》載:

開禧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所謂團籍者,起于保甲,以五家結爲一小甲,三十小甲結爲一大甲,每甲須當開具甲内某人係上户,見係第幾等户,曾不應役,人丁若干;某人係下户,作何營運或租種是何人田畝,人丁若干;某人係客户,元係何處人氏,移來本鄉幾年,租種是何人田地,人丁若干;某人係官户,是何官品,曾不係析户,一一籍之於册。……圖籍既明,保甲既定,則民不犯禁,田宅安妥。乞下諸路提舉司檢照見行條法,參以臣之所陳,則田里之民皆有古人相友相助之意;一士一民,朝廷皆可以按籍稽考。其於民政,莫切於此。”詔依。令諸路提刑、提舉司措置,條具申尚書省。[37]

“所謂團籍者,起於保甲”,是在保甲制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完善的户籍,“團籍”是一種泛稱。團籍須登記保甲内各類人户信息,包括下户營運和租種他人田畝等内容。對於移民而來的人户亦須登記原籍地、移來時間和租種他人田畝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的“營運”事項登記,營運即職業類别,登記後,朝廷可按籍稽考,便於管理施政。宋寧宗采納了這一建議,下令諸路實施,成爲南宋後期的一項制度。再看大約同時期的另一條史料,葛洪《與鄉令論推排利害書》載:

某昨備數昌國,嘗身親之。……仍諭産去税存之人,各令齎抱砧基干照出官,專與委官,挨究歸着。又于未造丁帳以前,先次唤上正長,丁寧開諭,令於沿門抄録之時,須要役主正身親自行遣,不許容代役家人參預其間,一口一丁、一項一目,不管隱漏……所造帳式,因與增立條目。除保甲照條結立外,逐户先總具丁口人數,次各開丁口、官名、第行、年甲,及作何藝業(原注:業儒、業農、業工商之類);次具所居屋宇(原注:或自己屋,或僦人屋),所種田土(原注:係自己田,或租人田);次具有無店庫出贖錢穀,生放牛羊雜畜。或係土著,或係客户,及間有犯過景跡之人,亦仰逐一開具,不得稍有隱落。[38]

葛洪係婺州東陽(今屬浙江金華)人,官至參知政事,嘉泰二年(1202)至開禧二年(1207)任慶元府昌國(今浙江舟山地區)縣令[39]。推排是南宋中晚期土地清查登記的方式。葛洪應是在昌國縣令的任上,身體力行推廣推排措施。“除保甲照條結立外”所造丁帳云云,與上文開禧元年臣僚建言編置團籍一脉相承,並有所完善,内容包括丁口人數、户口類别、官職、第行、年甲、藝業、所居屋宇、所種田土、所開店庫、牛羊雜畜、有無犯罪前科,户口信息十分詳備。這是寧宗采納臣僚建言要求各地實施團籍攢造制後,獲得積極響應落實的例證,相較元《户籍文書》登載内容,除“犯過”事項外,幾乎一樣。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葛洪談到的藝業登記,名目有“業儒”“業農”“業工商”之類,較之開禧元年臣僚建言編置團籍中的“營運”事項,進一步細化了。

新見徽州《開化縣給付墳僕自承由帖》,也有助於了解南宋後期的户籍制度:

開化縣推排專局地字一伯六十七號,照對本縣准使、府帖,備恭奉朝省指揮,舉行推排,務令着實。如遇隱漏、詭挾、飛寄,定照常平條令施行。本縣除已行下諸都團結保甲,令據各都申到外,合出給自承由子,付官、民户。仰便照已發式樣,立土峰牌由伺候。都保審實,如式書填草由,付人户收執……如外州縣客産,業主不在本縣,即仰佃、幹執催,一體施行,卻與寬限辦集。空無産之人,即稱無産,現住何人地屋,或佃何人田土,亦仰從實供具,限五日先次繳申元由,亦須都保保明從總督類申。不得違滯此〔者〕。

右給自承由子,付第九都五保户。准此

指揮,虔恪奉行,勿致自貽罪戾。

咸淳元年十二月  日給  知縣操  縣丞洪[40]

這是由官府統一印製後頒給人户的土地清查通告書,有幾點與户籍相關的重要信息:其一,由各都結保甲,申報户口數據。“團結保甲”即前面所述團籍的内容。其二,户口分官户、民户,根據統一要求,自供田産、業主數據。其三,無産户亦須申報“現住何人地屋,或佃何人田土”。結甲擔保糾察是落實土地登記的重要輔助手段,反映了南宋後期以保甲爲核心的户籍攢造不是個别地區、個别時期的做法,而是寧宗開禧以來普遍推行的制度。從上述開禧元年臣僚所言團籍、葛洪昌國推排所造丁帳,到《開化縣給付墳僕自承由帖》涉及的保甲簿,構成南宋後期的户口統計體系,包括對人口、田産、謀生方式的詳細登記。可以看出“營運”“藝業”是其中重要的登録内容。這些簿籍連同賑濟簿,爲元《户籍文書》的編製提供了樣板。《户籍文書》有關“營生”的内容,正是來源於宋代户籍登記的“营生”“藝業”。《户籍文書》於無産户常登記爲“事産:無,賃屋住坐,營生:養種,帶佃(某某寺田)”[41],可謂是上述記載的南宋户籍登記格式的簡化版。

《户籍文書》載有儒户户計,如“徐湜,元係湖州路德清县北界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儒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正月在本縣隨衆歸附”[42]。記載明確,徐湜在宋亡前是儒户。一般認爲,儒户是元代獨有的户計,宋代無儒户。實際上,元初南方的儒户户計是脱胎於南宋的“業儒”之家。《廟學典禮》載:

行省户房,至元二十八年四月初八日,令史馬禧呈:欽奉聖㫖節該:抄數南北諸色户計。欽此。行下各道隨路……去後,回呈該:元䝉省府發下各處歸附之初有司報省諸色户計籍册,遂令各處儒學官吏一同查照得,於内多稱張秀才、李秀才、上舍進士、官人,比對今抄手狀,姓名争差不同。……盖是歸附之初,官府草創,止慿坊里正人等取到諸色户數,一時應報須知,即非儒籍,於内亡宋登科發解,真材碩學、名卿士大夫,多不在内。[43]

可知南方歸附之初,曾有抄報諸色户籍籍册的舉措。報省數是地方坊里正人等據當地户口檔案中的數據申報,標準並不統一,將“張秀才、李秀才、上舍進士、官人”等都歸入儒户,卻遺漏了不少本該入儒户的南宋“登科發解,真材碩學、名卿士大夫”。從地方坊里正人取到的諸色户數内有“張秀才、李秀才、上舍進士、官人”看,应是依據已有的南宋户口登記籍册資料報省的。南宋户籍中存在元代認同的儒户,只不過宋代不稱“儒户”,而是指“業儒”的人户。

宋代所謂“業儒”,只是一種職業身份,並非户口名稱,大致指從事儒學、文學研習和教學的職業。業儒之人通常还包括從事科舉考試取得一定名分的人。北宋邢昺云:“臣少時業儒,觀學徒能具經䟽者百無一二。”[44]楊時云:“某愚無似,家世業儒,而名不隸於農工商賈之籍,惟是專篤於文學。”[45]紹興年間,福建路安撫司參議官趙公邁攝徽州休寧縣尉,“邑有胥抵罪,命公籍其家。公問其子何業,曰:業儒。公憐之曰:汝父犯法,家貲當没入官,吾不能汝庇。汝既儒業,能勉力起家,此直毫末耳”[46]。南宋福州閩清士人林子元,“其兄自誠者,雖嘗業儒,久已捐棄筆硯,爲商賈之事矣”[47]。據前述南宋後期户籍制度,户籍中會登記“業儒”之人的職業身份。

《廟學典禮》又載:“議得:江南秀才甚多,若盡從供具手狀俱作儒户,恐真偽難辨,虛添數多。擬合將歸附之初元籍儒户,於儒户項下作數,外據已後續收儒户,即今科舉未定,合無於民户内抄數。”[48]所謂“歸附之初元籍儒户,於儒户項下作數”,指將原宋代户籍中的業儒人士,作儒户登記。可見兩者只是名稱不同而已。《元典章》載尚書省咨:“所據江南儒人,比及选試分揀定奪以来,将歸附之初原籍儒户,与儒户項下作數,外據以後續收儒户,收係为民。”[49]又如《(至元)嘉禾志》載松江府至元十三年報省民數中有一百九十二户儒户[50]。江南在歸附之初已將宋代業儒之人作爲儒户户計統計了。《户籍文書》中的“儒户”户計應來源於宋代的“業儒”之户,是據元代的户計規則把原南宋具有業儒職業身份的人户更换成儒户户計。如《户籍文書》登記的李捌秀名錫老戶,“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北界人氏,亡宋乙亥年前作儒戶附籍, …… 營生:教學”[51]。李捌秀戶之所以被認定為儒戶,顯然是因其“教學”職業身份。

《户籍文書》還載有“官户”户計:“一户沈閏孫,元係湖州路德清縣北界人氏,亡宋乙亥年前父沈察判作官户附籍,至元十三年正月在本縣隨衆〔歸附〕。”[52]官户是宋代法定户名而非元代户計名稱,指品官之户,與民户對應,享有諸多免役特權[53]。《户籍文書》所言亡宋前附籍的官户户計信息無疑來自南宋户籍登記系統。

不僅儒户、官户可從宋代户籍中找到蹤迹,其他户計也多與宋代户籍記載相關,如宋代有登記工匠的簿籍。《州縣提綱》載:“役工建造,公家不能免。人情得其平,雖勞不怨。境内工匠,必預籍姓名,名籍既定,有役按籍而雇,周而復始,無有不均。”[54]又《户籍文書》登載有一種“雜趁”的營生,如德清縣遵教鄉十一都新市鎮張阡貳户,計家“親屬肆口”,事産“水田二畝柒分,賃房住坐”,營生登記爲“雜趁”[55]。張阡貳户僅有二畝柒分田,不足以養活四口家人,種田之餘必須外出打工攢錢。所謂雜趁,是“雜作短趁”簡稱,又稱“手趁”[56]。意爲打零活,並不固定於某一項具體職業。其名稱亦與宋代相關。乾道五年(1169)右從事郎李大正奏:“紹興府諸縣自舊以來,將小民百工、技藝、師巫、漁獵、短趁雜作瑣細估紐家業,以應科敷官物,差募充役,官户全無,上户絶少,下户小民被此科斂。”[57]李大正奏言的“短趁雜作”,與百工、技藝、師巫、漁獵等職業並列,是宋代貧困下户謀生的一種不固定的職業泛稱。

《户籍文書》人口信息一欄有的還登載一種“典雇身人”[58],男女皆有,也有不成丁,户主通常是有産人。所謂“典雇身人”是典身人與雇傭人的合稱,也是源於南宋。典身乃典賣的一種形式,是唐末五代以來出現的一種勞動力雇傭行爲,屬於商品所有權不轉移的一種買賣,在土地典賣中,交易人約以一定的條件或時間,滿足後業主可贖回土地。與之相應的典身,是將典物的物質形態换成了人。敦煌有一件太平興國七年(982)《慈惠乡百姓郭定成典身契》曰:“今租自身於押衙王永繼家内只(質)典,斷作典價……自典餘(以)後,王永押得驅使”[59]。王氏用典價獲得了郭定成的典身權。

宋代的奴婢交易有典賣與雇傭兩種不同方式。南宋袁采云:“買婢妾,須問其應典賣不應典賣,如不應典賣,則不可成契。”[60]袁采所言典賣即典身。典身與雇工,在相關的交易契約中都規定了被典、被雇的期限,他們的自由民身份並未喪失。靖康元年(1126)宋欽宗詔“民間權住典雇人口。以散失者衆,議妨尋逐,慮隱匿者莫肯歸還也”[61]。南宋奴婢普遍雇傭化,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賤口奴婢,典身和受雇傭的奴婢都源自良人。典雇身人與佃種地主土地的佃客不同,是長期與主人居住在一起的受雇人,典雇期間屬於主人的家庭成員。《户籍文書》涉及的典雇身人,是納入家庭成員統計的。有的登記了典雇身人的家庭歸屬,有的則無。

在《户籍文書》中,典雇身人與驅口並列爲一欄,他們雖都屬於被使唤的勞力,但法律身份不同。後者是賤民奴隸,而典買和雇傭前者的主人不能永久占有他們。如德清縣北界的馮阡伍户,其典雇的沈肆娘“係歸安縣樊澤村張添伍妻”[62]。這一登録顯示沈肆娘身份是有典雇期的自由典雇人,典雇到期後,就可回歸張添伍。典雇身人與驅口並列,折射出北方蒙元户計中的賤民制度與南方發達的地主雇傭制度發生碰撞後的混合並存態勢。正如李治安指出的:“諸色户計制和四等人制向江南的移植,儘管帶有軍事征服後的强制性,但它們都無法從根本上觸動或改變江南原有的社會經濟秩序”“尚處於由南宋户籍制度向元代諸色户計制度演化和過度的狀態”[63]

元代編製户籍所依據參考的南宋簿籍並不單一,而是由包括户籍、地籍在内的多種簿籍組成的綜合體系。《户籍文書》登載宋亡前的户籍狀態,分作民户或官户附籍,不采用宋代的主户、客户制。登記的户計分民户、官户、儒户、匠户、醫户等,民户、官户用宋代名稱,儒户則用元代名稱。這體現了北方户計制度與南宋户籍制度的初步融合,元江南户籍制度既有傳承,又有變化。

三、《户籍文書》的編製時間及其性質

關於《户籍文書》的製作,還有些疑問需解答。先看《户籍文書》的登記格式:

文書以“計家”爲界,分前後兩部分。“計家”之前記載孟五八户自宋附籍以來直至製作文書前夕的户口變化信息,含人户來源、户計、遷移、歷次揀户、户計變動、差役記録,是歷時性户口變化過程。這部分信息來自户籍檔案。“計家”之後是孟五八户現有狀況統計,包括人口、事産、營生,是最新狀態記録。元統計户口時,是由户主自陳手狀,申報户口等事項,由坊里正人抄録手狀編製户籍。上述信息雖據百姓手狀抄録,但同樣與南宋户籍聯繫密切,曾用官府保存的宋末以來的户口、田産、營生等檔案驗證核實過。

歷時性的記録,有時僅有簡單的至元十二年(1275)隨衆歸附内容,至元十二年以後無其他記載。如“一户潘百五,元係湖州路安吉縣浮玉鄉五管人氏,亡宋民户,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内歸附。計家:親屬陸口”[65]。這表明歸附後的户計無變化,其狀態一直延續到抄籍造册之時。此外,如某人户發生户主更换、分家析户,則都有詳載。例如:

户籍原户主爲沈伯捌父沈捌,後其父去世,沈伯捌與兄分家後單獨居住。《户籍文書》清晰記録了沈伯捌户前後户口變化,一一登記年份、月份。又如:

吴奴奴户原係湖州路德清縣北界人氏,户主爲其父親,是官户户籍。後在瓊州隨衆歸附元朝。至元二十五年其父入贅杭州北李團使家,户主遂改作吴奴奴。又如:

如此翔實的登録資料,不可能憑户主記憶申報,顯係來自官府檔册。

湖州路爲何要不厭其煩地從檔案裏抄録繁複的資料,而不直截了當地登記户主籍貫、户計類型和差役種類?種種迹象説明其目的是爲編造新户籍作準備。儘管有些人户此前已有户計認定,不少户主的歷時性叙述中都有記録,但都必須重予審定。南宋的職業户名呈多元化態勢,除士、農、工、商大類外,具體職業户名有匠、藥、竈、酒、園、機、染、鑊、船、舶、冶、坑、陶、窯、漆、鋪、寺觀户等等[69]。至元二十六年(1289),元世祖詔籍江南户口,是元代在江南的首次舉措,統一按北方户計標準攢造户籍,即使先前已定有户計的人户也得重新認定。然而,面對江南固有的社會經濟特色,用北方的户計制度來規範江南户計時,便出現了“水土不服”的現象。既要不違背北方户計標準,又要兼顧之前江南已定的户計現狀,在傳承與衝突之間尋找折衷的認定方案,便出現了《户籍文書》中紛繁的歷時性户口變化記録和營生事項的統計,以供最後定户計時參考抉擇。《户籍文書》所載格式、内容表明這並非已確定户計的户籍文本。再看下例:

該户“亡宋乙亥年前作儒户附籍”,“儒户”應是湖州根據元政府要求和職業類别最早給李捌秀定的户計。到至元十六年又經歷了一次“分揀入籍儒户”的户計認定,該户現有營生類别又是教學。照理,李捌秀的儒户户計清晰,應無問題。但這樣多次詳細登録,可見該户歷史上所定的儒户户計並不算數,仍須按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詔令重新籍定户計。

《户籍文書》中多有重抄户,學者就此作了有價值的探討,指出文書以成丁、人口數多寡排序,由此産生了重抄户。其中兩點值得商榷。其一,認爲“文書内容經過一次、二次幾乎不加改動的重抄,是普遍的現象。這種重複葉之間應爲'正副’關係,看來户籍稿本通常存在一、二個副本”。其二,認爲詳載事産的“繁式”文本是本批户籍文書中所見的第一次稿本,數量上占絶大多數的“簡式”户籍“都是事産省略抄寫之後的文本”[71]。今按並非所有户籍的人户稿本都存在一、二個副本,除了須修正的之外,只有那些不便於排序的人户才會重抄。也不是絶大多數簡式户籍都是事産省略抄寫之後的文本或多次稿本。

據《吴興續志》記載,湖州“元至元二十七年籍户得二十五萬五千八百二十八”[72]。整個湖州有二十五萬多户,通抄時户數太多,故盡可能利用紙張空間,在一張紙上往往抄上兩户。抄寫者後來發現這樣做不便編排順序,有些聯紙的兩户往往不符合元代户籍分組排序要求,須根據製作户籍的要求重抄,由此出現了許多重複户。學者發現了文書中的一個現象,爲便利某些户單獨成組,在紙張分配上有不少精確體現。如德清縣千秋鄉五都三保“吴拾伍”户,上方有墨書“攤作一張”大字,這是要將“吴拾伍”户行距放寬,“攤作一張”,獨占一紙,以便將後面一户剔除[73]。其實這樣做的用意明顯,一户一紙後,可前後穿插序位,方便排序。如安吉縣浮玉鄉的莫五二户,重複抄了三份,前面兩份,在同一張紙的莫五二户上位都抄有其他户的資料,直到第三份,才去除他户,將“莫五二”户頂格抄寫[74]。此類重抄的原因顯然是爲排序的需要,這從側面反映了大量重抄户産生的原因。

其二,《户籍文書》中的田産信息,絶大多數只記數量,不記位置。不過偶有例外,抄寫了田産位置[75]。這種有具體方位的田産“繁式”文本,與其他户籍文書體例並不一致,故第二次抄成與其他文書相同的無田産方位的“簡式”文本。湖州有二十五萬多户,籍户須造籍二十五萬多,攢造如此龐大的户籍資料,不可想像田産登記會分兩步走,先抄出“繁式”文本,然後再略去田畝方位,抄出“簡式”文本。這無疑會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不可能所有户籍都經歷了第二次簡略抄寫田産的過程。事實上,這種田畝數詳略不同的重複抄件没有幾份,在《户籍文書》中占比極低,不能據此認爲現存絶大部分文書都是事産省略抄寫之後的文本。

《户籍文書》中許多重複抄錯的户頁未被棄毁,都保存在同批文書中。《户籍文書》中留有諸多文書處理後的符號標記和文字痕迹,如“除訖”“扣訖”“扣封訖”等[76]。可見這是一批經抄録處理後留存下來的作業底稿,編製者已據這些資料另編製了新的户籍文本。《户籍文書》還有一種現象,那些重抄户中抄對了的户頁也保存了下來。如前述浮玉鄉的莫五二户,先後重複抄了三份,第三份才符合要求,可這份合格的文書卻未被抽掉移走。還有一户名“啇拾肆”,獨占一紙,非常寬裕,這是爲方便排列,一户獨占一紙的顯例。該户户頭前標注“該户加在前頁福四一後訖”[77],説明已按編排規則處理過了,但該户資料也未被抽走,加注後仍留在這批文書中。相關迹象表明,這批文書雖按分組排序要求重抄了,但格式内容並不符合新的户籍文本要求,不能移入新文本系統,只能作爲作業文檔留存。有理由認爲據此新製的户籍文本的格式、内容與《户籍文書》有别。

上述諸多現象都説明《户籍文書》不是户籍定本,而是爲下一步攢造正式户籍編製的作業文書。此推斷還可以《户籍文書》中“營生”事項來佐證。營生是職業登記,與户計認定息息相關。但已知的元、明正式的户籍户帖中無此項内容,黑水城文書所載據手狀抄成的户籍册子和明代文獻所載户帖都是有力證據[78]。《户籍文書》中營生信息的登録與歷時性户口變化過程的記載,應該都是爲最後的户計認定提供參考。舉例分析之:

倪阡貳原爲南宋民户附籍,至元十六年已分揀作采茶户户計,追述記載得很清楚。但他的現時營生卻是賣柴,與先前揀户所定的采茶户户計已不匹配,通常采茶户的營生是養種(茶樹)[80]。這顯示倪阡貳先前定的户計性質已發生變化,其究竟算什麽户計,户籍並無明確説法,可見最終户計有待認定。户計主要據“營生”而定,如果以宋亡前的户計登記爲準,那登記現實營生狀況的目的何在?很明顯“營生”的登記是用來爲最後定户計作參考。

社會不斷變化,某些人户的營生類别也發生變化,與先前宋亡時登記的户計營生不同了。如德清縣千秋鄉的周玖壹户,宋亡前是民户户籍,但後來的營生卻是扎艌[81]。南宋時有專門的扎艌匠户[82],周玖壹當初並未籍户爲扎艌匠。還有的人户營生登記爲裁縫、教學、開羅磨店、捕魚、買賣絲綿、賣酒、做絮,而他們原先宋亡前的户籍登記都是民户[83]。又如衞拾伍,宋亡前登記爲民户,但後來以打油兼佃田爲營生,並典雇了兩個成丁男子爲勞動力[84],成爲一個主要以打油爲生計的專業户,其原先的普通民户户計還算數嗎?《户籍文書》並未給出户計定性。上述這些營生發生了變化的人户户計顯然需要重新認定。這種江南户計變化的不確定性,正是《户籍文書》編製時面對的一大問題。需要根據現有職業重新認定户計,這是《户籍文書》有“營生”登記事項的緣由。總之,《户籍文書》以南宋户籍爲基本依據,登載歷時性户口變化信息和現實營生狀況,是爲落實元世祖“籍江南户口”編製户籍而做的統計,其人户户計並未確定。

《元典章》載:“至元二十六年,尚書省諮:欽奉聖旨事意節該:“不以是何投下大小人户,若居山林畬洞,或於江湖河海船居浮户,並赴拘該府州司縣一體抄數,毋得隱漏。據抄數訖户計,有司隨即出給印押户貼,付各户收執。”[85]所言“據抄數訖户計”,即根據抄録好的户籍資料認定户計,然後製成户貼發給民衆。户貼即户帖,通常是發給百姓的户籍憑證。换言之,户籍製作分兩步,先編製户籍文書資料,再經裁定程序認定户計,抄寫登録爲正式户籍。

清人盛楓《嘉禾徵獻録》載元至正間卜官三出贅嘉興楊壽六家,并注云:

附洪武頒給户帖一道:……一户楊壽六,嘉興福嘉興縣思賢鄉三十三都上保必署字圩,匠籍。計家八口,男子四口,成丁兩口,本身年六十歲。女夫卜官三,年三十一歲。不成丁二口:生男男阿壽,年六歲。生男男阿孫,年三歲。婦女:妻母黄二娘,年七十五歲。妻唐二娘,年五十歲。女楊一娘,年二十二歲,生男女孫奴,年二歲。事産:屋二間二舍,船一隻,田地自己一十五畝一分五釐六毛。右户帖付楊壽六收執,準此。洪武四年 月 日。杭字八百號。[86]

這是生活於元末明初的一户人家,明政權建立後,於洪武四年頒給楊壽六户帖,明確寫有“匠籍”户計。又如中國歷史博物館館藏洪武四年徽州祁門縣江壽户帖:

一户江壽,係徽州府祁門縣十西都七保住民,現當民差,計家三口:

男子貳口

成丁壹口

本身年肆拾肆歲

不成丁壹口

男再來年伍歲

婦女壹口

妻阿潘年肆拾肆歲

事産:草屋壹間

右户帖付江壽收執准此

洪武四年月日[87]

户主江壽是民户户計。以上兩份户帖的頒布時間都去元不遠,格式、内容應延續了元代户籍制度,其中都無歷時性的户口變化記録和營生登録事項。鄭旭東的説法可從,《户籍文書》是户籍草册,最終目標“是編製以丁爲分組,按口排序的户籍定本”。不過編製者據這批文書已另外製作了新的户籍定本,其格式、内容已發生變化,每户都有明確的户計,不再有歷時性的户口變化信息記録,也没有“營生”事項的登載。

《户籍文書》登録歷時性信息最晚的時間是至元二十六年(1289)十二月:

此外,還有二十六年十一月的記載:

可知歷年的户籍變動一直記載到至元二十六年年底。至元二十六年應是所抄録的原始户籍檔案中登記的截止年份,不是編製這批文書的年份。揆諸常識,這批《户籍文書》抄録編製的時間不可能早於至元二十六年十二月之前。據前引《吴興續志》載湖州“元至元二十七年籍户得二十五萬五千八百二十八”,可知至元二十七年湖州確曾籍户,《户籍文書》應是與這次籍户密切相關的作業文書,其編製時間與《吴興續志》記載的籍户時間應是同一時期,爲元世祖二十六年下詔籍江南户的第二年,即至元二十七年。這批文書此後並不存在仁宗皇慶二年補録的問題。

結  語

元代籍戶,沿襲南宋的戶口調查制度,百姓自行申報戶口、資産,胥吏抄録手狀,核對南宋遺留的原始戶籍,利用了登記男女幼童全部人口的賑濟簿。《戶籍文書》是以宋代戶籍爲基礎演繹而成的戶口登記作業草冊。登記的户計分民户、官户、儒户、匠户等,民户、官户用宋代名稱,儒户則用元代名稱,體現了北方戶計制度與南宋戶籍制度的初步融合。該批文書編製於至元二十七年,記録了至元十二年以降歷次有關戶口、戶計變動情況,包括揀戶、差役、營生在內的截止於至元二十六年十二月的戶口信息,是爲下一步正式定戶計造戶冊提供依據的戶口登記草冊,與正式戶籍定本的格式、內容存在差異。後者僅有戶計、人口、年齡、事産內容,沒有歷時性信息記録和營生事項,反映出元戶計制度與南宋戶籍制度之間的傳承和演變。

宋元易代,並不意味着前政權基層社會的制度被徹底廢棄,事實上元代並不能完全改變江南地區原有的社會經濟秩序。南宋户籍制度在相当長的時間內,仍然發揮着作用,影響了元代新制度的製定和實施。解析《戶籍文書》和南宋戶籍制度之間的關聯,可以探尋南宋戶籍制度變化的軌跡。南宋後期戶籍登記與保甲制、田制聯繫越發緊密,登記的內容更為詳備,如人丁、口數、年齡、職業、房屋財產、土地占有、土地租種等等。宋朝廷規定的戶籍制度,普遍推行於基層,這在《戶籍文書》中得到充分印證,從而彌補了南宋晚期戶籍文獻資料匱乏導致的缺憾,對於進一步拓展宋代社會經濟研究以及元明户籍文書研究頗有裨益。

注 释

[1]王曉欣、鄭旭東、魏亦樂編著《元代湖州路户籍文書》(以下簡稱《户籍文書》),中華書局,2021年。

[2]參王曉欣、鄭旭東《元湖州路户籍册初探——宋刊元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第一册紙背公文紙資料整理與研究》,《文史》2015年第1輯,第103—197頁;王曉欣、魏亦樂《元公文紙印本史料初窺———宋刊元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所存部分元代資料淺析》,《清華元史》2015年第3輯,第77—96頁;王曉欣《關於元代新附軍户管理制度幾段新材料的探析》,《楊志玖教授百年誕辰紀念文集》,天津古籍出版社,2017年;鄭旭東《元代户籍文書系統再檢討——以新發現元湖州路户籍文書爲中心》,《中國史研究》2018年第3期,第129—148頁;魏亦樂《宋刊元印本〈增修互注禮部韻略〉紙背公文俗字初探》,《文史》2018年第3輯,第205—232頁;鄭旭東《元湖州路户籍製作探微》,《中華文史論叢》2019年第2期,第291—394頁。另有李治安《元江浙行省户籍制考論》,《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5期,第4—15頁。

[3]《户籍文書》,第1090頁。按檢核原件紙背圖版,其中第3行“成丁一口本目”之“目”,與前後字距之間較寬,據該文書户例,顯係“身”字之誤。

[4]《户籍文書》第864頁盛伯叁户、第865頁姜阡叁户、第883頁周阿拾户,等等。

[5]方齡貴校注《通制條格校注》,中華書局,2001年,第32頁。

[6]《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七《立繼有據不爲户絶》,中華書局,2002年,第216頁.

[7]《元史》卷九《世祖紀六》,中華書局,第178—179頁。

[8]《(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宋元方志叢刊》影印清道光十九年刻本,中華書局,1990年,第4452頁下欄—4453頁上欄。

[9]《元史》卷九《世祖紀六》,第175頁。

[10]《(正德)松江府志》卷六《户口》,《天一閣藏明代方志選刊續編》第5册影印明正德七年刊本,上海書店,1990年,第260頁。

[11]《(大德)昌國圖志》卷三《户口》,《宋元方志叢刊》影印清咸豐四年《宋元四明六志》本,第6078頁。

[12]陳高華《元朝的土地登記和土地籍册》,《歷史研究》1998年第1期,收入氏著《元史研究新論》,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5年,第28頁。

[13]劉壎《水雲村泯稿》卷五《南豐郡志序目》,天津圖書館藏清道光十七年愛餘堂刊本,第21b葉。

[14]參戴建國《南宋中後期的土地清查和地籍攢造》,《歷史研究》2022年第1期,第77—99頁。

[15]《户籍文書·前言》,第6—7頁。

[16]吴松弟《南宋人口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0頁。

[17]《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二之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233頁。

[18]《(至順)鎮江志》卷三《户口》,《宋元方志叢刊》影印清道光二十二年丹徒包氏刻本,第2647頁上欄。

[19]宋晞《從宋元地方志看宋代兩浙路各地人口的變動》,《宋史研究集》第25輯,臺北“國立”編譯館,1995年,第14頁。此前吴松弟引述過宋晞的成果,這裏爲了論證,再作引述。

[20]程民生《宋代家庭人口數量初探》,《浙江學刊》2000年第2期,第140頁。

[21]吴松弟《南宋人口史》,第32頁。

[22]《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八之一○七,第8011頁。

[23]《宋史》卷六七《五行志》,第1467頁。

[24]《宋史》卷四六《度宗紀》,第906——907頁。

[25]《宋史》卷六六《五行志》,第1446頁。

[26]董煟《救荒活民書》卷上《支散流民斛㪷畫一指揮》,《中國荒政書集成》,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3頁。

[27]《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九之四九,第8072頁。

[28]董煟《救荒活民書》卷上《徐寧孫建賑濟三策》,第46頁。

[29]董煟《救荒活民書》卷上《支散流民斛㪷畫一指揮》,第42頁。 

[30]《宋會要輯稿》食貨一二之七,第6233頁。

[31]劉曉《從黑城文書看元代的户籍制度》,《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6年第6期,第76頁。

[32]《户籍文書》,第972頁。按“歸附”二字據上下户例補。

[33]參戴建國《南宋中後期的土地清查和地籍攢造》,第78—84頁。

[34]《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上一》,第4179頁。

[35]蘇伯衡《蘇平仲文集》卷六《覈田記》,《四部叢刊初编》影印明正統刊本,上海書店,1989年,第22b葉。

[36]《元史》卷一五《世祖紀十二》,第319頁。

[37]《宋會要輯稿》食貨六六之二九,第7878頁。

[38]《(道光)東陽縣志》卷二五,《中國地方志集成·浙江府縣志輯》第53册影印民國三年石印本,上海書店,1993年,第365頁。

[39]《(寶慶)四明志》卷二〇《昌國縣志·縣令》云,葛洪任昌國縣令,於“嘉泰二年到任,開禧二年滿”(《宋元方志叢刊》影印清咸豐四年《宋元四明六志》本,第5245頁下欄)。據《(大德)昌國圖志》卷六《名宦·葛洪生祠記》載,葛洪因其在昌國縣任内出色的政績,百姓爲之立生祠(第6097頁下欄—6098頁上欄)。

[40]程超宗編《(安徽休寧縣)富溪程氏祖訓家規、封邱淵源合編》,清宣統三年夏日五知堂録藏,上海圖書館家譜館藏,第106—107頁。參馮劍輝《宋代户帖的個案研究》,《安徽史學》2018年第3期,第138—142頁;黃忠鑫《寄莊户的成立與長期延續——徽州富溪程氏家族宋元明文書考析》,《中國經濟史研究》2021年第6期,第21—29頁。

[41]《户籍文書》,德清縣金鵝鄉拾肆都沈阡叁户,第1023頁。

[42]《户籍文書》,第1063頁。

[43]佚名撰,王珽點校《廟學典禮》卷三《儒户照抄户手收入籍》,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9—60頁。 

[44]章如愚《山堂先生群書考索》後集卷二六《士門·學制類》,《中華再造善本》影印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元延祐七年圓沙書院刻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6年,第9b頁。

[45]楊時撰,林海權校理《楊時集》卷一八《上毛憲》,中華書局,2018年,第496頁。

[46]陳宓撰《復齋先生龍圖陳公文集》卷二一《參議趙公墓誌銘》,《宋集珍本叢刊》第73册影印清鈔本,第639頁下欄。

[47]洪邁撰,李昌憲點校《夷堅支志丁》卷四《林子元》,《全宋筆記》第51册,大象出版社,2019年,第38頁。

[48]《廟學典禮》卷三《抄户局攅報儒籍始末》,第57頁。

[49]陳高華等點校《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籍册·儒醫抄數爲定》,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596頁。

[50]《(至元)嘉禾志》卷六《户口》,第4452頁下欄。

[51]《元代湖州路戶籍文書》,第4册,第1059页。

[52]《户籍文書》,第1062頁。按文中脱字“歸附”據前後户例補。

[53]王曾瑜《宋朝階級結構》(增訂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96—238頁。

[54]佚名撰,閆建飛等點校《州縣提綱》卷二《籍定工匠》,《宋代官箴書五種》,中華書局,2019年,第125頁。

[55]《户籍文書》,第1172頁。

[56]《户籍文書》,第868頁。

[57]《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五之九七,第7855頁。

[58]《户籍文書》,第866頁。

[59]沙知録校《敦煌契約文書輯校》,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353頁。

[60]袁采著,劉雲軍校注《袁氏世範》卷三《买婢妾當審可否》,商務印書館,2017年,第145頁。

[61]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七二靖康元年十二月七日,《中華再造善本》影印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明抄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3年,第3a葉。

[62]《户籍文書》,第1016頁。

[63]李治安《元江浙行省户籍制考論》,第15、6頁。

[64]《户籍文書》,第731頁。

[65]《户籍文書》,第772頁。

[66]《户籍文書》,第997頁。

[67]《户籍文書》,第1015頁。

[68]《户籍文書》,第735頁。

[69]參王曾瑜《宋朝户口分類制度略論》,鄧廣銘、漆俠主編《中日宋史研討會中方論文選編》,河北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14頁。

[70]《户籍文書》,第1059頁。按其闕字“隨衆歸”,據前後户例文字補。

[71]以上觀點均見鄭旭東《元湖州路户籍製作探微》,第306、296、295頁。

[72]《永樂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户口》引《吴興續志》,中華書局,1986年,第884頁下欄。

[73]鄭旭東《元湖州路户籍製作探微》,第310頁。

[74]《户籍文書》,第764—768頁。

[75]《户籍文書》,第858頁。又第856——857頁也有兩户載有田産具體位置。

[76]《户籍文書》,第888、1152、1263頁。

[77]《户籍文書》,第862頁。

[78]有關明代户帖的格式、内容,參梁方仲《明代的户帖》,《梁方仲文集》,中山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76—286頁。

[79]《户籍文書》,第996—997頁。按“採茶户”三字據倪阡貳前後兩户文例補。

[80]采茶户的營生爲養種的例子見《户籍文書》第1132頁的沈貳嫂户、第1234頁的沈念壹户、第1235頁的沈捌貳户。

[81]《户籍文書》,第1228頁。

[82]《户籍文書》,第1238頁仰肆贰户,“亡宋乙亥年前作扎艌匠附籍”。

[83]《户籍文書》,第854頁姜阡叁户、第1016頁户名闕、第1030頁吴伍柒户、第1096頁鍾叁伍户、第1170頁徐陸柒户、第1172頁楊陸壹户、第1226頁沈伯肆户。

[84]《户籍文書》,第1254頁。

[85]《元典章》卷一七《户部三·籍册·抄數户計事産》,第594頁。

[86]轉引自梁方仲《明代的户帖》,第280頁。

[87]參趙金敏《館藏明代户帖、清册供單和黃册殘稿》,《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85年,第103頁。

[88]《户籍文書》,第1007頁。按“在本縣”三字據前後户例補。

[89]《户籍文書》,第868頁。按“附,至”“住坐,應”諸字據前後户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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