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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邦炜:辽宋西夏金时期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丨202311-39(总第2532期)

张邦炜著:《宋代政治文化史论》

人民出版社,2005年

辽宋西夏金时期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死亡乃人生最大变故,各民族为安置死者都形成了一套虽然并非一成不变,然而毕竟相对稳定的丧葬习俗。本文依据有关历史文献并参照已有研究成果,对辽、宋、西夏、金时期各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作一概述,以期从一个侧面反映这一时期各少数民族的社会状况、文明程度以及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

一、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

在东北各族中,契丹和女真具有代表性,但两者的原始葬俗差别很明显。

(一)契丹

契丹族的原始葬俗是先天葬,后火化。《北史》卷94《契丹传》、《隋书》卷84《北狄传》最早记载了这一风俗,两书有关文字完全相同:

父母死而悲哭者,以為不壯,但以其屍置於山樹之上,經三年後,乃收其骨而焚之。

按照他们的习惯,父母死不仅不“悲哭”,而且酌酒高唱祭歌:

冬月时,向阳食;夏月时,向阴食;[1]我若射猎时,使我多得猪鹿。

此后,两《唐书》、两《五代史》的记载与此大体相同,只是文字略有出入。如《旧唐书》卷199下《契丹传》称:

子孙死,父母晨夕哭之。父母死,子孙不哭。

《新唐书》卷219《契丹传》强调,契丹人“死不墓”。这些习俗长期传承,相当稳定。直到南宋末年,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国土风俗》仍一字不改地照抄《北史》和《隋书》,并同样无端指责:“其无礼顽嚣,于诸夷最盛。”其实,这一习俗与契丹当时较为原始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反映了契丹人的经济生活早期以游猎为主。契丹族虽然“死不墓”,但把火化后的遗骨集中埋葬于黑山即木叶山(在今内蒙巴林右旗境内)。《辽史》卷53《礼志下·嘉仪下》载:

冬至日国俗,屠白羊、白马、白雁,各取血和酒,天子望拜黒山。黒山在境,北俗谓国人魂魄,其神司之。

契丹族始终保存着拜黑山礼即“祀木叶山之仪”,[2]人们面向此山祭拜祖先亡灵。

契丹族“死不墓”的习俗,在辽朝建立前后逐渐被破除。据《辽史》卷1《太祖本纪上》记载,阿保机即汗位后7年(813),曾“省风俗”,“定吉凶仪”。其重点之一在于吸收汉族丧葬礼仪,改革契丹丧葬旧俗。辽朝建立特别是统治燕云地区以后,契丹人造坟墓、立墓碑之风大盛,并往往按照儒家伦理道德规范,或夫妻合葬,或归葬祖坟。辽太祖祖陵、太宗怀陵、世宗显陵、穆宗怀陵(系袝葬)、景宗乾陵、圣宗永庆陵、兴宗永兴陵、道宗永福陵,规模都很大,墓前置俑像、瑞兽,建立祭殿,树立碑刻,墓地禁止采猎,并设置州城守护陵墓。如祖州、怀州、庆州(均在今内蒙巴林左旗境内)便分别是为守护祖陵、怀陵、永庆陵而设。史称:

契丹遗俗,既葬必守坟。[3]

但契丹族的葬俗仍有以下几个特点。[4]

其一,有墓而无棺。考古工作者在辽墓中,很少发现木棺、石棺。由于契丹的习俗是葬不用棺,以致宋刑部郎中章频在重熙三年(1034)正月出使辽朝,死于辽朝境内的赀濛馆,无法找到棺材,只能“以锦车驾橐驼载至中京”,到达都城后才“敛以银饬棺”。[5] 辽代的葬尸墓一般置死尸于尸台或尸床上,如1954年在辽宁赤峰大营子村附近发掘的辽驸马赠卫国王墓便无棺,只因墓主人是契丹贵族,其尸床相当豪华,尸床上悬挂着绣花帷幔。[6]

其二,杀牲并殉人。在契丹贵族的墓葬中,不仅有金银珠宝之类的珍贵随葬品,而且杀牛马驼羊,祭祀死者。此风愈演愈烈,辽圣宗不得不在统和十年(1021)正月,“禁丧葬礼杀马,及藏甲胄、金银、器玩。”[7]辽兴宗又在重熙十一年(1042)十二月,重申“禁丧葬杀牛马及藏珍宝”,并在次年六月下诏规定:

世选宰相、节度使族属及身为节度使之家,许葬用银器,仍禁杀牲以祭。[8]

可是,这些禁令收效甚微。更有甚者,辽代始终存在人殉。如神册二年(917)四月,辽太祖的弟媳涅里衮死时,奴女古、叛人曷鲁只被活埋于其圹中;[9]天显二年(927)七月,辽太祖死,人殉“以百数”,皇后述律氏“屡欲以身为殉,诸子泣告,惟截其右腕,置太祖柩中”,因而人称“断腕太后”;[10]统和元年(983)二月,安葬辽景宗,“以近幸朗、掌饮伶人挞鲁为殉”。[11]此外据记载,景宗第三女延寿奴“出猎,为鹿所触死”,她的母亲萧皇后“即缢杀[其夫]肯头以殉葬”。[12]

其三,保存尸体,手段独特。文惟简《虏廷事实·丧葬》[13]载:

其富贵之家,人有亡者,以刃破腹,取其肠胃涤之,实以香药盐矾,五彩缝之。又以尖韦简刺于皮肤,沥其膏血且尽。

这种腌尸、干尸的办法,辽太宗死时曾采用。据《旧五代史》卷137《契丹传》记载,大同元年(946)四月,辽太宗在攻打后晋的归途中,暴死于栾城(今属河北)杀胡(或作狐)林,其尸体被其随从如此处理:

契丹人破其尸,摘去肠胃,以盐沃之,载而北去,汉人目之为“帝羓”焉。

另据刘跂《暇日记》[14]记载,耶律建在大安八年(1092)正月出使北宋,死于滑州(治今河南滑县东),随从“倒悬其尸,出滓秽口鼻中,又以笔管刺皮肤出水,以白矾涂尸令瘦,但令支骨以归。”北宋政府按照契丹习俗,赐“水银、龙脑以殓。”[15]张舜民《画墁录》也有类似记载,并称此乃契丹“贵人礼”。[16]

其四,穿铜丝网衣,盖金属面目。据《虏廷事实·丧葬》记载,契丹富贵之家如此保护尸体:

用金银为面具,铜丝络其手足。

公主下嫁时,在各种赏赐物品中,有“覆尸仪物”,[17]大概便与此有关。这一习俗已被考古发现证实,在辽墓中出土了大量的用铜丝编织而成的网状丧服,包括衣、裤、手套、足套、头套及全身衣套。[18]对于这一丧俗的形成原因,学者推测甚多,诸如防止尸骨散乱、保护尸体不朽、避免灵魂受害、出自宗教信仰等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辽朝建立以后,契丹早期天葬的习惯虽然被破除,但火化的风俗并未改变,先火化、再土葬者为数甚多。如检校太师王说死后,其遗体便是这样处理。李度在《王说墓志铭并序(统和二十四年)》中说:

焚殡之,礼也。[19]

因而元朝人王恽将火葬称为“契丹遗风”。[20]在已发掘的数百座辽墓中,火葬墓占三分之一。[21]火葬者的骨灰,有的被置于尸台上或墓室正中,有的用陶罐或石棺储存。

(二)女真

与契丹族不同,女真族的原始葬俗不是天葬、火葬,而是土葬,但既无棺椁,又无封树。所谓无封树,即不垒土冢、不作标记、无地面建筑。《旧唐书》卷199下《靺鞨传》称:

死者穿地埋之,以身衬土,无棺殓之具。

《新唐书》卷219《黑水靺鞨传》也说:“死者埋之,无棺椁。”[22]五代时期黑水靺鞨改称为女真以后,此俗依旧。因此,金元之际杂采诸书编排而成的《大金国志》卷39《初兴风土》仍说:

死者埋之,而无棺椁。

《虏廷事实·丧葬》的记载稍有不同:

女真则以木槽盛之,葬于山林,无有封树。

但木槽与棺椁毕竟有所不同。此外,女真族的原始葬俗还有以下三点值得注意。

一是殉葬。对此,《旧唐书·靺鞨传》有记载:“杀所乘马于尸前设祭。”岂止乘马而已,还有奴婢。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卷3载《女真传》称:

贵者生焚所宠奴婢、所乘鞍马以殉之。

此俗在金太祖完颜阿骨打时仍然盛行,女真贵族阿徒罕、撒改死,太祖均赠以良马,用于殉葬。对于此俗,有人提出异议,建议予以禁止。据《金史》卷73《阿离合懑传》记载,开国功臣阿离合懑临终,金太祖前往其家问疾并问及国事。阿离合懑说:

马者甲兵之用,今四方未平,而国俗多以良马殉葬,可禁止之。

并带头将平生所乘战马奉献朝廷。金太祖是否明令禁止殉葬,限于资料,不得而知。然而金太宗以后,再也没有关于殉葬的记载。而今在金墓中,仅有马具出土,未发现以良马、奴婢殉葬的痕迹。殉葬的习俗逐渐被烧纸钱代替。金元之际,王恽《论中都丧葬礼薄事状》说:

今见中都风俗……无问贵贱,多破钱物,市一切纸做房屋、侍从、车马等仪物。不惟生者虚费,于死者实无所益[23]

当时的情况是,焚烧纸钱“习以为常,俗莫能易。” [24]

二是剺面。《三朝北盟会编》卷3载《女真传》称:

其死亡,则以刀剺额,血泪交下,谓之送血泪。

用刀割划面额流血的办法哭丧,并不限于女真,匈奴、突厥等族都如此。女真剺面不仅用于哭丧,也用来表示悲愤。如据《辽史》卷28《天祚帝纪二》记载,金太祖起兵抗辽时,曾“剺面仰天恸哭”,以激励部众。女真剺面哭丧,起初很虔诚。如《金史》卷70《撒改传》载,天辅五年(1121),撒改死,金太祖前往吊唁,“剺额哭之恸”。此俗后来仪式化,因而《虏廷事实·血泣》称:

女真贵人初亡之时,……又以小刀轻厉额上,血泪淋漓不止,更相拜慰。须臾则男女杂坐,饮酒舞弄,极其欢笑。此何礼也!

女真进入中原以后,剺面哭丧的习俗逐渐消逝。

三是烧饭。《三朝北盟会编》卷3载《女真传》称:

所有祭祀饮食之物尽焚之,谓之烧饭。

《虏廷事实·血泣》云:

女真贵人初亡之时,其亲戚、部曲、奴婢设牲牢、酒馔,以为祭奠,名曰烧饭。

可见,所谓烧饭是指焚烧祭祀所用酒食。烧饭祭奠,并不限于女真,契丹亦有之。如叶隆礼《契丹国志》卷23《建官制度》称:

(契丹主)既死,则设大穹庐,铸金为像,朔、望、节辰、祭日辄致祭,筑台高丈余,以盆焚食,谓之烧饭。

俞文豹《吹剑录全编》三录载:

元祐间,辽使言,契丹于庆州崇奉[宋]仁宗御容,每夕宫人理衣衾,朔望大上食,食气尽,登台燎之,曰烧饭。

烧饭是一种下对上以及同辈之间的礼仪,不适用于上对下。因此,据《金史》卷106《张暐传》记载,明昌二年(1191),太师徒单克宁死,金章宗打算亲自替他行烧饭之礼,右谏议大夫兼礼部侍郎张暐上奏反对:“若为大臣烧饭,礼有未安。”金章宗只能“从之”。这一风俗延续时间较长,据《金史》卷17《哀宗本纪上》记载,直到正大元年(1224)十二月,金宣宗小祥时,哀宗仍“烧饭于德陵”。[25]

女真族进入中原地区以后,受生活环境的改变、社会经济的发展、汉化的加深、佛教的盛行等各种因素影响,丧葬习俗变化较大。除了殉葬被烧纸钱代替而外,还有以下三点。

其一,从土葬到火葬。宋人确庵、耐庵编《靖康稗史》卷6《呻吟语》引《燕人麈》称:

金俗火葬。

其实原来并非如此。起初在女真族中,火葬仅适用于两种人,一种是前面讲到的殉葬者,另一种是罪犯和囚徒。如天会五年(1127)四月,宗望押解宋徽宗等战俘北上,据《呻吟语》记载,宋徽宗之子赵俣在途中死去,“请归丧”,宗望“不许,令火化,囊骨行”;天眷三年(1140)九月,丞相希尹、右丞萧庆因“跋扈擅命”,被“绞死城外,焚之”;[26]据《金史》卷73《宗雄传》记载,宗雄死后,宗幹纳宗雄之妻,宗幹之子海陵王“衔之”。天德元年(1149)十二月,海陵王篡位后,当即囚禁宗雄之妻,次日将其一家七口“杀而焚之,弃其骨于濠水”;据《金史》卷5《海陵本纪》记载,正德元年(1161)八月,海陵王将反对他攻打南宋的皇太后徒单氏杀掉,并“命即宫中焚之,弃其骨于水中。”可见,直到海陵王时,焚尸仍然是金朝统治者用来对付囚徒、罪犯及仇人的手段。然而女真族进入中原地区以后,受汉族及契丹葬俗影响,火葬逐渐成为风俗。因而被金朝俘获的宋尚书右丞陈过庭在天会八年(1130)死时,“以北俗焚之”。[27]金代中叶以后,更是:

父母之丧,例皆焚烧,以为当然,习既成风,恬不知痛。[28]

据元好问《续夷坚志》卷3《吕内翰遗命》记载,吕忠嗣对此很反感,他嘱其儿子:“我死无火葬。”这从反面表明当时火葬蔚然成风。此情已被考古发现证实,出土的金代火葬墓多于土葬墓,位于今吉林舒兰境内的希尹家族墓即是其实例。[29]

其二,葬具从无到有。金代中叶以后的墓葬,既有相当简单的土坑墓,也有比较豪华的砖室、石室墓,前者多为平民的墓葬,后者则是贵族的墓葬。即便土坑墓,墓中无葬具者也极少。葬具各式各样,如木棺、木椁、砖椁、石椁,有的还既有棺又有椁。在棺椁中装尸体者有之,放骨灰者亦有之。由于火葬盛行,葬具随之变化,专门用于装骨灰的瓮罐和石函逐渐代替了棺椁。瓮罐有日常所用陶罐、瓷罐,也有特制的瓮棺。至于石函储存骨灰,有的先将骨灰包在布袋里或放在木匣里,再置于石函中。可见,女真族这时普遍使用葬具,从前不用棺椁的葬俗已经成为过去。

其三,封树从无到有。金代中叶以后的墓葬无论土葬墓还是火葬墓都有封土,一般一个墓坑一个土堆,某些家族墓地几个墓坑一个土堆。贵族墓葬往往墓前立碑。如据《金史》卷4《熙宗本纪》记载,熙宗于皇统六年(1146)九月,为开国功臣宗望、斡赛、娄室、银术墓立碑。宣宗以后,此风更盛。《金史》卷112《忠义传序》称:

金代褒死节之臣,既赐官爵,仍录用其子孙。贞祐以来,其礼有加,立祠树碑,岁时致祭,可谓至也。

岂止立碑而已,墓前还有石雕像,如希尹墓前有石柱一个、石虎、石羊、石人各一对,希尹之孙守道墓前有石人两对、石羊一对、石虎一对。

应当指出,未进入中原地区的女真族葬俗变化迟缓。据《呻吟语》引《燕人麈》记载,宋徽宗及其郑皇后死于五国城(在今黑龙江依兰),“皆生绢裹葬”。皇统二年(1142),金朝将其尸骨送还南宋离开五国城时,“惟裹泥土”,到达中都后才“制棺若柜”。这反映了没有南下的女真族仍保持着“不尚棺椁”的旧俗。

辽金时期,东北地区还居住着室韦、奚等族。《北史》卷94《室韦传》称,室韦“盖契丹之类”,其葬俗是:

父母死,男女众哭三年,尸则置于林树之上。

天葬与契丹的原始葬俗相同,不同的是父母死,子女哭。室韦的葬俗后来有变化,据《隋书》卷84《室韦传》记载,其“部落共为大棚,人死则置尸其上。居丧三年,年唯四哭。”《魏书》卷100《契丹传》称,奚与契丹“异种同类”。据《隋书》卷84《奚传》记载,其原始葬俗为:

死者以苇薄裹尸,悬之树上。

与契丹有相近之处。辽朝初年,奚归附辽朝,此后逐渐与契丹融合,葬俗更加接近。

二、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在西北各民族中,党项与吐蕃虽然联系紧密,但其葬俗各具特色。

(一)党项

党项族的葬法各式各样,应有尽有。李继迁于咸平六年(1003)用水葬迁葬其祖,此情在陈崑《西夏事略》卷7中有记载:

寻其祖于红石峡,障水北流,凿石为穴,既葬,引水其上,后人莫知其处。

这种“凿石为穴”,“引水其上”的方法很独特,不同于某些民族将尸体投入河中,任其漂流。麟州(治今陕西神木北)一带的党项族则以天葬的办法安置因徇情而死的青年男女,此情在上官融《友会丛谈》卷下中有记述:

用缯彩都包其身,外裹之以毡,椎牛设祭,乃条其草,密加缠束,然后择峻岭,架木高丈余,呼为女棚,迁尸于上,云于飞升天也。

双方亲属“击鼓饭酒,数日而散。”这种方法与契丹族先天葬、再土葬的原始葬俗又有区别。应当指出,水葬、天葬只是个别事例,下面两种才是党项族盛行的葬法。

一种是火葬。这是党项族的原始葬俗,《旧唐书》卷198《党项传》称:

死者焚尸,名为火葬。

在西夏文字典《文海》中,对烧尸等字词有解释:

烧尸,此者火上烧化尸体之谓也。

丘,此者丘墓也,烧人尸处地圈之谓也。[30]

可见,党项族盛行火葬。西夏灭亡以后,马可·波罗在西夏故地亲眼看到流行于这里的“焚尸之俗”:

焚前,死者之亲属在丧柩经过之道中,建一木屋,覆以金锦绸绢。柩过此屋时,屋中人呈献酒肉及其他食物于尸前,盖以死者在彼世享受如同生时。迨至焚尸之所,亲属等先行预备纸札之人马骆驼钱币,与尸共焚。据云,死者在彼世因此得有奴婢牲畜钱财,等若所焚之数。柩行时,鸣一切乐器。

马可·波罗还说:

其焚尸也,必须请星者选择吉日,未至其日,停尸于家,有时停至六月之久。

至于其停尸的方法则是:

先制一匣,匣壁厚有一掌,接合甚密,置樟脑香料不少于匣中,以避臭气。旋以美丽布帛覆于尸上。停丧之时,每日必陈食于柩前桌上,使死者之魂饮食。陈食之时,与常人食时相等。其尤怪者,卜人有时谓不宜从门出丧,必须破墙而出。[31]

西夏统治区盛行火葬,已被考古发现证实。1977年在甘肃武威西郊林场发现的两座西夏夫妻合葬墓便属于火葬墓,其埋葬办法是先焚烧死者尸体,再将其骨灰装入“灵匣”进行安葬。[32]

另一种是土葬。《文海》中有坟、墓二字,并解释道:

坟,此者弃尸场建坟地之谓。

墓,此者墓地也。[33]

据《宋史》卷485《夏国传上》记载,李继迁在开宝七年(974),“诈言乳母死,出葬于郊。”可见,党项族乃至整个西夏统治区土葬相当盛行。然而土葬与火葬并非绝对对立,先火葬、再土葬的情形前面已经说到。至于西夏帝王,更是实行土葬,其陵墓与北宋相仿。《(嘉靖)宁夏新志》卷2《宁夏总志·李王墓》称:

贺兰之东,数冢巍然,即伪夏所谓嘉、裕诸陵是也,其制度仿宋巩县陵而作。

此说有如今仍坐落在银川西郊的西夏王陵可证。

此外,党项族的原始葬俗重少贱老。《北史》卷96《党项传》称:

人年八十以上死者,以为令终,亲戚不哭;少死者,则云夭枉,共悲哭之。

《隋书》卷83、《旧唐书》卷198、《新唐书》卷221上《党项传》都有类似记载,其中以《新唐书·党项传》文字最简练:

老而死,子孙不哭;少死,则曰夭枉,乃悲。

随着党项族汉化程度的加深,老者死不哭、少者死乃悲的葬俗或许已经改变。因此,《新五代史》卷74《四夷附录三·党项》、《宋史》卷485、486《夏国传》、卷491《党项传》和《辽史》卷115《西夏记》对此无记载。《辽史·西夏记》称:党项虽“喜报仇”,但“有丧则不伐人,负甲于背识之。”这种丧俗较为独特。

(二)吐蕃

《宋史》卷492《吐蕃传》在讲到曾占据青唐(今青海西宁)、宗哥(今青海乐都西)、邈川(今青海乐都南)等城的吐蕃族首领董毡时说:“其国大抵吐蕃遗俗也。”据《旧唐书》卷196上《吐蕃传上》记载,吐蕃族的原始葬俗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第一,以战死为荣,以病死为耻:

重兵死,恶病终。累代战没,以为甲门。临阵败北者,悬狐尾于其首,表其似狐之怯,稠人广众,必以徇焉,其俗耻之,以为次死。

《册府元龟》卷961《外臣部六·土风三》称:

(吐蕃)俗重战死,战死者,其墓周回白土泥之,不与诸墓连接。

“白土泥之”的原因在于吐蕃同党项、女真等族一样,崇尚白色。[34]

第二,居丧穿黑色衣服,但不长期守孝:

居父母丧,截发,青黛涂面,衣服皆黑,既葬从吉。

第三,土葬并有封树,而且殉葬之风颇盛:

其赞普死,以人殉葬,衣服珍玩及尝所乘马弓箭之类,皆悉埋之。仍于墓上起大室,立土堆,插杂木为祠祭之所。

不仅赞普,部众也普遍实行土葬,因而《新唐书》卷216上《吐蕃传上》说:“其死,葬为冢,塈涂之。”所谓“塈涂”,即以泥涂墓。

由于吐蕃族这些原始葬俗到宋代无重大变化,以致宋人方凤在《夷俗考》中对殉葬之风作了更为具体的描述:

吐蕃君与臣为友,号曰共命,其数不过五人。君死之日,共命人日夜纵酒,于脚针血,出尽乃死,殉葬。又有君所亲信者,用刀锯脑,或以木刺两肋,死亦殉葬。

值得注意的是,在党项等族的影响下,至少是与党项族为邻的吐蕃部族开始实行火葬。据《宋史·吐蕃传》记载,元祐二年(1087),宋哲宗为了与董毡的养子阿里骨修好,将此前俘获、已死于开封的吐蕃首领鬼章遗体归还,其办法是“焚付其骨”。由此看来,吐蕃对于火化,习以为常。而马可·波罗在叙述党项火葬习俗之后,接着说:

此地之一切偶像教徒焚尸之法皆如是也。[35]

“此地”是指河西走廊一带,“偶像教徒”即佛教徒,而吐蕃族“尊释氏”。由此看来,居住在河西走廊及邻近地区的吐蕃族也实行火葬。

至于回纥的原始葬俗,据《旧唐书》卷195《回纥传》记载,乾元二年(795),安葬毗伽阙可汗,“其牙官、都督等欲以宁国公主殉葬。”宁国公主是唐肃宗之女、毗伽阙可汗之妻,她虽然未殉葬,但“依回纥法,剺面大哭。可见,回纥有土葬、殉葬、剺面等习俗。

三、西南、南方诸族

西南、南方部族众多,限于资料,难以逐个说到,只能举例。

(一)大理辖区

大理辖区各族大致都同吐蕃族一样,“尚战死,恶病亡”,[36]但葬法则多种多样,包括火葬、土葬、崖葬等。

实行火葬的,如乌蛮、末些蛮。乌蛮在南诏时期的葬俗,唐朝末年人樊绰《蛮书》卷8《蛮夷风俗》有记载:

不墓葬,凡死后三日焚尸,其余灰烬,掩以土壤,唯收两耳。

贵族将死者两耳先装入金瓶,再放入银函,珍藏起来,以便祭祀。一般人家则用铜瓶或银瓶贮藏死者两耳。大理时期,乌蛮的葬俗无重大变化。即便是部族首领去世,葬礼虽然十分隆重,但依旧是先火化,再掩埋,无封树。元朝末年人李京《云南志略·诸夷风俗》[37]称:

酋长死,以豹皮裹尸而焚,葬其骨于山,非骨肉莫知其处。

安葬完毕,“用七宝偶人,藏之高楼,盗取邻境贵人之首以祭。如不得,则不能祭。”到祭祀时,“亲戚毕至,宰杀牛羊,动以千数,少者不下数百”,热闹非凡。末些蛮也实行火葬,据《云南志略·诸夷风俗》记载,其葬俗为:

人死则用竹箦,舁至山下,无棺椁,贵贱皆焚一所,不收其骨。非命死者,则别焚之。

与乌蛮的主要区别在于既不掩埋,也不保存骨灰,贵贱概莫能外。

实行土葬的,如松外蛮、白蛮。据《新唐书》卷222下《南蛮传下·两爨蛮》记载,松外蛮实行土葬并有三个特点:一是停殡时间长:

死则坎地,殡舍左,屋之,三年乃葬,以蠡蚌封棺。

其用意在于防潮。二是居丧时间长:

父母丧,斩哀、布衣、不澡者四五年,近者二三年。

如果父母是“为人所杀”,子女还要“以麻括发,墨面,衣不缉”。三是守孝不影响婚事:

居丧,昏嫁不废,亦不避同姓。

白蛮在南诏时期,也实行土葬并有封树,见于《蛮书》卷8《蛮夷风俗》:

死后三日内埋殡,依汉法为墓,稍富室广栽杉松。

白蛮贵族建立大理以后,葬俗有变化。《云南志略·诸夷风俗》称:

人死俗,尸束缚,令坐棺,如方柜,击铜鼓送葬,以翦发为孝,哭声如歌而不哀。既焚,盛骨而葬。

由此看来,整个白蛮部族似乎都由土葬改为先火化、再土葬。因此,《元史》卷125《赛典赤赡思丁传》说:

云南俗无礼仪。……亲死则火之,不为丧祭。

实行崖葬的,如土僚蛮。据《云南志略·诸夷风俗》记载,土僚蛮的葬俗是:

人死则以棺木盛之,置于千仞颠崖之上,以先堕者为吉。

对此,《马可波罗行纪》第128章《秃落州蛮》亦有记载:

人死焚尸,用小匣盛其余骸,携之至高山山腹大洞中悬之,俾人兽不能侵犯。[38]

秃落即土僚,他们将崖葬与火葬相结合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乌蛮、末些蛮的影响。

(二)壮、瑶等族

居住在宋朝所属广南西路的西原蛮、乌浒蛮等壮族先民和瑶、苗等族先辈,葬俗颇有相同之处。汪森编《粤西丛载》卷17《粤俗》称:

广西风俗,自唐宋时颇多不美。如民之贫者,归罪坟墓不吉,掘棺栖寄他处,名曰出祖。

所谓“出祖”,与中原地区看风水、选吉地的风气相似。他们的丧葬习俗有下面五种较独特。

其一,合骨。乐史《太平寰宇记》卷166《贵州·风俗》称:

(乌浒蛮)居止接近,葬同一坟,谓之合骨。非有戚属,大墓至百余棺。凡合骨者则去婚,异穴则聘女。

乌浒蛮墓葬如此之大,渊源有自,不足为奇。原始氏族公社时期,每个氏族都有其公共墓地。合骨习俗显然是原始氏族制度的残留。

其二,买水。《文献通考》卷330《四裔考七·西原蛮》引范成大《桂海虞衡志》称:

亲始死,披发持瓶瓮,恸哭水滨,掷铜钱、纸钱于水,汲归浴尸,谓之买水,否则邻里以为不孝。[39]

买水洗尸以送葬并不限于壮族先民,这种习俗直到近代仍在大瑶山区的瑶族中流行。

其三,用乐。周去非《岭外代答》卷7《平南乐》称:

广西诸郡人多能合乐,城郭村落,祭祀、婚嫁、丧葬无一不用乐。

他对此颇为感慨,同书同卷《白巾古乐》引用诗句:

箫鼓不分忧乐事,衣冠难辨吉凶人。

前一句是指“南人死亡,邻里集其家,鼓吹穷昼夜”;后一句是说这里的人们平时“用白苎为巾”,到戴孝时“反于白巾上缀少红线以表之”,外地人不免感到奇怪。贵州(治今广西贵县)土著居民在办丧事时,大敲其木鼓。《太平寰宇记·贵州·风俗》云:

生以唱歌为乐,死以木鼓助丧。

岂止“唱歌为乐”,还要请和尚念经、大吃大喝:“临丧破家供佛,盛馔待客,名曰斋筵。”[40]

其四,斗白马。《岭外代答》卷10《斗白马》称:

广人妻子父母死,婿至祭,必乘马而往,以二牌棒手前导。将至妻家,驻马以待。妻家亦以二牌棒手对敌,谓之斗白马。婿胜则祭得入,不得胜则不得入。

这原本是一种仪式,因而“婿家必胜,以入其祭。”

其五,迎茅娘。据《岭外代答》卷10《迎茅娘》记载,钦州(今属广西)、廉州(治今广西合浦)一带流行着这样的葬俗:

子未娶而死,则束茅为妇于郊,备鼓乐迎归,而以合葬,谓之迎茅娘。

这与内陆的冥婚虽同为合葬,但明显不同。因此,周去非说:“钦之迎茅娘,夷风也。”

宋代所谓五溪蛮又称溪峒蛮,是分布在宋辖荆湖南路西部的苗、瑶、仡佬等族先民的总称。其葬俗有以下两种比较引人注目。

一种叫踏歌。朱辅《溪蛮丛笑·踏歌》称:

风俗死亡,群聚歌舞,辄联手踏地为节,丧家椎牛多酿以待,名踏歌。

踏歌是西南、南方各族流行的群众性歌舞活动,溪峒蛮内部有汉化程度高低之别,并非完全不懂内陆的礼仪。吴处厚亲眼在辰州(治今湖南沅陵)看到:

其俗,父母丧,不啖粱、盐、酪、飞走之肉,惟食藜实、荞豆、鱼菜而已。

进而指出:这“虽未合古礼,而诸夏闾里之民不逮也。”并感叹:“失礼则求诸野,信哉!”[41]

另一种叫葬堂。《溪蛮丛笑·葬堂》称:

死者诸子照水内,一人背尸,以箭射地,箭落处定穴,穴中藉以木。

贫者到此为止,富者还要进行二次捡骨葬。他们“酿酒屠牛,呼团洞发骨而出,易以小函,或枷崖屋,或挂大木,风霜剥落皆置于不问,名葬堂。”第二次安葬的方法属于崖葬或天葬。五溪蛮何以实行二次葬,大致是出于信仰方面的原因,他们认为只有血肉腐朽之后,灵魂才能进入所谓阴间。

聚居于海南岛的黎族先民“非亲丧,亦顶白巾。”“家有祀事,则以青叶标门,禁往来。”因而有诗云:

冒白乡风旧,标青社酒酣。[42]

他们与五溪蛮一样,要选择葬地,但方式不同,五溪蛮射箭,黎族先民扔鸡蛋。《文献通考》卷331《四裔考八·黎峒》引《桂海虞衡志》称:

亲死不哭,不粥饭,惟食生牛肉,以为哀痛之至。葬则舁榇而行,令一人前行,以鸡子掷地,鸡子不破处,即为吉穴。[43]

这种以扔鸡蛋断定吉凶的方式称“鸡卜”或“鸡卵卜”,在南方不少少数民族中均颇为流行。

四、结语

由上所述,可以看出,辽、西夏、金、大理辖区及宋辖少数民族居住区,各种葬法、葬俗几乎应有尽有。从中不难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丧葬习俗与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两者都息息相关。契丹、女真的原始葬法,一为先天葬、后火葬,一为土葬,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们分别源出于东胡与肃慎,民族文化传统不同。契丹早期的祭歌反映了当时他们尚处于游猎经济阶段,而契丹、党项等族重少贱老的原始丧俗则与他们初期极其低下的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丧葬习俗既具有稳定性,也具有变异性。如果说烧饭等习惯在契丹、女真等北方民族中,买水等风俗在壮、瑶等族中长期传承,是其稳定性的表现,那么老者死不哭、少者死乃悲的丧俗在契丹、党项等民族中逐渐被淘汰,则是其变异性的反映。这一丧俗变异的原因在于内在因素的驱动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即自身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汉化程度的加深。

第三,汉族的丧葬习俗对少数民族的影响固然很大,各少数民族之间以及他们对汉族的影响也不能低估。吐蕃族、土僚蛮分别受党项与乌蛮、末些蛮的影响而采用火葬,契丹火葬的启示不失为宋辖河东路等北方地区的汉族实行火葬的一个重要原因,女真火葬则受契丹与汉族的共同影响。由于各民族之间丧葬习俗的相互交流,不仅在宋辖区,而且在辽、金、西夏乃至大理辖区,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采用火葬者为数甚多。于是,辽、宋、西夏、金时期成为我国历史上火葬最为盛行的时期。

载《四川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注 释

[1]“夏月时,向阴食”六字, 据《通志》卷200《契丹传》及《新五代史》卷72《四夷附录一》补。

[2][7][8][9][11][17]脱脱等:《辽史》卷116《国语解·帝纪》;卷134《圣宗本纪四》;卷19《兴宗本纪三》;卷1《太祖本纪上》;卷10《圣宗本纪一》;《辽史》卷52《礼志五·嘉仪上》。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

[3]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蕃夷2之5。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4]参看贾洲杰:《契丹丧葬制度研究》,载《内蒙古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

[5]脱脱等:《宋史》卷301《章频传》。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

[6]参看前热河省博物馆筹备组:《赤峰县大营子辽墓发掘报告》,载《考古学报》1956年第3期。

[10]叶隆礼:《契丹国志》卷13《太祖述律皇后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点校本。

[12][1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5咸平六年七月己酉;卷469元祐七年正月乙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影印本。

[13][37]见陶宗仪等编:《说郛》卷8;卷36。北京市中国书店1986年影印涵芬楼本。

[14]见陶宗仪等编:《说郛》卷27。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影印宛委山堂本。

[16]张舜民:《画墁录》。《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8]参看马洪路:《契丹葬俗中的铜丝网衣及其有关问题》,载《考古》1983年第3期。

[19]见陈述辑校:《全辽文》卷5。中华书局1982年版。

[20][23][28]王恽:《秋涧集》卷84《论中都丧祭礼薄事状》。《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1]参看杨晶:《辽代的火葬墓》,载陈述主编《辽金史论集》第3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22]《魏书》卷100《勿吉传》云:“其父母春夏死,立埋之,冢上作屋,不令雨湿;若秋冬,以其尸捕貂,貂食其肉,多得之。” 靺鞨,北魏时称勿吉。可见,靺鞨的葬俗前后有变化。

[24]李俊民:《庄靖集》卷10《抄纸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5]参看贾敬颜:《“烧饭”之俗小议》,载《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1期;宋德金:《“烧饭”琐议》, 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26]洪皓:《鄱阳集》拾遗《使金上母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7]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49绍兴十三年八月庚子。《国学基本丛书》本。

[29]参看宋德金:《金代的社会生活·丧葬》,陕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李健才:《金代女真墓葬的演变》,载陈述、宋德金等主编《辽金史论集》第4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

[30]《文海》汉文译本,见史金波、白滨、黄振华:《文海研究》第507、54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并参看白滨:《〈文海〉所反映的西夏社会》,载《文海研究》第31-64页;汤开建:《党项风俗述略》,载《藏族史论文集》第119-139页,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

[31][35][38]沙海昂注、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190、191、505页,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32] 陈炳应:《甘肃武威西郊林场西夏墓题记、 葬俗略说》,载《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3期。

[33]《文海研究》第400、546页。

[34]参看刘建丽:《宋代吐蕃风俗述略》,载《西北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

[36]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222下《南蛮传下·两爨蛮》。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

[39][43]参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6《买水沽水》、卷2《海外黎蛮》。《笔记小说大观》本。

[40]汪森:《粤西丛载》卷17《粤俗》。《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1]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62《风俗杂志·丧礼》。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点校本。

[42]周煇:《清波杂志》卷10。中华书局1995年校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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