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辩护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前段行为和后续行为研究
【前言】刑事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仅是行为人的阶段性目的,其终极目的是以“占有”实现非法所有,并用非法取得的财物所有权,对抗被害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从而侵害财产权法益。
一、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原则分野
比如,被告人甲为了使乙信任从而提供借款,便编造了借款用途和乙签订了借款合同。
甲有没有虚构事实?毫无疑问,这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就是虚构事实。但是,这种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罪?
显然,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即使是已经起诉到法院、公诉人推着一筐证据也必须审查甲有没有非法所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否则,如果按只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属于诈骗犯罪的观点,那所有的民事欺诈行为也都属于刑事犯罪了。
所以,仅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要件,无法对一个行为定诈骗罪。就必须考察甲的后续行为表现,从其后续行为的表现综合主客观方面考察,是否对乙的合法索求行为形成了排他性的对抗,产生了事实上的非法所有。
二、认定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对行为人取财后的后续行为与非法所有目的进行正确判定
我们再将以上问题如此陈述:被告人甲为了使乙信任从而提供借款,便编造了借款用途和乙签订了借款合同。甲取得借款后,逃之夭夭,拒不接听乙的电话,甲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已经挥霍一空。
这样是不是诈骗罪?毫无疑问。
这一次为什么能确定甲构成诈骗罪?因为甲取得借款后的后续行为,已经表明其符合非法所有乙财物的犯罪目的。主客观相一致,当然应认定为诈骗罪。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正确认定诈骗罪,不仅要看其虚构事实的犯罪手段,还要研究其占有财物后的后续表现,由非法占有实现了非法所有。因此,从实现非法所有的终极目的可见,刑法理论上的“非法占有”只是行为人为了实现非法所有的一个必经阶段。
三、以非法占有实现非法所有,并用非法所有的财产权对抗被害人的合法索求,这是诈骗罪的本质要求,更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所有诈骗罪既遂的最后形态一定是诈骗行为人以其诈骗取得的非法财产所有权对抗被害人的合法所有权,以非法对抗合法,这就是侵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
结合吴世柱律师此前的系列文章可见,刑事诈骗的阶段性特征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阶段性目的,而非法所有他人财物,才是犯罪的终极目的,更是诈骗罪罪质的要求。
同时,以上的观点也解释了为何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关系。例如,甲向乙借款本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此后产生了将他人款项据为己有的目的,这就是从民事到刑事犯罪的转化。而这种转化型的诈骗罪,更难认定。
理清了以上的理论性问题,有助于辩护人为具体个案辩护提出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特别是对于转化型诈骗罪的辩护,更具有为法律的正确实施提供理论营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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