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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神部”问题研究

自三代以降,祭祀之礼便在古人心目中占有极重要之地位,北魏虽起自朔漠,为拓拔鲜卑建极,然关注礼制,尤重祭祀,史籍所载,屡有征见。孝文帝征马圈时,执散骑常侍兼祠部尚书宋弁手曰:“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故令卿绾摄二曹,可不自勉。”其时又有“国之大事,唯祀与戎,庙配事重,不敢专决”、“臣闻国之大事,莫先郊祀,郊祀之本,实在审位”、“臣闻国之大事,唯祀与戎”等言论见诸史册。即便是孝文帝改革,礼制改革“如单就细目划分,几乎要占到百分之七十以上”“而在礼制改革中,有关祭典的变革与措施则又占了大半,可见祭典的兴革一直是孝文帝礼制改革的核心”。孝文帝太和十三年所言“详定朝令,祀为事首”当是对“尤重祭祀”的绝好说明。而祭祀之礼,最为关键者有二郊祀天地(郊天)与尊祖敬宗(祭祖)《礼记·礼器》所谓“祀帝于郊,敬之至也。宗庙之祭,仁之至也。”前者象征君权神授,承命于天;而后者则昭告血缘正统,受命于祖。郊祀天地与宗庙祭祖共同构成王朝祭礼的两大支柱。本文关注的是后者即宗庙祭祀。祭祀之事既重,执掌祭祀事物之机构及其职官便不可不详查。然于北魏祭祀相关之机构、职官,历来研究者主要着眼于“祠部”,鲜有论及“神部”者。严耕望先生《北魏尚书制度考》一文在考述北魏尚书制度方面有集大成之功,对“神部”之职亦有涉及,惜因先生文章非着重于此,使得相关论述稍嫌简略;且于论述“神部长”、“神部令”时仍然留有疑问,“则此长、令或即祠部长、令欤?然亦可能祠部神部各为曹并属于一尚书也”严耀中先生在《北魏前期政治制度》一书中提出了神部和祠部“很可能是内外朝相对应的部门”的假设,颇有创建,憾于目前无相关史料支持,严先生的观点无法得到印证。


钩沉史料,可以发现“神部”所冠名之职官见于北魏前期,目前可见者三,分别为“神部尚书”、“神部长”、“神部令”。此三职官均为目前史籍仅见,且存在以“神部”命官的尚书一职,故本文试图以此三职官为突破点,对其隶属机构——神部——的存在时间、执掌典守、设官分职、《资治通鉴》胡注所涉及“八部”问题、后来去向及其与祠部关系等问题进行考察,冀窥“神部”之一斑。



一、“神部”所见三职官蠡考

目下可见以“神部”冠名之北魏职官有三,分别为“神部令”、“神部长”与“神部尚书”。谨先结合史料依次考证其出现时间及相关问题

   

(一)

“神部令”辛绍先

《魏书》卷四十五《辛绍先传》“辛绍先,陇西狄道人。……父渊……以义烈见称西土。世祖之平凉州,绍先内徙,家于晋阳。明敏有识量,与广平游明根、范阳卢度世、同郡李承等甚相友善。……自中书博士,转神部令。皇兴中,薛安都以彭城归国,时朝廷欲绥安初附,以绍先为下邳太守,加宁朔将军。”又,《册府元龟》卷六百七十一《牧守部·选任》载:“辛绍先为神部令。献文皇兴中,薛安都以彭城归国,朝廷欲绥安初附,以绍先为下邳太守,加宁朔将军。”按,辛绍先由中书博士转神部令,考《魏书》卷八十四《儒林传》序云:“太宗(明元帝嗣)世,改国子为中书学,立教授博士。”可知中书博士设置是在明元帝时期;又,《魏书》所见最早的中书博士担任者为李顺,卷三十六《李顺传》载:“神瑞中,中书博士,转中书侍郎。”观此,则中书博士之职当起于明元帝神瑞年间(414-415)。辛绍先与广平游明根、范阳卢度世都曾在中书,故能相识、“友善”。“世祖之平凉州”当是指太武帝亲率大军灭亡北凉一事,时在太延五年(439)九月丙戌。


又,薛安都以彭城归魏时在宋泰始二年末三年初,即魏天安元年末皇兴元年初,《魏书》卷六《显祖献文帝纪》:“(天安元年九月)刘彧徐州刺史薛安都以彭城内属,彧将张永、沈攸之击安都。……皇兴元年春正月癸巳,尉元大破张永、沈攸之于吕梁东,……永、攸之单骑走免。……刘彧遣使朝贡。”又,《魏书》卷一百一十四《释老志》“是年(天安元年),刘彧徐州刺史薛安都始以城地来降。明年(皇兴元年),尽有淮北之地。”《资治通鉴》卷一百三十二《宋纪十四·明帝泰始三年》“五月……尉元以书谕徐州刺史王玄载,玄载弃下邳走,魏以陇西辛绍先为下邳太守。”宋泰始三年当魏皇兴元年。从此可知辛绍先迁下邳太守在皇兴元年(467)五月。


故,辛绍先任“神部令”时间当限定在太延五年(439)九月丙戌之后,皇兴元年(467年)五月之前。此时期存在年号有太武帝焘之太平真君(计十一年)、正平(计一年零十个月:元年六月太武帝薨,二年十月高宗即位改年),文成帝濬之兴安、兴光、太安、和平,献文帝宏之天安元年,考《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在上述时期,与此相关的记载有“(真君五年)又选诸曹良吏,给事东宫”及文成帝兴安二年正月“置驾部尚书、右士尚书”,无神部或相近的祠部任何记载。于此可以肯定的是在献文帝初(天安元年及皇兴元年五月,即466—467.5)存在“神部令”一职。

 

(二)

“神部长”奚买奴

 《魏书》卷二十九《奚斤传》“(奚斤子他观弟拔)子买奴,有宠于显祖,官至神部长。与安成王万安国不平,安国矫诏杀买奴于苑内。高祖赐安国死,追赠买奴为并州刺史、新兴公”。《魏书》卷三十四《万安国传》:“万安国,代人也。祖真,世为酋帅,……。父振,尚高阳长公主,……赐爵冯翊公。安国少明敏,有姿貌。以国甥,复尚河南公主,拜附马都尉,迁散骑常侍。显祖特亲宠之,与同卧起,为立抵债,……超拜大司马、大将军,封安城王。安国先与神部长奚买奴不平,承明初,矫诏杀买奴于苑中。高祖闻之,大怒,遂赐安国死。年二十三”《册府元龟》卷四百四十九《将帅部·专杀》载:“后魏万安国,孝文时为大司马、大将军。先与神部长奚买奴不平。承明初,矫诏杀买奴于苑中。帝闻之,大怒,遂赐安国死。”


《魏书》卷七上《高祖孝文帝纪》较为详细地记载了万安国矫诏杀奚买奴的时代背景:(承明元年)六月甲子,诏中外戒严,分京师见兵为三等,第一军出,遣第一兵,二等兵亦如之。辛未,太上皇帝崩。壬申,大赦,改年。大司马、大将军、安城王万安国坐矫诏杀神部长奚买奴于苑中,赐死。戊寅,征西大将军、安乐王长乐为太尉;尚书左仆射、南平公目辰为司徒,进封宜都王;南部尚书李为司空。尊皇太后为太皇太后,临朝称制”时属孝文帝承明元年(476)夏,则在孝文帝承明元年仍有“神部长”之职,自此后史书不复见。李凭先生《北魏平城时代》第四章“太后听政”之“文明太后临朝听政”引用了上述《魏书·万安国》传的记载,指出:“万安国是献文帝的男宠,他以‘姿貌’获得献文帝的‘亲宠’,从而取得了最高层次的职位、将军称号和爵位。……此时献文帝已经禅位七个月了。可见,献文帝当太上皇后依然掌握着最高统治权力。……此处称万安国因矫诏杀奚买奴而激起孝文帝的‘大怒’,于是被杀。按,此时正是文明太后再次临朝听政之时,而孝文帝却年仅十岁,此‘大怒’恐非发自孝文帝,而是发自文明太后。……上述这些人(指李惠、李诉等)都死于文明太后听政后不久,……总之,献文帝的势力很快就被消灭光了”。万安国与神部长奚买奴不平之事由,限于史料阙如已无法详考,但结合《魏书·奚斤传》《魏书·万安国传》记载,二人或“有宠于显祖”,或“显祖特亲宠之”,可能与“争宠”有关;而文明太后借万安国矫诏杀买奴事诛杀万安国当为清除献文帝势力之政治博弈中一环节。


又,《资治通鉴》卷一百三十四《宋纪十六·苍梧王元徽四年》云:“(魏承明元年)魏大司马、大将军代人万安国坐矫诏杀神部长奚买奴,赐死。胡注云:“神部,八部之一也。”按,胡三省将神部作为“八部”之一,其生活于宋元之际(1230-1302),上据北魏(386—557)已有极远间隔,则胡氏所云“八部具体当何指?窃以为考察此问题,最为可靠的方法即是仅就《资治通鉴》北魏时段胡注涉及的“八部”记载进行相关考释。谨按时间先后将北魏时段胡注涉及的“八部”注释排比如下


1

《资治通鉴》卷一百一十《晋纪三十二·安帝隆安二年》“十二月,己丑,魏王珪(魏道武帝拓跋珪)即皇帝位,大赦,改元天兴。……徙六州二十二郡守宰、豪杰二千家于代都,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皆为畿内,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师以监之。

胡注“八部师”云:“《魏书》作‘八部帅’。八部帅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


按,胡注所云《魏书》“八部帅”记载当即《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所记:“太祖定中原,……自五原至于棝阳塞外为屯田。……天兴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


2

《资治通鉴》卷一百一十一《晋纪三十三·安帝隆安三年》“二月……甲子,珪(魏道武帝)分尚书三十六曹及外署,凡置三百六十曹,令八部大夫主之。”


胡注“八部大夫”云:“八部大夫,恐当作‘八部大人’。魏王珪天兴元年,置八部大人于皇城,四方、四维一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各有属官,常侍、待诏直左右,出入王命。”

按,“八部大夫”见于《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道武帝天兴元年)十二月,置八部大夫、散骑常侍、待诏等官。其八部大夫于皇城四方四维面置一人,以拟八座,谓之八国常侍。待诏侍直左右,出入王命。”


3

《资治通鉴》卷一百一十四《晋纪三十六·安帝义熙二年》“六月……魏主珪(魏道武帝拓跋珪)规度平城,欲拟邺、洛、长安,修广宫室。……于是发八部五百里内男丁筑灅南宫”


胡注八部”云:“魏先有八部大人,既得中原,建平城为代都,分布八部于畿内。”


4

《资治通鉴》卷一百一十七《晋纪三十九·安帝义熙十一年》“魏比岁霜旱,云、代之民多饥死。……(明元帝嗣)乃简国人尤贫者诣山东三州就食,遣左部尚书代人周几帅众镇鲁口以安集之。”


胡注“左部”云:“魏初,四方四维置八部大人,分东、西、南、北、左、右、前、后,后又置八部尚书。”

 按,周几官职此处作“左部尚书”《北史》卷二十五《周几传》与此记基本相同,周几官职亦为“左部尚书”。然考《魏书》卷三十《周几传》“周几,代人也。……太宗即位,为殿中侍御史,掌宿卫禁兵,断决称职。迁左民尚书。”此处周几官职作“左民尚书”;又,据《魏书》卷一百一十二下《灵征志下》“太宗神瑞二年(415)十一月,右民尚书周几获白雉一于博陵安平以献。”更出现了“右民尚书”


《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太武帝焘)始光元年(424)正月,置右民尚书。”早于此的“太宗神瑞二年”当无“右民尚书”之职,则《魏书·灵征志下》所记太宗年间的“右民”当为“左民”“左部”,首先排除。又,严耕望先生指出:“(《北史·周几传》之左部)想应作左民”。严氏“案:《宋书》有《官志》‘魏世有吏部、左民、民曹、五兵、度支五曹尚书。’《晋志》,民曹作客曹。当以《晋志》为正,则仅有左民也”,又“其时,燕为魏所灭,燕亦有民部尚书,……程肈为吕光民部尚书……。稍前,姚兴有左户尚书薛强,……盖即左民之职也” 。其说可从。则周几官职当作“左民尚书”为是胡注“左部尚书”当是“左民尚书”《北史》卷二十五《周几传》“左民”“左部”,当是避唐太宗讳之故。由此推论,则胡注所云“魏初,四方四维置八部大人,分东、西、南、北、左、右、前、后,后又置八部尚书”当存在值得商榷处。


5

《资治通鉴》卷一百三十四《宋纪十六·苍梧王元徽四年》“魏大司马、大将军代人万安国坐矫诏杀神部长奚买奴,赐死。”


胡注神部”言:“神部,八部之一也。”     


若仅就第4中胡注“魏初,四方四维置八部大人,分东、西、南、北、左、右、前、后,后又置八部尚书”,按文意极易理解为“八部尚书”也是依照前面的“八部大人”四方四维各一的模式建立的。但此处胡注以为“神部”“八部”之一,则此“八部”非是四方四维各置一部了;又,神部可考见之职官有神部令、神部长及神部尚书,神部令在献文帝初年已有,万安国坐矫诏杀神部长奚买奴时在孝文帝承明元年夏,而神部尚书可见于孝文帝太和十五年(下有论及),据此亦不为远,则胡注之“八部尚书”更不可理解为四方四维设置了八个方向的尚书。窃以为此处“分东、西、南、北、左、右、前、后,后又置八部尚书”其中的“,”改为“”当更合文意,如此则是说先是按照四方四维各一的模式设立了“八部大人”,此后“又置八部尚书”非必是按四方四维各一的模式设立的;质言之,“八部大人”非是后置之“八部尚书”的前身,至少在设立模式方面存在差异。


今日学者关于“八部”的研究成果颇丰,可资借鉴。窃以为李凭先生在《北魏平城时代》中结合历史地理相关方法对八部大人和八部帅的考证更具说服力因为与自然地理上的区域不同,四方四维原本就是人为设定的一种方位概念,所以它既可以用来划分畿外,也能适用于畿内。《食货志》所言应是畿外的四方四维,而《官氏志》所言则是畿内的四方四维……如此说来,《食货志》《官氏志》不仅不矛盾,而且两者可以互为补充地帮助我们了解经更选屯卫和计口受田后的京畿内外的情况。那就是:北魏建国之初将大同盆地及其周围山区划分为畿内与畿外两个区域。在畿内,安置的是内徙新民和经“离散”后的部民,他们在那里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在畿外,安置的是未被“离散”的游牧部落,他们继续从事游牧活动。无论是畿内还是畿外,都被划分为四方四维,畿内的四方四维归八部大夫管理,畿外的四方四维归八部帅监督。……我以为,八部大夫和八部帅并不是一回事,前者的职权范围限于畿内,后者的职权范围限于畿外。……又由于畿内和畿外都按四方四维划分,所以在“大夫”和“帅”前均冠以“八部”二字。以往将二者混淆的原因就在于将畿内与畿外的四方四维视为一体了。不过,由于畿外的地形很难严格的按照方位划分,所以八部帅各自监督的范围很可能只是一种笼统的划分……畿内则不同,由于新民已经计口受田,部民也已经分土定居,因此可以将他们活动的区域按照方位进行划分,便于北魏王朝实现直接的统治。


今从此说。八部大人在畿内,史载其按四方四维设置且地理条件允许其如此设置。那么胡三省所谓“神部,八部之一也”,其中的“八部”当非是按四方四维设置的八部大人了;安置未被“离散”的游牧部落的八部帅在“其外四方四维”同样可以排除。那么胡注“神部,八部之一也”当是指上引通鉴材料之4“后又置八部尚书”中的“八部尚书”


然而,关于“八部尚书”,笔者迄今未见任何直接论及之史料。“前史述北魏尚书分部与执掌之唯一史料”《南齐书》卷五十七《魏虏传》“佛狸置三公、太宰、尚书令、仆射、侍中,与太子共决国事。殿中尚书知殿内兵马仓库,乐部尚书知伎乐及角史伍伯,驾部尚书知牛马驴骡,南部尚书知南边州郡,北部尚书知北边州郡。”《南齐书·魏虏传》所记有殿中、乐部、驾部、南部、北部五尚书,但考核史料,此时绝非仅此五尚书,见诸史料者尚有选部尚书、右民尚书、仪曹尚书、太仓尚书,又有增设的西部尚书。又,严氏认为“此时殿中盖为殿中之一部,其他诸部恐亦有此类者”,则八部尚书非是按四方四维设官执掌明矣,神部即是胡注所谓“神部,八部之一”中的一个;而此处“八部”当是指官制之有“八部”,确指“八部尚书”;神部长、神部令当都是“神部”中的官职。


(三)

“神部尚书”王谌

《魏书》卷一百〇八《礼志三》

唯高祖太和十四年文明太后崩,……(太和十五年)九月丙戌,有司上言求卜祥日。……丁亥,高祖宿于庙。至夜一刻,引诸王、……、令仆已下,奏事中散已上,及刺史、镇将,立哭于庙庭,三公、令仆升庙。……质明荐羞,……高祖荐酌,神部尚书王谌赞祝讫,哭拜遂出。


又有:

十月,太尉丕奏曰:“窃闻太庙已就,明堂功毕,然享祀之礼,不可久旷。至于移庙之日,须得国之大姓,迁主安庙。神部尚书王谌既是庶姓,不宜参豫。臣昔以皇室宗属,迁世祖之主。先朝旧式,不敢不闻。”诏曰:“具闻所奏,……先王制礼,职司有分。移庙之日,迁奉神主,皆太尉之事,朕亦亲自行事,不得越局,专委大姓。王谌所司,惟赞板而已。”


时在太和十五年,即491年,称“神部尚书”;又前考“‘神部’为‘八部’之一;神部长、神部令乃‘神部’中的官职”,则“神部”之中又有神部尚书一职。此点与严耕望先生论述北魏尚书制度的“重建及发展期——世祖太武帝至高祖孝文帝改制以前时代”特点之三相吻合,即“文以宗周秦汉之制,构成尚书、大夫、长、令、主书郎之纵的体系”。九月,神部尚书在文明太后葬礼中掌“赞祝”;十月,太尉丕奏神部尚书王谌既是庶姓,不宜参豫移庙,孝文诏答以“移庙之日,迁奉神主,皆太尉之事……王谌所司,惟赞板而已”,对太尉之意表示赞成,予以批准,则“神部尚书”一职亦唯有“赞板”之份,“迁主安庙……不宜参豫”。此尚书职务可由汉人庶姓充任,反映出鲜卑汉化之趋势;但其职能在鲜卑大姓的威逼下多有局限,尚不能预拓拔统治集团之郊庙重事,则其一此职非为极重要职可见,其二保守拓拔贵族对汉化趋势有明显的抵触情绪,排斥中原习俗熏染鲜卑旧俗,权贵以奏议为形式,明先朝之旧式,劝谏君王禁止汉人庶姓参与“迁主安庙”之祭事折射出拓拔鲜卑对汉人某种程度上的戒备心理以及当时汉化的局限。康乐先生以为孝文帝在太和十五年(491)至十七年(493)虽然有较多的礼制改革,但“基本仍局限在强化中原系统祭典的层面上,北亚祭典固然也触动一些,还谈不上大事更张。这一点说明了当时他虽然已成为帝国唯一的统治者,然而在平城地区保守氛围的笼罩下,他显然还不敢放手施为。”孝文帝对此事的处理印证了康乐先生的论断,亦从侧面反映出北魏前期胡化与汉化之斗争。


又,查《魏书》卷九十三《恩倖·王叡传》载王叡有弟名谌,史载:“叡弟谌,字厚诚。为给事中、安南将军、祠部尚书,赐爵上党公。加散骑常侍,领太史事。例降为侯。迁太常卿。”此处记载王谌曾担任“祠部尚书”,其与“神部尚书”王谌是否为同一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又为何同一人同一事件,在同一书中却既记为“神部尚书”,又书为“祠部尚书”?这是否又能证明“神部尚书”即是“祠部尚书”呢?再往后推论,是否可以佐证“神部”“祠部”为同一机构呢?若是同一机构,为何书有不同名称呢?问题接踵而至,但起点只有一个,即从现有史料出发,论证解决“神部尚书王谌”《魏书》卷一百〇八《礼志三》所载)与“祠部尚书王谌”《魏书》卷九十三《恩倖·王叡传》所载)是否为同一人;然后再以此个案为依据,对“神部”及其与“祠部”关系问题进行论证。


窃以为《魏书》卷九十三《恩倖·王叡传》卷一百〇八《礼志三》所载王谌为同一人;之所以出现王谌官职在同一书中既记为“神部尚书”,又书为“祠部尚书”之现象,当是由于“神部尚书”“祠部尚书”异名同体,本为一职之缘故。相关考述如下:


第一《魏书》卷九十三《恩倖·王叡传》“祠部尚书”王谌兄王叡:“叡少传父业,而姿貌伟丽。恭宗之在东宫,见而奇之。兴安初,擢为太卜中散,稍迁为令,领太史。承明元年,文明太后临朝,叡因缘见幸,超迁给事中。……太和二年,高祖及文明太后,率百僚与诸方客临虎圈,有逸虎登门阁道,几至御座。左右侍御皆惊靡,叡独执戟御之,虎乃退去,故亲任转重。三年春,诏叡与东阳王丕同入八议,永受复除。四年,迁尚书令,封爵中山王,加镇东大将军。……及疾病,高祖、太后每亲视疾,侍官省问,相望于道。……寻薨,时年四十八”,则王叡活躍于高祖孝文帝时期;又,叡死后“高祖、文明太后亲临哀恸”其时当在文明太后崩的太和十四年九月癸丑之前,则,叡弟谌生活在高祖时期是有极大可能的,这与神部尚书王谌所生活的年代相近。


第二,观王谌的官职变动,其于“例降为侯”后,有“迁太常卿”的经历。查《魏书》卷十九中《景穆十二王·任城王云附长子澄传》“后高祖外示南讨,意在谋迁,斋于明堂左个,诏太常卿王谌,亲令龟卜,易筮南伐之事,其兆遇《革》。”此中“王谌”所任职即是“太常卿”,惜《魏书》、《北史》所记时间皆不甚明确,只云“后高祖外示南讨,意在谋迁”。检《魏书》卷七下《高祖孝文帝纪》,知高祖“外示南讨,意在谋迁”之举当在太和十七年六月丙戌帝将南伐诏造河桥之前不久;《通鉴》将此事系于齐武帝永明十一年(即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五月条下,云:“魏主以平城地寒,六月雨雪,风沙常起,将迁都洛阳;恐群臣不从,乃议大举伐齐,欲以胁众。斋于明堂左个,使太常卿王谌筮之”,因此,“诏太常卿王谌,亲令龟卜,易筮南伐之事”当是发生在孝文帝太和十七年五月左右,换言之,太和十七年五月左右“祠部尚书”王谌任太常卿之职。


又,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载:“旧制,诸以勋赐官爵者子孙世袭军号。(太和)十六年,改降五等,始革之,止袭爵而已。”《恩倖·王叡传》所载“祠部尚书”王谌当是在太和十六年“改降五等”“例降为侯”的,然后,至少在在太和十七年五月已经是太常卿了,这与《魏书·礼志三》所载在太和十五年文明太后葬礼及迁主仪式中被论及的“神部尚书”王谌已不存在时间上之冲突,相反,出现了时间方面顺承联系的可能。


第三,《礼志三》所载“神部尚书”王谌是“庶姓”,而《恩倖·王叡传》所载“祠部尚书”王谌符合此条件。其兄王叡本传载家世云“王叡,字洛诚,自云太原晋阳人也。六世祖横,张轨参军。晋乱,子孙因居于武威姑臧。父桥,字法生,解天文卜筮。凉州平,入京,家贫,以术自给。历仕终于侍御中散。天安初卒,……叡少传父业”。则其一,王叡家世划入庶姓可以成立,其弟王谌亦是庶姓了;其二,“叡少传父业”“父业”当是指“天文卜筮”之术,且世祖太武帝拓跋焘时便有“百工伎巧、驺卒子息,当习其父兄所业,不听私立学校”的诏令,因此,王谌为叡弟,当亦精通天文卜筮之术,适与上述“神部尚书”“太常卿”所主之事务如祭祀、占卜相关联、呼应了。


第四,我们可以将孝文帝时期可考之“祠部尚书”“神部尚书”进行任职时序的排比考察,如果时间上“祠部尚书”“神部尚书”没有冲突且有顺承之联系,则至少可说明二者不存在对立。


在此之前,需先对“祠部”由来、发展做一论述,以清晰北魏“祠部”之制的“渊源”及其同时代之状况。顾名思义,“祠部”之执掌当与礼制尤其是宗庙祭祀有关。《通典》卷二十三《职官五·礼部尚书》“唐虞之时,秩宗典三礼。《周礼·春官》,大宗伯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衹之礼”较为简洁地记载了祭祀典礼的执掌“机构”。迄至东汉尚无“祠部”,祭祀事务由吏部兼掌,《晋书》卷二十四《职官志》云:“后汉光武……改常侍曹为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后成书之《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礼部尚书”条注曰:“光武分六曹,吏部曹主选举、斋祀事。然则夷狄、斋祀,皆今礼部之职。”曹魏时期设祠部曹郎以主斋祀宗庙礼仪之事,西晋沿其置。至典午南渡,始置祠部尚书,与尚书右仆射通职,不恒置。刘宋仍有祠部尚书,下领祠部、仪曹二曹,即《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所云:“宋高祖初,……若有右仆射,则不置祠部尚书。……祠部尚书领祠部、仪曹二曹”。东晋讫于南朝,祠部尚书与右仆射通职,不恒置之制已成常规,《宋百官阶次》所谓:“自东晋以来,祠部尚书多不置,以右仆射主之。若左、右仆射并阙,则置尚书仆射以掌左事,置祠部尚书以掌右事。”南齐书》卷十六《百官志》亦云:“祠部尚书。右仆射通职,不俱置。”《通典》卷二十三《职官五·礼部尚书》“宋祠部尚书领祠部、仪曹二曹。齐梁陈皆有祠部尚书”,同时叙述了北齐、北周及杨隋之制:“北齐祠部尚书统祠部、主客、虞曹、屯田、起部五曹。……后周置春官卿,又有礼部,而不言职事。后改礼部为宗伯。又春官之属有典命,后改典命为大司礼,俄改大司礼复为礼部,谓之礼部大夫。至隋,置礼部尚书,统礼部、祠部、主客、膳部四曹,盖因后周礼部之名,兼前代祠部、仪曹之职。”


北魏时期亦有祠部尚书之职,始见于文成帝时期,此时作“祠曹尚书”,即祠部尚书也(详见后文论述),常喜时任此职;孝文帝时期,可考见有祠部尚书、祠部郎(中)、祠部中大夫,又可能有郊庙下大夫。此处先取其时任职祠部尚书者,据史传所载按时间先后排比如下:


1、《魏书》卷三十七《司马楚之传》:“金龙弟躍,……躍表罢河西苑封,与民垦殖。……躍固请宜以与民,高祖从之。还为祠部尚书、大鸿胪卿、颍川王师。以疾表求解任。太和十九年卒。”


按,“河西苑封”《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中所言河西,是为拓跋焘平统万到拓拔宏太和十七年以前北魏的国有牧场,据康乐先生考证,此河西最有可能指“陕北、绥远南境。”孝文帝迁都洛阳后,牧苑的中心逐渐南移至河阳(今河南孟县西),《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言:“高祖即位之后,复以河阳为牧场,恒置戎马十万匹,以拟京师军警之备。每岁自河西徙牧于并州,以渐南转,……而河西之牧弥滋矣。”今人考证可参看马长寿《乌桓与鲜卑》第一章第一节中相关论述,其时当在太和十七年左右。排查《魏书·高祖孝文帝纪》关于罢苑的记载只有一处:“(太和十一年)八月壬申,……辛巳,罢山北苑,以其地赐贫民。”然此处为“山北苑”,躍所奏罢为“河西苑”,是否为一处,未能考证清晰。又,《北史》卷二十九《司马楚之传》记司马躍还为祠部尚书后的经历云:“(金龙弟躍)还为祠部尚书、大鸿胪卿、颍川王师,卒。”观《北史》所记,似躍“还为祠部尚书、大鸿胪卿、颍川王师”后便卒,与《魏书》所记似乎矛盾。但结合二者来看,《魏书已言“以疾表求解任”,并且是获得准许了,则此时司马躍之疾当是比较严重了,故刚还为祠部尚书等职便上表求解任,其疾既重,不久后卒也是情理之中之事了。因此可以认为在太和十九年之前不久朝廷任命还内的司马躍担任祠部尚书,但因疾病原因,躍表请辞职并获得批准,不久死去。


2、《魏书》卷九十三《恩倖·王叡传》“睿弟谌,字厚诚。为给事中、安南将军、祠部尚书,赐爵上党公。”


按,先假设“神部尚书”王谌与“祠部尚书”王谌为同一人。如前所考,任职“神部尚书”时在太和十五年左右,其后“加散骑常侍,领太史事”此为“加”“领”,无法确定是否已解祠部尚书,不解的可能性更大一些;“例降为侯”在太和十六年;太和十七年五月左右王谌任太常卿之职。是太和十五年至太和十七年五月前王谌担任“祠部尚书”


 3、《魏书》卷四十《陆俟传》:“(陆馥子)琇……迁黄门侍郎,转太常少卿、散骑常侍、太子左詹事、领北海王师、光禄大夫,转祠部尚书、司州大中正。会从兄睿事免官。”

 

'按,所谓“从兄睿事”即是《魏书》同卷所载“时穆泰为定州刺史,……请恒州自效,高祖许之。乃以睿为散骑常侍、定州刺史,将军如故。睿未发,遂与泰等同谋构逆,赐死狱中,听免孥戮,徙其妻子为辽西郡民”一事,《魏书》卷七下《高祖孝文帝纪》记此事在太和二十年十二月:“恒州刺史穆泰等在州谋反,遣行吏部尚书任城陵王澄案治之。”又,同书卷一百一十二上《灵征志上》亦载:“(太和)二十年……十二月,恒州刺史穆泰等在州谋反,诛。”则至太和二十年十二月仍然存在“祠部尚书”一职。


 4、《魏书》卷六十三《宋弁传》“(高祖)车驾征马圈,留弁以本官兼祠部尚书,摄七兵事。”


按,高祖征马圈之际,当太和二十三年,《魏书》卷七下《高祖孝文帝纪》“(太和二十三年二月癸酉)显达攻陷马圈戍。三月庚辰,车驾南伐。……丁酉,车驾至马圈。”则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仍有祠部尚书一职,时为宋弁以本官兼职;太和二十年十二月陆睿事发,随后,其弟祠部尚书陆琇免官,其时当已至太和二十年十二月之后了;二十三年二三月间孝文征马圈前未有人任职,留宋弁以本官兼祠部尚书。


 排比以上史料记载,我们大致可以作出如下时间排列

先是《魏书》卷九十三《恩倖·王叡传》所载“祠部尚书”王谌任职于太和十五年左右;

太和十七年五月左右王谌迁任太常卿之职,对于空缺的祠部尚书朝廷本来打算由还内的司马躍担任,但因疾病缠身,不久躍表请辞职,其时当太和十九年前;

随即由“北海王师、光禄大夫”陆琇转任祠部尚书;太和二十年十二月发生穆泰谋反事,陆琇受其兄牵连免官,祠部尚书职缺;

后,孝文征马圈让宋弁“以本官兼祠部尚书”。


上述虽为推论,但时间、事理上之承接尚可,则《魏书》卷九十三《恩倖·王叡传》所载“祠部尚书”王谌与《魏书》卷一百〇八《礼志三》的“神部尚书”王谌当为同一人,也正因为“神部尚书”“祠部尚书”异名同体,本为一职,故《魏书》“志”、“传”对王谌的官职记了不一样的名称。


周一良先生《魏晋南北朝史札记·魏书》“祠、神、祀”条言:“地形志上汲郡北修武县下云,有丁公神。此外言有某神者甚多。全祖望谓每县下皆载有祠,但直作神字,疑是北人竟以神字当祠字。案:志中亦用祠字,如朝歌县有伏牺祠,东燕县有尧祠、伍子胥祠等,亦不乏其例。”全祖望“疑”北朝人将神字当祠字,虽是推测,可能性却极大。此处《魏书》中王谌所任官职,《传》中既作“祠部尚书”《志》中作“神部尚书”,可能亦是“以神字当祠字”之习俗所致,若此论可证将为北人此可能之习惯又添一证据



二、神部长、令即祠部长、令

王谌所任之职在《传》中为“祠部尚书”,在《志》中作“神部尚书”,似乎可以据此认定“祠部”“神部”为同一机构。严耕望先生认为:“文成帝时已有祠部尚书,……职主礼乐,尤重祭祀,故又称神部尚书。”先生所据者即是王谌此例。然,确切而论,严氏所言当止于“神部尚书”可能为“祠部尚书”,未言及“祠部”即是“神部”,这一点在后文中可以得到证明,“孝文初见有祠部曹,当属祠部尚书。……又有神部长(孝文初见)、神部令(献文时见)。……前考,孝文改制以前,祠部尚书亦称神部尚书,则此长、令或即祠部长、令欤?然亦可能祠部神部各为曹并属于一尚书也。”“神部”之中,除尚书之外的长、令归属同样关涉“神部”“祠部”关系问题。窃以为严氏前一种推测或更可从。


首先我们来破“然亦可能祠部神部各为一曹并属于一尚书”的推测。诚然,我们可以在史料中找到“祠曹尚书”的记载,即前所举《魏书》卷八十三上《外戚·闾毗传》“兴安二年,(保)太后兄英,字世华,……弟喜,镇东大将军、祠曹尚书、带方公。”时在文成帝兴安年间,称为“祠曹尚书”,据此祠部为曹似是有史料提供支持的。然据《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神元年(428)三月,置左右仆射、左右丞、诸曹尚书十余人,各居别寺。……真君五年(444)正月,……又选诸曹良吏,给事东宫。正平元年(451)七月,以诸曹吏多,减其员。兴安二年(453)正月,置驾部尚书、右士尚书。”兴安二年(453)正月方置驾部尚书、右士尚书,结合“兴安二年(453),……弟喜,镇东大将军、祠曹尚书、带方公”的记载,则“祠曹尚书”在此之前已然存在。《魏书·官氏志》与此时最近之记载,即“正平元年(451)七月,以诸曹吏多,减其员。”可见此前诸部为曹;稍前之“真君五年(444)正月,……又选诸曹良吏,给事东宫”;更早至“神元年(428)三月,置左右仆射、左右丞、诸曹尚书十余人,各居别寺。”神元年已有“诸曹尚书”之称。又,严耕望先生指出:“此重建及发展期中(笔者按:即世祖太武帝至高祖孝文帝改制以前时代),尚书分部之重要特点有二。其一,部名繁多,可考者至有二十余部。大抵因事立名,分职甚细,不具常格……其所以如此者:魏晋南朝之制度,各部尚书所掌大抵为政策性之职务,故分部以五六为度,不必繁琐;至于事务执行仍在九卿。而观北朝此期尚书制度,分部至繁,或亲执事务,……以其亲执事务,故至分部烦细耳。”此论确然。世祖太武帝至高祖孝文帝改制以前时代,北魏尚书分部“大抵因事立名,分职甚细,不具常格”,“诸曹尚书”之称反映了这一特点,则此“祠曹尚书”当是由“诸曹尚书”的称呼中化出,其即是“祠部尚书”。因此,此条仅可一见的“祠曹尚书”史料并不能充分支持祠部为曹,从而亦不可能证明“祠部神部各为一曹并属于一尚书”的推测。


其次我们来论述神部令、长即祠部令、长笔者以为可以在时间上找寻到突破点。严耕望先生将北魏尚书组织演变划分为前期和后期(即定型期——高祖孝文帝改制以后)。而关键之前期分为三段,分别为

(一)、创始期——太祖道武皇帝皇室元年至太宗明元皇帝初;

(二)、中废期——太宗明元帝神瑞元年至世祖太武帝初;

(三)、重建及发展期——世祖太武帝至高祖孝文帝改制以前时代。


“神部”冠名的官职出现时间皆在重建及发展期,即世祖太武帝至高祖孝文帝改制以前时代,严氏以为“本期尚书部名繁多,分职甚细,大抵因事立名,不具常格……尚书以下之组织名官略仿秦汉卿署之制,且以上混宗周之法,与前代及南朝之曹郎组织尤绝不相类。大抵此期之制有三特点:

(1)保存旧俗。

(2)分部分曹,因事制宜,不具常格。

(3)文以宗周秦汉之制,构成尚书、大夫、长、令、主书郎之纵的体系”


而定型期——高祖孝文帝改制以后阶段则言:“尚书分部近准南朝之制,兼存本国之旧。郎中分曹近复太祖之法,远绍西晋之绪。至于纵的体系,尽废大夫、长、令之制,一以郎中主务,此历代尚书制度之通规也。”严说可从。以孝文帝太和年间两定官品为分界线,尚书制度在纵的体系上有极明显之变化此变化是朝汉化方向发展的:此前是尚书、大夫、长、令、主书郎,其后转为“历代尚书制度之通规”——一以郎中主务。


案查史料,笔者未能找到重建及发展期,即世祖太武帝至高祖孝文帝改制以前时代关于“祠部长”、“祠部令”的任何记载,所能见者只有“神部长”、“神部令”,若“祠部神部各为一曹并属于一尚书”,则二者各自之长、令都应出现,而不是只出现任神部长、令者而不见祠部长、令之官名及任职者。此为其一。


其二我们所能见到的关于祠部除尚书以外最确切的官职即是祠部郎(中),而其职最早见诸史料在《魏书》卷四十八《高允传》“(高怀)子绰,字僧裕。……太和十五年拜奉朝请、太尉法曹行参军,寻兼尚书祠部郎。以母忧去职。”《北史》所记基本相同,时当太和十五年稍后;因史书作“寻”字,具体稍后多久,不可详知,严耕望先生以为“时在太和十五年,或稍后一二年。”按,《魏书》卷七下《高祖孝文帝纪》“(太和十五年)十有一月……乙亥,大定官品。”即前《职员令》,此中已见有尚书郎中、尚书郎之职,则祠部郎初见于太和十五年稍后,极有可能在大定官品之后不久。又有《魏书》卷三十六《李顺传》:“(李冏)子佑,……历位给事中、尚书祠部郎、……、博陵太守”。其时“最早在太和末”,此时“诸曹各置郎中。位正六品下阶(《官氏志》),主判曹务。”祝总斌先生认为北魏尚书机构有“具体执行政务之诸曹尚书及所属曹郎的渐趋完备”的特点。自兹以后,宣武帝时可见崔鸿、宋世景、宗景。《魏书》卷一百零八《礼志四》“(神龟元年)十一月,侍中、国子祭酒、仪同三司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议至尊、皇太后、群臣服制轻重。’”孝明帝神龟元年仍有祠部曹《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载有《元悫墓志》,志文云“帝嘉才彦,寻除尚书祠部郎中。”案,此句前衔接“车骑齐王,作牧徐藩,辟为长流参军,加襄威将军。非其所好。”即入魏后得封齐王的萧宝夤“作牧南藩”时辟元悫为参军,而萧宝夤得封车骑将军“作牧南藩”时在孝明帝神龟年间,然长流参军之职非元悫所好,不久即被孝明帝“除尚书祠部郎中”,从“寻”字可见元悫自长流参军转祠部郎中当在神龟年间或其后不久,此亦可证孝明帝时有祠部郎,不过元悫任此职同样未久:“又以母忧去职”。讫于东西魏,仍见有任祠部郎中者,东魏可考有杨元让、元长和、源文宗;西魏有杨敷。则可考见之祠部郎皆在太和十五年改定官品之后,加之此前亦无相应的祠部长、令承接此职,其所承接者当是神部长、令之体系无疑。至此我们可以认为神部令、长即是祠部令、长的异称。


前已证“在献文帝初(天安元年及皇兴元年五月,即466—467.5)存在“神部令”一职”,而“神部长”(承明元年夏,即476)、“神部尚书”(太和十五年,即491)与其相隔不远,接踵而至;且现已证实神部与祠部“异名同体”,本为同一机构(神部尚书即是祠部尚书;神部长、令乃祠部长、令的异称;此为“疑是北人竟以神字当祠字”提供又一证据),则“神部令”见于史籍所载(目前可见)之时当是“神部”作为一独立机构出现(或已经存在)之时:若单从“神部令”、“神部长”“神部尚书”目前可见时间及其相距不远一点看,尚不能说明“神部令”见诸史籍之时便已经存在“神部”这一机构了,因为同样存在一种可能,即“祠部神部各为一曹并属于一尚书”假设成立的话,“神部令”虽已“神部冠名”,但其可能隶属于祠部或祠部上之尚书,不一定即是“神部”但现在可以证实神部与祠部“异名同体”,本为同一机构,那么“‘神部令’见于史籍所载(目前可见)之时当是‘神部’作为一独立机构出现(或已经存在)之时”的说法也就获得更充分的史料及理论支持了


三、“北魏后期仪曹综并祠部”说商榷

上面我们据现有传世史料论证了孝文帝改制前神部与祠部之关系,考证以为神部尚书即是祠部尚书;神部长、令即是祠部长、令的异称,而非“可能祠部神部各为一曹并属于一尚书也”;据现有史料基本可以说明北魏孝文帝改制之前神部即是祠部,神部与祠部是“异名同体”的。但不可否认,因相关史料阙如过甚,仍有许多疑点未能明晰,如胡注所谓八部尚书,郊庙下大夫的归属等,因此尚待进一步考释。又,既然神部与祠部“异名同体”,那么在孝文帝改制后神部/祠部的情况如何呢?于此谨对神部/祠部的历史去向进行些许考察。


我们可以先看“祠部尚书”严耕望先生《北魏尚书制度考》中认为“自宣武帝以后不复见有任此职(祠部尚书)者,据《唐六典》注及《通典》,其官已省,并职仪曹尚书。”严先生所据即是《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礼部尚书”条注:“东晋始置祠部尚书,常与右仆射通职,……。宋、齐、粱、陈皆号祠部尚书。后魏称仪曹尚书。北齐亦为祠部尚书,掌祠祭、医药、死丧、赠赙等事。后周依《周官》,置春官府大宗伯卿一人。隋更为礼部尚书”《通典》卷二十三《职官五·礼部尚书》所载基本相同:“后魏为仪曹尚书”;同时严先生据此材料亦认为:“据《唐六典》《通典》,北魏后期仍有仪曹尚书,且并综祠部之职。则二十三年重定《职员令》亦未省废也。惟传中迄未一见有任职者,盖如南朝祠部之制,常与右仆射通职欤?”然而,此种观点存在可商榷之处


第一,孝文帝太和十五年改制,十七年颁行前《职员令》,其中有相关“列曹尚书”一职,在从一品下;二十三年复次,宣武帝即位颁为永式之后《职员令》,亦只载“列曹尚书”,列第三品。未言明列曹具体所括。前已证陆俟转祠部尚书时在太和二十年十二月或稍后,宋弁任祠部尚书当在太和二十三年,则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仍有祠部尚书一职,“祠部”为名的尚书职务存在,则可以说明在太和改制后“祠部”未废。‘’


《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载:“二十三年,高祖复次职令,及帝崩,世宗初颁行之,以为永志。”既然前已证明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仍有祠部尚书一职,相关史料未明确记载“高祖复次职令”在太和二十三年何月何时,但高祖在征马圈之前已然有疾;“(三月)丁酉,车驾至马圈……庚子,帝疾甚”,其间戎服征讨,不在庙堂,且有疾,复次职令当不太可能;夏四月丙午朔,帝崩,其间忙于“顾命宰辅”,复次职令之事亦不太可能在此。若《官氏志》所载不错,则“复次职令”最大之可能当在征马圈之前,窃以为对应《魏书》卷七下《高祖孝文帝本纪》二月辛亥条记载可能性最大:“二月辛亥,以长兼太尉、咸阳王禧为正太尉。癸亥,以中军大将军、彭城王勰为司徒,复乐陵王思誉本封。”如此封加官爵,当是在新的官品有雏形的前提下,故在二月的可能性较大。而在三月仍然存在“祠部尚书”。如此,则能于“世宗初颁行之,以为永志”,其中的“列曹尚书”仍然包括“祠部尚书”,并且成为永制了。


第二,祠部尚书最晚见于记载的时间在太和二十三年,以后尚不复见有任此职者;然,仪曹尚书明确见于记载在《魏书》卷四十七《卢玄传》“初,(卢玄子)渊年十四,尝诣长安。……未几,拜仪曹尚书。高祖考课在位,降渊以王师守常侍、尚书,夺常侍禄一周。”严耕望先生考证时在太和十七年七月以后至十八年,其后便不见有任此职者。那么在仪曹尚书见诸正史之后,祠部尚书的最晚记载仍然出现在官方正史中。如此看来,在北魏官方正史可以同时看到“祠部尚书”“仪曹尚书”,且前者见诸史料的时间要长于后者的情况下,据后世之人所记一句“后魏称仪曹尚书”便断定“北魏后期仍有仪曹尚书,且并综“祠部之职”似有突兀之嫌了。况且,《唐六典》、《通典》、《文献统考》等未言北魏有“祠部尚书”之职,已与《魏书》记载冲突,《魏书》成书早于前三者,其间真伪虽不可断言,但据矛盾之处而下肯定之结论,窃以为不可。


第三,仅就传世史料记载而言,在宣武帝后皆不见担任“祠部尚书”“仪曹尚书”者,但其下属之郎中仍见诸记载。前已论证了祠部郎在北魏后期、东西魏情况及所见任职者。仪曹郎中始于道武帝初建台省,董谧任职,严耕望先生以为“其后职废。至孝文帝时又置之”,史传多所见者。则孝文改制后,“祠部尚书”“仪曹尚书”已然不见有任此职者,史传中所出现者是“祠部郎”“仪曹郎”,是此时二者已经为曹,同属于一尚书之下了,此点应无大疑问。然据以为仪曹综并祠部,证据仍然不够充足。《隋书》卷二十七《百官志中》云:“后齐制官,多循后魏”《通典》卷二十三《职官五·礼部尚书》云:“北齐祠部尚书统祠部、主客、虞曹、屯田、起部五曹。又有仪曹,主吉凶礼制,属殿中尚书。”可见北齐祠部与仪曹分开,其“制官”多所因循的北魏如此设置当有极大可能;即便是严先生所引《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礼部尚书”条注文,其中“后魏称仪曹尚书”后句“北齐亦为祠部尚书”有一“亦”字,其意当是承上,按其云的执掌“掌词祭、医药、死丧、赠赙等事”推论,《唐六典》的著者所着重的是北魏“仪曹尚书”与北齐“祠部尚书”“功能、执掌”上的相同或相似,而非名称的同异。因此,不能简单的据此推断祠部之机构及职能已然为仪曹所综并。


第四严耕望先生已然注意到“唯传中迄未一见有任职者”,然没有留意《魏书》卷一百一十三《官氏志》所载的“世宗初颁行之,以为永志”的记载当可说明祠部尚书依然存在,只据史传不见有任此职者,再加上《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礼部尚书”条注文中文字上的区别,便认为仪曹综并祠部。但同样的仪曹尚书自太和十七年、十八年以后亦“唯传中迄未一见有任职者”,这又如何解释呢。综上所论,严先生认为北魏后期仪曹综并祠部的论断存在可商榷之处


结语

在北魏尚书制度“重建及发展期(即世祖太武帝至高祖孝文帝改制以前时代)”保守而言,至迟在献文帝初期(天安元年及皇兴元年五月,即466—467.5)出现(或已经存在)“神部”这一机构;《通鉴》胡注“神部,八部之一”中的“八部”当是指官制之有“八部”,确指“八部尚书”“神部”可考见之职有神部尚书、神部长、神部令,又存在可能之神部中大夫及郊庙下大夫。此种纵向职官体系与严耕望先生考证的此时期“文以宗周秦汉之制,构成尚书、大夫、长、令、主书郎之纵的体系”特点相合契。通过王谌的考察,可知神部尚书即是祠部尚书;据目前可见之史料可以论证神部长、令即祠部长、令的异称,而非“可能祠部神部各为一曹并属于一尚书也”;故,神部与祠部是“异名同体”,二者本为一机构;此为“疑是北人竟以神字当祠字”提供又一证据。至尚书制度“定型期(即高祖孝文帝改制后)”,废大夫、长、令之纵的体系,但仍然保留尚书;远绍汉晋之制,改以郎中主务,“此历代尚书制度之通规也”


神部所掌,“职主礼乐”,尤重祠祀。长官尚书在宗庙祭祀中有“赞祝”“赞版”(迁主安庙之时)之职;尚书职务可由汉人庶姓充任,反映出鲜卑汉化之趋势;但其职权在鲜卑大姓的威逼下多有局限,尚不能预拓拔统治集团之郊庙重事,则其一此职非为极重要职可见,其二拓拔上层保守势力对汉化趋势有明显的抵触情绪,排斥中原习俗熏染鲜卑旧俗,折射出拓拔鲜卑对汉人某种程度上的戒备心理以及当时汉化的局限。

北魏羽真第一义,存在一般羽真、大羽真、内行羽真和内大羽真的分别,其中获赐大羽真原因主要是世领部落,率部归魏,后多有捍边守卫之功,严耀中以为羽真为领民酋长的推测当只是符合任大羽真者。而内行羽真、内大羽真作为“孤证”“异例”,通过大羽真明晰的前提及与相类史例同中求异的考察推测以为,奚干为内行羽真,有别于与其行迹相类的大羽真获得者的是他身为帝室十姓的身份;元顺为内大羽真,有别于与其同为拓跋宗室、昭成子孙的元素连、元陵的当是因为他为昭成皇帝的嫡孙系,而元素连、元陵已至昭成重孙后,不入昭穆。若考察成立,我们可以认为内行羽真号给予范围当是在帝室十姓中,而内大羽真当在拓跋宗室中昭成子孙嫡孙以内;如此内,内大羽真应较行羽真等级为高,更接近拓跋血缘权力核心。将羽真第一义的职能与时间两要素联合起来考察,可以得见其在北魏前期的演变:道武时羽真已有大羽真、内行羽真、内大羽真三职的分别,其中大羽真号给予内附领民酋长之类,内行羽真给予帝室十姓成员,内大羽真给予昭成嫡孙以内者。较可确定的一般羽真的出现是在太武帝时,羽真号开始授予南来降人,如司马楚之,北魏以楚之的晋宗室后裔身份树立正统,为统一华北后进而“南荡瓯吴,复礼万国”制造舆论声势,且能招抚南人继续投奔。而此后的文成、献文、孝文太和改制前,大羽真、内行羽真、内大羽真号的授予骤减,仅有大羽真尚有数例可见,此当是因太武统一华北后北魏政权已在形式上稳定下来,并不如此前那样亟需吸收其他部落以增强自身力量。此种背景下的羽真尤其是一般羽真号,开始授予汉人外戚(如冯熙、冯诞父子及李峻)、宠幸有加者(如毛法仁、司马金龙),是羽真号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其内四职的分级与兴衰是随着北魏政权的萌芽、成长、稳定而不断变化的

政权成长期需要明确统治集团与内附势力的分野以及统治集团内部的等级,故而有大羽真以拉拢、招抚世领部落者内附,以增强拓跋部落的势力;

而内行羽真、内大羽真分授帝室十姓、拓跋宗室中昭成嫡孙以内即在于明晰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分野。

而以太武统一华北为转折点,稳定下来的北魏政权开始收紧对于大羽真、内行羽真、内大羽真的授予,一般羽真大量出现,开始面向接近统治中心的汉人,拓跋贵族的政治权势逐渐受到削弱。

羽真四职的兴衰变化不仅反映出羽真内部的名号更替,更反映出北魏前期以血缘宗族与拟血缘制部落为依托的贵族政治、宗王政治转向皇权政治的转变。


学界以为羽真第一义为官职或爵称的推测并不准确,从此四职的差别及其功用来看,其合理表述应当是拓跋乃至北族使用的 “类官号”罗新将中古北族政治名号分解为职务部分的“官称”与修饰美称部分的“官号”,“官号”从属于个人,与官称同时使用,使官称的获得者具备了唯一性,从而具有与“姓名”一样的标示个人身份的功能。羽真第一义,即本文称之为羽真号者,其本意应当在于区别北魏立国初期的势力分野与等级阶序,目下可知的是划分出统治集团内部的昭成子孙嫡孙系、帝室十姓系及归附北魏的内附势力(以四方诸姓为主)帝室十姓以外的统治阶层如勋臣八姓、内入诸姓中的关键人物若有捍边之功多可获一般羽真号;随着北魏政权的稳定,一般羽真号因为适应权力来源由贵族转向皇帝的大势而更多的被应用,太武以后诸帝开始将一般羽真号授予汉人,以削弱贵族政治,确保政权由宗王政治向皇权政治的过渡,孝文帝时的羽真号更多的成为一种得到皇权认可、可以进入核心统治圈的身份标识。


从羽真所起的历史功用看,是个人名号中“官号”的扩大化,即标示任者在拓拔权力阶序中的唯一身份等级。“大羽真”标示的是军事力量及由此带来的权势、荣誉,“内行羽真”是标示拟制血缘中空间上接近权力核心的“内行”与标示血缘联盟中身份的羽真号组合而成,并由后者主导因而高于其他“内行”诸职;“内大羽真”则由标示血缘的“内”和标示军事力量的“大羽真”构成。


而羽真号的出现与鲜卑部落联盟的机制相关。王明珂指出汉代匈奴、西羌与鲜卑,各自在特有的辅助性经济与相关空间领域下,形成不同的游牧社会组织。崛起于东北森林草原的鲜卑,各部族由北方迁至辽西,再往南、往西迁徙,不同时空中经济生业的差别以及部落间经济基础的差异,使得他们无法像匈奴各部落一样组成中央化、阶序化的“国家”,也不同于固守一部落领域的河湟西羌。经常地对外迁徙,寻求农牧之地并获取贸易、掠夺等倾向于“负面交互作用”(negative reciprocity)的机会,使得部落联盟成为此情境下的高效组织机制。不同于匈奴“国家”,部落联盟对内的控制并不严格,它并不维持部落内的秩序,而让内部各游牧或半游牧群体能自作重要的生计抉择。更为关键的是,部落联盟有极强的包容力和转变力它能将纯游牧的部族与半农半牧甚至纯农耕的人群结合在一起,它也因着内部群体成员与外在资源环境的变化而转型。吸纳领民酋长类的大羽真,同时使用一般羽真、內行羽真与内大羽真在联盟与部落内部划清权力边界,当是部落联盟维持自身良性运转的制度本性使然。


在此情境下,北魏羽真三义便可联系起来,而非彼此孤立。周一良言及《周书·高琳传》云:“《官氏志》无羽真氏。……此言赐姓羽真者,或以官为氏,或兼任此官,后世误传耳。”周氏以为高宗获赐姓羽真氏实“或以官为氏,或兼任此官”,将羽真第一义与作为姓氏的第二义联系起来,颇有见地。然观琳五世祖宗例,知琳祖先本为辽东高氏,实高丽一族,先仕慕容燕,后归北魏,得赐姓羽真氏。姚薇元之归入“东夷诸姓”“辽东高氏,本高丽族。以国为氏。……按高丽王本以高为氏。……高句丽治汉之辽东,其王姓高,盖以国为氏也。”姚氏考证可明晰高宗归魏获赐羽真氏,本因在其为辽东高氏。仇鹿鸣从氏族谱系视角出发、以渤海高氏为中心的研究可加强论据,其指出《高贞碑》“载高贞字羽真,追赠营州刺史,而羽真氏本是高丽之姓,高丽的羽真氏多改姓高氏。《高贞碑》提及此事可谓是欲盖弥彰,反而透露出高肇一支本为高丽人的真相,而其所赠的营州刺史,是将辽东作为其本望,与自称渤海高氏相抵牾。”是羽真氏本源出东北高丽地,其影响所及主要是与郡望相接,互为表里,而与周氏以为的羽真官无涉。而联系上述对于羽真第一义功用的考察结果,赐姓羽真氏(第二义)实则是将游离的部落纳入拓跋的部落联盟,并依据势力划定权力位置,壮大并维持部落联盟的运转。“因为有了太武帝的需要,才有了乌洛候使者关于拓跋‘先帝旧墟石室’的报告”与此相类,羽真号及本出高丽的羽真氏本源应当于拓跋起源的东北中求取,而本在高句丽北、且曾在显祖献文帝皇兴二年向魏朝献,建立起朝贡关系的羽真侯国(第三义)正是符合此要求的,或许羽真一词的准确含义应当去东北方位语源中找寻,只是史料缺乏,需俟日后相关史料发现,故暂置阙疑。


至孝文太和改制,汉化的浪潮沙汰了鲜卑语词的官爵号,其中当然包括羽真号。羽真号从冯熙太和三年自书S.0996《题记》官爵序列的高位到十九年孝文撰《冯熙墓志》中的消亡,正是汉化沙汰鲜卑系话语的显例,其背后实际是拓拔核心集团步入皇权轨道而彻底祛除部落联盟形态的声明。与羽真号消亡同见于冯熙葬礼的是首次出现于北魏历史的汉化九锡,作为“物化礼乐”的表征,北魏九锡是勋臣死后追赠的荣宠,迥异于魏晋南朝作为禅让易代的工具性九锡。羽真号的消亡与九锡的变相,窥显出洛阳政权中华夏化的进程。


但因为没有法令形式的强制,在宣武、孝明朝依然能在后人为先人所作墓志中书写羽真号,羽真代表的进入权力核心的荣宠光环依然为北魏民众认可,羽真号以墓志为载体,开始与历史赛跑的征程。敌对政权的南朝史籍“似是而非”的记载同样可视为羽真号留存的载体。然而从平城定居,道武建制,将拓跋部推进封建体制的门槛,而后至文明太后推行太和改制,使得平城政权基本完成封建化进程,再延展至孝文迁洛汉化,一步一步实现皇权政治,部落体制中的血缘纽带逐步让位封建集权中的拟制血缘,羽真号分定以血缘为基础的权力分野的作用失去用武之地,日见枯萎,也只能赖洛都民众的墓志铭刻缅怀先人荣耀,甚至不如敌国南朝所记详细。自河阴变后,魏分东西,复次为周齐,孝文汉化的成果在背离制定者初衷,反向加速北魏衰落的同时也被胡化的尘埃埋汰一空,北魏末至东西魏间出现了人为的记忆真空。至魏收《魏书》,下迄唐初李延寿《北史》,史书对于北魏前期的羽真号已经语焉不详,仅有的数例也是抄自《周书》,甚至取材于南朝的《宋书》。集体的结构性失忆,使得拓拔部落联盟直至北魏前期时荣宠万千的羽真号从此淡出人们的记忆,千余年间不被后人提及。


在历史本相下,自有结构性规范的“文本”及其背后的知识权力,倾向于以定性化、模式化的书写,使得有其相似性的“文本”一再被复制,由此创造并强化此本相的集体记忆。而讲述、书写历史文本的权力是统治集团政治权力的一部分,文本上的历史理应服务于集团当前的政治利益,符合本相存在的社会情境,那些不能服务于当前利益的历史讲述、书写的文本,自然会“被退出”中心,不是永久消失,便是隐藏起来等待发掘,但不论怎样,它们都会成为历史“理性”结构性失忆选择性遗忘的部分,北魏羽真号只是其中之一,而却是这许多部分,记录了民族起源与迁徙的历史,从历史追溯意义上阐释了拓跋鲜卑在特定时空的起源与发展,而它的消亡,则标示了民族谱系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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