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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鹤泉:《北魏孝文帝实行散爵制度考》
孝文帝实行散爵制度是爵位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要考察孝文帝实行散爵制度的情况,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孝文帝能够实行散爵制度,最重要的就是在爵位改革过程中,继续保留了北魏前期实行的五等爵。《南齐书》卷五七《魏虏传》载孝文帝太和十六年爵位改革诏文:“王爵非庶姓所僭,伯号是五等常秩。烈祖之胄,仍本王爵,其馀王皆为公,公转为侯,侯即为伯,子男如旧。虽名易于本,而品不异昔。”据此诏令,可以明确孝文帝所行爵位改革,是对具有原来五等爵者采取降爵措施。但降爵也只是在王、公、侯爵位等级范围内进行,伯爵为“五等常秩”与具有子男爵者都继续保留原来的爵位。显然,孝文帝采取的这种措施,只是对部分具有五等爵者的爵位等级的调整,并不是要废除北魏前期实行的五等爵。因此,在《魏书》的记载中,称孝文帝的爵位调整为“改降五等”,“降五等之爵”。这都说明孝文帝的爵位调整是在五等爵范围内进行的。
早在北魏建国后,当时国家就开始实行五等爵。道武帝“皇始元年,始建曹省,备置百官,封拜五等。”不过,在北魏前期,国家在实行五等爵的过程中,五等爵包括的爵位等级在不同时期却有变化。诸如天赐元年九月,道武帝“减五等之爵,始分为四,曰王、公、侯、子,除伯、男二号。”尽管如此,北魏前期,国家一直将实行的爵位制度称为五等爵。例如,道武帝时,崔简获侯爵,文献中称“爵五等侯”。太武帝时,长孙陈因立功获爵,则记为“赐爵五等男”。孝文帝爵位改革前,延兴元年十二月诏:“龟蓍与经文相合,所谓灵物也。德可赐爵五等。”因此,五等爵是北魏前期国家实行爵位制度的统称。
孝文帝爵位改革前,实行的五等爵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一种虚封爵位。据前人研究,北魏前期,具有五等爵者没有食邑,只能够在国家赏赐、分配战利品等活动时,具有优先权,因而,这种爵位只是一种身份与荣誉的象征。正因为如此,北魏前期,一般国家授爵统称为“赐爵”。如明元帝“因东幸幽州,见耆年,问其所苦,赐爵号。”在国家具体授予爵位时,也称为“赐”。例如,道武帝时,莫题“为大将,别出东道。以功赐爵东宛侯”,太武帝时,燕凤“以旧勋赐爵平舒侯,加镇远将军”。当时国家决不将授爵称为“封”爵。显然北魏国家将授五等爵爵称为“赐”爵,正是要明确表现国家实行的这种爵位的虚封性质。
孝文帝爵位改革后,承袭了五等爵制,因此,具有五等爵者仍然没有食邑,因此,孝文帝时,国家所授五等爵,还称为“赐”。如太和十六年,元英在仇池作战“以功迁安南大将军,赐爵广武伯。”又如崔光“以参赞迁都之谋,赐爵朝阳子”。孝文帝的种做法与北魏前期赐爵的意义是相同的。可是,孝文帝授予领有食邑的开国爵时,却特别称为“封”。如“及开建五等,以(薛)安都著勋先朝,封(薛)达河东郡开国侯,食邑八百户。”很明显,“封”爵也就表现为当事国家对领有食邑的开国爵的代称。可见,孝文帝使“赐”爵区别于“封”爵,正是以此体现五等爵与开国爵在性质上的明显不同。
孝文帝不仅保留了虚封性质的五等爵制,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使当时社会中一大批人继续具有五等爵。在这些具有五等爵的社会群体中,一部分人是通过爵位调整而保留了五等爵位,而另一部分人则是因国家赐爵而成为具有五等爵者。
先说经过爵位调整继续具有五等爵的社会群体。《魏书》卷七下《孝文帝纪下》:“(太和十六年),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据此,孝文帝调整具有五等爵者做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对非道武帝子孙和异姓具有王爵者以及具有公、侯爵者,采取降爵措施,当时称为“依例降爵”,或“例降爵”二是继续保留原来具有子、男爵者的爵位。因为孝文帝确定伯爵为“五等常秩”,因而,原来具有伯爵者,也在保留爵位的范围内。孝文帝的措施,就使北魏前期大部分具有五等爵的人仍然为有爵者。统计《魏书》、《北史》和墓志铭中的记载,可以明确经过爵位调整后继续保留爵位的,共有67人。当然,这只是有文献明确记载的情况,实际继续保留五等爵者,当然,要多于这个数字。
在这些保留五等爵者中,由王爵降为公爵者十五人:平阳王元大曹降为平阳公,北平王长孙道降为北平公,上党王长孙冀归降为上党公,赵郡王穆亮降为赵郡公,安城王万纂降为安成公,东郡王陆昕之降为东郡公,陇西王源怀降为陇西公,赵郡王罗拔降为赵郡公,河东王苟恺降为河东公,河东王闾庄(豆)降为河东公,南郡王李侃晞降为博陵郡公,中山王王元孙降为中山公,河内王赵炽降为河内公,新平王张显明降为陇东公,彭城王李平降为彭城公。
由公爵降为侯爵者二十二人:牂牱公元天琚降为牂牱侯,武陵公崔敞降为武郡侯,冯翊公穆泰降为冯翊侯,河南公陆延降为汝阴侯,华山公王祖念降为华山侯,东安公刁遵降为东安侯,河东公薛胤降为河东侯,南郡公毛泰宝降为南郡侯,酒泉公唐钦降为酒泉侯,晋昌公唐玄达降为晋昌侯,带方公罗伊利降为带方侯,河东公薛世遵降为河东侯,武昌公许元康降为武昌侯,咸阳公高忱降为咸阳侯,山阳公吕兴祖降为山阳侯,河东公薛达降为河东侯,东平公毕义允降为东平侯,陈留公李崇降为陈留侯,上党公王谌降为上党侯,彭城公张宗之降为彭城侯,安定公抱嶷降为安定侯,宕昌公王遇降为宕昌侯。
由侯爵降为伯爵者二十人:松滋侯元苌降为艾陵伯,临渭侯张法降为临渭伯,须昌侯毕祖朽降为须昌伯,平陆侯张彝降为平陆伯,泾县侯高干降为泾县伯,范阳侯公孙邃降为襄平伯,濮阳侯李宪降为濮阳伯,姑臧侯李韶降为姑臧伯,钜平侯毕闻慰降为钜平伯,武始侯胡国珍降为武始伯,宁国侯乞伏保降为宁国伯,颖川侯晁清降为颖川伯,中都侯王静降为中都伯,伯人侯李屯降为伯人伯,浮阳侯李安祖降为浮阳伯,安喜侯李兴祖降为安喜伯,真定侯李道念降为真定伯,范阳固安伯源降为固安伯,河北侯薛真度降为河北伯,。还有降为子爵者一人:安邑侯薛峦降为平温子。
继续保留原伯爵者二人:云阳伯郑长猷仍为云阳伯,荥阳伯郑懿仍为荥阳伯。保留原子爵者三人:下密子封进寿仍为下密子,西安子房思安仍为清河子,建康子高祐仍为建康子。保留原男爵者四人:松杨男费万仍为松杨男,魏昌男阳藻仍为魏昌男,朱长生、于提仍保留原来的男爵。统计数字表明:在降爵后具有公、侯、伯爵者总计有58人,占原来有爵者总数的十分之九以上。就是说,在降爵后具有公、侯、伯爵者是占绝大多数的。
对这些调整爵位后的有爵者的出身状况进行考察可以明确:这些人的出身情况可以分为七类:一为北魏宗室。即元大曹、元天琚、元苌。二为鲜卑勋贵。即长孙道生、长孙冀归、穆亮、万纂、陆昕之、源怀、罗拔、苟恺、穆泰、陆延、罗伊利、薛世遵、费万。三为姻戚。即闾庄(豆)、李侃晞、薛胤、李崇、李屯、李安祖、李兴祖、李道念。四为宦官。即赵炽、张显明、张宗之、抱嶷、王遇。五为汉族士族。即王元孙、崔敞、王祖念、许元康、高忱、吕兴祖、王谌、张法、张彝、高干、公孙邃、李宪、晁清、王静、卢伯源、郑懿、封进寿、高祐、阳藻。六为归附北魏政权的降臣。即李平、刁遵、毛泰宝、唐钦、唐玄达、薛达、毕义允、毕祖朽、李韶、毕闻慰、胡国珍、乞伏保、薛真度、薛峦、郑长猷、房思安。七为立有功勋的官员。即朱长生、于提。
在上述七类具有调整后的爵位者当中,显然,宗室、鲜卑勋贵、姻戚、汉族士族都是当时社会的上层群体,他们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这是自不待言的。不过,需要说明的还有两点:一是北魏的宦官的地位。据陈连庆先生考证,宦官的地位当在拓跋贵族之下,一般大族之上,他们是新兴的贵族。二是归附北魏的南朝、少数民族降臣而获得爵位者的后世子孙的地位。一般说来,北魏国家对归降者都赐予高爵,这是北魏国家的一贯政策,因此,这些归降者具有的爵位,绝大多数都在侯爵以上。他们获得爵位对后世的影响很大。在归附北魏的降臣中,一些人在归降前,其家族即为士族;另一些则是在少数民族政权中担任显官要职。这些承袭归附北魏国家先人爵位的子孙,大部分都在北魏国家中担任重要官职。例如,李平“后以例降,袭爵彭城公。拜太子中舍人,迁散骑侍郎,舍人如故。”唐钦“袭爵。太和中,拜镇南将军、长安镇副将。转陕州刺史,将军如故。”由此可见,尽管孝文帝降低了一些原有五等爵位者的爵位等级,可是,降爵是在规定范围内普遍实行的,并且,被调整爵位者绝大多数都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保留下来的虚封性质的五等爵就仍然是上层社会群体所具有的地位和身份的标志。
当然,还应该注意的是,文献中明确记载,在孝文帝爵位调整后具有不同等级爵位的67人当中,就有48人的爵位为后世承袭。例如,中山公王元孙“子忻,袭爵。”河东侯薛胤“子裔,……袭爵。”甚至一些家族具有的调整后的爵位,可以传袭到北齐建立之时。如,安成公万纂“子金刚,袭。武定末,开府祭酒。齐受禅,爵例降。”因此,孝文帝所实行的在五等爵范围内的爵位调整,就不是一种临时的措施,而是使五等爵能够在有爵者家族内部传袭的长期做法。因此,虚封性质的五等爵,不仅在孝文帝爵位改革期间,可以反映这些具有爵位者的社会地位,而且,其家族的社会地位也能够通过整顿后的爵位得到明显的体现。由此来看,孝文帝的爵位调整,不仅使北魏前期的大部分具有五等爵位者的爵位保留下来,还使这些具有整顿后的五等爵位者,占有相当的数量,并且,这些具有虚封爵位者构成了很有影响力的社会上层群体。这个社会群体的存在,是使五等爵能够继续存在的有力社会保证和支持力量。这样,自然也就使五等爵可以在保证社会上层的等级有序化中继续发挥重要的作用。
再说孝文帝在爵位改革后,赐授五等爵的情况。统计《魏书》中的记载,太和十六年至太和二十三年,孝文帝对五等爵的赐授,仍然在继续进行。下面将这一时期,赐授五等爵的情况列表说明:
爵位等级
受爵者
爵称
赐爵原因
史料出处
侯爵
孟表
谯县侯
仕萧鸾为马头太守。后据郡归诚。
《魏书》卷六一《孟表传》
伯爵
元英
广武伯
以功赐爵。
《魏书》卷一九下《景穆十二王下·南安王桢传附元英传》
李思穆
(?)伯
从平南阳,以功赐爵。
《魏书》卷三九《李宝传附李韶传》
宇文福
昌黎伯
(宇文)福立军功赐爵。
《魏书》卷四四《宇文福传》
赵超宗
寻阳伯
《魏书》卷五二《赵逸传附赵超宗传》
子爵
郭祚
东光子
以赞迁洛之规。
《魏书》卷六四《郭祚传》
崔光
朝阳子
以参赞迁都之谋。
《魏书》卷六七《崔光传》
于果
武城子
《魏书》卷三一《于栗磾传附于果传》
刘武英
建宁子
从淮南内附。
《魏书》卷五九《刘昶传附刘武英传》
秦松
高都子
为中尹,迁长秋卿。
《魏书》卷九四《阉官·秦松传》
男爵
元遥
饶阳男
以左卫将军从高祖南征,立功赐爵。
《魏书》卷一九上《景穆十二王上·京兆王子推传附元遥传》
陆希道
淮阳男
及克义阳,以功赐爵。
《魏书》卷四〇《陆俟传附陆希道传》
慕容契
定陶男
以功迁太中大夫、光禄少卿、营州大中正,赐爵。
《魏书》卷五〇《慕容白曜传附慕容契传》
崔延伯
定陵男
太和中入国……积劳稍进,除征虏将军、荆州刺史,赐爵。
《魏书》卷七三《崔延伯传》
杜纂
井陉男
从征新野,及南阳平,以功赐爵。
《魏书》卷八八《良吏·杜纂传》
由上表可见,太和十六年,孝文帝爵位改革后,文献中有明确记载的就有15人被赐五等爵。最高爵为侯爵,最低爵为男爵。其中赐侯爵1人,赐伯爵4人,赐子爵5人,赐男爵5人。这种赐爵状况说明,太和十六年以后,孝文帝赐五等爵主要以伯、子、男爵为主。除了情况不明的二人外,这些获得爵位者的理由有四种情况:一为因军功赐爵。诸如:元英、李思穆、宇文福、元遥、陆希道、慕容契、杜纂。二为因事功赐爵。诸如:郭祚、崔光、崔延伯。三为奖励南朝归附者。诸如:孟表、刘武英。特别是孝文帝对归顺的孟表赐谯县侯,当为这一时期所赐五等爵中最高爵位。四为奖励宦官。诸如:秦松。由这一时期赐五等爵的情况来看,实际与太和十六年以前,北魏国家赐五等爵的目的基本是相同的。而在这一时期,国家更注重通过赐五等爵来奖励军功和事功。因此,尽管五等爵的赐予与开国爵封授在这一时期是同时进行的,但是,国家赐授五等爵还是具有实际意义的,并没有改变赐授五等爵所起到的作用。
太和十六年以后,孝文帝不仅继续赐授五等爵,还对一些拥有五等爵者爵采取提升爵位等级的做法。例如:张彝“例降侯为伯……以参定迁都之勋,进爵为侯。”杨播为孝文帝赐爵华阴子“后从驾讨崔慧景、萧衍于邓城,破之,进号平东将军。……从到悬瓠,除太府卿,进爵为伯。” 可见,孝文帝爵位改革时期,具有五等爵位者的爵位等级,可以因获得军功、事功而获得提升。
上述情况说明,孝文帝继续赐授五等爵和提升具有五等爵者的爵级,就使五等爵依然起到奖励军功、事功和安抚归降者的作用,因而,对北魏国家来说,五等爵的赐授就仍然是国家的重要事务。由此可见,孝文帝的爵位改革,不仅只是继续保留五等爵,而是将五等爵作为实行新爵位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并且,在具体实行中使之占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不过,应该看到孝文帝爵位改革后,尽管孝文帝继续保留和赐授五等爵,可是,也采取了与北魏前期赐授不同的做法。太和十六年,孝文帝在授爵上明确规定,“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皆除将军之号。” “旧制:诸以勋赐官爵者,子孙世袭军号。十六年,改降五等,始革之,止袭爵而已。” 这些做法,就是要使有爵者,不可以承袭将军号,当然,在赐五等爵时,就更不能够加授将军号了。
北魏前期,国家赐授五等爵,加授将军号是固定的制度。《魏书》卷二九《奚斤传附奚他观传》:“(奚和观)太祖时,内侍左右。太宗以其世典戎御,遂拜典御都尉,赐爵广兴子,建威将军。”又《魏书》卷二三《莫含传附莫云传》:“世祖之克赫连昌,诏云与常山王素留镇统万。进爵安定公,加平西将军。”北魏前期的将军号,是一种戎秩,已形成了明确的品级,所以,将军号就是维系品级、从属个人的一种名位。因此,在赐爵时,加授将军号,是要更明确表现具有爵位者的地位。当然,对赐爵加授将军号,是以封爵而获得军号,等于是起家的位阶。就是说,这是使爵位与官位联系起来的一种方式。因此,北魏前期,赐五等爵加授将军号的做法,既可以更明确地表明其地位,也能够体现出出任官职的品级。可是,北魏前期,国家实行的这种做法却是建立在不实行俸禄制的基础上的,但在太和八年,孝文帝“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而将军号作为戎秩,也是可以领有俸禄的,这就不能不影响到赐授爵位。因为孝文帝实行俸禄制,是不能不顾及到国家财政开支的,因此,孝文帝继续实行五等爵制,为了减少支出,就需要将五等爵的赐授与将军号分离。这当是孝文帝改变北魏前期赐授五等爵做法的直接动因。
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就促使孝文帝需要更进一步发挥五等爵本身区分等级的作用,所以,太和十六年,确定继续实行五等爵时,就以诏令明确规定:“公第一品,侯第二品,伯第三品,子第四品,男第五品。”显然,孝文帝采取爵位与将军号分离的措施,就不只是减少俸禄的支出,实际上,孝文帝爵位改革后,采取这种做法,更适应当时的社会条件。不过,这样的做法,由此也就造成改革后五等爵的实行与北魏前期实行的五等爵的一些不同。然而,这种区别的出现,不仅没有降低五等爵的作用,却使具有五等爵者的名分和地位得到更为明确、有效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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