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字经》说:“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之一,在几千年前就被人类驯化而入家畜之列,它的主要任务是看家护院、守夜防患。狗的个性虽然对主人忠诚,但也常常招惹是非,其中狗咬人从古至今都是民间屡见不鲜的事件,也往往是引发邻里纠纷的一个不安定因素。
令人想像不到的是,唐代律法对狗咬人这样的小小民事案件,竟然有非常详细而明确的处理规定。在唐代,如果出现狗咬人的事故,首先是要弄清楚几个问题:是狗主动攻击人,还是人故意放狗咬,是明知狗咬人而管不好,还是被咬的人故意逗狗而被咬。弄清了这几个问题,对人和狗的处理就好办了,只要翻开《唐律疏议厩库》就能找到合适的处理办法。
有一类狗是惹是生非型的,它们往往向过路的行人主动发威,伤害无辜。对这样的狗,唐朝律令的处理态度是坚决的,手段也是非常严厉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人是没有责任的,狗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唐令拾遗·杂令第三十三》“畜产抵人”条规定:“啮人者,截两耳”。对这样的狗,人们要用剪刀把它的两只耳朵剪掉,借以惩罚。
当然,很多狗咬人事件的责任并不完全都在狗,狗的主人没有管理好自己的狗也往往是一个重要原因。凡是出现这种情况,狗咬了人,狗和狗的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以不施标帜羁绊及狂犬不杀之故,致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过失者,各依其罪从赎法。”由于养狗者的过失而导致狗咬人的,则各依其罪予以赔偿。所以养的狗要拴好,狂犬要杀掉,否则,如果出现狗咬人事件,人和狗都要受到处罚,各笞四十。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养狗的人故意放狗咬死咬伤人,这种行为是极端恶劣的。《唐律》为此专门设置了一条惩处的条款叫“故放令杀伤人”。故意放狗者,减斗杀伤一等。唐律把杀人行为分为故杀、斗杀和戏杀三种。“斗杀”是指“原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此相当于现代的伤害致死罪。同时,在量刑时还要考虑狗咬的人贵贱、尊卑、长幼、亲属等情况,酌情加减治罪。
被故意放狗咬伤的人,还有二十天的保辜期,辜內死的,放狗的人要承担杀人的刑责;受伤者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死亡的,放狗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时,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唐朝制定律令的人考虑得特别细,就连给狗看病时被咬也有交待。如果是花钱雇人给狗看病而不小心造成的咬伤事故,养狗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不花钱请人为狗看病而造成的咬伤事故,狗的主人要依法予以赔偿。当然,一些无聊的人因逗狗玩而被咬伤,狗和狗的主人则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唐朝的律法对狗咬人案件规定得如此之细,照顾到了人与人、人与狗之间的各种权利。这令人联想到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唐朝鼎盛时期背后,律令所起到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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