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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一民女,嫌丈夫长得丑,举刀杀之未遂,王安石坚持按自首论处

文/半禾

北宋,宋神宗熙宁年间,山东登州有一位叫阿云的女孩,母亲死了,为母服丧期间,家里人将其许配给了一位姓韦的人,阿云听说未婚夫长得很丑,大为恼火,我这容貌,嫁与一个丑八怪,不是鲜花插在牛粪上了吗?

婚事还没有办呢,阿云应该是火暴脾气,趁着夜色,操起一把刀,要去杀了这个未曾谋面的丑男人。男子没在家,在田间守田睡觉,阿去瞅准目标,举刀就砍。

男子还没睡着,慌忙应对,几个回合,阿云仅砍掉男子一根手指头,当然,阿云被抓了。

当时接管案件的知州,叫许遵,见阿云长得漂亮,有了侧隐之心,有意解脱阿云之罪,就说两人的确不般配,让阿云全部承认,对其以自首论处,从轻发落。

男方不愿意,将官司一直打到了皇帝那里,宋神宗让司马光和王安石共同断案。当时,大理寺已做了判决,主张以杀人罪论处。

司马光坚持大理寺的判决,理由是谋杀亲夫,怎么能够减罪;老对头王安石则坚持知州许遵的原判,理由是,如果自首都不能减罪,以后还会有罪犯主动自首吗?

两人争持不下,就请皇帝定夺。宋神宗是王安石变法的铁杆粉丝,是王安石最得力的支持者,当然站在王安石这一边了。

再说一起和王安石有关的民间杀人案,这是王安石刚出山时的事情。我们都读过王安石传,上面有一则故事。案情是这样的,说是一个少年有一个斗鹑,就是一善斗的鸟。少年的朋友想要,少年不给,那朋友就硬夺了过去。少年就去追讨,生生将朋友给打死了。

这起民案也上升到了高层,审刑、大理两司要按照杀人罪论处,王安石则说:少年的朋友抢夺少年的东西,其实是偷盗行为,少年追讨杀人,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应该问罪。

此时,王安石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发了一顿牢骚,吵吵着隐退,没多久,就碰上了母亲仙逝,就辞职回家守孝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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