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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宋代初期刑法的特点

这一篇文章我们来简单的谈一下北宋——尤其是初期(宋太祖,宋太宗时期)的刑法的一些特点。

所谓的刑法,也就是针对刑事案件所制定的法令,比起民法来显然严重程度要高了一个级别,影响力也大了许多,如果说民法定的不合理,会导致不当的经济纠纷或者普通责罚的话,刑法出问题那就会产生误伤甚至误杀的大事了,不可谓不重要。

大家都知道宋代是上承五代十国,中原一片混乱的年代,各国的法令五花八门,所以全国也没有统一的法令可以依据,让全体官吏和百姓都很茫然。

因此统治者必须要尽快拿出一部让全天下官民都能“方便参照”的法令出来,最好是所有事务都能够找到条例可循。

而这正是宋初刑法的第一个特点——完备。

完备的刑法

当时刚刚建国之后,宋太祖就把如何预防和惩罚刑事犯罪看做了重中之重,为此夜不能寐,反复考量,再三考虑之下,还是决定“乱世用重典”,这也就成了初期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方向。

《续资治通鉴》:“吾终夕未尝敢安枕而卧”

《宋史—刑法志》中一上来也都明确指出:

《宋史》:“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愚。”

宋太宗上台之后依然延续了太祖的精神,而且此时由于对外作战不利,太宗索性就把关注力全部放在了内部,对于刑法的编写和执行十分看重。

在淳化四年(993),四川发生了一起农民起义,太宗就严令从严处理,但凡敢反抗者,全部诛杀殆尽,宁肯错杀,绝不错过!

因为此时毕竟刚刚建国,有些被击败的国家(北汉,南唐,后蜀等)的民众肯定还不服气,所以宋太宗自然是从严从重打击“内患”。

当然,宋太宗也明白这个时候吏治也是十分的重要,如果官员随意贪腐或者欺压百姓的话,必然会激化矛盾,对国家的统治大大不利,所以他也特意下令对于官员的刑法也必须严格执行,绝不姑息。

《宋史》:“诸职官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不得叙,永为定制。”

宋初刑法的继承

宋初的刑法《宋刑统》并不是完全凭空编撰而出,而是大量的吸取了前朝后周时期的法典——《显得邢统》,然后太祖命窦仪等人以此为基础编写。

只是每部法律都要和自己时代特征相适应,宋代比起后周,经济和文化都是大大得到了发展,因此它对经济方面的惩罚相对放松,以便激发经济发展和百姓的活力。

但是一旦出现了农民起义这样的事情的话,这部刑法就像是变脸一样,突然又变得冷酷无情起来,这也是符合那个时代的特征的,比如《宋刑统》中就特意增加了一门新的死刑——杖刑,专门针对农民起义。

《宋史》:“决重仗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为了补全刑法的遗漏,或者有时候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的时候,就多出了一种特例出来——唤作编赦,或者断例

这个编赦指的就是本来不在律令之上,但是皇帝却因为私人的一些原因可以强行改变法律的结果——一般来说都是改轻刑罚,这样一来可以体现皇恩浩荡,便于传播名声,另一方面也是对律法的有益补充,比如发生律令不适合的特殊情况可以及时予以矫正,非常灵活。

由于这个编赦非常好用,同时还能显示自己的宽宏仁德,所以历代帝王都非常喜欢用,只不过到了北宋末年,这种编赦已经被大量滥用,严重的影响到了刑法的严肃性和威严性。

尤其是宋徽宗期间,动辄就发布编赦,竟然达到了数千条之多,而且许多都是完全不符合律令,只是徽宗本人兴之所至而已,大大的破坏了刑法的权威,也加快北宋灭亡的速度。

十恶,盗贼的重视,贪污的轻视

所谓的十恶,指的是谋逆,谋反,恶逆,谋大逆,不孝,不道,大不恭(也称大不敬),不睦,不义,内乱

宋朝的刑法对于这十种犯罪极为重视,因为这个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皇权的统治,所以也称为“十恶不赦”——就是一旦犯下这十种罪行其一,就连编赦都无效。

而且一旦犯下这种罪名,不仅自己受罚,连家人都要受牵连,比如《宋刑统》中明确规定:

《宋刑统》:“诸谋叛者绞,己上道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若率部众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

此外,对于大不敬的罪名的外延解读也是越来越严厉,从最初的只是帝王本身,到后面的帝王的亲戚,再到后面到帝王的近臣和使臣都不得不敬,可见宋朝对于统治者的颜面和尊严极为看重,以加强帝王在民众心目中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印象。

还有一点要注意,宋刑法对盗贼的惩罚也是极为严厉,如今我们“盗贼”两个字往往连在一起使用,但其实各有其义,偷取不是自己的物品谓之“盗”,而抢劫甚至导致杀人的行为则为“贼”

但是宋朝对于士大夫的统治地位也是非常看重的,私人财产的保护也是极其明确,因此对于盗贼的惩处也是十分严格。

《宋刑统》:今后犯窃盗,赃满五贯文足陌,处死。不满五贯文,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但是宋朝对于官吏士大夫的保护是出名的,在对盗贼罪严惩不贷的情况下,对于官员的贪污方面,却是极为宽容,比如宋太祖的时候就曾抓住当时担任丞相的赵普的现行——钱缪冒充咸菜送给他了几十坛子金子和珠宝,但是太祖却只是一笑置之,并没有过多责怪。

这种对亲信或者有功之臣的纵容,一直贯穿了宋朝整个朝代,导致后世一直对宋朝士大夫的待遇羡慕不已——俸禄既多,危险还小,在太祖太宗初期还处死过一些官员,而越到后面,只要不谋反一般不会判死罪,往往只是降职或者从京城丢到边远地区去做地方官,刺配充军的都不多见。

但是,这种对官员的宽厚却导致宋朝的吏治越来越差,尤其是到了南宋,律令对于官员几乎完全没有遏制作用了,虽然宋孝宗也曾大力整治过一番,但是好景不长,他一去世马上就又恢复如初了。

结论

整体来看,宋朝的刑法有三个特点,第一,前所未有的加强中央集权,“十恶绝对不赦”;第二,加强皇权的尊严,把皇帝甚至身边人都放到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第三,重视官员尤其是士大夫,几乎是“刑不上大夫”。

所以在宋朝,作为官员和皇家的人,生活是非常的自由和宽松,但是底层人民却是依旧痛苦,尤其是后期,官员数量庞大到惊人的程度之后,阶级矛盾就愈发尖锐,所以一而再再而三的爆发农民起义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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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宋史》

《宋刑统》

《续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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