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广西梧州府知府衙门府堂典史李韫华受命监管苍梧县政事。
这天,他接到一份诉状,原告余阿吕,家住县城西门外枥木桥下,告称“逆仆殴主”一事。李韫华不敢怠慢,立即传唤原告到堂询问。
余阿吕诉道:“被告人邱以诚,于康熙五十九年,卖身至小人家为奴,至乾隆二年,小人的父亲病故,家道中落,邱以诚遂外出自行谋生。如今邱家颇为富裕,而小人却贫苦无依。今天小人向他提及前情,请他将当年的卖身契赎回,以资小人养家糊口。哪知邱以诚非但矢口抵赖,还将小人殴打致伤。如今伤痕尚在,并有当年邱以诚亲手所书卖身契一份,请大人验看。”
李韫华收了卖身契,命原告暂且退下,随即将被告传唤到堂。
邱以诚叩头供称:“小人于城北面码头上开了个米店,余阿吕多次前来赊米,已欠下小店铜钱共一万文。小店的账簿上笔笔记载,明白无误,并有他的亲笔签字为证。今日他又来小店借贷,小人向他索债,余阿吕不肯偿还,两人因争辩动怒,互相殴打是实,小人身上也有伤痕可验。说小人是他家的奴仆,则完全是凭空捏造,还望大人明察。”
李韫华让人拿来纸笔,并让邱以诚写了几个字,经核对,与卖身契上的笔记完全相同,于是沉下脸来,厉声呵斥。
邱以诚恐惧异常,痛哭流涕,但对于卖身为奴一事,却坚决不予承认。
李韫华看他的神情,确实像是受了冤枉的样子。但卖身契上又写的明明白白,无懈可击,一时无法决断,只得令人将被告暂且带下。
回至后堂,李韫华唤来师爷钟灵泉商议。
钟灵泉看了案卷,又拿来那张卖身契反复琢磨多时,再拿《时宪书》、《康熙字典》等文献工具书一查,忽然拍掌一击,叫道:
“这是一张伪契!”
李韫华连忙请教,钟灵泉道:“邱姓向来没有‘阝’旁,直到本朝雍正年间,因为要避孔圣人(即孔子,本名‘丘’)的名讳,才加了个‘阝’旁,成了现在的‘邱’字。此卖身契落款是‘康熙五十九年’,契内直书‘邱以诚’。当时还没有这个‘邱’字,怎么会有这张卖身契?再说据被告邱以诚所供,今年四十八岁,向上推算,当生于康熙五十年,至五十九年,不过才十岁。邱家系市井平民,并非书香门第,一个十岁的幼童,怎能写出如此老练的正楷契书?”
李韫华连连点头,当即升堂传唤原告,便以“邱”字质问。
余阿吕见马脚已露,吓得浑身颤抖,一句话也说不出来。李韫华问及伪造契书的经过,余阿吕支支吾吾。
李韫华一拍惊堂木,喝一声:“大刑伺候!”
两旁衙役齐声答应,便欲用刑。
余阿吕魂飞魄散,只得招道:
“小人一向与邱以诚颇为要好,前几日又去求他资助,哪知他非但不允,还向小人索取旧账。小人有个朋友,名叫朱良,善于临摹,也与邱以诚有点积怨。他让小人设法弄来邱以诚的笔迹,代为仿写了这份卖身契。于是小人今晨就去米店寻衅,乘机便来诬告。”
李韫华把朱良传来对质,朱良无法抵赖,只得全部招认。李韫华又命他照契临摹,字迹果然相同。
于是将余、朱二人以“诬陷良民”罪加重惩治,并向余阿吕追回欠款,还与邱以诚。邱以诚焚香祈颂,叩头拜谢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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