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社会分工之细,从行业的分工就可以看出,很多行业已经具有了相当狭窄的专门性质。据说明朝当时存在有360行,如正德《江宁县志》中记载了江宁县的铺行有104种之多。规定其身份世袭,不得脱籍改业。
这些百工技艺之人,多出于东南,江西最多,江浙次之,闽、粤又次之,西北地区的工匠也不少。至于工匠内部的分工,更是相当精细,以金华府为例,工匠细分起来有木匠、锯匠、瓦匠、铁匠、裁缝匠、油漆匠、竹匠、锡匠、刊字匠、铸匠、帘子匠、挽花匠、双线匠、船工匠、石匠、银匠、鼓匠、穿甲匠、墨窑匠、木桶匠、五墨匠、雕銮匠、熟皮匠、舱船匠、蔻匠、捏塑匠、纸匠、琉璃匠等29种之多。
明代官手工业使用的劳动力,主要分为3种:1是工部和内府控制下的民匠,具有专业技术,是官手工业的骨干;2是都司卫所控制下的军匠,具有军器生产技术,是官手工业的次要力量;3是户部控制下的灶丁,是制盐的劳动者。还有散处各地的坑冶户、窑户等则不占重要地位。民匠和军匠都属于工匠的范围;但一般却把民匠称为工匠,军匠则仍其名。据统计:在工部、内府和都司卫所控制下的工匠,大约有30万人。因其所属系统、服役时间、服役地点和待遇的不同,可分为轮班工匠、住坐工匠和军匠3大类。
洪武十九年颁布轮班的具体规定:全国的工匠分为若干班,轮流到京师服役,每次服役时间定为3个月。依照这个办法,则每1工匠每隔3年轮流赴京服役1次。
洪武二十六年颁布改革后的规定(当年全国班匠人数232089名):“先分各色匠所业,而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其班次”。打破3年一班的硬性规定,而按实际需要定为5年1班、4年1班、3年1班、2年1班、1年1班等5种轮班法。例如5年1班的有木匠、裁缝匠;1年1班的有绣匠、弓匠、缸窑匠等。后来,5年制与1年制废除。
班匠服役的地点,洪武时期主要集中于南京。永乐十九年(1421年)迁都北京后,服役地点便以北京为重点了。班匠除轮班赴京之外,还有一些存留于地方的,叫做存留工匠。如江西景德镇的御器厂;苏、松、嘉、湖等府的织造工匠;益都的制纸工匠等。
班匠提供的劳动是无偿的,不但没有报酬,就连往返的路费,也要自筹。但给一些补助,如月粮按月由工部支付,直米则是按日由光禄寺支付,等于伙食津贴。
明朝后期的工匠允许以银代役。个别的甚至可以与士大夫交游,平起平坐。自宣德以后,也时常出现重用工匠的例子,有些工匠甚至凭借自己的绝艺成为当朝的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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