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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与吏治的相互作用:明朝命运走向的具象化表现

明朝统治时期发生的自然灾害,达到了“旷古未有之记录”的程度。邓拓先生在《中国救荒史》中统计:在明朝统治的276年间,灾害发生的总数达到了1011次,发生次数最多的是水灾,共计196次;其次是旱灾174次;再次是地震165次,此外还有蝗灾、雹灾、雪灾等各类灾害。

旱灾图片

尤其是明中后期,“无岁不告灾伤,一灾动连数省”,足以说明当时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在此背景下,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方面面都受到了灾害的影响。今天就让我们来说一下,明朝的灾害与吏治之间到底有着怎样的关联。

一、灾害作用于吏治

1. 用人标准更新:廉能才是正道

俗话说,一件事做一万遍也就成了专家,在明朝政府长期的救灾活动中,自然也总结出了一套用人标准,以保证人尽其才。

说是用人标准,其实总结下来就两个字,一是“廉”,一是“能”。“廉”指的自然是廉洁、清廉,是品质问题,因为救灾涉及到的是巨额的救灾资金和大量的救灾物资,对官员品质的要求是最基本的。而“能”指的是才干、才能,是能力问题,因为有德无才也难以担任救灾重任。所以,当时往往把“廉能”作为选用救灾官员的基本要求。

明神宗画像

其实,这个标准在皇帝的诏令中也是有迹可循的。万历十四年九月,明神宗朱翊钧下发的诏令中,就有“本内重灾地方准发太仓银两,差廉能司属官员前去给赈。”

明朝官员对此更是深有体会。林希元在《荒政丛言》中说:“欲令抚按监司,精择府州县正官廉能者,使主赈济。”周孔教在《荒政议》也指出:“宜请择州县正官廉能者,使主赈济。正官如不堪,别拣廉能府佐或无灾州县廉能正官用之。”

林希元《荒政丛言》

2. 用人制度形成:自上而下、层层配合

在明朝,既没有应急管理部这样的专门机构,又没有消防救援队这样的专业人才,但在长期的救灾实践中,也逐渐成了一套以皇帝为总管、户部筹划组织、地方长官负责、州县长官具体执行的救灾组织体系,也因此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救灾用人制度。

遣使赈灾是明代救灾用人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皇帝亲自遣派使臣前往灾区赈灾,既保证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的救灾得以顺利开展,提高救灾的效率,又体现了皇帝对灾情的重视和关心,散播了天家恩泽。

对于赈灾使臣的选任渠道是非常广泛的,尤其是在明朝前期,选派的赈灾使臣除了有和救灾之事联系最为密切的户部官员,也有王侯、驸马等宗亲贵族,其他五部的高官常被选任,甚至一些低级官员也在选派之列。

洪武十五年,“以河南水灾,民饥,命附马都尉李祺往赈之”;洪武二十年,“遣刑部尚书唐铎运钞百余万锭抵山东,赈登、莱二府民饥”;洪武四年,“己酉关中饥。上命陕西参政班用吉、监察御史赵术、奉御徐德等发粟赈济,凡二万五千余户”。

对于地方各级赈务官的选任同样是救灾用人制度中不可轻视的一部分。中央派遣的使臣更多负责的是救灾统筹、监管,实际的执行依靠的就是地方各级赈务官。从省到府、州、县,各级赈务官在救灾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省级赈务官担负着领导、组织省内的救灾工作。最初多是由掌管省内财政、民政的布政司长官(布政使)担任,但随着巡抚制的逐渐确立和长期推行,巡抚逐渐演变成了凌驾于三司之上的省内实际最高长官,自然也就取代了布政使,成为了省级主赈官。

府、州、县赈务官是救灾过程中最终的、实际的执行者,主赈官一般是由府、州、县廉能的正官担任。而分赈官则成了一些准官员们(待选举人、监生等)的试炼场,表现突出的便可以从此走上仕途。

3. 催生官绩新标:备灾工作与救灾实绩纳入KPI考核

明朝时期,由于自然灾害频发,统治者不仅将精力放在了如何救灾上,也将备灾工作作为国家的长期建设,投入了巨大力量。在这种背景下,备灾工作的完成情况也就成为了官员考核的重要指标。

民以食为天,在防备灾害时,对粮食的储备自然成为了重中之重。为此,明朝时长期将积粮是否达到额定标准作为考核地方各级官员的重要依据,以确保灾年有所保障。

弘治十二年也曾废除这项政策,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备灾仓储的日渐破坏,在无奈的现实下,嘉靖二年又重新恢复了这项考核指标。

水利建设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备灾措施,为了提高地方官员兴修水利的能动性,水利建设成绩也被列入官员绩效考核的范畴内。

“今后府州县官考满赴吏部者,并须开报预备官仓所储实数,及修筑过阪塘堤岸等项,吏部行该部查考虚实,以凭黜陟。” ——《明英宗实录》

灾荒之年,没有什么是比救灾实绩更为重要的了。救灾成效显著,随之而来的就是嘉奖,甚至还有希望得到升迁。

嘉靖十一年七月,“以赈饥有功, 赏抚顺天都御史王大用、巡按御史孙锦、户部郎中翁万达彩币、羊酒有差。”——《明世宗实录》

二、吏治作用于灾害

吏治是救灾的基本保证,吏治好不一定能保证救好灾,但吏治差救灾就一定没戏。所以说,即便有充足的救灾物资,也要辅以清明的吏治,才能达到高效的救灾效果。

1. 明朝前期:吏治清明,有灾无害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决心创建一个清正廉洁的朝廷。在他统治时期,重绳贪吏,规定只要官吏贪污获赃60两以上,就处以“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的重刑,所以洪武年间,“一时守令畏法”,“吏治焕然不变矣”。直到永宣时期,也是“吏称其职,政得其平,纲纪修明”。

朱元璋画像

所以在明朝前期,吏治清明的大环境下,官员们大多尽心尽力救灾,最终大多也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永乐年间,“水旱朝告夕振,无有壅(yōng)蔽”;宣德年间,“仓庾充羡,闾阎(lǘ yán,指百姓)乐业,岁不能灾”,都是和清明的吏治分不开的。

2. 明中后期:吏治腐败,荒政难行

到了明朝中后期,皇帝大多昏庸无能,吏治也日渐腐朽,官员贪污、腐败、渎职到了极点。在这样的环境下,又何来救灾之说呢?

正德十二年,在巡按直隶监察御史陈杰的上奏中,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救灾情况到底是怎样的。

“凤庐扬淮等府、滁徐等州大水,人民溺死不知其数......但污吏日滋,侵冒无禁,穷乡父老闻朝廷赈贷,携扶入城。守伺月余,反鬻(yù,卖)及儿女, 恸哭以归。此赈济之弊也。为今之计,不必与之,惟在勿取之而已。今一应常赋,曾不得免。其他无名之需,纷然杂出。

大灾之年,由于贪官污吏横行,百姓苦苦等待却得不到救济,不但日常赋税没有得到减免,反而多了不少苛捐杂税。甚至到后来,不敢奢望得到朝廷的赈济,只求官府不要再盘剥救命钱了。

总而言之,吏治清明,救灾更为有效,往往有灾而无害;吏治腐败,就会荒政难行,往往无灾成有灾、小灾变大灾。

灾害影响着吏治的同时,吏治又影响着备灾和救灾工作,最终影响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危害。灾害与吏治,在明朝二百七十余年的历史中相互作用,一面体现着这个王朝的内部矛盾,一面影响着这个王朝的具体走向。从吏治清明到污吏众多,从抗灾有效到连年荒难,我们清楚地看到,明朝的坍毁是如何具象化到“灾害”与“吏治”这两个关键词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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