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监候,是我们经常在清朝电视剧中听到的关于对犯人的处罚措施;死缓则更是熟悉,在普法栏目剧以及现代剧中都是屡见不鲜。
虽然说起来耳熟能详,但是我们真的了解它们吗?
清代罪人
十恶大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在清朝,一旦犯人所犯罪名为上述十恶不赦的大罪,则必杀无疑,无需按照《大清律例》定罪判处,直接可以拟判死罪,之后只待刑部复核审查确认无误,然后便可就地正法。而犯其余罪项的犯人,即便其作案情节较为严重,也只会落得一个“斩监候”的处理结果。
斩监候顾名思义,“监候”即为死刑暂缓处理。在这段时间里犯人依然还是要关押在监牢内,等待秋审和超审调查和审判的最终结果。
清末民初关押在牢的犯人
补充:
《大清律例》还规定“八议”之人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功、四曰议贤、五曰议能、六曰议勤、七曰议贵、八曰议宾。
若他们犯罪只能上禀皇帝,让他来亲自裁决。
此外还有“官至极品可免死”、“宗室子弟无死刑”等不成文的规定。
按照这样的规矩来看,像和珅这种本来就是皇亲国戚(其子丰绅殷德娶了乾隆的十公主,他藉此和皇室攀上了亲家),自己又位极人臣而且富可敌国(清朝中后期“钱可赎罪”,详见后文“议罪银”制度)的“极品”人物,要不是他的权力过大威胁到了嘉庆帝的皇权,只怕他想死都是一个难事。
死缓全意为“死刑延缓执行”。
犯人被判死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而在这两年之后,其中又给出了犯人可能处理的三种结果: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法院审判犯人
虽然判处“斩监候”本意是为了更好调查案情与罪犯本人情况,但是由于一者当时调查手段落后,故其调查结果可想而知也不会太过理想;二者“矜免”二字主观性太大,完全取决于刑部官员及皇帝的个人想法。
鳌拜画像
所以说清朝看上去律法森严一视同仁,实际上就是一只专咬平民百姓的恶虎,外强中干,它还是摆脱不了封建社会的固有弊端,依仗权势游离于法外的人依然不在少数。
相比之下死缓这种我国独有的法律制度的优点就显而易见了。
多余出来的这两年时间既可以给足公安机关时间调查事情真相,以便将冤假错案从源头上杜绝,而且更加可以让犯罪分子充分理性思考,让其能够及时弃暗投明尽全力帮助警方破获犯罪同伙,争取宽大处理。
可以说死缓正是斩监候从古代君主至上的封建社会,往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必然结果,其中少了几分偏执与片面,多了一些人道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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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清史稿》、《大清律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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