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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员任用,唯一不被内府染指的领域,也是文官的最后颜面

明代国家权力的执行主体为大大小小的官员和吏员,对其进行选拔、任用及管理,主要是吏部的职责,但礼部和都察院也起着重要作用。这可以说是明代中央国家权力结构中唯一在制度上没有被内府染指的领域。

从荐举到科目

明朝的选官途径,经历过一个从荐举到荐举、科举两途并用,到专用科举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可视为明朝选拔官员的制度化过程

明初人才匮乏,李善长、刘基、宋濂等一批重臣都是通过荐举而征用的

明太祖领兵南下途中,文武官员多为“投谒”。如兵至定远,有冯国用兄弟前来投奔;兵至滁州,李善长自谒军门;兵至太平,李习、陶安出城归附。在南京建立政权后,管理人员的缺乏成了严重问题,于是多方搜罗人才。进南京则辟儒士范祖干、叶仪,克婺州则召儒士许元、胡翰等,下处州则征耆儒宋濂、刘基、章溢、叶琛,皆一时之选。而这些人物都是通过推荐而征用的。因此,至正二十四年(1364)平克陈友谅集团后敕中书省:

今土宇日广,文武并用,卓荦奇伟之才,世岂无之。或隐于山林,或藏于士伍,非在上者开导引拔之无以自见。自今有能上书陈言、敷宣治道、武略出众者,参军及都督府具名以闻。或不能文章而识见可取,许诣阙面陈其事。郡县官年五十以上者,虽练达政事,而精力玩衰,宜令有司选民间俊秀年二十五以上、资性明敏、有学识才干者辟赴中书,与年老者参用之。十年以后,老者休致,而少者已熟于事。如此则人才不乏而官使得人。

这是明初荐举的总纲领,大规模的荐举也由此而始。凡内外大小官员连同各地库、仓、司、局吏员均可推举所知,被举入朝者又可转荐。并多次遣官往各地求贤访士,召至京师,授以官职。其名目有:聪明正直、贤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由布衣而为大僚者不可胜数,吏部所奏荐举除官者,最多的一次达3700多人。富户耆民还可自请赴京进见,奏对称旨,辄予授官。

解缙对明初的滥举官员进行了猛烈抨击

明初以荐举选官,既是因为急需人才而正常的选举办法又一时难以建立,也是因为确实有大量负真才实学者或因战乱而避居林下,或因官场腐败而遭到排斥。这时的朱元璋集团为着夺取政权,上下一心,荐举也大抵出自公心。但是,这般纷纷攘攘地收罗人才,自然免不了鱼目混珠,泥沙俱下。加上又有所谓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律,稍有名气的文人儒士,地方官不敢不荐,自知无理政安民之才者,受荐后又不敢不应征,尤其是随着统一大业的完成和政权的日渐巩固,借荐举以拉帮结党、营私舞弊就无法避免。因此,便有关于滥举的禁令,许多受荐及荐人者纷纷得罪。解缙在著名的《大庖西封事》中对此进行了尖锐的批评:“陛下进人不择贤否,授职不量重轻。建不为君用之法,所谓取之尽锱铢;置明奸倚法之条,所谓弃之如泥沙。”

其实,对于荐举之弊及由此而造成的任官的随意性,明太祖自己也早有感受,因而力图在用人问题上制度化和规范化。吴元年(1367)“设文武二科取士”之令及洪武二年(1369)科举取士之诏,是紧接着 “ 滥举者治罪 ” 的禁令而发的,尤其是宣称 “ 非科举者毋得与官 ”,其意即在以科举取代荐举。

从洪武三年首开科举,到六年二月暂停科举,到十七年宣布重开科举,及其以后的一段时间,可以说是科举、荐举二途并用时期。但自唐宋以来,科举作为正式的出仕途径在人们观念中已是根深蒂固,随着明朝学校制度和各种考试制度的健全,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是在朝士大夫还是在野读书人,都以科举为堂堂正正的进身之途。

三年一科,无论有多少弊病,毕竟给人们提供了一个相对公正平等的竞争机会,而且这种机会可以反复出现。虽然通过科举出仕者也有大量庸才,但科举制度也确实使明朝官员选举制度走上正规化,并选拔出一大批后来成为政治家、军事家、思想家、文学艺术家甚至是科学家的人才。既然大批有真才实学者通过科举进入仕途,而不由科举者即有真才实学也被歧视,所以荐举虽然代代均有却只不过是“第应故事”,明朝的选官途径,也就自然由荐举、科举并用发展为专重科举,而科举中又尤重“甲科”即进士

吏部选官,得循资格或出身

《明史·选举志》称:“选人自进士、举人、贡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监生、儒士,又有吏员、承差、知印、书算、篆书、译字、通事诸杂流。进士为一途,举贡等为一途,吏员等为一途,所谓三途并用也。” 即通过正常的考试选拔人才和不拘一格推荐人才相互补充,并行不悖。

虽然明朝中后期专重科目,并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之说,但这只是相对荐举才具有意义。事实是,不通过科举的“杂流”也可通过吏部铨选进入仕途,通过科举的也还有甲科和乙科之别,这就是所谓“三途并用”。与科举、荐举的“两途并用”是指选官的途径或方式不同,三途并用指的是任官者的资格或出身

科举中第的也分甲科、乙科

“进士”一途是清一色的通过科举考试而获得进士及第及出身者,他们是读书“正途”中的“甲科”。

“举贡”一途的成份稍稍复杂,包括因故未参加会试及会试下榜的举人及各类监生,还有乡试下第的“充场儒士”。明代举人称“乙科”,会试下第,有两条出路:一是入国子监或回原藉读书,以待下科;二是安排教职。由于教职地位低下,又无升迁希望,故下第举人们多选择第一条路。但如三试不中,就不得再行考试,由吏部安排官职,否则即贬为吏。同为监生,贡监地位最高,出身上与举人略同故合称“举贡”, 也是“读书正途”;其次是官荫生、恩荫生及例监,他们和“充场儒士”的资格约等。

“杂流”一途最为复杂,实际上包括了内外衙门的所有文职办事人员及各种专业技术人员。

可见,即使科举鼎盛时,也从来不排斥各色人等进入仕途,但出身或资格不同,其出路也大不一样

吏部任官,初授者曰“听选”,升任者曰“升迁”。对于初授,《明史·选举志三》作了这样的概括:

京官六部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外官知州、推官、知县,由进士选;外官推官、知县及学官,由举人、贡生选;京官五府、六部首领官,通政司、太常光禄寺、詹事府属官,由官荫生选;州县佐贰、都布按三司首领官,由监生选;外府、外卫、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员、承差等选。

可见,三途的差别,甲科与乙科的差别,贡生、官荫生与其他监生的差别,在初授时就已表现出来。

出身或资格的差别将伴随着当事人一生的仕途

出身或资格的差别在考选升任中继续得到表现,可以说,它将伴随着当事人一生的仕途明朝官员中最有机会升迁的“初授官”,是京官中的翰林院编修、检讨、修撰,六部主事及科道官,以及外官中直隶州和上县的掌印官,这些官初授时均在进士中选任

翰林官的升迁一般是由编、检(七品)而讲、读(五、六品),然后很可能直接升为詹事府少詹事(正四品),接下去则是侍郎、尚书直至入阁为大学士。六部主事(六品)经考满后很可能升为员外郎、郎中(五品),而后或外补上府知府(正四品),或转升寺少卿(四品),接下去则是侍郎、尚书。六科给事中和都察院监察御史(均七品)数考后往往直接升为佥都御史或左右通政(均正四品),然后或递升副都御史、都御史,或转升六部侍郎、尚书。

至于外官中的上县知县(七品)则可升知州、府同知(均五品)乃至知府,知州则可升府同知、知府,他们也有机会“行取”进京为科道官乃至翰林官。而初选由举贡以下所授的中、下县及属州正官、府州县佐贰官等,升迁机会很少,故留滞时间甚长

这种因资格或出身的差别而导致的任官时的差别,也有一个形成过程。《明史·选举志三》对这一过程作了概述:“太祖尝御奉天门选官,且谕毋拘资格,选人有即授侍郎者,而监、司最多。进士、监生及荐举者,参错互用。给事、御史,亦初授、升迁各半。永宣以后,渐循资格,而台省尚多初授。至弘正后,资格始拘,举贡虽与进士并称正途,而轩轾低昂,不啻霄壤。” 万历时又有定例,州县的正印官,上、中为进士之缺,中、下为举人之缺,最下才为贡生之缺,举贡出身者历官虽至布、按方面官也是非广西及云、贵不以处之,“以此为铨曹一定之格。”

讲究出身最严格的翰林官和科道官

洪武十八年重开科举后的首次殿试,一甲三人丁显、练子宁、花纶俱授修撰,二甲马京、齐麟为编修,吴文为检讨,开了进士入翰林的先例。从洪武二十一年始,一甲第一名授修撰,二、三名授编修,以后即为定制。自永乐二年(1404)始,每科从二、三甲进士中选若干人为庶吉士,入翰林院读书,学业成后散馆,由二甲选留者授编修,三甲选留者授检讨。天顺二年(1458),大学士李贤奏定,翰林院修撰、编修、检讨专选进士,“由此,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而实际上,即使是进士出身,也只有一甲三人及被选为庶吉士的部分人能入翰林

在明朝,升迁的机会不在于品级的高低,而在于资格和出身

天顺、成化以前,进士、举贡和监生都有初授科道的可能,外官中的府推官、知县、学官也间有升迁为科道者。其后,科道官不再“初授”,或由庶吉士改授,或从两京进士出身的户、礼、兵、刑、工五部主事,以及中书、行人、评事、博士和国子监博士三年考满者中考选,或从进士、举贡出身的推官、知县中“行取”。

由此也可以发现,在明朝,升迁的机会往往不在于品级的高低,而在于资格和出身,以及所居的位置。本来,六部主事是正六品,却要三年考选后才有望为御史(正七品)、给事中(从七品)。另据《明史》,天下为守令者,进士出身的约十之三,举贡出身的约十之七,但其中被行取为科道官者,却是进士出身者占十之九,举贡出身者只有十之一。而且,即使是这十之一的举贡出身者,也是“有台无省,多南少北”。即只补御史而不补给事中,官南京者多,官北京者少。

至于吏员出身者,洪武四年就明令不许参加科举。永乐七年又规定吏员不许官科道。这年,吏部简南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赴京听用,一问出身,其中二十四人为进士、监生,另有四人为吏员,成祖当即表示:“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国之司直,必有学识达治体、廉正不阿乃可任之。若刀笔吏,知利不知义,知刻薄不知大体,用之任风纪,使人轻视朝廷。”遂黜四人为序班,并谕吏部:“自今御史勿复用吏。”成祖虽自称用人不专一途,但顾炎武却认为“流品自此分矣”

铨选与保举

吏部对官员的任用,统称“铨选”。此外,又一度实行过大臣的“保举”

《明会典》说,吏部铨选,每年有大选、有急选,有远方选,有岁贡就教选。这是吏部文选司的常规事务。

所谓大选,指进士、举贡、吏员等的初授(又称听选)及考满官员的升任(又称升迁),《明史》说是 “双月大选”。因为大选一般在单月开始进行,文选司根据听选者的资格和升迁者的考试等级,以及所缺的员额进行预安置,到双月正式公布结果。大选为吏部的“大典”,每逢大选,吏部尚书、侍郎照例率文选司郎中、员外郎在吏部大堂举行大选仪式,吏科都给事中也会同参与,对打印、张榜等项进行监督。

大选为吏部的“大典”

所谓急选,指大选后有改授、改降及丁忧候补者,均在单月公榜安排,所以叫“单月急选”,实际上是解决大选中的遗留问题,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有背景者的“加塞”

所谓远方选,专指选授边远地区官员。成化五年(1469)定,云、贵、广西三省,以及广东的雷州、廉州、高州、琼州四府,四川的马湖府,陕西、山西二行都指挥使司和辽东都指挥使司所属府州县,宁夏、岷州二卫,均属“边远”,其官有缺,可在到部听选而挨次未及又愿就远方的监生中选授。嘉靖七年(1528)又定,可在挨次未及的听选吏员中除授。不过,无论是监生还是吏员,仍有资格限制,监生不得授府佐及州县正官,吏员只能授巡检、长官司吏目及仓副使等职。边远选开始是不定期进行,嘉靖三十一年才规定每年春季举行一次,但到嘉靖四十五年就不再举行,纳入大选及急选之中。

所谓岁贡就教选,指岁贡就选教职。洪武十八年曾规定,会试下第举人俱授州学学正及县学教谕。至二十六年,又以监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授县学教谕等官。嘉靖十年,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者送翰林院考试,吏部根据考试等级授职,上等授学正、教谕,其余只授训导,至于府学教授,仍用举人。

除以上几项(主要是大选和急选)每年定期进行外,还有三年一次的“拣选”,即于外官朝觐年在岁贡监生中拣选学行兼优者,授以府佐及州县正官,以鼓励岁贡中的突出人才脱颖而出。另有不定期的举人乞恩选等。

官员无论是初授还是升任,都得视员缺情况,否则就得“待选”。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内外官员考满、侍亲、致仕、丁忧、残疾、受刑、去世,在京衙门得每天造册报吏部,在外衙门五天一次报抚、按,抚、按两月一次作册报吏部,考功司根据所报情况造册,分送文选司及内府备案,以便除授。从原则上说,官员升任均应为考满者,但也有因员缺应补而不待考满,这种情况就叫“推升”。

最能体现吏部铨选权力的主要是除授中、下级官员

当然,最能体现吏部铨选权力的主要是除授中、下级官员,即所谓的“常选官”,包括在京大小九卿的属员、在外府州县正佐官,以及内外各衙门的首领官、杂职官等。这些官职,或由进士、举贡、监生、吏员初授,或由考满的低级官员升任,大抵是按资格序迁,但具体安排,则“一切由吏部”。因此,希望得到美缺者总是力图打通吏部和文选司的关节。

为了做到铨选的公正,吏部及文选司官员得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景泰时王翱为吏部尚书,为了谢绝请谒,除年节及每月朔望给祖宗上香外,其余时间根本不回家。成化时李裕为吏部尚书,每逢大选,均让人在吏部后堂正中立一木牌,上书“皇天鉴之”,自己与二侍郎傍坐,文选司官员前立,将缺额与待选人的资格进行核实,然后进行分派,到期则引奏填榜,使请托者无从置啄。

至于京官中的内阁大学士和吏、兵二部尚书员缺,由吏部或礼部会同九卿及五品以上官、科道官廷推二至四人,“请上自裁”,或者直接由皇帝拣择,叫“奉特旨”。其他诸部尚书及六部侍郎,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国子监祭酒员缺,由吏部会同三品以上京官按缺一推二的比例廷推,由皇帝最终裁定。外官中的总督、巡抚由吏部会同九卿、科道廷推,布、按二使由三品以上官会推,也由皇帝裁定。由此可表现最高统治者在用人权方面的绝对权威,当然,在皇帝“垂拱”的情况下,则由内阁和司礼监共掌。

另外,詹事府、翰林院掌印官由内阁推补,太常、太仆、光禄诸寺掌印官由吏部推举,通政司左右通政、参议及其他衙门四品以下副贰官,由吏部会选。科道官虽只七品,但有纠劾大臣的职责,为了避免铨曹挟怨报复,也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考选。地方监司即布政司参政、参议,按察司副使、佥事等及兵备道,或序迁,或选择保举,均付以敕书,以示“钦点”。

尽管如此,吏部在高级官员任用中的导向作用仍然不可忽视。所谓“现官不如现管”,作为主管部门,吏部实际上在从考选到廷推的全过程中都拥有话语权

保举是任官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对吏部权力的一种限制

与吏部铨选相辅而行的是保举“保举者,所以佐铨法之不及,而分吏部之权”这是在一定时期内对吏部权力的一种限制

保举与荐举之异在于,荐举是选拔人才的方式,与科举相对应;保举则是任官的方式,与吏部铨选相对应。二者之同则是都无一定之规,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如《会典》所说:“保举之令,历朝各异,或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或两京科道部属等官,或布按二司官,皆得杂举,或进士办事,或监生历事,或吏员面考,或岩穴隐逸皆与举例。”

保举法始行于洪武十五年,命天下朝觐官各举所知一人,“凡有一善可称,一才可录者,皆具实以闻。” 永乐元年,又命内外文职官七品以上,于臣民中有沉滞下僚、隐居田里者,各举所知一人,量才擢用。可见,这时的保举在形式上与荐举并无区别,但却限定只举一人,而且有举主连坐法,即所举之人任职后犯有贪污罪的,举主连坐。

保举最盛是在洪熙、宣德、正统三朝。当时用人尚不过于拘资格,进士、举贡、吏员三途流品还悬殊不大,荐举、科举也互为补充,加上仁、宣二帝汲汲求治,三杨又甚受信任,故凡布、按二司及知府有缺,都由三品以上京官保举。如宣德五年五月,命大臣保举苏州等九“雄剧地”知府,况钟任苏州、赵豫任松江、莫愚任常州、罗以礼任西安、陈本深任吉安、邵旻任武昌、马仪任杭州、何文渊任温州、陈鼎任建昌,其后又有薛广等二十九人被保举出知各府。“钟等皆有声绩,有居官至一二十年者,吏称其职、民安其业。一时烝烝,号极盛焉。”

但保举毕竟只能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完全因人成事,时间一长,流弊自现,所举或乡里亲旧,或僚属门下,而无人保举者,久任不迁。吏部从一开始就对保举极为不满,认为是侵夺部权,有舆论则直指是三杨揽权。而杨士奇和杨荣也确实在用人问题上各偏同乡。因此,正统十三年(1448)三杨去世后,遂罢大臣保举之例,只是在抚按行部、或部臣出差时,方能举其所属。此后,虽在景泰、弘治、嘉靖时均有保举之令,但只是“虚应故事”而已。

任职回避

为了预防官员的结党营私,同时也是为了排除官员行使职责时可能遇到的障碍,明朝制定了一系列任官回避制度,其要者有四。

朱元璋在位时就制定了任官回避制度

一是亲属回避。洪武元年定,凡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子侄有任科道官者,皆对品改调;凡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以卑避尊,改调其他衙门。景泰二年定,科场官如有子弟应试,应回避,无论乡试、会试皆然。

二是职务回避。凡户部,无论是官员还是吏员,洪武时定不得用浙江、江西二省及苏、松二府人。原因是该地赋税多,民风不淳,恐飞诡为奸,尤其洪武十八年郭桓等人侵没税粮事发生后,明太祖对户部收受钱粮事更为重视。此后,不但是户部官,即使是巡抚、镇守中的苏松江浙人,也不得挂户部衔。但据谢肇淛《五杂俎》所言:“今户部十三司胥算,皆吴越人也。”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也说:“户部胥吏,尽浙东巨奸。”黄宗羲记其同门陈龙正之语:“天下之治乱在六部,六部之胥吏尽绍兴……故绍兴者,天下治乱之根本也。”是户部官虽禁用江浙苏松人,但用吏之禁至晚明则徒为虚文。

三是司法回避。洪武制定《大明律》时明确规定:“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得受业之师及旧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四是地区回避。洪武元年所颁《大明令》,已定“流官注拟,并须回避本贯”的原则,而洪武四年吏部铨选,也有“南北更调,已定为常例”的说法。究南北更调,也只是为回避本贯即本省。而到洪武十三年,则要求任官北、南、东、西更调:“命吏部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有司用之;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于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广西、广东、福建之人,亦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实将全国划分成三大任职区。这一措施显然与当时的政治斗争密切相关,鉴于胡惟庸为首的淮右勋贵集团的教训,明太祖对官员以地缘关系结成朋党特别敏感,但不免矫枉过正,从而造成一系列问题。如许多官员因不愿远离本土而缺任,即使到任,也遇到水土不服、语言不通、民情不习等难以克服的困难,更有人以南籍改冒北籍,以北籍改冒南籍。故此,不久即恢复到洪武元年的规定,只是不得官本省。

明朝制度的恪守,不仅靠都察院及科道官监察,厂卫也起着重要作用

明代官员任职的回避制度在一般情况下还是能够较好遵守的,因为这里有刚性的禁令。《明宪宗实录》记载了一个例子:成化二十二年十月,调吏部右侍郎黎淳于南京吏部,夺尚书耿裕俸两月、文选司官吏三月。所以有这一变动,是因为有一位名叫陆瓛的进士被授予镇江推官,陆瓛明告吏部,其先为苏州人,与镇江皆直隶府,乞改任。吏部不为覆请。事情为东厂官校揭露后,下陆瓛于狱。耿裕等上疏自劾。内阁所拟“上谕”曰:“朝廷选法,俱付若等,须审究明白,斟酌贤否,方可奏用。裕等胡为轻率怠忽,以致选法乖违,物议腾沸。当寘于理,姑宥之。”故有上述处置。而科道官亦上疏抨击耿裕、黎淳及郎中吴珉等不职罪。从这个事情也可以看出,明朝一些制度的恪守,不仅得靠都察院及科道官的监察,厂卫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尽管可能手段不近人情

在地区回避中,广西属于例外。正德七年定,除布、按二使及知府外,广西大小职事许本省别府、州、县人员相兼选用。此后,四川边远地方的首领官、属官,及湖广永顺宣慰司等少数民族居住区的经历、吏目等官,许以本省别府人相兼用。

吏部的无奈:掣签法

不仅是权宜之计的保举,即使是形成制度的铨选,其公正与否也和整个官场风气直接相关。当政治清明,正气上升时,吏部自可持正;若政治腐败,贿赂公行,吏部欲正也不可得。明朝中后期,皇帝长期不视朝,不见大臣,内监成了皇帝与外廷联系的纽带,内阁也是积权日重,请托者往往先打通内监或内阁的关子,通过他们向吏部打招呼,于是在铨选中出现了所谓的“掣签法”。

掣签法定于万历二十二年。当时阁部形同水火,吏部尚书孙丕扬既要防范内阁首辅张位寻端相攻,又要抵制内监的请谒,于是创立掣签法。每逢双月大选、单月急选,吏部文选司均将缺额写在预制的竹签上,分类置于筒内,让候选人按资历深浅自行抽签,肥差美缺、京畿边远,听凭天意。由于当时请托公行,故孙丕扬的这一创举得到普遍赞扬。

但抽签本来就是无奈之法,其弊病自然不言而喻,所以致仕礼部尚书于慎行就批评说:“人才长短,各有所宜,员格高下,各有所便,地方烦简,各有所合,道里远近,各有所准,而以探丸之智为挈瓶之守,是掩镜可以索照,而折衡可以悬决也。”“奈何衡鉴之地,自处于一吏之职!”沈德符则举了一实例:掣签法的创立者孙丕扬的一位陕西同乡,是位老儒,抽签得了杭州府推官。杭州与苏州、松江、吉安等府并称“雄剧难治”,读书人多,官宦之家多,民事纠纷也多,而推官又是专理刑名。这位老儒不敢赴任,请求调换,孙丕扬不许,老儒只好拭泪上路,在任上果然一筹莫展。后来抚、按将其与浙东某府一位进士出身的干练者互调,上报吏部,孙丕扬佯作不知而允之,其实是承认掣签之弊。

万历二十六年(1598)六月,礼科给事中曹大咸建议改革掣签法,经吏部请旨实行。其法是:一,将签分为东北、西北、东南、西南四筒,东北以北直、山东为主,河南之汝、彰、归、卫诸府,南直之庐、扬、凤阳诸府附之;东南以南直、浙江、江西、福建、广东为主,而广西之梧州、平乐、桂林诸府附之;西南以湖广、四川、云南、贵州为主,广西之柳、南、浔、宁远、太平诸府附之;西北以陕西、山西为主,河南之怀庆、开封、河南、南阳,湖广之郧阳等府附之,即将选地分成四大片,以解决道里的远近和习俗的异同问题。二,科贡考选,前三名与进士同掣,以示用人不拘一格;其余举贡监生则与进士分筒掣签,以示分途。三,首领官及州县佐贰,因有钱谷词讼之责,掣签时实行本省避。自后,掣签大抵按修改后的办法进行,虽然仍有种种弊病,如沈德符所说,没有门路者,掣签任其自取,祸福由命,有背景者,自有肥缺先行匿藏而待,而签之长短厚薄也有名堂,但比起公开请托,仍可掩人耳目,故一直延用到明亡。

传奉授官与捐纳入监

吏部权力遭遇的挑战,不仅仅是三杨时代的“保举”和万历时期的“请托”,更有成化至正德时期“传奉授官”的尴尬。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有这样一段议论:

传奉官,莫盛于成化间。盖李孜省等为之。至孝宗而厘革尽矣。然弘治十年,清宁宫灾,给事中涂旦等奏烟火传升者程通等十三人,建毓秀亭升者,康表等三十余人,其他李广传升匠官六十六人,冠带人匠百三十八人,几与成化间相埒。此犹李广用事时耳。至十四年吏部、兵部奏近年传奉文职,至八百九十余人,武职二百八十余人,视李广乱政时又数倍矣。盖中官亲戚居其大半,此又宪宗朝所无矣。

从表面上看,君主政体的基本特征是君主独裁,但在事实上,君主政体和民主政体一样,也包含着一整套办事程序和规则。君主有权任命或罢免官员,却又必须师出有名、事出有因,且得由吏部具体经办。所谓“传奉授官”,则是指不经吏部正常选官程序,直接由皇帝内批、宦官“传奉圣旨”而任命或提升官员,因而都受到官僚集团的抨击和反对

成化皇帝的艺术气息也带到了任官制度中

明朝传奉授官始于成化朝。天顺八年二月,宪宗即位不到一个月,司礼监太监便传奉圣旨,升司礼监工匠姚旺为文思院副使。

文思院是工部所辖的一个掌管制造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绘素装钿之饰的机构,集中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技艺高超的匠人,姚旺便是其中一位。但文思院的品级很低,大使不过正九品,副使为从九品,因此,这一异常举措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太多关注。但《明史》的作者对这件事却十分重视,在《宪宗本纪》中特书:“始以内批授官。”在《佞幸传》中又说:“帝践位甫逾月,即命中官传旨,用工人为文思院副使。此后相继不绝,一传旨姓名至百十人,时谓之传奉官,文武、僧道滥恩者数千。”

仅以宪宗在位的最后几年计,成化十九年内批授官320余人,二十年为450多人,二十一年因发生天变,减为200余人,二十二年又回升为400多人,二十三年的头七个月(宪宗于这年八月去世)为200多人,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传奉授官至少也有1500多人。据成化二十一年吏部的一个奏疏说,当时在京文职官原额外增多及传奉升授通计2000多人;另据礼部的奏疏,当时京师的大慈恩寺、大能仁寺、大隆善寺并称三大护国法寺,仅番僧就有1000多人,加上1000余名匠官,传奉官达4000余人。而吏部在“传奉”授官的全过程中所起的任用,只是到左顺门外等候宦官“传奉圣旨”,并在第二天早朝时奏请授官,故被斥为“吏曹”。

这些传奉官主要有八类人。一是工匠出身的匠官,二是医士出身的医官,三是僧道出身的僧官道官,四是西藏等地的“番僧”,五是非僧非道却懂得一些江湖法术的术士,六是各色有一技之长的儒士、画士、戏子、作家等,七是宦官、贵戚、功臣子弟出身的锦衣卫官,八是在职及罢免的文武官员。

不管是哪一类,首先是要走通宦官的路子,或要得到同道的引荐,当然,也得要有一两手真功夫。成化朝地位最高的传奉官是蒯祥的儿子蒯钢。从正统时开始,蒯祥就在北京服役,著名的工程如三大殿的重修、天安门的改建等,都有他的功劳,人称“蒯鲁班”。蒯钢自幼跟着父亲施工,耳提面命,也有一身好手艺,传升为工部右侍郎。成化朝影响最大的传奉官则是李孜省。李孜省是江西南昌人,善于符录,会“扶鸾术”,众目睽睽之下,竟然在沙盘上“变”出了“江西人赤心报国”几个大字。还有一些是精通养生术或房中术,又有著名的书画家、名医名优,都是皇帝和宦官的好朋友。

中兴之主的弘治皇帝也是个不按规矩办事的主

传奉授官的泛滥不仅是在成化时,号称“中兴”的弘治时期也极盛。弘治十二年(1499)九月,监察御史燕忠等人在一份奏疏中指出,从弘治四年到十二年的九年时间,匠官杂流不计,传奉官文职为540余员,武职也有217员,和成化末的数字相差无几。

由于传奉授官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官员任免制度,助长了走门路、通关节的腐败风气,而且,传奉官中的左道旁门之士与宦官沆瀣一气、互为表里,以奇技淫巧之术诱导皇帝,使其不问朝政,专事淫乐,故而引起文官集团的强烈不满。每当发生天变或灾异,尤其是新君即位之际,文官集团便要乘趁机对传奉官进行革除。但悲剧也同时发生。传奉官中那些真正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匠官、医官、钦天监官也被一古脑被裁革。儒家正统势力在维护独尊、排斥异己的同时,也对真正的科学进行了一次不分青红皂白的打击。

与传奉授官同样不能为正统士大夫们接受的是捐纳入监。景泰元年正月,因边事需饷,定输纳之例,舍人、军民纳粟纳马者“悉赐冠带,以荣其身”。汉代的入粟拜爵故事1000余年后在明代重演了。景泰四年,临清县县学生员伍铭等人提出,愿纳米800石赈济灾民,条件是入国子监读书。明政府应允了伍铭等人的要求,并告示全国,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学的生员,凡有能运米800石(后减至500石或马7匹)于临清、东昌、徐州三处赈灾者,均可入国子监读书。从此,国子监中多了“例监”。

景泰初开“例监”之时,只是允许官学“生员”纳粟入监,到成化,“白身”人即不在官学的士子也可加倍输纳入国子监,称“俊秀子弟”。由于“俊秀子弟”是完全以钱米来换取入学的资格,故被监生们视为“异类”,国子监也被戏称有了“铜臭”味。

但是,成化年间发生的两件事情,却使国子监监生和整个社会对“例监”刮目相看。成化五年殿试,山西籍贡士张遂凭着真才实学进入“首甲”,却因是“例监”而被抑为二甲二名。成化二十二年,北京国子监的“俊秀子弟”、江西南城人罗玘力挫群英,在人才济济的顺天府乡试中得了解元,第二年又在京闱中考中进士,选庶吉士,入翰林院读书,文名震海内,学者称为“圭峰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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