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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对外贸易发展巅峰时期的管理法制

中国古代的海上对外贸易自汉朝开始发展,我国自古对海上外贸的管理有所措施的时候始于唐朝。而随着唐朝海上的对外贸易的不断的发展,唐朝统治者随之开始正式确立对海上贸易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适应的法律规范。唐朝时期第一次设立了专门负责海外贸易管理执法的官员——市舶使,也是后世诸朝市舶司的前身。

两宋时期,中国开始进入开拓海洋进取的时期。宋朝的海上对外贸易,在唐朝的基础上更为发达。宋政府将唐朝设立的市舶使发展成为市舶司,确立了其海上对外贸易常设管理执法机构的地位。元朝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相比前朝,显得更为系统和完善。它设置了市舶机构,并且制定了单独法律《市舶则法》。因而,海上对外贸易被纳入了国家行政力管辖的体系,保证了海外贸易的顺利进行,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元朝自此进入中国古代海上对外贸易的巅峰时期。

唐朝海上外贸管理

中国位于太平洋的西北岸,历史悠久,海岸线曲折绵长。在远古时代,造船与航海技术已兴起并渐趋发达。随之发展产生了对外贸易到了唐朝因为唐朝国力昌盛,声威远播,它的富庶不断吸引着各国商人的到来。亚、非地区许多国家的使节、商人、学者、艺术家、僧侣等不断来到唐朝访问和贸易,唐朝派出的使臣和僧侣、出国经商的商人也同样不绝于途。随着唐朝海上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唐朝统治者开始正式确立对海上对外贸易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与之适应的法律规范。

朝贡作为中国古代外交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商周时期,我国便开始出现原始的朝贡制度。到了汉朝,朝贡制度初步确立的同时,也给朝贡各国带来了巨大的商机。盛唐时期,四夷宾服,朝贡制度日趋成熟,对官方海上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也日趋规范。

一是详细规定海上朝贡的贡道、贡使的数量、贡品数量等。《全唐文》曾记载,德宗贞元十八年,当时的任岭南节度使是徐申,当时的海外诸国前来互市时,唐政府对朝贡的贡品数量、品种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他国“常贡是供,不敢有加”。

二是严格控制海上朝贡贸易的流程。唐朝,管理海上朝贡贸易事务的主要机构是位列九卿的鸿胪寺和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等其他机构也一同参与。各个国家机构之间职责分明、分工细致:首先,贡使入境后,市舶使先对其所携带的贡物进行检查与核实,开列清单上报鸿胪寺。其次,鸿胪寺核定入境贡使的人数,对入境贡使的身份进行检验。之后,鸿胪寺典客署的官员对贡物进行接收和清点,估价后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拟定回赐物品的等级和数量,上报尚书省的礼部主客司。唐中叶天宝年以后,鸿胪寺的地位逐渐被宦官充任的礼宾院替代。

三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自周朝开始,我国便开始对出入境商品进行限制,但对违禁品的种类及走私的量刑并未作具体规定。到了唐朝,政府对禁止出入境物品的种类、数量都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中,珍珠、丝织品、金银铁等物品都属于禁止贸易的商品。如将禁物私自携带出境,无论是否贸易,各计赃数,计赃科罪,铁和甲、弩等兵器是当时的战争物资,亦严格禁止走私买卖。

宋代对外贸易巅峰

两宋时期,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经济方面突显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新变化。商业经济突飞猛进于是在宋朝,中国开始进入开拓海洋、锐意进取的时期。宋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作为对外贸易的主要途径,在唐朝的基础上更为发达。在海上外贸管理法制上,宋朝的立法者

在设定政府主导海外贸易发展的基调中,更强调管制的开放,海外贸易管理的立法精神趋向开拓。因此,宋时的民间海上对外贸易飞速发展,国家财政收入也大幅增加。官民合力,成就了当时国人的重商精神和海洋意识,也拓展了中国商人在印度洋以东的海外贸易市场,繁盛程度并不逊色于 16 世纪前期西方的重商主义时期。

宋朝统治者一直对发展海上对外贸易有着自觉的认识,认为其能“招徕远人,阜通货贿”,“以助国用”。而海外各国都非常愿意与中国进行贸易往来,海上外贸空前繁荣。宋时海上对外贸易的范围东起日本和朝鲜半岛,西至阿拉伯半岛、非洲东岸,横跨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大部分地区。宋朝的造船技术异军突起,居世界前列。船舶数量和品种多,以载量大、坚固和先进的航海技术驰名于世。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能打造精制大船。同时,开辟了由中国南海经过马六甲海峡,再横渡印度洋到阿拉伯半岛的新航线。在航海技术上,宋人已掌握当时最先进的潮汐、指南针技术,“舟师识地理,夜则观星,昼则观日,阴晦观指南针”。

中国古代历史上较为系统的进行海上对外贸易管理立法,始于宋朝。宋朝的海上外贸管理立法不仅承袭了隋唐时期的基本内容,并有了很大的进步。两宋政府在积极发展海上对外贸易的立法思想下,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海上对外贸易,制定了以《宋刑统》为基础,市舶法为核心,大量单行敕令辅助的完整的海上外贸管理法律体系。其中,针对宋时经济价值最高的乳香、犀角、象牙等外贸商品。

宋朝法律允许的海上对外贸易主体分为官府与私人两类。与前朝一样,海上对外贸易主要是在政府组织下进行的,国家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依然是宋时海上外贸管理法制的主要特征。

宋时官府本身不仅是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者,也是贡舶和市舶贸易的经营者,同时还对民间私人的海上外贸进行严格监管。宋朝政府通过朝贡贸易、海外直接购买和强行收购这三种方式,直接参与海上对外贸易。而宋朝政府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调整的官方海上对外贸易,主要是朝贡贸易和禁榷、博买制两类。

相比官府经营,私人海上对外贸易的交易频率与交易量要大的多。宋朝海上对外贸易的私人主体有两种,一为本国舶商,二为海外蕃商。宋政府对私人从事海上对外贸易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私人必须事先取得政府许可的经营资格,才能拥有合法的海上对外贸易经营权。此为“占籍”,政府会在其户籍上专列舶户类。 另一方面,针对蕃商,宋朝政府非常注重制定吸引外商的法律政策。第一,规定蕃商来华时,市舶司必须设宴慰劳,以礼优待来提高其来华贸易的积极性。第二,宋承唐制,在广州、泉州等外商聚集地设立“蕃坊”,由蕃长具体负责管理。

元朝执法机构多元化:官方垄断严重

元统治者一开始就清晰地认识到,市舶作为一项重要的中央财政来源,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管理。至元十四年,两浙、福建被攻克后,忽必烈立即着手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次年,他下诏福建地方官:

“诸蕃国列居东南岛屿者,皆有慕义之心,可因蕃舶诸人宣布朕意。诚能来朝,朕将宠礼之。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

至元十六年开始,忽必烈命中央政府官员落实“招收海外诸蕃事”,多次遣使去国外“招谕”奇珍异宝。元朝之后的皇帝也大都奉行自由贸易的海上对外贸易管理政策,制定了比前朝更为完备的市舶法律法规,其中以至元三十年的《市舶抽分则例》为典范,元朝海上对外贸易区分为官方、官商合营、私人等模式,其管理机构也有着独具一格的设置,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出现了官方垄断海外贸易的现象。

与前朝一样,朝贡贸易的中央管理机构是会同馆。当外国贡使到达中国时,市舶司会同当地官员按外交礼仪进行接待,对贡物进行分类登记后,由官道经各站赤转运到元大都。会同馆官员负责记录贡使各自国家的情况,并据此编制成《职贡图》。而另一种使臣贸易的管理机构则是中书省。元朝担任官方海外朝贡贸易的使臣循例听从中书省的差遣调配,其他的相关政府机构对此并不能加以干预。

元朝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官商——斡脱商人进行管理。中央层面的相关管理机构称为“诸位斡脱总管府”,主要负责向斡脱商人催还本利,同时发放官债。地方层面的管理机构是至元九年设立的“斡脱所”。至元十七年,斡脱总管府升级为泉府司,各行省分设行泉府司,职权范围扩大到整个海上对外贸易,但其主要职责依然是管理公私斡脱钱。不过到了至公元 1283 年,斡脱总管府再次从泉府司中独立出来,还是负责斡脱钱的管理。

结语:

作为中国海上对外贸易发展的巅峰时期,海外贸易管理法制历朝历代逐渐系统和完善。工业文明与海洋文明密切联系,预示着中国古代海上对外贸易的新时期的到来,到达了“中国海洋发展史上的第一次机遇”,而这一态势并不逊色于 16 世纪前期欧洲人的海外扩张。发达和繁荣的海上对外贸易,也促进了中外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友好交流,也给元朝社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推动了世界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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