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法书生
2019年6月6日,一则重在预防医疗耗材领域商业贿赂的通知传遍医疗圈。这就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3号)》。
这则通知的牛叉之处就在于第七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有关单位受贿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则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意味着医院某科室若在此领域涉及犯罪,医用耗材主管人员(单位负责人)可能遭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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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如何处罚?
打开判决文书网,输入麻醉科三个字的时候,迎面而来的判决书更是让人始料未及。这些判决都是近5年判决的,定性为此罪后,麻醉科判处罚金是必不可少。科室负责人(科主任)是否被追责,则要看具体案情。
这几个案子涉及罪名无一不是单位受贿罪,原因都和医用耗材有关。在这几起案子中,有的麻醉科主任免予刑事处罚,有的则没那么幸运,判处了有期徒刑。
通过判例可以看到,几乎所有与麻醉有关的刑事案件无一不定性为单位受贿罪,判决书中直接对麻醉科作为犯罪主体判处罚金,对科室主任作为负责人判处刑罚(有的免于处罚)。
虽然一个科室作为医院内设机构并没有独立的财政权和法人资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对麻醉科判处的罚金却可以从医院的账户中进行扣除。
如下面的裁定书:
判处某医院麻醉科主任有罪的判决书如下
由此可见,医院的科室主任已经成为了相当危险的职业,特别在单位受贿罪的认定中,基本上都遵循了对单位判处罚金和对科室负责人判处刑罚的双罚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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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的单位受贿罪是如何处罚的?
看了上面的判决,有人会奇怪,麻醉科作为医院一个科室也能犯罪,也能作为判决处罚的对象吗?
事实的确如此,医院任何内设机构(如一个科室)可以作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在刑法领域,并不特别强调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更注重的是各个犯罪要件的构成以及此罪和彼罪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2006年9月12日 (2006)高检研发8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的请示》(陕检研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内设机构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
此复
下面的立案标准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单位受贿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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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涉刑,后续职业生涯有何影响?
执业医师法规定了注销医师注册资格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受到刑事处罚这一条。
《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
注销医师注册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但不是永远注销。中国的医生准入必须要有两本证,资格证和执业证,注销的属于执业证(蓝本),而手中还有一本资格证(红本)。
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把刑事处罚作为终身禁止医生行医的条件。该办法的第六条规定了不予注册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条: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可以看出背后的意思:医务工作者执行完刑事处罚满两年后,可以申请重新业。
后记:
在法律层面上,“法不责众”是绝对错误的观念!违法犯罪者就好比罪恶池塘中的犯罪之“鱼”,执法者好比“渔夫”。
渔夫虽不能打尽一池塘的鱼,却可能随时把池塘中的鱼儿钓上钩。
所以,最恰当的方法是保留对法律的敬畏,不要让自己成为一条待钓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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