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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3》修订对商业银行影响几何?

一、实施时间修改概述

由于受新冠肺炎的影响,原定于2022年初实施的《巴塞尔协议》相关规定相应推迟一年,具体影响包含杠杆率、修改后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修改后的信用风险内评法等多个监管指标。 

    

                                       

二、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对于国内银行的影响


(一)杠杆率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缓冲

根据巴塞尔协议:

银行必须最低保持3%杠杆率要求。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杠杆率要求高于巴塞尔协议,并且所有银行(包含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在2016年底之前达到最低要求。

附:2019年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1、系统重要性银行

巴塞尔委员会同样公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判标准,每家商业银行的得分等于。每个一级指标的权重是20%,二级指标均分其对应的一级指标权重。

2、 表2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判标准

3、 最终得分根据划分栏位的不同,计提附加资本要求。

(二)信用风险标准法

1、零售风险暴露

巴塞尔委员会明确零售风险的判断条件:一是从银行产品层面,包含个人循环贷、个人消费类贷款等,二是风险暴露不得超过100万欧元,三是其他标准,单一客户零售风险暴露不得超过总零售风险暴露的0.2%。只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可以可以认定为零售风险暴露,适用于75%权重。

我国对于零售风险暴露的划定和巴塞尔协议基本类似,只是从今年起小微企业的判断修改为不超过1000万风险暴露,略高于巴塞尔协议的100万欧元。对于整体的风险计量影响不大。

2、银行风险暴露

巴塞尔委员会将交易对手的银行分为A\B\C三类,按照期限不同分别赋予不同的风险权重,银行分类的依据是按照当地监管部门公开的最低监管要求进行判断。

目前我国对于银行债券按照25%权重计量,不区分银行类别和期限因素。新巴塞尔协议主要会产生两个影响,一是债权行除了一些短期的风险暴露权重会减少外,其余风险暴露会显著增加。二是对于融资行,如果达不到A级银行的标准,同该银行的风险权重显著上升,会影响融资的难度和成本。

3、房地产抵押贷款

巴塞尔委员会设立LTV指标和抵质押率类型,根据LTV的大小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

在权重法下,房地产不是合格的缓释品,在资本计量中不能起到降低风险的作用。目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并且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首付不小于30%,所对应的的的抵质押率一般都小于70%,对应的风险的权重会有明显下降,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比较多的银行是利好。

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根据是否还款依赖于该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分为两类,并根据抵质押率大小确定风险权重。从我国商业银行具体实践看,商业地产抵押抵质押率普遍小于70%,该类型的风险权重也会有明显下降。

4、公司风险暴露

部分符合条件(根据年营业额)的公司风险暴露风险权重由100%降低到85%。

5、土地开发及房地产开发建设

巴塞尔协议对于该类型贷款区分为两种类型,满足条件的按照100%权重,不满足条件的按照150%权重。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普遍按照100%确定该类型贷款的风险权重。

6、表外项目

可随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照表外转换因子10%,不可随时撤销的按照表外转换因子40%。

目前我国按照以下表外转换因子计算:

总体来看,有增有降,具体得看不同银行的资产分类。

(三)信用风险内评法

违约概率底线由0.03%上升到0.05%,标准违约损失率由45%降低为40%,并取消最低抵质押要求。

违约概率底线一般适用于信用情况极好的客户,违约概率的小幅上升对于整体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影响不大。标准违约损失率的下降对于整体风险加权资产有比较大的影响。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2018年的测算,上述改变对于一般公司和专业贷款来说,风险加权资产会有比较大的下降,对于银行类客户来说,会有小范围的下降。

由于目前国内只有6家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所以整体影响并不是很大。

(四)操作风险

此次操作风险修改范围较大,直接取消原来的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取而代之的是结合风险敏感性和可实施性的新标准法。该方法引入业务规模指标和内部损失乘数两个因子。

对于内部损失乘数来说,应该通过超过10年的损失数据进行计算,从国内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数据积累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很难达到这个要求。所以该乘数应该影响不大。

业务规模指标中资产规模越大所对应的边际系数越大,对于规模大的银行来说新方法对于操作风险RWA可能会有所提升,规模小的银行会有所下降。根据巴塞尔委员的测算结果,平均增幅按照中位数看会有下降。

(五)信用估值调整

信用估值调整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

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与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之和。所以信用估值方法调整最终是对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产生影响。

由于我国衍生品开展市场和规模较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头寸也较小,整体影响并不大。

(六)市场风险

此次市场风险修改范围较大,主要涉及一下几点:

1、强调银行账簿与交易账簿的划分规则

目前大多数银行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划分没有明显的规则,现行的方法大多按照会计当中金融资产的类型来分,旧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账簿,IFRS9规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当期损益的划分为交易账簿。同一笔业务在银行账簿或者交易账簿中计量的风险和方法都是不一样的,为避免监管套利情况的发生,强化两个账簿的划分规则。

2、修改市场风险标准法

在原有利率、汇率、商品、股票的基础上,增加信用利差风险。调整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风险暴露计量方式,修改为以风险因子敏感性为基础的风险暴露计量方式。

3、修改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修改险值(VaR)模型为预期缺口模型。

对于上述的修改,不管是根据IFRS9规则确定交易账簿还是监管规则确定交易账簿,交易账簿内的资产都会有大幅提升。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测算,大部分银行的市场风险RWA会增加。但是具体是因为账簿划分的原因导致增加还是计量方法改变导致的增加,结果未定。

(七)资本下限

资本下限的作用是为了避免不同方法计量出的RWA会有明显的差距,所以以各类风险的标准法为基础设定其他风险计量方法的下限,并从2023年到2028年逐步实施。

日期

标准

2023年1月1日

50%

2024年1月1日

55%

2025年1月1日

60%

2026年1月1日

65%

2027年1月1日

70%

2028年1月1日

72.5%

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规定,资本底线要求调整系数在并行期第一年为95%,第二年为90%,第三年及以后为 80%。

该项调整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无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招商银行零售客户较多,高级法与标准法计算所得的RWA比例仅为72.3%,可以看出采用高级法后,零售客户较多的RWA计量结果越小。

(八)第3支柱披露框架

对于信息披露,巴塞尔协议对于风险管理、财务与监管披露关系、流动性、杠杆率等17个方面提供了近80个披露模板。对于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来说,需严格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进行披露,但是国内其他银行实施起来有一些局限性。

目前,除1104相关报表之外,在资本监管体系中还缺乏其他相应的披露机制,后续国内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三、综述

由于除了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外,我国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方面需要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目前还未针对最新版《巴塞尔协议》进行相应的修改,所以不管是实施内容还是实施时间的修改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暂时都没有影响。但我国商业银行还需要未雨绸缪,及时评估新要求对于行内的影响,做到有备无患。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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