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温泉花园(东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为温泉花园(东区)业主的最高权利组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三条 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温泉花园(东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温泉花园东区20栋1楼 号;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温泉花园东区;
三、物业类型:住宅、商业用房、车库、办公;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占地面积:24509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48335.92平方米,其中住宅45392.33平方米,391套;非住宅2943.59平方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同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时,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51%以上通过。其中第(一)、(二)、(三)项作出决定时,必须经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
(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
(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协商确定。

第八条 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九条 业主大会表决形式
业主大会采用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业主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领取选票或意见表,并在领取表上登记,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12月份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公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0日,由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
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或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确定:
(一)住宅按每套一票计算投票权;
(二)商铺按每间商铺一票计算投票权。
第十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10%。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做出决定的,业主在一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代表全体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及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三)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四)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组成和任期
(一)业主委员会由本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满1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前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自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起停止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重大议事提前2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告期为半个月。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
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缺额且人数超过50%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当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时,应该在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补选。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住建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更新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二)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业主委员会;
(四)法院判决必须改选的;
(五)2个以上物业区域合并为1个时。

第二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
(一)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视筹资情况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2、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3、有关人员因公产生的费用补贴;
4、值班等公用水电费及不可预见费用;
5、开展小区群众性活动时产生的费用;
(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筹集方式:
1、小区停车-费收入的50%(如发生特别问题再视具体情况确定);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50%;
3、其他属于全体业主的设施的经营收入100%;
4、如遇涉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重大利益发生的临时开支(如法律诉讼费用),视具体情况由业主大会按本规则第五条的相应规定确定临时筹资办法。
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财经小组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
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补充。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副主任职责、委员职责
为何街道办事处不支持业委会?
不称职的业委会是小区业主心头挥之不去的噩梦,想改选太难、太难!
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如何成立业委会:业委会成立条件、程序、障碍及法律依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全文)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