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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善君: 如何看待财政部商誉新规:商誉离摊销法还有多远?

昨日,一篇商誉可能摊销的文章火了。可见资本市场发展到今天,大家对会计准则、对商誉的关注度也是空前高涨。

作为最早关注商誉的自媒体,初善君17年底就写过万字长文深刻谈到商誉的八大问题:商誉,您必须知道的八件事,一时间阅读过百万,之后更是发了很多关于商誉的文章,可谓自媒体商誉小王子了。

不要误导投资者了,五步即可商誉排雷;

关于商誉,上市公司利润调节的骚操作实在是高;

基于此初善君赶紧学习这次相关内容,发现并非如很多人想象的那样,标题党如“财政部同意商誉摊销”更是贻笑大方。为防止被误读,初善君说说自己的认识。

首先,这个事情不是财政部确定性的意见,只是一群国内外专家给出的一个意见罢了。这个会议叫: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第十届全体会议,听名字就明白啥意思了。

这些专家针对“商誉及其减值”发表的意见如下:

第一,针对在资本市场咨询委员会会议和全球编制者论坛会议上讨论的完善企业合并披露事项,大部分咨询委员在原则上表示支持,但认为要兼顾财务报表编制者的实务操作困难。在确定需要增加的披露信息时,应结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考虑披露与商誉及其减值有关的定量信息以及协同效应等定性信息

初善点评:也就是说委员们觉得商誉减值应该有更详细的披露,呼应2018年11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内容,同时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重点披露与减值相关的定量信息,比如被初善君诟病的净利润增长率假设和折现率的选取,太随意了,而且经常变更,加强披露之后,可以减少相关问题。至于协同效应的定性信息,初善君觉得披露了也没啥用,公说公有理罢了。

第二,大部分咨询委员同意随着企业合并利益的消耗将外购商誉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这一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理由有三点:一是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是购买方确定其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支付的成本,因此其价值是递耗的;二是当被购买业务随着协同效应的产生和经营时间的延长而逐渐变现时,商誉价值也相应地消耗;三是如果不将商誉逐渐消耗的过程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而是将商誉突然减值至零,那么可能会造成以前期间的企业业绩不真实。

初善点评:这条就厉害了,就是大部分的委员认为合并产生的商誉应该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一样进行摊销处理,而不是只进行减值测试。这意味着如果按照这种准则实施的话,那些上市公司商誉余额高的公司净利润将受到极大的影响。按照2018年三季度末1.5万亿商誉余额,假设按照10年摊销,一年将减少A股净利润1500亿,可以宣告A股未来三年没牛市了。虽然这个事情八字没一撇,但是小伙伴尽量规避以下公司:1、商誉余额绝对值高和商誉余额占比高的公司;2、游戏、文化、娱乐行业的公司继续规避。

第三,大部分咨询委员认为,当商誉不再仅反映最初的外购商誉,而是包括部分内生商誉时,商誉账面价值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将降低。因为商誉是一项特殊的资产,投资者无法单独识别其价值,如果还反映内生商誉,则可能增加投资者的理解难度,使得商誉成为财务报表中的黑洞,投资者无法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大部分咨询委员认为,相较于商誉减值,商誉摊销能够更好地实现将商誉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目标,因为商誉摊销能够更加及时、恰当地反映商誉的消耗过程,并且该方法成本低,便于操作,有利于投资者理解,可增强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五,大部分咨询委员认为,确定商誉的使用寿命和消耗方式虽然较为复杂,但仍然可行。因为当企业决定购买一项业务时,对其会有合理的商业预期,会合理估计其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和金额。因此,从理论上讲,管理层应该能够估计出商誉的使用寿命和消耗方式。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如何确定商誉的摊销方法及使用寿命给予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第六,针对外购商誉使用寿命的确定问题,咨询委员们的观点大概分为三类:一是建议以商誉所被分配的资产组(或组合)中主要资产的使用寿命为基础估计商誉使用寿命;二是建议以商誉初始确认时采用的预期受益年限为基础估计商誉的使用寿命;三是考虑到企业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建议设置商誉的使用寿命上限。

第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技术人员提出进一步披露假定不确认企业合并取得的商誉及无形资产时的权益金额和假定不对企业合并取得的商誉及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或减值测试时的损益情况,对此,大部分咨询委员认为没有必要披露以上信息。原因有二:一是这些额外信息似乎在质疑对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和无形资产进行初始确认,会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困惑;二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对现有披露信息的简单计算来获取,并不需要额外披露。

初善君点评:这里面重点的是第五和第六条,意思是商誉减值存在较大的难度,因为摊销年限不容易确定,而摊销年限直接影响每年的利润,不管是按照10、20、30年还是40年摊销,这个年限的选择范围很大,依然存在极大的操作空间。

实际上到这里我们就可以判断,商誉摊销路还很远。

一是商誉摊销不符合实际情况。会计准则的修改并非一朝一夕,而修改的本质原则还是保证信息披露更接近于现实情况。可现实情况是有些公司会变好,商誉更值钱了,有些公司肯定经营不及预期,商誉应该摊销。因此一刀切的选择摊销发,肯定不合适,这无疑考验着准则制定者的智慧。

二是摊销法是走老路。事实上,2007年准则修改之前,我国的商誉后续处理就是摊销的方法。1996年1月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规定了商誉的摊销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直到2007年,会计准则修改之后,才采用现行的减法,而当时更新的原因也肯定是因为减值法是国际惯例。

三是即使商誉进行摊销,不意味着就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当出现减值迹象时(盈利不如预期),依然需要进行减值。因此,并不能本质上解决中国A股悬着的1.5万亿商誉问题。

可是假设后续依然存在摊销法的可能,那么将带来哪些影响?

最直观的就是商誉余额占比高的上市公司应该一票否决,他们的盈利能力和估值都将重新考虑,因此股价可能会被双杀,具有较大的下行空间。

其次中国的并购将大幅减少,借壳上市或许将消失。如果使用摊销法,中国上市公司并购的积极性将大幅降低,一是收购公司不敢轻易并购,二是被收购公司很难获取更合适的价格,因此投资壳股的朋友也要注意风险。

因此,初善君个人倾向于认为不会轻易的修改商誉准则。个人倾向于认可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成果:【大华研究院】商誉减值与摊销:该支持谁?:仍然以减值测试为主,加强信息披露。

(1)商誉在出现减值迹象时计提减值准备,而不是强行逐年摊销,总体上是一种更优的会计规则,更能使会计信息反映各企业的经济事实,因此,商誉的后续计量不应该退回到原有的强行逐年摊销的老路上去;

(2)为了降低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酌定性程度,建议会计准则委员会适时修改和完善相关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就商誉减值测试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和判断标准,并在年报附注中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程序、方法和依据。

因此初善君也认为关键还是加强对商誉减值测试的监督管理,不然商誉减值测试成为空文,不排除走摊销的老路。

当然,各位投资者也需要加强对商誉的理解和学习,不然哪天商誉黑天鹅降临时也混不知觉,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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