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的活动。
◇ 包括下列基金会活动:
— 社会救助、福利、环境、卫生、文化、教育、体育、青少年、妇女、儿童等基金会。
◆ 不包括:
— 投资基金的活动,分别列入6720(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673(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类别中;
— 农村合作基金会,列入6639(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
—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列入8529(其他不提供住宿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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