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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复查监督,民事案件翻案的最后一道程序,申请时要注意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所规定的救济途径,除了一审二审再审外,还有到检察院申请抗诉。依据《民事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该规定所说明的复查,实际就是民事案件中,最后一道程序。

虽然还有信访程序等其它程序,但是由于最高法现在一般不接受民事案件的申诉,那就是说,在法律程序中,申请人上级检察院复查监督后,仍然没有获得支持,那么基本上没有有效的途径可以申诉了。信访程序,对于已判决的案件,根本没有什么作用,因为信访局根本没有任何权利,更不可能修改判决。因此,如果大家正面临着不支持监督犯愁,那么,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监督,将会是唯一机会,必须珍惜并且慎重提交复查申请。

根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查只需要有不支持监督决定书即可,唯一的程序限制条件就是,必须在收到不支持监督决定书一年内,超过了这个时间,就不可以了。时效是硬性标准,超过了就没有任何挽救的余地,大家必须注意。至于复查申请内容,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重点,但是有一个基本的东西,那就是必须着重论述审判行为的错误,这一点是大家很容易犯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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