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院:以房抵债后在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前,房屋被查封,满足法律规
最高院:以房抵债后在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前,房屋被查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受让人可主张排除执行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执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以房抵债合同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执行异议人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
且执行异议人未对受让的房产办理物权预告登记,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故其主张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2018)最高法民申2930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院:不动产买受人办理物权预告登记但不能绝排除对该房产执行
农村住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应如何登记
借名购房及借名登记中的物权变动(下)
陈华彬:论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及其例外情形
最高院:股权受让人是否通过受让行为就可取得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刘生亮:借名登记与执行异议之文献梳理 |法与思·学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