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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添附归属权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添附之所以成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在于不同人的物结合或混合成为一个新物或因对物之加工而其成为新物时,或者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费用过巨,不符合经济与效益原则。因此从增进社会财富、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出发,应承认添附可以引起物权的变动,重新确认添附所形成的新物的所有权归属。

添附物有几种具体类型:

(1) 附合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2) 混合物,不同所有人的动产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

(3) 加工物,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从而提升了该物的价值。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在添附的构成要件问题上,无须区分添附行为人的善意与恶意,但在添附的效力问题上,则应当区分主观上的善意与恶意,这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与否对添附制度的适用没有影响,但对添附制度的适用效力会产生直接影响,恶意的认定对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有重要意义。

在恶意添附的情形下,恶意添附人不仅不能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而且其恶意添附行为己构成侵权,应对其侵权行为给他人之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善意添附的情形下,则依添附规则确定添附物的归属。善意添附人未获得添附物所有权的,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对取得添附物所有权的一方享有偿金请求权。

但无论是善意添附还是恶意添附,在添附制度的适用条件问题上是一致的,即一旦符合法定的添附构成要件,就应适用添附制度的规定,而不得以恶意添附为理由请求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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